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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外汇

发布时间:2021-01-08 01:30:48

『壹』 广西南宁宾阳资本运作真的能赚1040万吗

骗人的,不可能真的赚到1040万,因为那玩意就是最典型的非法传销,是违法的勾当。

普及一下关于传销的知识,希望更多人能了解传销的本质和危害。

传销最初表现为组织者假借“特许加盟经营”、“网络销售”、“市场营销”等名义从事传销的行为,逐步演变为现在的借用传销组织体系形式和计酬方式,不销售商品或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幌子,从事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商业欺诈行为,本质是一种有组织诈骗活动,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
尽管各种变相传销的名字表述不同,但其行为却如同一辙:1、参加者通过缴纳“人头费”或“资格费”或者以认购商品(含服务)等形式变相缴纳“人头费”或“资格费”取得加入、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2、通过介绍他人参加发展下线人员,并由此建立具有上下层级内部财富再分配关系的组织体系;3、组织者利用参加者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参加者的收益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及其发展人员数量决定

传销六大特点

1、组织严密、行动诡秘:传销一般采取把人员骗到异地参与,组织严密,一般实行上下线人员单独联系,而组织者异地遥控指挥。
2、杀熟:以“找工作”、“合伙做生意”、“外出旅游”、“网友会面”等为借口,诱骗亲戚、朋友、同乡、同事、同学到异地参与传销。
3、编造暴富神话:利用一套貌似科学合理的奖金分配制度的歪理邪说理论,鼓吹迅速暴富,鼓动人员加入。
4、洗脑:对加入传下组织的人以集中授课、交流谈心等方式不间断的灌输暴富思想,使参与者深信不疑。
5、高额返利:传销组织一般都制定有貌似公平且吸引力很强的“高额返利计划”,在传销人员的鼓噪下,很容易使人产生投资欲望,轻率加入传销活动。
6、商品道具、价格虚高:传销的商品只是道具,目的是发展人员,骗取钱财,因此被传销的商品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很多是难以衡量价格的化妆品、营养品、保健器材、服装等,部分商品是“三无”商品。

传销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传销和变相传销不仅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还严重危害到社会稳定,对商业诚信体系和社会伦理道德体系也造成了巨大破坏。
(1)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多个法律客体。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往往伴随着偷税漏税、制假售假、走私贩私、非法集资、非法买卖外汇等大量违法行为,不仅违反国家禁止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规定,还违反了税收、消费者保护、市场秩序管理、金融、外汇管理等多个法律规定。
(2)给参与者及其家庭造成伤害。传销和变相传销给参与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给其家庭也造成巨大伤害。
(3)引发刑事犯罪,给社会稳定带来危害。传销给绝大多数参加者造成血本无归,一些人员流落异地,生活悲惨,甚至跳楼轻生,还有一部分人员参与偷盗、抢劫、械斗、强奸、卖淫、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侵害。
(4)对社会道德、诚信体系造成巨大破坏。由于传销人员发展对象多为亲属、朋友、同学、同乡、战友,其不择手段的欺诈方法,导致人们之间信任度严重下降,引发亲友反目,父子相向.

『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宾州分理处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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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矿产测勘处的区域地质调查及成果

葛 旭

( 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

一、矿产测勘处成立背景及发展沿革

矿产测勘处的全名为资源委员会矿产测勘处,成立的目的是为测勘全国矿产,以应对抗日战争的需要。它成立于 1942 年 10 月,它的前身可以追溯到资源委员会江华矿务局。1940 年 10 月 1 日,资源委员会将设在云南昭通的叙昆铁路沿线探矿工程处改建为西南矿产测勘处,工作范围限黔滇康三省。1942 年 10 月 1 日,西南矿产测勘处改组为全国性机构,去掉 “西南”两字,改为全国性的矿产测勘处,测勘范围不受省区的限制。1943 年6 月,矿产测勘处因交通过于偏僻,迁至贵州贵阳。1945 年底,矿产测勘处奉命回南京。当时的地址在峨眉路 21 号,即原中国地质学会会所旧址。1949 年后,第二野战军的万里同志奉命前来接管矿产测勘处。将资源委员会矿产测勘处改名为南京军管会矿产测勘处,任命谢家荣为处长。后来又隶属华东工业部。1950 年,矿产测勘处再改隶属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亦由谢家荣任处长。1951 年,矿产测勘处成为中国地质工作计划指导委员会组成部分,6 月改为地委会地质矿产勘探局南京办事处。1952 年 8 月地质部成立,它就成为地质部的南京办事处。

二、矿产测勘处区域地质调查概况

1. 准备时期 ( 1940. 10. 1 ~ 1942. 10. 1)

这段时间为区域地质调查的准备时期,简单区域地质调查情况如下:

1940 年

派出 10 队,叙昆铁路沿线昆明至威宁段,个旧、保山、腾冲、兰坪。完成了叙昆铁路沿线昆明至威宁段间 1∶ 10 万地质矿产图,详测威宁、德卓、铜厂河、稻田坝铜矿,宣威倘塘查格煤田,沾益卡居煤田,曲靖茨营褐煤,宣威打锁坡煤田,寻甸县麦浪煤田,叙昆沿线铜铅锌银矿,个旧花岗岩深度之物理探测,兰坪油田,滇西保山、腾冲间地质矿产。

1941 年

测绘地形图面积为 90km2,地质图 60 幅,矿区图 30 幅,云南省三份共 543 幅,贵州省 1 份共 150 幅,西康省1 份74 幅,四川省1 份262 幅,1∶ 50000 昆明附近共8 幅。共派出测勘队 19 队,工作范围涉及滇东和滇西等处共 24 县,镇雄、威信、盐津、大关、彝良、威宁、昭通、鲁甸、水城、会泽、巧家、昆明、文山、祥云、弥度、宾川、蒙化、龙陵、镇康、云县、猛勇,测绘面积 20000km2。详测昭通褐炭、威宁水城煤铁矿、乐马厂铅银矿、文山钨矿,滇西矿产概测,昆明铝土矿。

1942 年

测绘地形图面积为 145km2,云南 1∶ 10 万者 3 份,各 181 幅,1∶ 5 万者 2 份,各 309幅。贵州省 1∶ 10 万者共 150 幅。筑渝间地形图 1∶ 5 万者 2 份,各 77 幅。西康省 1∶ 10 万者共 74 幅。四川省 1∶ 10 万者 1 份,共 262 幅。昆明附近 1∶ 5 万地形图共 8 幅。共派出测勘队 18 队,工作范围除滇东、滇西及黔西外,又扩展至湘南各县。湖南桂杨、常宁、临武,贵州遵义、金沙、黔西、修文、贵筑、大定、毕节,云南师宗、罗平、永善、巧家、东川、禄劝、武定、富民、嵩明、易门、玉溪、峨山,测绘面积 40000km2。详测了水城大河边煤田、水城小河边煤田、威宁二堂拱桥间煤田、水城其他煤田、禄劝寻甸县境煤田、盘县普安县煤田、平彝罗平师宗县境煤田。水城观音山铁矿、赫章铁矿山铁矿、易门铁矿、罗次武定县境铁矿、平彝罗平间铁矿、禄劝县境铁矿、修文金沙黔西县境铁矿。罗平富乐镇老君台铅锌矿、巧家茂租铅银矿、巧家白马厂及万发铜铅银矿、安南花贡铅银矿、彬县保和墟板壁领银矿、禄劝寻甸县境之铅银矿。巧家渭姑铜矿、巧家鱼坪铜矿、永善巧家昭通玄武式铜矿、湖南彬县、桂阳禄紫、禄劝巧家崇明境铜矿。平彝余家老厂锑矿、平彝大核桃冲锑矿、师宗南崖锑矿、安南小场锑矿、缅宁邦卖油榨房锑矿、兴仁县属之下山锑矿。兴仁滥木厂汞矿、普安小屯汞矿、金沙大龙井汞矿。彬县安源锡钨矿、临武香花岭锡钨矿、桂阳常宁大义山锡钨矿、宜章廊村锡矿。

2. 草创时期 ( 1942. 10 ~ 1945)

1942 年 10 月 1 日由谢家荣任处长,指导工作。全处设处长 1 人,共设五课,分股办事,下分总务、测绘、地质、工程、会计五课。22 人到 31 人不等,工友 11 人到 16 人。测勘工作可分三类: 矿产调查、区域地质调查和其他调查。矿产调查以详测矿区为主,路线及区域地质调查为辅。

区域地质调查情况如下:

1943 年

完成西康南部 1∶ 10 万区域地质矿产图,年共派出 11 队,湖南资水流域、常宁、永兴、新田、宁远、祁阳、江华、湘黔边境,贵州都匀、独山间、贵阳、修文,云南彝良、昭通、鲁甸水城、东川、昆明,西康南部。完成云南会泽铜铅锌矿区的物理探矿,贵州水城观音山探矿,钻探昭通褐煤,西康矿产调查、湖南锡钨矿的继续测勘。勘定水城煤田钻眼及调查耐火材料,黔桂铁路沿线都匀独山间煤矿、贵筑修文铝矿的采样,昆明附近铝矿的测勘、湘黔边境汞矿初勘、资水沿线水力地质的测勘。

1944 年

1∶ 2500 贵州贵筑县云雾山铝土矿地形图 1 幅。共派 9 队,贵州修文、开阳、贵阳、平越、平坝、都匀、独山间煤田。详测了平越猫猫营铝土矿、贵阳林东煤田、贵州贵筑县云雾山铝土矿、贵州修文王官区铝土矿、贵州平坝清镇区的初勘、贵筑县中曹司矿、贵州都匀独山煤矿。

1945 年

实测1∶ 5000 贵阳华家山煤田地形地质图1 幅,1∶1 万云南富民老煤山地形地质图1 幅,1∶ 1 万云南安宁草铺铝土矿地形图 1 幅,1∶ 5000 云南昆明马街子地形图 1 幅,1∶ 5000 云南昆明柴村铝土矿地形图 1 幅,1∶ 5000 云南昆明小石坪铝土矿地形图 1 幅,1∶ 2. 5 万四川简阳龙泉驿油田地质图及构造图各 1 幅。共派出 9 队,测绘了四川长寿、巴县、简阳、隆昌,贵州都匀、修文、贵筑,云南富民、个旧,台湾省。详测了四川长寿油田、云南铝矿、云南富民煤矿,派出四川简阳油矿队、贵州贵筑采铝队、贵州都匀煤矿队。

从 1940 ~1945 年的抗日胜利,矿产测勘处在日货弥漫,生活费高涨的困难情况下,顽强生存,完成各项工作。其中包括水城威宁煤铁矿床的详勘,昭通褐炭的钻探和滇黔高级铝土矿的发现及详勘,此外还有西康及滇西的概测,川中各地石油的探测。

3. 大发展时期 ( 1945 ~ 1950)

日本投降后,进入一个更为辉煌的阶段,矿产测勘处已由过去在西南后方的面或线的概测,进而达到后来的点的详测,从地面的地质观察进而达到地腹的工程钻探。在这期间,谢家荣还首先在中国开创了地质调查、勘探承包的先例,在那几年中一个接着一个的胜利,发现淮南新煤田,又发现安徽凤台的磷矿和福建漳浦的三水型铝土矿等。1945 ~1949 年,找矿手段又有了新变化,除了肉眼观察外,还采用了机械钻探,订购了一批为国内其他地质机构所不大设置的钻机,用汽油发动,装金刚石钻头的岩心钻,从 200 ~500m 一共有十余架,自此使经济地质如何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发生质的变化。

区域地质调查情况如下:

1946 年

共 15 队,河北开滦,安徽淮南盆地、当涂,江苏东海、南京附近,湖北大冶,福建漳浦,江西大余,湖南新化,广东乳源、乐昌、曲江,广西富川、苍梧、宾阳,四川绵阳、遂宁、巴县、隆昌,云南个旧。详测开滦煤田,东海磷矿,福建漳浦铝矿,大冶铁矿,广东广西钨矿,四川中部油田,钻探淮南新煤田,发现淮南八公山新煤田。

1947 年

共 24 队,辽宁海城,河北临榆、唐山、开滦,江苏铜山、东海、六合、江浦,安徽滁县、蚌埠,江西庐山、宜春萍乡间,台湾新竹,福建漳浦,湖南新化、安化,广西钟山、河池南丹间、田东、田阳、西林、西隆,广东云浮、新会、阳春、阳江,河南英豪,四川巴县、遂宁、南川、绵阳、江油、荣昌、永川、隆昌、威远、自流井、灌县,西沙群岛。详测了东北铀矿,台湾新竹煤田,广西铀矿钻探,湖南新化锑矿,湘江煤田,淮南煤田,详测四川中部煤田,打井总进尺 3000 余米,发现凤台磷矿,福建漳浦铝矿,凤台山金家煤田。

1948 年

共 24 队,南京镇江、江阴、无锡,浙江吴兴、杭州、绍兴、江山,安徽宣城、凤台、淮南,江西万年、丰城、分宜、萍乡、永新、泰和、瑞昌、湖口,广东英德,海南雷州半岛,广西富贺钟区、右江,四川巴县、中江,湖北武昌。详测了台湾地下水,江西鄱乐煤田、丰城余干间煤田,广西稀有金属,钻探土地堂煤田,凤台磷矿、西湾煤田,打钻总进尺 4877m。

1949 年

共 9 队,江苏江宁、栖霞山、宁镇山脉,安徽当涂、大淮南、铜陵,山东招远、莱阳。完成鲁中南区域地质矿产图,大淮南盆地地质矿产,详测玲珑金矿、山东粉子山菱镁矿、莱阳石墨矿、铜官山铜矿,槽探栖霞山铅矿。

1950 年

共 12 队,东北鞍山、本溪、夹皮沟、老牛沟,淮南八公山、定远,鲁南新蒙、安庆以北、胶东东西、南京附近、钻探八公山煤田、定远理想煤田、金岭镇铁矿、铜官山铜矿、栖霞山铅矿。完成各区域路线地质图,矿区地形地质详图,共钻探 7900m。探明八公山新煤田储量可达10 亿 t,发现铁岭镇北金召铁金,栖霞山黄铁矿闪锌矿方铅矿,南京附近磷矿、沥青矿,杭州西湖磷矿。

4. 停顿时期 ( 1950 ~ 1952)

1950 年,矿产测勘处再改隶属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1952 年 8 月成为地质部的南京办事处。由于机构的改制,这一段时间只有很少的区域地质调查。

三、矿产测勘处所取得的成果

在谢家荣处长的带领下,短短的 12 年的时间里,矿产测勘处取得了国内外学术界公认的重要的成果。

发现 1000 万 t 以上的黔滇一水型铝土矿,10 亿 t 的淮南八公山新煤田,260 万 t 的凤台磷矿,60 万 t 的漳浦三水型铝土矿,以及矿量当时还没有确定的栖霞山黄铁矿闪锌矿方铅矿,和安庆以北的许多铜矿,又发现了金岭镇北金召的铁矿。证明叶家集砂铁矿的来源是大别山脉中的含磁铁矿花岗岩。在滁县发现了寒武纪和奥陶纪化石。还有一些小发现,当涂大黄山的矾石矿、桂西的菱铁矿,南京附近的磷矿和沥青矿、山东南墅的蛭石矿,等等。共钻探 1. 2 万 m,是当时中国人在中国境内打钻所完成的最高纪录。

( 一) 矿产方面

1. 煤田 ( 云南昭通褐煤)

1941 年矿产测勘处迁到昭通后,颜祯调查煤田,同年还派顾功叙、张鸿吉、王子昌对其进行了电法勘探,这是经过以电阻系数法测探并以班加钻机钻探加以证实的。这些工作得出褐煤储量估计为 1 亿 t 左右。1943 年派马祖望、江镜涛负责对此褐煤进行两个月的钻探工作,获得总计 1. 4 亿 t 的褐煤储量。这是中国首次使用钻探设备勘探煤田并获得成功的历史记录。贵州水城、威宁的烟煤,当时经过几度详测,储量估计可达 2 亿 t。

1947 年 Junior Straitline 新钻机运到湘中煤田,在湘江公司的磨石塘及湖湘公司的史家坳附近同时开钻,1947 年底,磨石塘钻眼已深达 120m。曾经穿过好几层炭质页岩及砾岩三层,还有一层淡水石灰岩。

其中轰动中国地质界、矿冶界,最突出的为安徽淮南新煤田的发现。1946 年,抗战胜利,淮南煤田告急,亟待开辟新的煤田。1946 年 6 月淮南矿务局邀请谢家荣前往考察,从舜耕山及八公山的弧形构造以及八公山脚下有奥陶纪石灰岩的出露,谢家荣推想八公山附近的平原地带有赋存煤层的可能。以后又发现距离煤层更近的石炭、二叠纪灰岩隐约出露于平原之中。虽然为冲积层覆盖,并无露头。他认为除非有断层或褶皱等意外情况,煤层存在应该没有问题。1946 年 8 月初至 10 月底,地形勘测及地质调查,大致竣工。淮南新煤田可大规模开采。不到 1 年的时间估计储量 4 亿 t。1950 年,在八公山打 500m 的深井 3 个,以供建设新井的准备,新煤田的储量达 10 亿 t 以上。新中国成立后,淮南煤田已成为中国重要的煤炭基地。淮南煤田是地质学理论和钻探而获得的最好的例子。

除淮南外,经过调查与钻探的尚有湖南中湘煤矿、南京附近煤矿、河南英豪煤田、湘赣铁路宜春一带的煤田、开滦煤矿区东南部及西北部国营矿区,安徽宣城、怀远、大通煤田,江苏镇江煤田及徐州贾汪煤田还有台湾新竹煤田。1950 年,在山东淄川煤田,为建设新井而打,共钻 200 余米,已经打到大煤层,完成任务。

2. 铜矿

铜矿 1944 年被发现在安徽省铜陵县,表面俱为铁矿,厚约 20cm,在铁矿下发现铜矿,厚 50cm,长约 100cm,宽 80cm,成囊袋状,矿石为黄铜矿,矿产概算约 200 万 t。1950 年 6 月起陆续派人前往该区调查钻探,除扩大了铅矿区范围外,还发现了铜的指示植物———海州香薷,即俗称所谓铜草。1952 年正式成立了 321 地质队。40 年来的勘探证明,铜陵是中国重要的铜的冶炼基地之一。

3. 磷矿 ( 安徽凤台磷矿的发现)

中国是农业国家,农业的增产和持续,大部分靠肥料,磷肥是基本而重要的肥料。1946 年,从苏北、皖北到江西中部,不断试验,除了在结晶片岩系及第三纪湖成层中发现若干含磷层外,1947 年 3 月赵家骧、燕树檀、李庆远在安徽凤台无意发现了磷矿,这是矿产测勘处的又一重要发现,这与云南昆阳磷矿同属一式而产于寒武系底部的水成磷矿层。详测的结果,证明它平均层厚1m,平均含五氧化二磷20% 的磷矿石共有259 万 t,露头明显,开采容易,地处淮海之滨,运输尤为便利。虽然含磷成分在当时尚不能加以利用,可还有若干优点,如能用去氟法制炼磷肥,与东海的富矿相掺和,就可得到合格的和满意的料剂。同时指出了昆阳式磷矿可东延达数公里,并且是有远景地区。

江苏东海磷灰石矿山地质结构较为简单,全区是一个向西北倒转的背斜层,含矿层150m,测量的剖面 15 个,绘制了 1∶ 5000 地质地形图。

4. 铝矿

矿产测勘处应用系统的科学方法,发现了低矽高铝的富矿层,并经过各种分析方法确定了滇黔所产之富矿均属硬水铝石,有一部分为软水铝石,从而提供了冶炼的参考和研究途径。根据当时粗略估计,两省铝矿储量可达数亿吨。其中福建漳浦铝矿的新发现,最为突出。1945 年南延宗在云南中部发现了铝土矿,但未宣布地点,后来昆明炼铜厂炼铝,认为这种黄色多孔的矿是 Boehmite,与贵州是不同型,后发现了白色高级铝土矿,并证明黄色者系由白色矿风化而成。铝矿在中国当时一直是一个未能解决的问题,抗战以前山东博山的铝矿以及抗战期间滇黔两省的铝矿都一时难以应用最经济的拜尔法处理。福建漳浦铝矿,是福建省土壤地质调查所宋达泉、俞震豫于 1942 年调查闽南土壤时,首先发现,并经著文论述,但仅仅是红土中的几颗结核状的物质,并且成分优劣不等。1946 年 9 月,殷维翰、沙光文赴闽南漳浦一带,进行初步测勘,他们采集了大量样品,含二氧化硅仅7% ,氧化铝则高达 59% 。经研究以后,果然证实的确是三水铝石,这是在中国第一次发现用拜尔法处理的铝矿,当时随即开采 200t 矿石运交中国台湾铝业公司。漳浦铝矿的发现,不仅可以解决中国台湾铝的需要,节省外汇的消耗,而且在以后认识华南铝土矿的产状,指出探测铝矿的方针等方面都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5. 地下水

1948 年秋,中国台湾调查地下水。郭文魁、刘汉及钻探顾问戴维斯前往中国台湾钻研地下水地质及协助钻探水井,在两个月的时间共调查了台南台中及屏东一带。中国台湾西部沿海一带冲积层和台地砾石层分布很广,其中蓄水很多,普通浅井数十尺就可得水,100 ~ 200m 以下常为喷水井。台南高雄区是沿海平原,为喷水泉。

6. 铅锌矿

南京栖霞山铅锌矿发现于 1948 年,谢家荣在锰矿废石堆里发现黄绿色六方柱状的晶体,为含铅的矿物,确定为磷氯铅矿,打了 4877m 钻眼,发现栖霞山铅矿、下蜀的钼和桂西的菱铁矿。钻井尺度 1800m。1950 年 8 月 9 日打到铅矿,证明为铅锌矿。大约有4000 余吨的可以炼的氧化铅矿,栖霞山铅锌矿床的发现看来并不轻松,经历了三四年的探索和研究,这是一个以谢家荣为代表的多人智慧而发现一个矿床的最好例子。

7. 石油

石油为国防重要资源,矿产测勘处在抗战刚刚胜利的时候去中国台湾勘察过一次油矿外,还在四川重庆沙坪坝一带测绘 1∶ 5000 地质图,派了 3 个调查队去遂宁、绵阳一带详测地质构造图并拟定各处的钻眼位置。1948 年在遂宁缓背斜下钻,一台钻机,在白垩系红层中见到少量轻油,以气为主。此区的钻探工作后来转移。1948 年在简阳龙泉驿背斜下钻,见气,此区工作一直持续到新中国成立以后。同年在绵阳江油构造区测图,下钻较晚。

1945 年谢家荣调查了一些含油地区,并编写出版了 《四川赤盆地及其中所含之油、气、卤、盐矿床》和 《再论四川赤盆地中之油气矿床》两篇文章。他提出高背斜与低背斜及行列背斜理论,认为两大背斜所夹持的大向斜中又有低小背斜隆起,此低背斜轴部所在,常为白垩系、侏罗系岩层发育之地区,是含油最有希望的地区。

1945 年 12 月,对中国台湾的石油和天然气进行了调查。认为中国台湾虽有适合于积聚油气的构造约 35 个之多,但历来产油气数量很少,原因是第三纪 ( 古、新近纪) 时,中国台湾造山运动过于剧烈,地层倾角陡峻,褶皱断裂强烈,油气多已散失。

1947 年 9 月在资源委员会急需石油资源的情况下,谢家荣要求矿产测勘处在找油查气方面多投入力量。当时根据已知油气显示区,在四川石油局和地质调查所已经开展和调查的矿区与远景区之外,初步拟定了两个踏勘区与 3 个普查勘探区。调查了四川华蓥山,江津石油沟、隆昌圣灯山、自贡盐井、峨眉山、遂宁、简阳龙泉驿、绵阳江油、灌县、汶川、茂县等地区的地层与结构。此项工作于 1947 年结束。1948 年 12 月 27 日,召开四川石油地质座谈会,约请中外地质学家勘测,复聘英国 M. W. Strong 入川调查,其结果认为四川有油,值得继续钻探,并指出钻探四川石油必须详细研究红色地层。四川虽未见大量石油,但可继续开展调查工作,四川原油层似有多层,有奥陶纪、泥盆纪、二叠纪、三叠纪的海相沉积,有很好的储油层,决定详细测量,定出钻井位置,调查三叠纪背斜层。右江生油层之踏勘,在广西右江田阳发现油苗,提出第三系 ( 古、新近系) 为可生油层,1948 年结束。

8. 钨锑锡

湖南新化锡矿山锑矿是抗战胜利后矿产测勘处调查的重点之一,虽然之前,已开采10 年,但它的结构,依然不清楚。1947 年先后有两队人员考察,又运去两架新式钻机,第一钻眼在欧家冲东的坝塘山,1947 年 12 月 17 日开工; 第二眼在陶塘于 12 月 28 日开钻,进行顺利。关于该处地质调查钻探计划,矿产测勘处主要地质工程人员论证颇多。

9. 铀矿

铀矿是发展原子能的基本原料,对于国防及将来的经济建设,关系非常重大,所以全世界的地质工作者几乎都在注意这种稀有矿床。矿产测勘处调查了广西钟山黄羌坪和辽宁海城的铀矿。

10. 铁矿

山东金岭镇铁矿 1950 年 5 月钻探队用美国先锋式 200m 的汽油机一架试探,杨庆如、韩金桂、王达舜负责,前中央地质调查所的秦馨菱协助,在 180m 处发现磁铁矿体。186m未见底,金岭铁矿区没有地面矿块的干扰,地形平坦,磁性异常,特别强大,为理想的磁测区。这次勘探为自从中国施行物理探矿以来最重大、最实际的收获。这是磁测与钻探同时进行,也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成果。

11. 磁铁矿和萤石

1948 年调查了浙江绍兴的磁铁矿和江山萤石,赵家骧、马子骥、王宗彝负责,矿体分布于东西两区,矿质纯粹,含铁率为 60% ,西区成脉状,南自李家湾,北达双峰尖仙人洞。全长 1000m,厚 3m,可达五六百万吨。交通方便,矿质极佳,且含萤石,易冶炼。江山南边相距 20km 的上台镇附近,有两条萤石矿脉。全长 1000m,厚半米到两三米不等,脉中除萤石外,可见石英,占 10% ,萤石以白色为主,一部分呈浅紫色和绿色。精确测量,共得确实矿量 843688t,可能矿量 170 万 t。

12. 海南岛的矿产资源

海南岛之矿产资源,国人前往调查者很少,近期马祖望、谢庆辉参考日本人调查报告,编写了海南岛矿产资源调查报告,主要矿产如下。

( 1) 铁矿

铁矿为海南主要资源,产地分布甚广,位于昌江县、保亭县、乐东县、文昌县、乐会县、理善港附近。石碌铁矿: 石碌山位于海南之西岸。田独铁矿: 位于崖县白石岭西端及黄泥岭之北,西距榆林港约 12km 成白色乃至淡黄色砂质粘土。其他铁矿: 大岭铁矿在崖县之西北。雁岭铁矿: 崖县东北 50km。南丁岭铁矿: 田独铁矿西北 5km。玉山附近矿:位于崖县干家东村之北。河头仔坑尾村: 文昌县城之北。迈豆岭: 文昌县之南。西岸岭:烟塘市西北。嘉积市: 海南岛东湖尾村。南牛岭: 嘉积市东 8km。岭上圆: 龙滚市西南1km。万宁童滚间: 万宁童滚间公路。理善港附近: 临东市之东。

( 2) 锰矿

东石碌锰矿: 位于石碌铁山之东,总长度 400m,产量为 82 万 t,铁锰成分不足,硅酸成分过剩。水头圆锰矿: 榆林东北 13km,约有储量 21000t。加茂川锰矿: 加茂川下之南 5. 5km,无大价值。

( 3) 钨矿

南朋岛及舍市两处,位于广东阳江县之东南,宽 15 ~20m,含矿 0. 5% ,被日本人采集尽。

( 4) 锡矿

位于翔岭、西田及军屯等几处,可采面积 4013000m2,含锡石量 986280t。

( 5) 铜矿

不多,位于石碌山之西部。

( 6) 铅银矿

位于九所之东北,相距 10 ~12km。

( 7) 金矿

以砂金为主,分布于各河溪上游,有乐安、石岗栈、新宁坡、纱帽岭及海军市五处。乐安之北,昌化大江沿岸一带,厚 1m,乐安附近砂金,分布区域广,故颇有试探之价值。石岗栈位于陵水上游,无价值。

新宁坡二甲村间砂金,位于北黎东约 25km,品质不佳,纱帽岭附近砂金位于那大市南 19km,品质尚可。澄迈县加乐脉金矿位于牛肠岭西北一带,厚 1 ~2m,好劣不均。昌江大岭脉金矿,延长有 500m,宽 2m。

( 二) 设备方面

矿产测勘处对物理探测工作十分重视,完成电探工作多种,配合全国大规模矿产测勘,1946 年 4 月起,增加人员 6 ~7 人,并拨款千余万元,向美订购设备,并做了设备到达前的准备。

1) 充实设备;

2) 配置电波法探测仪器,正积极进行;

3) 配置磁性探测的校核设备;

4) 地面电探及油井电测设备;

5) 放射性矿物的检测及野外探勘仪器,并试配放射性测井仪;

6) 协助石油探测工作,配置必要的仪器如岩心定向仪;

7) 试配地化法直接探油仪器;

8) 试配自动连续不用电缆的油井电测。

四、结束语

矿产测勘处在成立的短短 12 年里,经历了战乱、经费紧张、交通不便等各种难以想象的困难,但在谢家荣处长的带领下,取得一系列丰硕的成果,同时为新中国的区调工作奠定了基础,这是中国地质学重要的一部分,这些是非常难得、值得敬佩的。

参 考 文 献

[1] 四川盆地及其所含之油气卤盐矿床 . 地质论评,1945

[2] 淮南新煤田及大淮南盆地地质矿产 . 地质论评,1947

[3] 王育麟,石宝珩 . 谢家荣教授对中国石油事业的贡献 . 中国地质事业早期史 ( 王鸿祯主编) .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

[4] 郭文魁,殷维翰,谢学锦 . 谢家荣与矿产测勘处———纪念谢家荣教授诞辰 100 周年 . 北京: 石油工业出版社,2004. 9

『肆』 湖北襄阳在南宁宾阳县搞传销的多吗都分布在宾阳哪里

您好,南宁宾阳也好,其他城市也罢,搞传销的都是外地人,来自五湖四海,并不是特定地区的人。不过传销是违法行为,千万不要去碰。

普及一下关于传销的知识,希望更多人能了解传销的本质和危害。

传销最初表现为组织者假借“特许加盟经营”、“网络销售”、“市场营销”等名义从事传销的行为,逐步演变为现在的借用传销组织体系形式和计酬方式,不销售商品或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幌子,从事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商业欺诈行为,本质是一种有组织诈骗活动,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
尽管各种变相传销的名字表述不同,但其行为却如同一辙:1、参加者通过缴纳“人头费”或“资格费”或者以认购商品(含服务)等形式变相缴纳“人头费”或“资格费”取得加入、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2、通过介绍他人参加发展下线人员,并由此建立具有上下层级内部财富再分配关系的组织体系;3、组织者利用参加者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参加者的收益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及其发展人员数量决定

传销六大特点

1、组织严密、行动诡秘:传销一般采取把人员骗到异地参与,组织严密,一般实行上下线人员单独联系,而组织者异地遥控指挥。
2、杀熟:以“找工作”、“合伙做生意”、“外出旅游”、“网友会面”等为借口,诱骗亲戚、朋友、同乡、同事、同学到异地参与传销。
3、编造暴富神话:利用一套貌似科学合理的奖金分配制度的歪理邪说理论,鼓吹迅速暴富,鼓动人员加入。
4、洗脑:对加入传下组织的人以集中授课、交流谈心等方式不间断的灌输暴富思想,使参与者深信不疑。
5、高额返利:传销组织一般都制定有貌似公平且吸引力很强的“高额返利计划”,在传销人员的鼓噪下,很容易使人产生投资欲望,轻率加入传销活动。
6、商品道具、价格虚高:传销的商品只是道具,目的是发展人员,骗取钱财,因此被传销的商品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很多是难以衡量价格的化妆品、营养品、保健器材、服装等,部分商品是“三无”商品。

传销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传销和变相传销不仅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还严重危害到社会稳定,对商业诚信体系和社会伦理道德体系也造成了巨大破坏。
(1)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多个法律客体。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往往伴随着偷税漏税、制假售假、走私贩私、非法集资、非法买卖外汇等大量违法行为,不仅违反国家禁止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规定,还违反了税收、消费者保护、市场秩序管理、金融、外汇管理等多个法律规定。
(2)给参与者及其家庭造成伤害。传销和变相传销给参与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给其家庭也造成巨大伤害。
(3)引发刑事犯罪,给社会稳定带来危害。传销给绝大多数参加者造成血本无归,一些人员流落异地,生活悲惨,甚至跳楼轻生,还有一部分人员参与偷盗、抢劫、械斗、强奸、卖淫、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侵害。
(4)对社会道德、诚信体系造成巨大破坏。由于传销人员发展对象多为亲属、朋友、同学、同乡、战友,其不择手段的欺诈方法,导致人们之间信任度严重下降,引发亲友反目,父子相向.

『伍』 请帮帮忙,我家人传消会怎么样判行

情节轻的工商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要负刑事责任
看您家人的情节了
不仅仅是05年才有法,很早以前就有了,不过都是国务院的条例

一、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认定
l、本罪的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在我国目前行政经济法规不很健全的情况下,考察某一经膏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一定要把国家政策的精神吃透,对既不宜提倡、也不宜急于取缔的,要因势利导,使其向有利于社会的方向发展,不要轻易作犯罪处理。
2、本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的,不认为构成本罪,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
3、本罪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

三、处罚
l、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恃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0条关于规定如下:

非法经营罪的追究数额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法理===========
传销是指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经营方式,它是成熟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节约成 本方便消费者的经营方式。对于传销,我国政府先后采取了两种不同的态度:首先是严 格监管(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73号令《传销管理办法》);之后鉴 于“市场发育程度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有关管理法规不够完善,管理手段比较 落后,一时难以对传销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管”,故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国务院1 998年4月18日发布10号令《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目 前在各地泛滥乃至猖獗成灾的传销经营已大量演变成国际社会普遍禁止的“老鼠会”和 “金字塔销售方式”。非法传销活动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影响社会稳定,但刑法对其没有加以明确地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批复广东省高级人民 法院的《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于19 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变相 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 营定罪处罚。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 罪处罚。
从此解释看来,第1款是对情节严重的传销行为的入罪解释,第2款是对实施情节严重 的非法传销行为触犯两个刑法上的异质罪名时按重罪论处的规定。根据此复的精神,对 1998年4月18日后发生的情节严重的非法传销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没有问题,第2款实 际上也是刑法理论中想象竞合犯的情形。
存在疑问的是,对于1998年4月18日之前发生的情节严重的非法传销行为如何处理?严 格意义上说,是不能按非法经营罪论处的。因为在此之前,传销行为是符合国家相关行 政法规规定的,不仅中央立法而且地方立法均有规定。在行为方式上,传销行为包括多 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需要明确的是变相传销的理解和把握: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 经营活动的通知》概括为四种,即以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形式进行传销的; 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锁、网络销售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采取 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骗取入会费、加盟费、 许可费、培训费的;其他变相传销行为。当然,传销行为与变相传销行为随着司法实践 的发展出现新的变化,执法时可参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认定。至于非法传销行为 的情节严重,理解上应该从传销数额、传销后果、造成影响多方面加以综合衡量。

============案例==============
我国首次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传销组织头目
新华社海口2001年6月8日电(记者周正平)海南省琼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公开开庭审理,以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决长期在海南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蒙超东有期徒刑4年,并罚款2万元人民币;另一名同案被告吴先锋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罚款4万元人民币。
该案审判长、琼山市人民法院法官曾小凡介绍说,这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首次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在《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问题的请示批复》中指出,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个批复自今年4月18日起施行。琼山市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作出了如上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蒙超东和吴先锋自1999年12月开始,就以发展“加盟连锁”事业的名义,在海南省琼山市组织开展变相传销活动。琼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一审判决书中指出:到2001年3月,两人共发展下线传销人员136人,收取下线加盟费人民币40万余元,蒙超东非法获利1万余元,吴先锋非法获利2万余元。
今年春节过后,大批传销人员集聚海南省,最高峰时达到5万余人,他们大肆进行诈骗和非法经营活动,严重破坏了海南经济秩序,扰乱了社会安宁。在海南省各级政府的组织下,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联合行动,自3月底以来对各种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组织进行了严厉打击,到目前为止,已经全面摧毁清除海南的大小传销组织,并已抓获了传销组织头目287人,司法部门正在对其中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查处。

============定义============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第九条 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
第十条 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下面是一些法条==========

关于1998年4月18日以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复
[2003]高检研发第7号

颁布日期:20030321 实施日期:20030321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关于1998年4月18日以前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非法传销行为是否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湘检发公请字[2002]0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以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在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中实施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诈骗、非法集资、虚报注册资本、偷税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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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1]11号
(2001年3月2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6次会议通过)
颁布日期:20010410 实施日期:20010418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0〕101号《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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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传销条例
国务院令第444号

颁布日期:20050823 实施日期:20051101 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
第三章 查处措施和程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
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第九条 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
第十条 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三章 查处措施和程序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除外。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对于经调查核实属于传销行为的,应当依法没收被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传销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立即解除查封,退还被扣押的财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中予以注明。
第二十三条 对于经查证属于传销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
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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