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设置一个科目为"外币存款质押贷款",计入本科目就可,以外币存款作为质押,申请本外币贷款的业务。
抵押贷款指借款者以一定的抵押品作为物品保证向银行取得的贷款。它是资本主义银行的一种放款形式。
抵押品通常包括有价证券、国债券、各种股票、房地产、以及货物的提单、栈单或其他各种证明物品所有权的单据.贷款到期,借款者必须如数归还,否则银行有权处理器抵押品,作为一种补偿。
外币贷款是指未必偿还的贷款,不论取得贷款时是哪种货币。
㈢ 人民币贷款与外汇贷款的区别
外币贷款指应以外币偿还的贷款,不论其取得贷款时是哪种货币,或回是否为货币形式。
外汇贷款是我答国银行利用筹集的外汇资金对国内企业发放的贷款。是专营外汇业务的中国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贷款对象是能够创造外汇收入,有偿还能力,并具备贷款条件的企业。
㈣ 能否用外币做现金抵押向银行贷款
可以把外币兑换成人民币,也可以作为抵押物品向银行办理贷款。
㈤ 在银行存十亿美元,存单抵押人民币贷款可以吗
有十亿美元,近60亿人民币,还用得着贷款?难道你要买航母?
㈥ 外汇存单质押贷款的期限到底有多长
外汇存单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或存单的到期日;假如有多张存单质押,以间隔到期日最近的时间确定贷款期限。以外汇存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㈦ 外币贷款和人民币贷款的区别在哪里
人民币贷款好些。
原因一、进口押汇的条件相对要高些。例如交通银行的条件是“已在我社开立信用证,且该证项下的单据到齐,经我社审核符合该信用证要求,必须对外付款的开证申请人。”
有的银行更细:
1、企业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经营作风良好,无违规、违法和违约等不良记录;
2、企业必须在银行开有外汇或人民币基本帐户或往来帐户,保持经常结算往来,信誉良好;
3、企业应有齐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生产销售网络,进口商品有正常合理的销售渠道和可靠的资金回拢来源,能够按期偿还银行的垫款资金;
4、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具备短期偿债能力,如需要,企业应向银行提供经认可的贷款担保或抵押。
而人民币贷款因为业务比较广泛,条件相对低些,手续也不繁杂。
原因二、从期限说,进口押汇期限比较短,你也知道,最长三个月,而人民币贷款就 不同了,时间长,相对来说,你资金周转的余地就大。
原因三,利率不同,进口押汇的利率在各行之间差别较大,如在按月浮动类别下(仅谈及美圆),中国农业银行是4.2500,中国银行 8.1250。人民币贷款利率差距相对就小多了,而且整体水平较低,如中国银行是5.22(6个月),比起中国银行的外汇资金贷款8.1250低多了。
但是你应该在贷款后将人民币兑换成外汇,这是一点不便的地方,但是比起高额的外汇利率来说,肯定是值得的。
计算公式你应该没问题,知道期限,知道本金,知道利率,一乘不就出来了嘛。
㈧ 银行如何办理个人大额外汇质押人民币
银行方面首先要将该外汇做成定期存款,只要该外汇有路径,就可以操作,只不过各行的权限不同,几百万美元估计得上报总行。
外管局方面暂时不需要银行管,让客户自行去申报就行了。
只要客户到期没有还款,银行正常结汇偿还贷款。
记住:质押率一定不要给客户设定过高,最好在70-75%之间,毕竟外汇波动较大,过高的质押率会造成资金风险。
我行前一段有个客户也是这样的问题,摆明了就是洗钱,我行长推荐的客户,让我拒绝了,告知,让其汇转钞后结汇。出现问题没人会为你承担风险。
㈨ 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 需要自有外汇吗
对质押人民币贷款需要有致外汇嘛?这个答案应该也是需要的,因为每一个就是说外汇,他都是需要一定的一层底层来决定的
㈩ 什么是跨境人民币贷款
在前海注册成立并在前海实际经营或投资的企业从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并通过深圳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资金结算,跨境贷款需满足的先决条件是指在前海注册成立,并在前海实际经营或投资的企业。
规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香港离岸人民币业务进一步发展,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开发建设,根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是指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从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以下称借款企业)是指在前海注册成立并在前海实际经营或投资的企业。
第三条借款企业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业务,并履行提供相应业务资料及备案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境内结算银行是指为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办理资金结算的深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结算银行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业务,并履行相应审核责任。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深圳人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指导下,根据本办法对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实施监督。
第二章贷款投向、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深圳人行根据香港人民币业务发展情况、前海建设发展需求和国内宏观调控的需要,对前海企业获得香港人民币贷款实行余额管理。
第七条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的用途应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用于前海的建设与发展。
第八条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按照贷款实际用途在合理范围内自主确定。
第九条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自主确定,在贷款发放前向深圳人行备案。
第三章业务办理
第十条借款企业应在办理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前通过境内结算银行向深圳人行提交备案申请。
第十一条借款企业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营业执照等材料,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从香港汇入的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资金,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第十二条借款企业偿还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本息应凭贷款合同、支付命令函、纳税证明等材料到境内结算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应通过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或境内代理行办理跨境支付结算。
第十四条借款企业及其境内结算银行办理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第十五条境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以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等形式,为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提供担保。
第四章业务监督
第十六条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对借款企业跨境人民币贷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境内结算银行应当认真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依据本办法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信息,以及通过该账户办理的跨境人民币资金收入和支付信息。
第十八条境内企业因办理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需要,在香港开立人民币账户的,应在业务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报深圳人行备案。
第十九条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预防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条深圳人行依据本办法对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实施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借款企业、境内结算银行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深圳人行可以暂停其办理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深圳人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