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么样的企业需要办理外汇登记证
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的企业。
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中,外方合营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营者则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
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合营各方按投资比例协商分配,并载明于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
合营企业一方对他方委派的董事不具有否决权,但董事的资格应当不违反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要填哪些表扩展阅读: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 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非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无须提供营业执照。
3、外经贸部门批复文件、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企业合资合作合同、章程。
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6、企业公章。
7、除上述材料外,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以上书面材料需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确认与原件内容一致,我管理部验后返还原件,同时留存复印件。
Ⅱ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变更时外汇方面只需变更外汇登记证吗需要什么些资料呢
、增资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如申请开立资本金账户的,应明确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开户银行名称)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申请表》;
3、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4、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批复文件、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5、经批准生效的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或以上文件的修订案;
6、新增投资者中,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Ⅲ 企业外汇登记编号和随机码是什么
你说的是外汇登记手续吧。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内第5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领容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天内,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注意不要逾期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申请登记时需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1)审批机关对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
(2)国家公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
(3)企业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外汇局对申请登记的企业提交的材料审查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向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Ⅳ 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开立境内外汇帐户
第一步: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或备案; 第二步: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版工商管理部门权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三步:外商投资企业持有关材料到向注册地所在外汇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第四步:外商投资企业持有关材料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开立资本金账户,获取开立外汇账户核准件; 第五步:外商投资企业持开户核准件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第六步:如开户银行如具有被外汇局授予外汇资本金结汇核准权资格,外商投资企业持有关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手续;如开户银行不具有被外汇局授予外汇资本金结汇核准权资格,外商投资企业应先持有关材料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资本金结汇后,再持外汇局批准件到开户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手续。
Ⅳ 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中的合同投资总额填什么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详细流程
1、申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首先需要申报项目立项,接着提交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向商务主管审批机关申请审批,取得批准证书。具体需提交以下材料:填写《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外方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银行的资信证明;中方营业执照;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合同、章程(含外文本)和附件及批准文件;董事会名单及董事长、董事的组成及委派证明;名称登记;租房协议或房产证明等。
2、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在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前,要先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填写《企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并由股东签名或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向工商部门申请企业公司名称保留,取得《企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经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收到批准证书后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书;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企业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董事长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人员的身份证明;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企业住所使用证明,企业住所租赁的房屋,要提文房屋租赁协议(租期应在1年以上)及出租方的房产证明;凡涉及城市建设(含占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和环境保护的,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件;从事经营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还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便可刻制公司印章。
3、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向技术监督管理局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需提交以下材料:《组织机构代码申报表》、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护照及复印件。
4、办理用地手续。通过签订土地使用协议或者厂房租赁协议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场地。外商投资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需到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5、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天内,向注册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需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审批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及副本等。外汇管理局审核上述文件后,填写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企业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境内其他地区或在境外的金融机构开立外汇账户。
6、银行开户。
(1)开立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开户时,需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等。
(2)开立人民币账户。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开户对,需向银行提供以下材料: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等。
7、税务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合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企业董事会组成名单等。
8、海关备案手续。外商投资企业报关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企业合同、章程;批准进口设备清单;企业验资报告等。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货物发票;进出口许可证影印件等。
报关提货需提交以下材料:企业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货物发票;装箱单;进出口货物免征税证明(如果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话);运(提)单;进出口许可证件等。
9、办理统计、财政管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批准证书之后,需到统计部门、财政部门办理统计、财政管理登记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出示企业的标准证书正本;填写企业统计登记表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企业的合同、章程等。
10、办理用工登记及社会保险费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企业劳动制度备案等手续,并按国家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为职工参加各类社会保险。
Ⅵ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须提交的基本文件、材料列表
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所需提交的文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变更
增资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如申请开立资本金账户的,应明确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开户银行名称)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申请表》;
3、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4、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批复文件、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5、经批准生效的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或以上文件的修订案;
6、新增投资者中,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7、外资房地产企业增资的,另需提供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及承诺书;
8、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IC卡需正反面复印,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增资需提交的材料
1、产生利润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利润产生企业”,包括投资性公司) 提交的书面申请;
2.利润产生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利润产生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及外国投资者对所分得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确认书;
4.利润产生企业最近一期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5.与再投资(增资)利润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 6.拟再投资(增资)企业的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7.利润产生企业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 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含吸收合并)、股权转让、减资等 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或增资需提交的材料
1、产生所得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
2.原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原企业关于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或合并、分立等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有关财产处置分配方案或协议;
4.外国投资者将所得财产进行再投资的确认书;
5.原企业与外国投资者所得财产有关的交易的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6.原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7.涉及先行回收投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合作合同、财政部门批复、担保函等材料;
8.涉及清算的,另需提交企业清算(审计)报告和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9.涉及股权转让的,另需提交转股协议、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
10.涉及减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减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11.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注意事项:
1、以上材料第一项留原件,其它项验原件留复印件, 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IC卡需正反面复印。
2、再投资退税款用于再投资(或增资)的,企业只需提供审核材料中的1至4项材料和相应的退税证明。
3、未完税收入不得用于再投资。
4、外国投资者所得财产境内再投资由原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核准。投资性公司从所投资企业获得该类权益再投资核准件,由该类权益产生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出具。
5、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未进行变更的,减资款不得办理再投资手续;未办理验资询证的出资,不得办理相应的减资再投资手续。
6.外国投资者仅就其实际已到位出资、已支付转股对价的范围内享有权益。
7、企业提供材料应做到规范性、齐备性和一致性。
Ⅶ 股权转让涉及外汇管理局审批内容是什么
股权转让涉及外汇管理局审批内容:
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现汇支付购买对价)外资外汇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外国投资者自行或受外国投资者委托提交的书面申请(包括开户银行、账号、币种、资金余额、结算用途等股权购买款的结算申请和股份外汇登记申请)转账和汇兑托收)。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法人或者境内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营业执照
2、以中国境内合法取得的人民币资金支付对价的,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人民币资金划入中方账户的入户证明;以中国境内合法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支付对价的,提供股权转让方出具的非货币性财产交付证明(不含跨境股份交换)。
3、被收购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外汇登记证。
4、股权转让协议。
5、被收购企业董事会决议。
6、商务部股权转让审批文件。
(7)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要填哪些表扩展阅读
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的税费:
1、当转让方是个人
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2、当转让人为公司时
如果转让人为公司,所涉及的税费如下:
(1)企业在一般股权交易(包括股权转让)中,应当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废止)的有关规定。被投资单位应分担的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确认为股权转让收益,不确认为股利性质的收益。
(2)企业清算、转让其全资子公司或者持有95%以上股份的企业时,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制重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废止)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应分享的被投资单位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确认为投资者的股利性质收益。为避免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重组,在计算投资者股权转让收入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扣除具有股利性质的收入。
Ⅷ 哪些外资出资要向外汇管理部门函证和操作方法
(1)根据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财会[2002]10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A.外方出资者以外币出资的;B.外方出资者以其来源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净利润和因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货币资金在境内再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已登记外债和应付股利转增资本的;外方出资者减少出资的;国家规定的其他出资方式须经外汇局核准的;C.外方出资者以实物出资的。外方以A~C项所述方式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向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发出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
吸收合并被合并方涉及外资的,也需去外管函证,涉及到的外方出资金额,在函证上填列在“以清算所得再投资”一栏中。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方以人民币增资的,不需去外管函证,只需验资后去外管备案。
(2)向外汇管理部门函证应填写函证申请表,根据外方出资者的出资方式附送银行询证函回函、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文件的复印件。因此,向外汇管理部门的函证应在取得银行询证函回函、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等资料后进行。
(3)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应由企业填写并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注册会计师应将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函证申请表及附件(银行询证函回函、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作为验资底稿。将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函证申请表原件及附件连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加盖公章的工作联系函向外汇管理部门询证。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收到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后,以注明外资外汇登记编号的回函作为出具验资报告的依据,并将其复印件交企业留存备查。
如果外汇局在回函中注明附送文件存在虚假、违规等情况,注册会计师不得出具验资报告。
如果收到注明外资外汇登记编号的回函后因情况变化不出具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变动情况以书面方式告知外汇管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注销外资外汇登记编号。
Ⅸ 如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依法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前,外版商投资企权业应先取得外经贸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领取了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凭下列申报材料到外汇局申报: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情况登记表》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2、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及颁发的批准证书原件;
3、企业合资合作合同、章程(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6、补办《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的,应在全国性报纸刊登遗失声明。
办理此项业务后,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后到外汇局或银行办理外汇业务时,均需出示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