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抵消出口汇率风险的劣势
楼主问的这个问题是不是 如何规避汇率风险对出口贸易的影响。。。
如果是的话, 目前市场上规避汇率风险的方式有以下:
一、远期结售汇
1、 服务方:银行
2、 服务费:保证金一般在3%以上 ,根据企业授信情况而定,如果企业有足够的授信,那么保证金就不用交了。
3、 操作方式:企业和银行约定一个远期汇率,到期时按照这个汇率进行结算。
4、适用订单:利润高于3%的订单。
5、 优点:银行提供的服务,安全可靠,手续相对便捷,一般企业和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意向后,企业如果需要远期结售汇到时和银行具体根据订单签署,时间一般在5个工作日以上。
6、 缺点:
A、金额受到限制,主要根据企业在银行的授信,如果企业授信不足,那么企业是无法做到需要的金额的,比如企业要远期结售汇500万美元,而企业授信不足,则最终和银行签署远期结售汇的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下。
B、手续相对繁琐,企业需要向银行提交申请,银行受理后会安排人员对企业调查情况,满足条件的才给予办理。
C、这笔外汇需要在这个银行走账。
D、到期日需要按照何银行约定的汇率进行结算,如果企业不结算,将直接扣除企业的保证金,如果企业没有交保证金(在银行有足够授信),将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授信,以后再想做就没法子了。这一点还有一个问题,如果汇率没有跌破约定的汇率,企业也必须按照约定的汇率进行结算,会使企业享受不到RMB贬值带来的收益。
二、出口宝
1、服务方:深圳中利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 服务费:根据企业锁定汇率的期限服务费的比例不同,从2-6个月为1.25%-1.78%,超过半年的也可以做。一年以内的最多不超过3%
3、 操作方式:企业在出口宝网站,查看国际远期外汇牌价,可以直接进行汇率锁定,企业在操作时只需要提供订单的金额、期限和币种即可。都是在线操作,企业不需向出口宝提供订单其他的信息,而且外汇也不用通过出口宝走账,只是企业支付手续费即可。
4、适用订单:利润高于1.25%的订单。
5、 优点:
A、方便,直接在网上操作就可以。
B、简单,不需提供其他资料,只需提供订单的金额、期限和币种。
C、费用比远期结售汇低。
D、到期后如果没有跌破约定的汇率,企业不用和出口宝按照约定的汇率结算,只是在出现汇损的时候,出口宝把汇损支付给企业即可。
6、 缺点:
新产品,市场认知度不高。
三、外汇黄金市场卖出套期保值
1、服务平台:国际外汇黄金市场(一般通过代理),国内黄金市场(上期所,上海现货黄金交易所,纸黄金,由于中国是外汇管制国,所以没有外汇市场)。
2、手续费:依据国际国内市场而定,上期所的沪金手续费是每手(1KG)60元左右。
3、操作方式:通过套期保值来对冲远期交割外汇风险,具体方式为外汇卖出套期保值和黄金买入套期保值(黄金主要针对美元外汇,因其二者具有负相关性)。
4、适用订单:具体而定
优点:
1、灵活多样,可依据不同避险需求定制避险方案
缺点:
1、专业性强,不易操作。
2、境外代理良莠不齐,资金风险不确定。
这三种方式各有各的特点,你可以根据自身企业情况选择使用。
② 外汇倾销的条件
值得来注意的是,外汇倾销不自能无限制和无条件地进行,只有在具备以下条件时,外汇倾销才可起到扩大出口的作用。
1.货币贬值的程度要大于国内物价上涨的程度。一国货币的对外贬值必然会引起货币对内也贬值,从而导致国内物价的上涨。当国内物价上涨的程度赶上或超过货币贬值的程度时,出口商品的外销价格就会回升到甚至超过原先的价格,即货币贬值前的价格,因而使外汇倾销不能实行。
2.其他国家不同时实行同等程度的货币贬值,当一国货币对外实行贬值时,如果其他国家也实行同等程度的货币贬值,这就会使两国货币之间的汇率保持不变,从而使出口商品的外销价格也保持不变,以致外汇倾销不能实现。
3.其他国家不同时采取另外的报复性措施。如果外国采取提高关税等报复性措施,那也会提高出口商品在国外市场的价格,从而抵销外汇倾销的作用。
③ 中国从美国买飞机,能抵消外汇储备吗
外汇储备也就是白条,再说你即使花钱人家也不卖给你的,别说抵消白条了
④ 不同币种的金钱之债是否发生抵销权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这是我国合同法关于债务法定抵销的基本规定。按照通常的学理解释,适宜抵销的债务是种类之债和金钱之债。但是,不同种类的金钱之债可否抵销?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要求的“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要件。 假如甲企业对乙企业有不动产租赁合同租金债权(以日元计算),以生效的仲裁裁决为据,请求法院予以执行。乙企业提出异议,理由是乙企业对甲企业有买卖合同解除后的价款返还请求权(以美元计算),并有法院生效判决对此予以认定。乙已向甲发出通知,主张两债权抵销,故不应再有执行问题。在该事例中,一方的债务是以日元计算,另外一方的债务是以美元计算。这一问题当然与执行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而是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就此问题,目前尚未检索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立场,也没有发现中国学者的专门论述,更不存在什么通说立场或者权威意见。上述问题,需要从理论上进行解答。以下进行学术探讨,供实务参考。 有观点认为,不同币种的金钱之债彼此可以抵销。主要理由是:特定的货币根据某一时点的汇率是可以进行兑换的。换言之,不同币种的货币可以通过相互换算,从而达到同种币种的目的。因此,上述设例中两债务所对应的币种虽存在差异,但由于可以兑换,故可以认为两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从而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 上述理论观点,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目前从解决中国实务问题的立场着眼,似应以否定不同币种金钱之债场合的抵销权为宜。以下说明相关理由: 其一,什么是我国可能的通说立场呢?我国目前的民法解释论深受德国法的影响,因而,德国民法的解释论对我国通说的形成最具参考价值。通过查阅德国权威的注释书《民法典慕尼黑评注》和《民法典施陶丁格评注》等,发现德国通说见解认为,分别以外国通货和本国通货计量的债务根本不属于“相同种类”,相应地,抵销仅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场合始得为之。按照上述德国通说见解,上述设例中的两项债务,由于分别以不同的货币计量,根本不属于相同种类的标的物,因而不发生抵销权,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够单方主张抵销(法定抵销不可能),只能够通过合意抵销(合同法第一百条)。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抵销的合意,便得不出抵销的结论。 其二,从中国外汇管理制度着眼,自建国以来,就中国的企业与个人存在着由强制结汇(1949年至1979年)到逐渐放松管制(1980年至2007年)进而到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2008年外汇管理条例第五条,意愿结汇)的变迁。企业和个人可以自由拥有和支配外汇的范围逐渐扩大,甚至国家允许企业和个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外币计价结算(注意外汇管理条例第八条但书)。国家意志撤退的领域,也正是允许企业和个人意志舒展的所在。另一方面,在中国对外汇实行管制的基本制度框架下,外汇对于中国的企业和个人而言本身具有稀缺性。外汇固然是一般等价物,但它又不仅仅是一般等价物,还具有一般等价物之外的特殊意义或价值。如果任由一方主体借助抵销制度使相对人的外汇债权在非同种通货的情形下归于消灭,无异于剥夺了该外汇债权人所享有的一般等价物之外的特殊意义或价值,有失公平,也是对于该外汇债权人意志的漠视。 其三,可否依目的解释得出允许抵销的结论?有观点认为,我国民法中设立法定抵销的目的有二:一是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成本,突显民法效益原则;二是确保债权的效力,即在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如一方当事人只行使自己的债权而不履行自己的债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以以单方意思表示行使权利进行债务抵销,从而保护其正当利益不受侵害,以体现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该观点认为,不同币种的货币可以根据一定的汇率通过相互换算,从而达到同种币种的目的。通过换算而达到抵销,这是完全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的。另外,对不同货币的金钱债务进行抵销可以节省给付的交换从而降低交易成本,这有利于加速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结,也有利于提高社会的整体经济效益,体现我国民法的效率原则。 上述观点看似有理,实则经不起推敲。时至今日,德国民法通说在德国依旧,想德国法学人才辈出,法学方法论何其发达,上述区区论点不会没有人意识到,也不会没有人提出过,可是为什么不为通说所采呢?看来,就此问题想通过简单的逻辑推演(所谓“论理解释”)加以解决,想法未免天真。依目的解释并不能当然得出可以发生抵销权的结论。真正理解其背后的原因,恐怕还应向当事人的意思寻找。 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价款或者租金以美元或者日元支付,必然有其特殊的目的。此种目的,已然体现在当事人的约定之中。而按照“契约严守”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当事人的约定,对于他们而言,便相当于他们的法律。有效的合同约定,同样也会得到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尊重。对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或者租金,纵然是以外币表示,在裁判主文中也不会变成人民币(比如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舟商外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商外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37号裁决书等),均表明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其五,什么是可能的裁判立场?相较于学说,我国司法裁判对于法条的解释宁可从严,也不从宽。对此,可有许多事例加以佐证,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将债权人代位权场合可得代位的债权解释成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第一款)。由此出发,对于本案争议问题,对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要件,从严解释,即不同通货计量的债务属于不同种类的债务,更符合法院的习惯做法。 最后,有必要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在前文所举设例中并不适用。依该条后段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债务抵销虽有异议,如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适用的前提是一方当事人有抵销权,而设例中的争点在于是否有抵销权。如上所述,否定不同币种债务之间产生抵销权,在实践中更符合对于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理解,由此,并不涉及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适用问题。 综上,不同币种的金钱债务属于不同种类的债务,不应发生抵销权。
⑤ 外汇倾销要具备哪些条件
外汇倾销应具备抄的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外汇倾销不能无限制和无条件地进行,只有在具备以下条件时,外汇倾销才可起到扩大出口的作用。
1、货币贬值的程度要大于国内物价上涨的程度。一国货币的对外贬值必然会引起货币对内也贬值,从而导致国内物价的上涨。当国内物价上涨的程度赶上或超过货币贬值的程度时,出口商品的外销价格就会回升到甚至超过原先的价格,即货币贬值前的价格,因而使外汇倾销不能实行。
2、其他国家不同时实行同等程度的货币贬值,当一国货币对外实行贬值时,如果其他国家也实行同等程度的货币贬值,这就会使两国货币之间的汇率保持不变,从而使出口商品的外销价格也保持不变,以致外汇倾销不能实现。
3、其他国家不同时采取另外的报复性措施。如果外国采取提高关税等报复性措施,那也会提高出口商品在国外市场的价格,从而抵销外汇倾销的作用。
⑥ 国内企业与境外企业的债权债务可以互相抵销吗
《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规定了对非法套汇行为、逃汇行为的处罚回,其中包括答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违反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的行为、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境内款项由对方付给外汇的行为以及境外投资者未经外汇局批准以人民币在境内投资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跨境直接投资项下的境内外股权转让款的汇入或汇出,均应履行相应的外汇批准、登记程序,并严格按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外汇出入境手续。股权出让方将股权转让形成的债权债务转让给他人实际上形成了由第三人代为支付或者向第三人支付,违反资本项目项下关于外汇出入境管理的相关规定,故股权出让方不得将应收股权转让款形成的债权随意转让给其他主体,也不得与其他经常项目项下的债权债务进行抵销,否则可能涉及套汇、逃汇等违法行为。
⑦ 不同外汇的交易风险为什么可以抵消
货币兑相互之间的联系 做对冲单子 止盈止损
⑧ 外汇同一货币兑同时,多单和空单数量不一样,会不会抵消
会,因为外汇是撮合制,必须有人买有人才能买,我最近也在玩这个
⑨ 对境外同一公司有应收也有应付,可否抵帐,外汇有无管制
切忌贸易项下的货款对冲,因为这会导致你们出口核销的问题。这个问题很多领导都和我们讨论内过,结果还是,容不要对冲,除非你们的货物还没有出口。因为如果没有出口,可以在报关的时候将这笔对冲了的费用扣除,这样报关金额偏小,才能用已经扣除了部分的收汇去顺利核销。如果已经报关,则扣除了部分的收汇必然不够,必然有差额,有差额就麻烦
⑩ 如何利用外汇,抵消汇率浮动的损失
套期保值, 一般说来来很多企业通自过这样的办法抵消汇率波动的损失。举例子来说,比如贵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货物,三个月后交货,对方一般说来只会先付10%左右的定金。 就可以这样操作,用这些定金在CME市场上买入相应的外汇合约,做空美元(如果你是担心美元贬值的话)。三个月到后,美元确实贬值,则贵公司在外汇市场上获得利润,这部分利润就能抵消贵公司在收货方三月后才弥齐美元的贬值损失。。 这就是通常的套期保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