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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外汇管制

发布时间:2021-02-08 01:18:50

⑴ 入口商品,报关价不能低于实际价格多少

建议认真来了解一下内容
价格瞒源骗是指进出口企业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价格时,将货物的实际价格故意低报或高报,以逃避海关税收或外汇结售汇。在进口环节,企业故意低报进口货物价格,海关按照规定公式计算出来的税收金额就会相应变小,企业就少缴了海关税收。在出口环节,企业低报价格,就会把应该结汇到境内的外汇金额变小,而把部分货款结存到境外银行,逃避国家外汇管制。有的企业在出口环节高报价格,以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

针对入世后我国面临的反价格瞒骗的严峻形势,海关总署提出“中国在反价格瞒骗方面采取的措施要更具针对性,努力将关税减收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的指示。在进出口贸易中应对价格瞒骗现象的挑战,实现“关税应收尽收,通关快捷便利”的目标,必须借助全社会的力量,形成反价格瞒骗的良好社会氛围,在全社会筑起反价格瞒骗的牢固阵地。

⑵ 牛根生的蒙牛乳业集团为什么在卡曼群岛注册

蒙牛乳业复集团是中制国乳业(香港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中国乳业注册地为英属开曼群岛。其好处是:1、蒙牛乳业集团披着外资企业的袈裟可得到政府的税收优惠、2、中国乳业在开曼群岛注册,那里是避税的天堂,管制宽松,世外桃园。3、大股东为将来资本流向海外,逃避国内外汇管制作了准备,可谓深谋远虑。

⑶ 帮助他人逃避外汇管制构成犯罪吗

如果只是用自己的额度帮人换汇的话,不是什么大事,警察不管
如果涉及数额巨大的话,就构成洗钱罪了

⑷ 资本外逃对中国经济安全的影响

资产外逃(Capital flight)是资产流出中“非常的”那一部分,其中既包括规模未被政府准确掌握着的资产流出部分,如出口低报和走私等;也包括渠道未被政府准确掌握着的资产流出部分,如资产项下的资产混入经常项下流了出去等。
产生原因
一般来讲资产外逃多由于经济原因造成,但中国资产外逃主要是大量贪官通过挪用,诈骗等手段携款外逃.资产外逃可能对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资产外逃一般会伴随着汇率的剧烈变化(贬值).
一部分业主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心存疑虑;腐败分子、走私集团转移资金等。经济体制不健全,管理强度弱。 一国的政局不稳,实施外汇管制或政策法令的限制投资应用:恰如资产市场是经济晴雨表的说法,当发生资产外逃事件时,通常也是经济将遭遇衰退的前兆。一次大规模资产外逃事件是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在境内外资金逃离亚洲各国后,该地区用了2-3年时间才从衰退中摆脱出来。中国由于还实施严格的资产项下外汇管制,出现大规模资产外逃的可能性不大。
危害:

1.资本外逃对我国国内经济的影响

(1)影响资本形成

经济学家罗斯托在其著名的“经济成长阶段论”中断言,经济起飞的必要条件是净投资在国民收入中的比例递增到10%以上,而净投资的增长必须以社会资本的积累为条件。在著名的“哈罗德—多马模型”G=S/K的公式中,当产出率一定时,资本积累率S就成为决定一国经济增长率G的唯一因素。因此,资本外逃会削弱一国经济发展的后劲。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从总体上看尚处于投资推动阶段,大量资本外逃无疑将减缓经济发展速度。

(2)削弱政府税基

规模较大的资本外逃必然侵蚀一国税收的基础。我国近年来发生的巨额资金外逃,尤其是“过渡性”资本外逃,逃出去的资本以“外资”身份返回享受税收优惠,一方面使国家应征收的税收流失,减少了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又制造了一批假外资企业,形成了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3)导致财富流失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的资本外逃有相当一部分是单向流向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2001年1月新华社的一则报道指出:“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4000多名贪污贿赂嫌疑人携公款在逃。其中,有的已潜逃出境……”。外逃的贪官大多将非法所得的巨款在境外大肆挥霍,造成国内财富的大量流失。

2.资本外逃对我国开放经济的影响

(1)影响国际信用等级

资本外逃会加剧我国对外资的依赖,而外资、外债的大量增加无疑对我国的国际清偿力提出了挑战。尽管我国拥有较多的外汇储备,但资本外逃若持续地、大规模地发生,必然影响到债务清偿率,导致国际社会对我国信用评价降低。同时,资本外逃也从侧面反映了国内外投资者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前景信心不足,阻碍了我国政府申请追加国外贷款,影响在国际上等资。在资本外逃严重的时期,两大国际风险评估机构穆迪投资人服务公司和标准普尔公司,对我国的信用评级分别是BBB[+]和BBB.因此,规模庞大的资本外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可小视。

(2)影响国际收支平衡

一国的国际收支平衡主要依靠资本项目和经常项目的平衡来实现。随着国际资本流动规模的扩大,资本项目比重会不断上升,而经常项目比重会下降。从短期看,大规模的特别是突发性的资本外逃将使我国资本项目恶化,外汇储备下降,这将进一步加剧国际收支失衡并引发更大规模的资本外逃。资本外逃也将对我国的经常项目产生不利影响。从贸易收支看,资本外逃使本币汇率贬值,根据“J曲线”效应,我国贸易收支先有逆差,后有顺差;从非贸易收支来看,可能出现持续逆差。长期的持续大量的资金外逃最终将破坏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恶化我国的对外经济环境。

(3)影响人民币汇率稳定

就外汇市场而言,资本外逃一方面减少了外汇供给,另一方面又增加了对外汇的需求。在浮动汇率制下,本币汇率会迅速下跌。而实行固定汇率或管理浮动汇率的国家,央行将动用外汇储备维持一定的汇率水平,故会迅速减少国家外汇储备。因此,资本外逃是冲击我国外汇市场、加剧人民币贬值压力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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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本外逃对我国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的影响

(1)加剧国有资产流失

我国国有企业存在的“所有者缺位”现象,使国有企业经营者获得相当大的支配国有资产的权利。在缺少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很容易发生行政权力经济化。国有企业的资本外逃,是国有资产在缺乏有效监管下不断流失的一种重要形式。

(2)助长各类洗钱犯罪

资本外逃特别是跨国洗钱如果能够得逞,各类违法犯罪分子的经济实力得以增加,其进一步犯罪的欲望将受到刺激,其进一步犯罪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这样将形成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在此背景下,走私、毒品交易、黑社会等各类犯罪分子的气焰将更为嚣张,洗钱犯罪进一步扩大,这将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社会稳定。

(3)损害执政基础

由于我国外逃的资金有不少是某些权力阶层及与其有千丝万缕联系的人的非法所得,而外逃正是为了逃避打击。因此,一旦资本外逃行为得逞,其腐败行为将难以查证,使之逃脱处罚,这将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使党和政府的威信受到损害,长此下去必将从根本上损害执政党的执政基础。

⑸ 那么多中国人在国外买房,他们的钱是怎么汇出去的外管局不是规定一人一年只能5万美金吗

八种常用的方法如下:

1.香港地下钱庄

据彭博介绍,香港有超过1200家换钱庄,经营着财富转移的业务,手续费大概每100万港元(7.7507,0.0001,0.00%)之比银行换汇高1000元人民币(6.3362,-0.0013,-0.02%)左右。

原理是:大陆人A先来到香港开设香港的银行账户,然后然后到换汇店,用自己在国内的人民币(6.3362,-0.0013,-0.02%)账户转账给钱庄主人B在国内的账户,确认到账后,B计算好汇率和佣金,再将等额美元或港元(7.7507,0.0001,0.00%)转到A的香港账户里。

这一过程一般在两小时内就能搞定。这种境内外“对敲”、“两地平衡”的运作方式,境内外双方定期轧差、对冲结算,并未发生资金跨境流动。

不过这种方式就要求两地的业务平衡、对冲,短期的差额就需要由自己垫付,对资金调集的要求比较高,如果钱庄资本金不够可能会失掉很多生意。

2.大陆地下钱庄

换汇人将需要转移的人民币(6.3362,-0.0013,-0.02%)交给中国境内的地下钱,庄在境内向换汇人签发来自香港银行的外币支票,因体积较小,可以由换汇人自己夹带出境,再行兑换。

一些投资者利用夹带的支票来到香港购买住房。香港房价去年上涨13.5%,今年又涨9.5%。地产中介Knight Frank的研究总监David Ji表示,“若不是非正规渠道,你如何解释香港房价涨这么大的涨幅?”

3.多账户“蚂蚁搬家”

利用“个人每年5万美元跨境汇款”的政策,搜集亲友的或购买大量个人身份证,开立结算账户,将大额资金分散存入银行并汇出。

监管当局已经注意到这种蚂蚁搬家式财富转移的危害性,今年9月9日多家媒体报道称,外管局已下发文件要求各家银行对可能的分拆交易提高警惕,必要时拒绝购汇申请。

根据外管局的规定,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等情况界定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比如说,小明打算在美国买房子,受困于每年5万美元的购汇额度,因此发动家里的亲戚购汇后电汇给他(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这样就可能构成了个人购汇分拆交易,如果往前推算90日内购汇总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则小明就上了银行的“关注名单”。可能会被暂停外汇交易及汇款。

4.回购商品

有些香港的珠宝商店提供“回购”的特殊服务,在这里你可以在店里用银联卡刷金条,然后再把金条以一定的折价卖给珠宝店。

5.“改装”POS机

所谓“改装”的银联终端机,乃经过不法之徒使用网络技术,每当有人在香港/澳门使用银联信用卡时,银联系统却被骗,误以为交易在大陆内地进行,从而省却境外交易相对较为昂贵的手续费,而且更可逃避国内外汇管制的监控,成为国内资金转移至境外的渠道。

6.夹带现金

最原始的“换汇”方法是夹带现金,因出入境夹带现金额度有限制,一种方式是通过人海战术多次往返,另一种就是通过特殊通道夹带,直接偷渡运送,逃过检查,深圳和香港隔着一条河,对一些“水客”来说这不是一道很难越过的屏障。不过确定是这种方式比较耗费人力,风险也比较大。

7.利用企业结售汇额度

个人利用外贸公司的经常性项目进行交易。

外贸公司需要汇钱出去的时候,就多报进口、少报出口,进口的时候报高进口商品的价格,相应差价对应的款项就留存境外;

汇钱进来就相反,多报出口、少报进口。有些甚至直接伪造企业出口贸易项目,利用进出口合同骗取外管局核准的外汇结算额度,进行跨境付款。

8.人民币资产抵押贷外币

对多数想在海外买房的富人来说,中国有银行可以提供资金渠道。彭博介绍称,中国建设银行去年开始了一项业务,可以让其私人银行客户以人民币存款、资产做抵押,最高在香港借到2000万港元(7.7507,0.0001,0.00%)。

⑹ 注册香港公司的好处,注册香港公司逃避税收算违法吗

纠正楼主一个观点:香港公司并不能逃避税收。只能是合理避税
注册香港公司很简单,注册费用,注册时间,注册需要提供的资料,楼上都说了,我就不重复了
银行开户,您可以按照您的业务量来选择,可以在国内的浦发银行,交通,招商,招商银行开户,也可以选择在香港汇丰银行开户
我一般根据客户的需要做出建议,如果您是单纯的T.T电汇比较多,而且金额比较小,您直接在国内的浦发银行或者深发展银行开户就可以了,因为这个国内银行开户手续简单,时间短,而且开户没有费用
香港汇丰银行适合一些大型企业或者年业务量在100万美金或者以上的企业,因为香港汇丰银行开户审核严格,开户手续复杂,开户费用高(除非您亲临香港),一旦汇丰银行开户因为银行审核通不过导致开户失败,汇丰银行开户费用是不退还的。注册香港公司本身很简单,您一定要详细了解香港公司后期的管理,香港公司税务,香港公司银行开户每个银行的收费,包括同行,跨行,信用证收费,另外香港公司做进口,出口详细的操作方式,发票单据的处理,这些您都要详细了解清楚。我一般会按照客户的需要给予合适的建议,有帮助就建议客户注册。

我是兴业国际咨询,专业从事离岸公司注册和国际商标注册,公司成立到现在已经8年了,跟国内的很多家银行都有很好的合作和业务往来!

由于您没有具体问那些内容 我把注册香港公司的需要注意的事项发出来,应该能帮助到您
一定要清楚自己为什么注册香港公司,香港公司能在哪方面帮助到我们国内的企业和个人
是外汇 还是 税务 方面 ?很多公司注册后不知道如何操作。
以下是注册香港公司必须知道的十件事(都是我的客户经常遇到的问题):
1,如何开设离岸帐户,需要准备那些文件,银行审核需要多长时间。
2,不多地区,不同银行,要求的文件不一样,有的要求有香港的会计师核实正本,注册代理能提供吗? 收费不?
3, 国内有那些银行(内资和外资)能开立银行帐户,它们年费是多少,T/T L/C 业务的手续费是多少?
4,如果利用香港公司做L/C 信用证的业务,如何交单,会不会产生造成不符点!出现后该如何处理!
5,利用香港公司做如何做中转贸易,帮助我们国内的企业减少一些税务上的损失,物流,资金流如何操作,单据如何处理。
6,做进口业务,如何方便的支付外汇,当你是国内的销售商的时候(做低买高卖),如何利用香港公司减少一些税务上的损失
7,出口业务,如何在利润空间比较大,数额比较多的情况下,如何把美金兑换成人民币在国内使用。(因为美金现在贬值厉害)
8,香港公司的后续管理费用是多少,如果我在香港本地没有任何实际经营,如何报税,报税和年检是如何收费,两个一起费用是多少,有的代理喜欢打模糊仗,报税收一次,年检收一次,弄的好多顾客都反感,如果我在香港本地有实际经营,该如何报税,费用是多少
9,一旦香港公司不想要了怎么办,会出现哪些后果,该如何处理这香港公司
10,最后一点是补充的,就是香港公司和岛屿公司的区别,我一般都跟我的客户详细的介绍清楚,总之是看你业务情况,你注册香港公司的目的。
如仍有疑问,欢迎来询,这是QQ 兴业国际咨询 专业从事离岸公司注册和国际注册

⑺ 求中国离岸金融市场 风险控制论文

我国离岸金融发展与监管问题研究

沈光朗 王吉树 发表于:《深圳金融》2005年第7期

近年来,中国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一个新名词“离岸商业运作”,同时一个与之相对应的离岸金融市场也已在深圳和上海悄然兴起。如何正确地认识离岸商业活动和离岸金融业务,并选择适用的模式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使其成为积极的生产力,是我们当前需探讨和研究的课题。

一、经过16年的“试点”与发展,一个初具规模的离岸金融市场已在中国形成。
1989年5月,招商银行获准在深圳开办离岸银行业务,开中国离岸金融服务之先河。其后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及其深圳分行、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深圳分行相继获得离岸银行业务牌照,中国离岸金融市场开始发育。1998年底,受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银行离岸资产质量恶化,央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暂停了所有中资银行的离岸资产业务。200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文批准招商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全面恢复离岸业务,同时允许总行设在上海的交通银行和浦东发展银行开办离岸业务,离岸金融市场在上海起步。尽管有不少地方政府和其他商业银行对经营离岸业务抱有极大兴趣和渴求,但到目前为止,中央银行只对上述四家中资银行发放了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许可,而且在管理上均是按“试点”和“试验”的标准进行审慎监管。以2004年6月30日的数据为例,四家持牌银行离岸业务的经营状况见表一。
表一 四家持牌银行离岸业务主要经营指标一览表
截止2004年6月30日 (单位:万美元)
项目 招商银行 深圳发展银行 浦东发展银行 交通银行
存款余额 38,426 29,996 33,458 19,071
贷款余额 7,352 5,756 10,425 7,150
不良贷款余额 37,511 1,951 0 0
利润 305 147 50 55
结算量 368,298 122,150 91,068 51,041
数据来源:《离岸中资同业共享数据统计表2004-6》
确切地说,上述四家银行是目前国内离岸银行业务的“全面持牌中资银行”。因为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农业银行深圳分行、广东发展银行总行及其深圳分行只被许可从事离岸负债业务,即有限持有离岸业务牌照或持有“半块牌”,它们的总体业务规模大约在15亿美元。除中资银行外,在中国大陆可为非居民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还包括外资银行的在华分支机构和一些合资银行(如华商银行和厦门国际银行)。外资银行的国内分行大多数是以所谓“全球服务”即“国内接单,境外处理”的方式和名义,通过其内部电子系统为非居民提供全方位服务。2004年底,国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外币存款余额近90亿美元,保守估计,如果上述存款中有1/4来源于非居民,就是23亿美元,再加上中资银行的33亿美元离岸存款,中国大陆的离岸存款规模就达到60亿美元。这已是一个初具规模的新兴金融市场,不能不引起我们尤其是监督部门的重视。

二、离岸商业运作是我们不能回避的客观存在,它对中国经济正产生着巨大的影响。
离岸金融的概念产生于离岸商业运作。后者指非居民主要是国际商业公司(IBC),在注册地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进行投资和贸易活动,取得商业利润。IBC公司注册简单、税费低廉,且能回避运作地政府和法律的监管,因此成为许多大公司包括世界500强企业广泛使用的商业及投资工具。逃避监管和经营上的便利及低成本运作决定了离岸商业活动存在的必然性,有市场需要就有它存在的理由。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对待“离岸现象”的态度应该是首先承认其客观性,积极面对,以一种开放的心态参与这种国际上普遍认同和接受的商业和金融活动,并遵守相应的游戏规则。
近20年来,中国大陆是世界上经济增长最快、最具活力的地区,并形成了一种 “磁铁石”效应,吸引着全球的离岸公司从事和中国有关的贸易。日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六大贸易国(2004年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达11.15万亿美元)和世界第一大FDI接受国(2004年中国吸引FDI总额超500亿美元)。统计数据显示,在上述FDI来源地中,位居前列的是HK、BVI、CAYMAN等“离岸岛”,来自美国、日本、欧盟的也大多数以离岸的方式操作。此外,中国的对外投资也在迅速增长,IBC必将成为最佳的运作工具。可见离岸概念以不可逆转的势头进入我们的经济生活,而且中国大陆的离岸商业活动会继续蓬勃发展,并对中国的经济产生着不可忽视的影响,我们已不能回避这客观存在,只能认真研究它、因势利导,规避其不利影响,化外部有利条件为内部发展动力,使其为我们的经济建设服务。

三、以我国大陆为中心的离岸金融资源是我国必争的国家战略资源,我们必须要培育自己的离岸金融市场和离岸金融中心
离岸金融活动服务于离岸商业运作,离岸商业活动反过来又促进离岸金融的发展,它们构成了我们所说的离岸金融资源。
目前金融资源已成为被各国竞争的国际战略资源。美国长期以来虽然在经常项目上显示为巨额赤字,但经济却能保持高速增长的主要的原因就是在国际金融资源竞争中保持了绝对优势的地位。大量低成本的国际游资平衡了美国国际收支的逆差,拉动了美国的经济增长。国际金融资源不仅包括国外直接投入的金融资源,也包括其他国家和地区游离在境外的离岸金融资源。以中国大陆为实际投资目的地的离岸商业活动就属于能而且应被我国利用的重要国际战略资源。
在中国大陆运作的国际离岸商业机构在选择金融服务时只有两种选择:一是国际离岸金融中心(Offshore Financial Center,简称OFC),包括国际金融中心(IFC)、地区金融中心(RFC)和簿记中心;二是中国的离岸金融机构。显然,如果监管当局不向中资金融机构开放离岸业务,大量的离岸金融资源就会流向OFC,我们不能以任何方式阻止这些离岸商业和金融活动的运作并在中国取得巨大商业利益。
向中资金融机构开放离岸业务,将吸引到大陆的境外资金和游离在境外的国内资金纳入中国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提供与国际金融市场同质的服务,可以使我们也有机会利用国际上低成本的资源发展我们的经济,何乐而不为呢?因此培育一个公平竞争的、健康的离岸金融市场,进而构建一个离岸金融中心应该是监管当局的一个战略选择,不能因为存在风险等负面因素而忽视该类资源在中国经济生活中显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熟悉和掌握离岸金融市场的特点和运作规律,并顺应有关国际惯例是我们对离岸金融业务进行有效监管的原则和出发点。
从欧洲货币市场形成至今,离岸金融市场已走过了半个世纪,其间世界上各主要离岸金融市场逐渐分化,并形成四种监管模式,其各自特点详见表二。
表二 国际离岸金融市场监管模式
模式 典型市场 特点
内外一体型 伦敦、香港 不设单独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并账运作,资金出入无限制,居民和非居民平等。
内外分离型 美国的IBF
日本的JOM
离岸业务只能在专门账户(IBF)中进行,离岸交易与在岸交易分开,严禁离岸在岸资金渗透。
避税型 开曼、巴哈马百慕大、BVI 薄记型(Paper company,Shell branch)英美法系,税赋低,基本无管制。
渗透型 雅加达、曼谷
新加坡的ACU 三种情况:OUT→IN型、IN→OUT型、IN=OUT型。
现在让我们来分析一下哪种模式更适合“今日中国”。
先看看“内外一体型”,其特点告诉我们该种监管模式对监管能力和市场成熟度要求非常之高,在这种模式下离岸账户和在岸账户没有明显区分,资金可以自由往来,实质上就是本国货币资本账户完全开放,与国际市场融为一体。这对仍实行外汇管制、资本项下开放尚时间表的中国显然不合适。
再来看“内外分离型”即“隔离型”模式,该种模式严格区分在岸账户与离岸账户,禁止离岸与在岸资金自由往来,将离岸市场分离出来单独监管。目前,我国对离岸银行业务试点采用的就是这种监管模式--“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严格区分,银行的离岸资金与在岸资金不得相互抵补”。
现在的问题是:这种“隔离型”监管是否有效?这种分切式的简单管理是否意味着整体经济巨大机会成本的丧失?是否还要继续这种监管模式?
有一点我们得承认,在离岸银行业务开办的初期,大家都摸着石头过河,央行进行保守的隔离型监管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无知者无畏”可能带来的风险,对新生事物是一种必要的保护。但随着离岸业务的不断发展,这种“隔离型”监管的有效性和能动作用已受到置疑。经验告诉我们,只要在离岸资金与在岸资金之间在运用上存在着成本和收益的差异,隔离策略的效果就是相对的和有限的。因为市场上的资金跟水一样,需要“吸蛀管”式的平衡流动,不同领域资金的相互渗透是一种自然的需要,它是永恒的和绝对的。商务部有关课题(梅新育. 2004年)的数据显示,我国每年有大约300?500亿美元的巨额资本外逃,打击逃套汇仍然是我国外汇管理当局的重要任务。资本外逃就是在岸资金通过非法渠道向离岸市场转移,大量的境外银行、境外账户可让这些资金在境外“合法”栖身。反过来看,由于资本的“逐利性”本质决定其不受任何条件的制约,只要中国大陆市场资金的价格能满足资本跨境流动和投资收益对资本转移的最低要求,上述外逃巨额资本就可能被吸引回中国市场。最近因人民币升值预期,大量外逃资本又“潜逃”回国的现象就说明在实行外汇管制的中国,对离岸业务进行隔离型监管是有限的,或者说是部分失效的。
Mundell-Fleming模型认为:一国不可能同时实现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固定汇率和资本管制。我国目前人民币汇率名义上是“有管理的浮动”,实质上实行的是与美元挂钩的盯住汇率(Pegging)。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我们执行的是一种固定汇率,所以在人民币政策独立性不容怀疑、执行固定汇率的情况下,资本的跨境流动在理论上不可避免。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隔离型监管对外汇管制国家的不现实性,也进一步要求在离岸业务的管理问题上,我们必须与时俱进,走松紧结合、“适度渗透”的路子。大禹治水,最终是“百堵不如疏”,在资本管制上亦然。即使在不久的将来人民币真正实现了“弹性浮动”,资本管制的放松也是大势所趋。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对外投资审批权”严重阻碍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大大削弱了中国企业在国际投资和贸易领域的竞争力。在外汇储备不断增长、短期资本不断涌入的形势下,严格管制短期资本流入、放松资本流出应成为当前外汇管制的政策方向。
新加坡的“ACU”账户的例子可以给我们点启示:在吸引短期和中长期国际资本以国内需求为主时,可以适当放开“OUT→IN”的账户交易,让国际离岸资本在规模、时间、投资期限和投资领域等方面纳入监管范围;在国内资本以走出去需求为主时,放开“IN→OUT”交易,合理引导对外投资,促进国际投资便利化。
理论分析和国外经验都告诉我们,在现阶段采取“适度渗透”的监管模式,对离岸业务采用“科学调控、严格监管、分步放松”的监管,是监管当局需要考虑的事情。笔者认为,“因势利导、疏堵结合”的方法是当前管理离岸国际资本真正有效的,也是最具操作性的管理模式。
五、中国离岸金融的监管模式选择:应考虑从“严格分离型”向“适度渗透型”模式的转变。
中国的离岸金融业务本身是国际离岸金融市场的一部分,国际化是其本质和特征。而国际离岸金融市场自成体系、自有惯例地运作,从国际离岸金融市场的起源、发展过程可以看出,国际离岸金融市场有两个最基本的特点:
一是逃避监管。离岸金融市场的形成是逃避管制的结果。逃避管制是离岸金融市场存在的前提,同时也是离岸金融市场创新和发展的最大动因。没有管制就没有放松,就没有逃避于管制之外的离岸市场。只要在岸业务存在着准入管制、信贷管制、利率管制和外汇管制,就会出现一个相对应的离岸市场以逃避这些管制。因此,试图将离岸业务纳入在岸式管制和管理的政策取向违背了离岸市场逃避监管的客观本质,是徒劳的和不切实际的。
二是经营自由化。离岸金融市场是自由得“相当充分”的市场,国际上没有统一的监管主体和监管规则,其运作完全遵从自由的市场规则,没有市场限制与市场准入,没有信贷利率管制,没有外汇管制,基本没有税收管制。其在提供产品和服务方面都拥有绝对自由的创新能力,只要你能在离岸市场上找到金融需要者,你就可以随时创新出任何金融供给。比如离岸银团贷款市场,一个Syndicated Loan除了必要的法律文件外,其金额是可以自由确定的,利率是自由协商的,甚至其贷款方式、风险保障、资金运用、还款方式和法律文本都是一事一议的,而且从头到尾包括安排、分销和转让都有约定俗成的规范。离岸金融市场是金融自由主义的最大试验地和样板间。
我们在制定监管政策时必须要充分研究离岸金融市场的上述特点和规律,突破在岸思维,确定行之有效的管制措施,而非僵化、死板的审批、审查制度。
六、对当前经济形势下离岸金融监管重点的几点建议。
随着经济对外开放、国际化步伐的不断加快,中国大陆离岸商业和金融领域的问题将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在经济金融化和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和国内现有资本项目控制及人民币外汇管制的情况下,我们认为中国政府对离岸金融业务的监管重点应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监管部门应重点加强离岸银行的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和监管和离岸银行的风险监管。在市场准入方面,首先要将所有正在从事非居民业务的金融机构一并纳入监管范围,无论是外资银行、中资银行,还是合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只要从事非居民业务,就应该一并纳入监管,对未获许可的机构应勒令其停止超范围经营;其次疏理政策,对中、外资离岸金融机构实行国民待遇,树立“一样的牌照,一样的政策和待遇”的监管理念。在对离岸银行的风险监管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
1、资本充足率应成为监管核心。这是离岸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最终防线,也是监管的综合指标。建议在法人资本统一监管的前提下,核定离岸业务的授权资本,并以此衡量离岸业务的规模和质量控制范围。
2、资金的流动性是监管重点。目前的离岸业务已体现出批发性即“大进大出”的特点,因此对离岸银行流动性指标的监控是保证离岸银行日常正常运作的需要。
3、加强对不良资产的监管。在要求历史形成的离岸不良资产逐年下降的同时,应严格要求离岸银行控制新增资产的不良率。监管部门不能因为离岸资产不良率高而对离岸业务领域和业务品种进行限制,应在接受国际惯例化和业务自由化理念的基础上,对离岸资产实行审慎的监管。
4、严把监督检查关。在加强现场监管的同时,重视非现场监管,指导商业银行建立健全离岸业务内控制度,促使商业银行提高尽职能力和水平。
(二)外汇监管重点应放在对居民外汇管制政策的有效执行方面,不能将监管范围扩大到境外非居民。资本项目为当前外汇监管重点,同时应防止混杂在经常项目下的资本的非法流动。为此,一是要严格监控国际离岸短期资本的流入,主要监控好居民收汇账户及其用途的审查;二是管理好资本流出,既要打击非法逃汇、套汇,同时也要鼓励居民合理的对外投资的资本支出;三是严把业务政策关,对离岸资产跨境流动中的“in→out”和“out→in”交易链上的相关政策要因势、因时调控,将重大的国际经济金融风险拒之门外。如近期应重点关注国际离岸资金流入国内货币市场冲击人民币汇率,流入房地产市场冲击房地产价格。
(三)税收监管重点为居民对外交易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离岸公司享受注册地的相关税收优惠,这不是我国税法所能管理和调控的范围,所以税收监管的重点应该放在在岸公司与离岸公司交易特别是关联交易上。除了审查离岸、在岸交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之外,应重点监管交易价格,防止用“高进、低出”转移定价的方式进行逃税。同时应在向国际税收惯例靠拢的基础上改革税制,建立我国的“价格事先预约机制”(APA),并建立税收征管的国际磋商机制。
(四)加强国际惯例的研究和学习,适当将国际惯例转化为国内立法。监管人员和离岸从业人员都应掌握境外相关法律知识,适当引入境外专业律师等中介机构,将法律审查手续外包。将WTO规则和国际惯例转化为国内制度是长期的过程,也是必要研究的重大课题。

⑻ 资本外逃的产生原因

一般来讲资产外逃多由于经济原因造成,但中国资产外逃主要是大量贪官通过挪用,诈骗等手段携款外逃.资产外逃可能对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资产外逃一般会伴随着汇率的剧烈变化(贬值).
一部分业主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心存疑虑;腐败分子、走私集团转移资金等。经济体制不健全,管理强度弱。 一国的政局不稳,实施外汇管制或政策法令的限制投资应用:恰如资产市场是经济晴雨表的说法,当发生资产外逃事件时,通常也是经济将遭遇衰退的前兆。一次大规模资产外逃事件是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在境内外资金逃离亚洲各国后,该地区用了2-3年时间才从衰退中摆脱出来。中国由于还实施严格的资产项下外汇管制,出现大规模资产外逃的可能性不大。
在中国,资产外逃是指未经批准的、违法违规的资产外流,是超出政府实际控制范围的资产流出。不能把资产流出都看做是资产外逃。资产流出中大部分是经过批准的合规的流出。比如,经过批准的外债还产付息、对外直接投资、金融机构资产存放或拆放境外同业、购买外国证券、贸易信贷,等等。 即使在未经批准的违规流出中,也有一些用于正常投资和经营目的,之所以违规流出,主要是躲避繁杂的审批程序或者是为了降低其他交易费用。 资产外逃不仅存在于发展中国家,也存在于发达国家。资产外逃也不仅仅是为了逃避外汇管制,还有的是为了规避国内政治和经济风险,逃避税收征管,或是为了洗钱和转移资产。从中国实际情况看,资产外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由于担心私人合法资产被侵占,一些私营企业主采取抽逃资产或购买“绿卡”到国外的办法,将资产转向所谓“避风港”国家。同时,由于中国仍然对资产项目严格管制,移民的财产只能汇出收益部分,而产金部分不能转移,也会引起变相抽逃。

⑼ 外商逃避我国税收的原因和特点

避税是世界各国税收征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外资的大量流入已成为税收收入的一个增长点。但是也有一些外资企业为了减轻税负,精心研究税收法律之间的差异,策划本集团内部财务节税计划,用各种手段规避税收。据报道,一些跨国公司利用非法手段避税,每年给我国造成税收收入损失达300亿元以上。如何预防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值得理论界和实务工作部门进行探讨。

一、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方法

1、利用关联方,通过转移定价逃避税收。

(1)通过设立控股的外资企业转移利润。一些外商利用我国沿海的优惠政策将部分生产活动转移到沿海地区,设立“两头在外”的制造加工型企业。这些企业没有独立的购销网络,其购销活动必须依赖于境外关联企业,而其与境外关联公司的交易多采用内部定价。企业通过与境外关联公司之间相互服务时多付劳务费以及支付巨额的技术指导费和服务费等办法来转移利润,或者利用其掌握的企业生产经营权来提高原材料的进口价格,降低产品的出口价格,造成虚假亏损以逃避税收。

(2)提高设备价格,虚增投资成本。有些外商为逃避缴纳特许使用权的预提税,把技术转让价款隐藏在设备价款中。也有些外商利用其掌握国际市场信息的有利条件,将投资设备的报价提高,超出国际市场价格的几倍,甚至把淘汰的设备当作新设备报价。通过提高设备价格,不但使外商增加了在合资企业中所占的股份,而且通过扩大设备折旧数额,增加生产成本,减少企业利润,从而逃避我国税收。

2、利用我国税制的差别进行避税。

(1)利用税法的优惠条件进行避税。我国税法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连续五年向后结转亏损的税收优惠。一些外商便通过会计方法的选择人为地调整利润来逃避国家税收。为追求更多的利润,也有一些外商在享受“两免三减”优惠期满后,或更换厂名,或搬迁厂址,或将其主要车间划出,把一个旧厂变成几个新厂,而产品品种及其销售渠道等均未改变,却要求再次获得“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

(2)转移工程劳务费用。按照我国税法规定,承包工程作业,可以扣除部分材料价款后征税。于是一些外商在工程承包中尽量抬高材料价款,降低人工费用,将劳务费用转向材料价款,以扩大材料免税额,减少纳税。也有一些外商假借第三者的名义将实际包工包料合同,分包工和包料两个合同,以减轻税负。

(3)利用保税区优惠政策避税。我国在不同地方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商将企业的经营地点设在保税区,将生产场地设在原材料、人力相对集中的高税区,依法享受低税区的税收优惠。

(4)虚报财产损失以避税。我国税法规定,企业转让或处理财产的净损益应列入当年损益。外商利用这项规定虚报财产损失、提前报废或将损失在税前列支,却未将处理所得入账,以此来减少税收。

(5)缩小股份融资,扩大贷款融资。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股东通过股份投资取得的股息是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不能从企业的应税所得额中事先扣除。而投资人以贷款形式所获得的利息却可以列为财务费用,从应税所得额中减除。外商企业为避税,利用两种融资形式的税负差异,把本应以股份形式投入的资金转化为贷款形式,人为加大企业成本,减少企业的应税利润。

3、利用我国税收征管漏洞避税。

(1)利用国际税收协定的一些条款进行避税。我国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限纳税义务。一些外商便通过少报居住时间,或利用我国地区之间缺少联系,在我国不同地区之间流动居住,使其成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达到其仅负有限纳税义务的目的。

(2)利用常设机构避税。由于我国不实行引力原则,对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设机构,从我国取得的与上述机构没有联系的收入,不计入常设机构应纳税所得额。一些在我国设立常设机构的外资企业,或者绕过常设机构直接采购原材料、销售商品;或者虽然通过代表处代购原材料,但期间发生的费用不进行分摊,全部由代表处负担,以冲减其营业利润,逃避税收。

二、外商避税的原因

外商避税的内在动机是为了谋求高额利润或者实行全球经营战略。外在原因有:

1、地方政府过分纵容。地方政府对外资的考核只重数量不重质量,对那些没有发展前途的项目也大开“绿灯”,为外商将来的避税、抽逃资金埋下了隐患。也有一些地方政府认为对外商优惠就是税收优惠,不能对其严格执法,从而严重影响我国的投资环境,导致外商投资信心的不足产生避税行为。

八、相关性原则

相关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即与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根据相关性原则,第一,与取得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买卖国债的支出等;第二,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企业的非公益性的赞助支出、企业为雇员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的折旧费用等:第三,属于个人消费,陛质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娱乐支出。健身费用、家庭消费等。应税收入的非相关性支出在我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目前还较为普遍,在减少非相关性扣除上还大有潜力可挖。

九、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指一项成本或费用只有在内容和数额上都是合理的,才允许在税前扣除,否则要进行纳税调整。合理性原则经常出现在涉及关联方交易的纳税调整中。当非关联方为追求自身最大利益以公平价格进行交易时,最终谈判结果一般是市场公允价格。然而,当关联方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通过比公平交易高或低的价格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进行关联交易转移利润时,则被视为违反合理性原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必要增加合理纳税调整的反避税条款。

十、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论费用是否真实发生、确定、相关、必要、合理与否。如果是非法支出,即便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已作为费用列支,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例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营而支付的罚金、罚款、滞纳金和被政府没收财物的损失,违法支付给个人的回扣,贿赂支出等等,均不准在税前扣除。需要说明的是合法性原则主要是针对成本、费用扣除而言,对于收入来说,笔者认为不应受合法性的限制,即主张对所有收入均应纳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征税,不论是合法收入还是非法收入,这可以部分校正司法的不健全。

十一、历史成本原则

企业所得税的历史成本原则,是指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历史成本扣除。所谓历史成本,就是企业取得某项财产所实际支付的现金及其等价物,即实际发生的成本。物价变动虽然对财产的市场价值有影响。除税法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调整财产的账面价值或计税成本。历史成本有原始凭证作为依据,较为客观。具有可验证性和易于取得的特点,所以为企业所得税计税所用。

在按历史成本确定各项财产的计税价值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除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坏账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外,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各项财产的减值准备;只有各项财产真正发生损失、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才允许按历史成本未在税前扣除或摊销的部分在税前扣除或摊销。

在按历史成本确定各项财产的计税价值后,各项财产如果评佶增值或者按照公允价值处置获取收益,只有在企业将评估增值的部分和处置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了所得税以后,才允许将该项财产按照评估增值和公允价值重新确定计税成本;否则,企业不得自行调整其各项财产的账面价值,一律按照历史成本计税。

十二、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一个纳税年度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允许在支出发生的当年在税前扣除;凡支出的效益及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年度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不允许当年直接在税前扣除,应通过折旧等项目逐年在税前进行摊销。

如果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没有正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将原本应计入资本性支出的计入收益性支出。就会低估资产和当期收益,造成多计当期支出的时间性差异,导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将原本应计入收益性支出的计入资本性支出。就会高估资产和当期收益,造成少计当期支出的时间性差异,导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资本性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等方面的支出,都不允许当年直接在税前扣除。

十三、会计核算方法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变更。这是因为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的,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等会计核算方法,将直接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结果;如果企业可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任意变更会计核算方法,那么企业就可以通过改变会计核算方法进行税收筹划,达到避税或节税的目的,甚至可以进行偷税。

企业如果确实有必要变更会计核算方法。那么在企业所得税管理上只能允许在下一个纳税年度进行。企业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改变会计核算方法的情况、变更的累积影响数等,在纳税申报时予以说明,并附送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的文件。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程序,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是否合理,有无计算错误等有关事项进行重点审查。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未说明会计核算方法变更的原因。不能提供有关资料,或虽说明但变更没有合理的经营和会计核算需要。以及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不合理,存在计算错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由于改变计算方法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整,并补征税款。我国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应该补充规定此原则。

十四、对应调整原则

企业所得税的对应调整原则,是指对于企业间发生的同一笔交易或事项。如果在支出款项的企业作了税前扣除,则应在获得收入的企业作为所得征税;如果在获得收入的企业已作为所得征税,则允许支出款项的企业作相应的税前扣除。此原则的宗旨是对同一笔所得既要避免双重征税,同时又要避免双重不征税。

例如,借款人在支付利息时,如果符合税法规定的利率,利息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相应地,贷款人应将利息收入计入应税收入纳税。再如,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并计提折旧。

我国现行税制的某些规定没有根据此原则进行规范,例如,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企业可以作为坏账处理;但是,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没有按照对应调整原则,规定逾期3年以上仍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企业应作为应税收入作相应的纳税调整。笔者建议,在新的企业所得税立法中,应根据对应调整原则,强化税法的系统性,使企业所得课税在整体上更为协调合理。

2、对外商的直接投资管理不善。一是合资企业内部管理不善。中方将境外购销权拱手相让,未能有效牵制外商,使外商有机可乘;二是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特别是税务部门对外商管理不力,客观上对外商的避税行为起了纵容作用。

3、我国涉外税法的规定不够完善。避税实质是纳税人通过某种形式上不违法的方式,减少或者避免其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税法不完善是纳税人可以避税的先决条件,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现象比较普遍,反映了我国涉外税法的不完善。

4、我国现行外汇管制不完善导致避税。外商作为跨国投资者要从全球的角度来安排其投资销售活动,跨国界灵活调度资金。由于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没有完全到位,人民币不能自由汇兑,对外商汇出利润还有种种限制,使外商在收入汇出上感到极不方便,由此给他们避税提供了机会。外商便利用转让定价来转移资金,客观上就造成了“成本费用内流,收益资金外流”的逆向避税结果。

5、涉外税收征管力量薄弱。我国涉外税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人员力量薄弱,征管手段落后,缺乏信息交流,而且涉外税收征、管、查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协调运行机制尚未形成,征管工作存在漏洞,易被外商钻空子。

三、我国的反避税措施

1、健全我国的法规。

(1)完善我国涉外税法,减少和消除税法漏洞。税法是税收征纳双方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完善的税法是减少和杜绝避税的根本。针对上述避税的几种方法,对我国税法中部分不完善的条款应该修改:①正确确定税收优惠。税收优惠应既有利于我国吸引外资目标的实现,又不会影响本国的利益;②修订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程序,防止外商假冒新办企业骗取减免税收,法律应对老企业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制定专门的条款;③逐步统一内外资两套税制,改“普遍优惠原则”为“特殊优惠原则”,对某些行业给予外资特别优惠从而引导外资流入我国急需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④规定资本金与债务比例,针对外商的“资本弱化”的避税行为,应该明确规定资本金与债务的比率。债务超过部分所负担的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课征个人所得税。

(2)完善反避税立法。完善反避税立法是防范和打击避税的根本措施,也是国际上反避税的通常做法。目前,外资企业通过“高进低出”转让定价避税的现象较为突出。因此应该以控制转让定价为重点,加强我国的反避税立法。在处理税务争议时,为了避免被动,我们应明确规定纳税人负有报告义务和举证义务,并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如不能提出相反证据,应按税务机关的决定执行。在立法时保证税务机关拥有充分的处置权,以促进税收征管工作有效、有序进行。另外,为防止外商借用国际税收协定条款的保护来逃避我国税收,对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的代表处、所属服务机构之类的活动范围,应通过立法加以限制,如超过规定范围应认定该机构为外资企业的“常设机构”,并按税法规定行使征税权。同时,在立法时应加大对避税的处罚力度。

2、加强征收管理。避税与反避税斗争涉及面广、手法多样,除了建立健全反避税法规之外,还应有健全的执法机构和训练有素的高水平征管人员进行征管工作。

(1)提高征管质量。我国涉外税收起步较晚,缺乏经验,提高征管人员素质十分必要。我们既要提高招收税务人员的标准,又要重视对在职人员的业务培训,使税务人员熟悉税法,通晓财务会计、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税收等知识,从而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降低税收流失。

(2)加强审计工作。税务审计是反避税的有力武器。我们应当吸取外国反避税的经验,重视对跨国公司的审计工作。通过建立高质量的审计队伍,及时查出使用不恰当的申报和不正确的账务处理等避税行为,以维护国家的正常税收,维护国家权益。

(3)建立国家级税务信息库。跨国公司的业务活动遍及世界各地,只有依靠国内各地的税务机构之间和国际上国与国之间进行双边和多边合作,互通情况,才能更好地收到反避税效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应尽早建立国家级的税务信息库,专门负责收集有关的国际商品价格信息、外商个人收入水平及外商、外籍工作人员跨地区经营活动资料和住宅迁移情况,便于有关地区税务部门核实征收。

(4)加强对外商的管理监督。在企业内部建立健全对外商的牵制机制。在签订合同时,注意维护中方利益,确保中方在合资企业经营中的参与决策权。同时要加强企业外部各管理部门的合作以及对外商的管理,加大对非法避税的打击力度。对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非法避税的外商进行严厉的制裁,如曝光、高额罚款、降低优惠待遇等,使外商对非法避税心存畏惧,不抱侥幸心理。

⑽ 中国公民出境随身携带6万美元被中国海关查获面临什么处罚

可以处现金价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出境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根据《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

根据《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 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尚未放行的进出境物品开拆、交付、投递、转移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

(二) 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

(三) 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规定数量但仍属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

(四) 个人运输、携带、邮寄物品进出境,申报不实的;

(五) 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未按照规定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的;

(六) 未经海关批准,过境人员将其所带物品留在境内的。

(10)逃避外汇管制扩展阅读

对属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出境人员可以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

1.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

2.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

3.政府领导人出访;

4.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

5.其他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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