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购汇用途给境外配偶汇款
我们国家不允许个人直接将人民币汇出境。想要给境外汇款,必须先换成外币,而且每人每年有5万美金的换汇限额。在多数银行都酌情限制了自助渠道境外汇款的金额,对于高龄客户,可能还有额外限制。因为防止蚂蚁搬家或者洗钱风险等各种原因,外汇政策原则未变,但趋向是逐渐收紧。各家银行在遵循国家外汇局政策外,还要遵守当地外汇局的细则,并且还要严格执行总行合规要求,所以会造成各家银行具体执行标准略有差异。收款人是个人,有正常用途的,提供证明材料一般能汇,问题不太大。收款人是单位的,审查严格一些,防止外汇用途与实际不符,因为那样的话外汇性质就变了。汇款前就自己的真实情况详细咨询银行,避免白跑。
1、香港银行卡包含很多账户,美元户、港币户、澳元户、欧元户、日元户等等,我们转什么币种,就填写哪个户。以招商永隆银行举例,其港币户就是下图中圈起来的数字。
2、目前,中行、工行、建行、农行、交行、广发、浦发、招商、民生等多家银行均可通过手机银行中的“结售汇”功能进行购汇,一些银行同时还可在手机银行中的“外汇行情”查询实时的外汇牌价,方便了用户在不同银行间的汇率比较。
3、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16年12月31日晚发布消息称,外汇管理部门对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进行完善,不涉及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调整,个人年度购汇便利化额度没有变化。此次改进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主要是细化了申报内容,强化银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对个人申报进行事中事后抽查并加大惩处力度。境内个人凭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真实性购汇需求申报后,直接在银行办理年度便利化额度之内的购汇即可;便利化额度之外的经常项目购汇,凭有交易金额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也不存在任何障碍。
❷ 2016年企业在深圳中行申请外汇帐户要准备哪些资料
2016年企业在深圳中行申请外汇帐户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一、办理条件:
外汇登记证
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预留银行的印鉴及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的法人代码证
开户申请
外商投资企业开立资本金需提供由外管局签发的开户核准件
二、业务功能
1. 下列外汇可存入本存款账户
(1)由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汇入、携入或寄入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如为外钞,需按当日的外钞买入牌价和外汇卖出牌价套算成外汇入账。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收妥后方可入账。
(2)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保存的外汇。
(3)外商投资企业所持有的外汇。
(4)国外金融机构持有的外汇。
(5)其他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外汇。
2. 本账户的存款币种
美元、港币、日元、英镑、欧元、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新加坡元等,以其他外币存入,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上述任意一种货币入账。
3. 本账户的其他功能
(1)可汇款至境外。汇出款项的货币种类原则上应与外币存款的货币种类相同,如汇出其他种类货币的外汇,按外汇买卖办理。
(2)可转入本单位在存款银行或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其他外币存款账户。
(3)根据存款单位所属人员的离境需要,可凭有关证明酌情提取外钞。
❸ 大陆居民每人每年的购汇限额是5万美元,如果个人需求超过限额,还有哪些途径购汇
只能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等待批准成功。
除了对每日取现进行限制外,国家外汇局还对购汇的用途进行了限制,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
实际上,近年来随着人民币对美元汇率贬值走势不断,以人民币兑换成美元或其他货币进行海外资产配置的投资者越来越多。尤其是2016年,不少投资者将目光聚焦在了香港保险上。
国家外汇局表示,居民个人购汇只限用于上述说到的9大项。对于投资,国家外汇局表示,当前我国资本账户尚未实现完全可兑换,资本项下个人对外投资只能通过规定的渠道,如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等实现。
(3)2016国家外汇局面试扩展阅读:
申请条件:
境内居民出境旅游、探亲、考察、就医、留学、培训、劳务、定居等,都可以到银行申请购汇。最新政策规定,每人每年有5万美元等值的购汇额度,在年度额度内可以一次或分次购汇。
市民只需口头申报购汇用途,凭本人的真实身份证明就可以直接办理。
如果要办理超额度的购汇,超出部分则需要提供相关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并且所购外汇的总额不得超过证明材料上标注的金额。
大多数商业银行都可提供因私购汇服务,但并非每家银行的所有网点都可办理,市民可以通过各家银行的客户服务热线咨询。
切勿在“黄牛”手中兑换,一来黑市兑换属违法,二来私下兑换往往兑进假币,安全没有保障。
购买币种各家银行可供购买的外汇币种不尽相同,就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来说,有些银行还提供泰铢、菲律宾比索、瑞典克朗、丹麦克朗和挪威克朗等币种。
❹ 2016年个人购外汇有何规定
从国家外汇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外币现钞收付,防止个别机构以虚构交易等方式版骗取外币现权钞收付,逃避外汇监管,外汇局日前发布《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的条件。
《办法》规定,在无法使用银行渠道等特殊情况下,允许境内机构以外币现钞办理部分经常项目收付。具体包括银行汇路不畅,或是与战乱、金融条件差等国家(地区)进行的交易,以及境内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的外汇收入等。但也应按规定在经办银行办理结汇,不得存入经办银行转为现汇。
《办法》同时规定,在无法使用银行渠道等特殊情况,或是境内机构公务出国项下每个团组平均每人提取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时,境内机构可以按规定在经办银行购汇或使用自有外汇提取外币现钞。
上述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❺ 银发2016年132号外汇巜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6]1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为把握与宏观经济热度、整体偿债能力和国际收支状况相适应的跨境融资水平,控制杠杆率和货币错配风险,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前期区域性、地方性试点的基础上,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本通知适用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以下称企业)和金融机构。本通知适用的企业仅限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本通知适用的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
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热度、国际收支状况和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对跨境融资杠杆率、风险转换因子、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进行调整,并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见附件)跨境融资进行宏观审慎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和除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进行管理,并对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全口径跨境融资统计监测。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三、建立宏观审慎规则下基于微观主体资本或净资产的跨境融资约束机制,企业和金融机构均可按规定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即: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Σ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期限风险转换因子:还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长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还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5。
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表内融资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1,表外融资(或有负债)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暂定为1。
汇率风险折算因子:0.5。
四、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中的本外币跨境融资包括企业和金融机构(不含境外分支机构)以本币和外币形式从非居民融入的资金,涵盖表内融资和表外融资。以下业务类型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一)人民币被动负债:企业和金融机构因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产生的人民币被动负债;境外主体存放在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
(二)贸易信贷、人民币贸易融资:企业涉及真实跨境贸易产生的贸易信贷(包括应付和预收)和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取的人民币贸易融资;金融机构因办理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产生的各类人民币贸易融资。
(三)集团内部资金往来:企业主办的经备案的集团内跨境资金(生产经营和实业投资等依法合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集中管理业务项下产生的对外负债。
(四)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金融机构因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产生的对外负债。
(五)自用熊猫债: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并以放款形式用于境内子公司的。
(六)转让与减免: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转增资本或已获得债务减免等情况下,相应金额不计入。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对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业务类型进行调整,必要时可允许企业和金融机构某些特定跨境融资业务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五、纳入本外币跨境融资的各类型融资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外币贸易融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外币贸易融资按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统一按1计算。
(二)表外融资(或有负债):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因向客户提供基于真实跨境交易和资产负债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服务需要的衍生产品而形成的对外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金融机构因自身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需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交易而产生的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金融机构在报送数据时需同时报送本机构或有负债的名义本金及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三)其他:其余各类跨境融资均按实际情况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对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各类型融资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
六、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资本或净资产:企业按净资产计,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按一级资本计,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资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计,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跨境融资杠杆率: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1,银行类金融机构为0.8。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1。
七、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
八、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跨境融资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按以下方式折算计入:已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含区域挂牌)交易的外币,适用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区域交易参考价;未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货币,适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参考汇率。
九、中国人民银行建立跨境融资宏观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在跨境融资宏观风险指标触及预警值时,采取逆周期调控措施,以控制系统性金融风险。
逆周期调控措施可以采用单一措施或组合措施的方式进行,也可针对单一、多个或全部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总量调控措施包括调整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结构调控措施包括调整各类风险转换因子。根据宏观审慎评估(MPA)的结果对金融机构跨境融资的总量和结构进行调控,必要时还可根据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需要,采取征收风险准备金等其他逆周期调控措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企业和金融机构因风险转换因子、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原有跨境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调整到上限内之前,不得办理包括跨境融资展期在内的新的跨境融资业务。
十、企业跨境融资业务: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具体细节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发布细则明确。
(一)企业应当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但不晚于提款前三个工作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跨境融资情况签约备案。为企业办理跨境融资业务的结算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企业的融资信息、账户信息、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等。所有跨境融资业务材料留存结算银行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二)企业办理跨境融资签约备案后以及金融机构自行办理跨境融资信息报送后,可以根据提款、还款安排为借款主体办理相关的资金结算,并将相关结算信息按规定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系统,完成跨境融资信息的更新。
企业应每年及时更新跨境融资以及权益相关的信息(包括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和自身净资产等)。如经审计的净资产,融资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三)开展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往来,企业可采用一般本外币账户办理,也可采用自由贸易账户办理。
(四)企业融入外汇资金如有实际需要,可结汇使用。企业融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并符合国家和自贸区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
十一、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实行统一管理,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法人为单位集中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相关材料。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除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进行管理。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业务前,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外币跨境融资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一)金融机构首次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前,应按照本通知的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以及本机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本数据,计算本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和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并将计算的详细过程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应在本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处于上限以内的情况下进行。如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低于上限额,则金融机构可自行与境外机构签订融资合同。
(二)金融机构可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管理制度开立本外币账户,办理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收付。
(三)金融机构应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执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资本金额、跨境融资合同信息,并在提款后按规定报送本外币跨境收入信息,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后报送本外币跨境支出信息。如经审计的资本,融资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在系统中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金融机构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本机构本外币跨境融资发生情况、余额变动等统计信息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所有跨境融资业务材料留存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四)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可用于补充资本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并符合国家产业宏观调控方向。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金融机构融入外汇资金可结汇使用。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对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展跨境融资情况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金融机构和企业应配合。
发现未及时报送和变更跨境融资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查实后对涉及的金融机构或企业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发现超上限开展跨境融资的,或融入资金使用与国家、自贸区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不符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责令其立即纠正,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借款主体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跨境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将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行为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考核,对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还可视情况向其征收定向风险准备金。
对于办理超上限跨境融资结算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责令整改;对于多次发生办理超上限跨境融资结算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暂停其跨境融资结算业务。
十三、对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企业改为事前签约备案,金融机构改为事后备案,原有管理模式下的跨境融资未到期余额纳入本通知管理。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实行的本外币境外融资等区域性跨境融资创新试点设置1年过渡期,1年过渡期后统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
企业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可在现行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选一种模式适用,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再更改。如确有合理理由需要更改的,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过渡期限长短和过渡期安排,另行制定方案。
十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3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
1
国家开发银行
2
进出口银行
3
农业发展银行
4
中国工商银行
5
中国农业银行
6
中国银行
7
中国建设银行
8
交通银行
9
中信银行
10
中国光大银行
11
华夏银行
12
中国民生银行
13
招商银行
14
兴业银行
15
广发银行
16
平安银行
17
浦发银行
18
恒丰银行
19
浙商银行
20
渤海银行
2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2
北京银行
23
上海银行
24
江苏银行
25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6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7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❻ 境内个人可以用外币在境内买房吗
国家外汇管理局已经明确规定境内居民个人不可以到海外买房,海外买房的申请是无法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个人购汇用于海外购房并非新政策,个人海外购房及投资属于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一直以来都不能做。
具体政策内容如下:
2016年12月31日晚间,外汇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改进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答记者问”,表明个人年度购汇5万美元的便利化额度没有变化,同时重申了个人购汇不得用于海外购房及投资等未开放的资本项下交易。
事实上,个人购汇政策没有变化。此次改进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并未缩减个人购汇的用途或调整购汇额度,而是对前期政策的落实进行更为细化、精确的管理,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
一是细化申报内容,明晰个人购付汇应遵循的规则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强化银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三是对个人申报进行事中事后抽查并加大惩处力度。
外汇局指出,“当前我国资本账户尚未实现完全可兑换,资本项下个人对外投资只能通过规定的渠道,如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等实现。
除规定的渠道外,居民个人购汇只限用于经常项下的对外支付,包括因私旅游、境外留学、公务及商务出国、探亲、境外就医、货物贸易、购买非投资类保险以及咨询服务等。”
相关政策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
四、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
限制境内企业开展与国家和平发展外交方针、互利共赢开放战略以及宏观调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资,包括:
(一)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二)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三)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四)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
(五)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
其中,前三类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6)2016国家外汇局面试扩展阅读:
据多家银行柜台、网银挂出的《个人购汇申请书》内容显示,个人购汇加强了对用汇时间和用途的申报。
《个人购汇申请书》内容警示,对于存在六大违规行为违规行为的个人,外汇管理机关将依法将其列入“关注名单”管理。个人列入名单后当年及之后两年不再享有个人便利化额度,同时依法移送反洗钱调查。
六大违规行为包括:
不得虚假申报个人购汇信息;不得提供不实的证明材料;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购汇;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实施分拆购汇;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不得参与洗钱、逃税、地下钱庄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
对于境内个人经常项目下真实的购汇需求,如旅游、留学等,外汇局表示,境内个人凭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真实性购汇需求申报后,可直接在银行办理5万美元以内的购汇。
❼ 普通人可以直接去中国银行换美元吗
普通人可以直接去中国银行换美元。根据我国最新的换汇政策,任何中国公民,只要有外出旅游或者留学的证明,均可持本人身份证和人民币现金,到各地任何有外币兑换窗口的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兑换美元。
境内个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便利化购汇额度没有限制和削减。只要在5万美元额度内,市民都可以通过银行柜台、网上银行、自助终端、电话银行及手机银行等多种渠道直接办理,超过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只要有真实背景,也可凭交易凭证前往银行柜台办理。
兑换先准备好身份证或户口簿或其它相关有效证件,没有有效证件是无法办法兑换美元等外币的。目前每张身份证一年最多只能兑换5万美元或其它形式的外币,若是超过数量,就需要办理一些特别的申请手续。
(7)2016国家外汇局面试扩展阅读:
如果银行账户有现金可以直接取出,如果没有则需要购汇,在中国银行购汇的方法:
1、如果是用现金兑换必须到银行柜台方可办理,需要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柜台填写购汇申请书方可兑换。
2、如果钱在卡里,则可以先在ATM机上自助兑换,之后到银行柜台直接取现即可。
3、网银兑换:登录网银,选择投资理财,点击结售汇,选择人民币购汇即可操作,然后到银行即可取现。
兑换的注意事项:
1、若是所用的银行卡不是兑换的银行卡,那么最好先准备好现金
2、一般在银行兑换美元是不用手续费的,银行主要靠兑换差价赚钱
3、若是兑换后转账或汇款给别人,那么要收取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