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长沙市 涉外机构、部门(单位)有哪些
国家级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沙市地税区涉外分局
B. 湖南限购政策有哪些
由于湖南目前仅有长沙实行了楼市限购政策,作为湖南限购政策是指长沙市的限购政策。此外,岳阳、常德是除长沙外被国家统计局纳入70个大中城市进行房价统计监控的湖南城市,2011年岳阳房价涨幅曾一度跃居全国第一引起广泛关注,因此曾一度传言岳阳等地将纳入限购城市。不过,目前长沙仍然是湖南省内唯一实施限购的城市。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10号文件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执行以下购房管理措施:对在本市市区(市辖五区,下同)已拥有1套住房的家庭(环长株潭户籍家庭),限购1套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对在本市市区无住房并能够提供本市居住证的外地家庭,在主城区限购1套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对在本市市区,已拥有2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拥有1套(含)以上住房的外地家庭、不能提供本市居住证的外地家庭,暂停在本市主城区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
二、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本市购房的,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限购期间,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可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已有住房以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时间为准。
四、对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应在申请房地产预告登记时,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非同一家庭的2人以上共同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购房人应对《申报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证明或虚假信息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五、限购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限购政策,履行告知义务,督促购房人如实填写《申报表》,核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等证明材料(对外地家庭购房的、还应核对本市居住证),在《申报表》签署意见并盖章。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执(从)业员,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暂停网上签约,其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由当事人承担相关责任。
七、限购期间,国家、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具体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三月四日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6-2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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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湖南省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政府组成部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国家安全厅 湖南省监察厅(省监察厅与省纪委机关合署办公,列入省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政府机构个数)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司法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湖南省林业厅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文化厅册改 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毁州 湖南省审计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直属特设机构 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直属机构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湖南省体育局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统计局 湖南省旅游局 湖南省粮食局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湖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湖南省纤姿蔽政府研究室 湖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部门管理机构(副厅级) 湖南省能源局(由省发改委管理)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由由省科技厅管理)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由省司法厅管理) 湖南省公务员管理局(由省人社厅管理) 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由省卫计委管理) 湖南省煤炭管理局(由省安监局管理) 事业单位 湖南省档案局 湖南省供销社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 湖南省经济研究信息中心 湖南省经济协作办 湖南省扶贫办 湖南省地方志编委 湖南省农科院 湖南省核工业地质局 湖南省社科院 湖南省黄金管理局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 湖南省乡镇企业局 湖南省海事局 湖南省有色金属管理局 湖南省公路管理局 湖南省高速公路局 其他机构 湖南省石油化学行业管理办公室 湖南省建材行业管理办公室 湖南省冶金行业管理办公室 湖南省纺织行业管理办公室 湖南省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 湖南省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 湖南省商业事务工作办公室 湖南省物资事务工作办公室 湖南省外汇管理局 湖南省盐务管理局 湖南省信访局 中国农业科学院麻类研究所 湖南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群团组织 湖南省总工会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湖南省分会,简称湖南省贸促会) 湖南省红十字会 驻湘单位 湖南省国税局 湖南省烟草专卖局 湖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湖南省通信管理局 湖南省气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湖南保监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湖南银监局) 湖南省地震局 湖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湖南省邮政管理局 湖南省邮政公司 湖南省电信公司 湖南省移动通信公司 湖南省联通公司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 湖南省石油公司 长沙海关 湖南电力公司 中铁五局长沙分公司 各省辖市(州)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 常德市人民政府 郴州市人民政府 衡阳市人民政府 怀化市人民政府 娄底市人民政府 邵阳市人民政府 湘潭市人民政府 益阳市人民政府 永州市人民政府 岳阳市人民政府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株洲市人民政府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D. 长沙市政府各部门职能
市政府办公厅
(一)负责起草、审核市政府公文,起草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各类文字材料,处理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收到的各类文电。
(二)负责市政府会议的组织安排及纪要起草工作。
(三)负责市政府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的督查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提)案、建议的承办工作。
(五)负责市政府领导政务活动安排,组织协调市政府大型活动。
(六)负责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
(七)负责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驻深单位、驻军的综合协调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统筹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责任。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衔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居环境发展规划及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研究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并协调推进。
(二)承担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预测预警、信息引导的责任;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
(三)统筹产业发展政策与产业规划。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负责对相关专项规划、产业政策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提出意见;统筹创新型城市建设和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培育高技术产业重大项目;负责推进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国家综合性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相关工作。
(四)拟订区域经济合作和全市区域均衡战略、规划和综合政策;协调推进与内地省、市和港澳台等区域合作。
(五)组织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按权限负责各类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管理;研究提出政府建设资金(包括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土地开发基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年度总规模和项目投资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和后评价工作;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工作。
(六)拟订社会事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负责人口政策。
(七)拟订能源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建立能源监测预警机制,承担保障能源安全的责任;统筹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节能减排政策、措施,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推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八)负责定价政策,监测和分析价格水平,制定我市价格调控目标和对策措施。
(九)组织编制并实施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组织制定重要物资储备的计划和政策。
(十)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科技、工业、商贸和信息化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相关行业的专项规划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工作。
(三)按规定负责科技、工业、商贸和信息化领域内的各项业务资金、专项基金的申报、管理和使用。
(四)促进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指导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示范推广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五)指导、协调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保税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负责工业、商贸行业管理;负责行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七)负责协调电力经济运行,依法实施电力行业管理;负责工业、商业及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八)承担组织实施重要物资的储备和市场供应的责任;负责粮食行政管理。
(九)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和商贸流通业发展。按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会展业管理。
(十)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及生产、流通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进出口管理。
(十一)负责国内经济协作、对口扶持、同富裕工程和扶持老区建设工作。
(十二)统筹协调、指导招商引资工作;管理驻海外经贸代表机构。
(十三)按权限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十四)指导和管理进出口工作;管理加工贸易业务;按规定办理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事宜,指导与国际贸易有关的产业损害调查工作。
(十五)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依法管理和监督境外企业设立、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援助;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
(十六)统筹推进信息化工作;推广信息化领域新技术、新标准;按规定协调管理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协调通信管线、机楼(站点)、公共通信网络和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工作;指导协调无线电通信业务工作。
(十七)负责信息安全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协调推进电子政务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管理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
(十八)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十九)承办市政府与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财政委员会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财政、税收、会计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财政、会计管理、政府采购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承担市级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级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代编全市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预算;将市国资部门编制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纳入政府预算体系,监督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三)参与制定有关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政政策实施经济调节和综合平衡的建议。
(四)监督和指导各项税收收入的组织情况,审核上报市地税局拟订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
(五)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财政票据和政府罚没物资管理;按规定管理彩票市场、国债发行和兑付工作。
(六)负责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管理、监督并统筹调度市级财政资金;负责国库现金管理。负责编制市级政府采购计划,监管政府采购活动。
(七)承担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的责任。制定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性资金支出的范围、标准、程序;监督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管理和监督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政府投资项目产权登记。承担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执行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
(九)按规定管理政府性债务、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对我市的贷(赠)款业务;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
(十)负责管理会计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师行业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负责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监管。负责监管企业财务制度的执行。
(十一)承担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矿产及地名管理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有关政策、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城市发展策略研究;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层次城市规划、城市更新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综合交通布局规划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规划;参与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人居环境发展规划;负责对与城市规划相关的各类专项规划进行土地和空间利用的综合平衡;负责审批详细蓝图和城市设计;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三)承担落实城市规划的责任。负责建设用地的使用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方案图;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
(四)承担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土地利用、土地储备、征地拆迁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土地储备、土地整备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编报国土基金使用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建立基准地价等公示地价制度,组织收取地价款;负责处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征(收)地的土地权属纠纷;负责政府储备用地管理和临时用地管理。
(五)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依法管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调解处理重大采矿纠纷。
(六)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和出让工作;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发行政划拨用地决定书;监督管理土地交易市场和土地交易行为。
(七)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负责全市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及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建设用地预审工作。
(八)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建设规划,承担房地产市场监管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管理工作。
(九)负责土地、房产确权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地籍管理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依法参与调解房地产权籍纠纷。
(十)承担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监测和保护工作;承担地质遗迹保护工作。
(十一)负责起草城市更新工作有关政策并组织协调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测绘和地图编制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负责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注销工作,建立地名档案。
(十四)负责历史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测绘、地矿等基础资料的信息化和档案管理工作。
(十六)对开发利用土地和执行规划行为、房地产开发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违法建筑、违法用地和违法探矿、采矿行为。
(十七)承担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居环境建设与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法规、规章;负责建立健全人居环境建设与保护的基本制度;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人居环境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政策,实现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的衔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的统一。
(二)承担人居环境建设与保护的统筹协调责任。组织拟订并实施城市建设管理各行业各领域有关人居环境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研究全市人居环境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优化城市人居环境的目标和对策建议。
(三)协调和指导宜居城市建设工作;组织实施生态市建设,牵头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承担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工作。
(四)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任。负责建立生态环境评价体系;加强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组织实施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审查政策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组织拟订住宅产业化政策,参与拟订应对气候变化政策;负责审核上报住房和建设、水务、气象等方面的专业规划及重大政策并监督实施。
(六)承担落实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实施污染减排考核。
(七)承担废气排放监管责任,确保空气质量逐年提高。
(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和监督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湿地环境、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组织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九)承担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的责任。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十)承担水环境综合治理责任,确保水环境质量逐年提高。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负责跨界河流水质达标管理工作。
(十一)统筹环境安全和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协调或参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指导和协调相关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按规定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二)统筹人居环境监测、预警预测与信息发布;制定人居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人居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建立并实施人居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人居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信息。
(十三)组织开展人居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四)组织、指导和协调人居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交通运输行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有关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交通运输(公共交通、轨道交通、道路交通;道路、港口、水运、空港、物流及地方事权内的航空、铁路)管理,协调邮政行业。
(二)负责拟订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制定与交通运输行业相关的经济政策和调控措施;组织拟订有关地方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保障城市道路交通畅通的责任。参与编制综合交通布局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指导下,拟订交通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建立并实施交通影响评估制度;组织开展交通需求管理研究,制定交通需求管理战略、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汇总、发布城市交通信息,分析、评估城市交通状况,制定和组织实施城市交通组织、管理和改善方案,并负责监督检查。
(四)承担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管理责任。组织拟订近期交通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道路、港口、航道、客货交通场站(枢纽)、交通设施等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交通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管和造价管理。
(五)负责道路、桥梁、隧道、公用场站、枢纽、航道、人行天桥以及交通标牌、标识、标线、护栏等交通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监管,承担安全监管责任。
(六)负责编制交通运输规划及年度计划;拟订交通公用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维护计划、交通改善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统筹交通运输行业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参与交通运输行业价格制定。
(七)承担交通运输行业监管责任。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承担权限内的港口航运、空港及航空运输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
(八)承担交通运输的综合协调责任。组织、协调深圳地区综合运输、重大节假日期间的旅客运输和国家重点物资、紧急物资、特种物资以及军事、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负责交通运输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国防交通战备的组织、协调管理,参与国防交通保障设施规划建设工作。
(九)负责全市智能交通工作;指导、监督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实施;指导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负责港口的岸线、陆域、水域行政管理;管理港口引航工作。
(十一)负责征缴、代征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涉及交通运输、港口和航运的有关规费和其他收费。
(十二)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卫生和人口计生委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医疗卫生、人口计生、食品和药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起草医疗卫生、计生、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拟订卫生、计划生育行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拟订人口政策,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三)组织推进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效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四)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监督实施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
(五)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服务网络;组织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监督管理;依法管理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组织无偿献血。
(六)组织实施对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出生缺陷等疾病的监测与预防控制。
(七)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救护责任。制定卫生应急预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并发布相关信息。
(八)完善中医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体系,推进中医事业健康发展;监督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
(九)承担医疗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业监督管理责任。拟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建立医疗机构、计生服务机构的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监督实施卫生和计生服务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负责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技术质量控制与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技术风险防范,指导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十)负责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行政执法;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协同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进行综合治理。
(十一)组织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科普知识宣传教育;组织继续医学教育,,开展对外合作交流。
(十二)指导干部保健工作;承担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教育局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府;草拟本市教育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育改革的政策和教育发展的目标、重点、结构、速度,并协调指导实施。
(三)管理市教育经费;检查区级教育财政拨款的执行情况;指导协调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的配置;指导和监督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参与协调全市教育系统学校基本建设工作。
(四)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市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办学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各类教育(成人高校除外)的招生计划;管理全市教育招生考试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管理各级各类学校、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增设(撤并)和专业设置。
(五)规划、指导和协调全市教育系统的科研、科普工作;组织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指导和管理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工作。
(六)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法制教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国防教育工作和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指导学校安全、治安保卫和综合治理工作。
(七)管理全市教师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职称评聘制度,推进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指导各类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组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八)指导市属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党的建设与领导人员的考察任免工作;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纪检监察工作。
(九)指导管理全市教育系统与国(境)外的教育交流与合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外籍教师和学生进行日常管理。
(十)指导教育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的工作。
(十一)建立完善与企业、市民和社会各界对话沟通制度,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基他事项。
市公安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草案和管理办法,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二、掌握全市影响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为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提供我市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制定有关对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的组织建设和公安民警的队伍建设,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负责公安民警的教育、训练工作。
四、依法查处各类刑事案件(包括危害国内安全的案件和经济领域的犯罪案件)。
五、负责出入境管理和外国人在深圳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六、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暂住证。
七、依法进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治安秩序,查处各类治安案件;依法管理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负责全市保安行业的管理,协调、指导基层加强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负责全市劳动教养审批工作;负责全市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工作。
八、负责我市城区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的治安巡察工作。
九、负责我市城镇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十、组织、实施消防工作,负责我市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公安科研工作;负责公安通讯、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工作;为全市公安机关提供信息、技术等服务,为市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提供装备和后勤保障。
十二、对公共信息网络进行安全监察。
十三、负责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和强制戒毒所的管理工作。
十四、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来访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五、负责我市公安机关与港澳地区警方和国际刑警组织的联络、交往和协作。
十六、对我市各级公安机关及民警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监察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反腐倡廉的工作部署;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派驻监察机构和下级监察机构的工作。
(二)检查监察对象执行法律、法规及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三)组织、指导实施效能监察和绩效管理,开展电子监察工作。
(四)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政纪行为的控告、检举和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并调查处理。
(五)开展行政问责工作,调查处理监察对象的重大行政过错行为。
(六)开展预防腐败工作,协助纪检机关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活动。
(七)监督检查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情况,查处严重的不正之风行为。
(八)协助上级及其他省市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涉及我市的监察业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退休、退职工作。
(十一) 负责国(境)外专家和其他国(境)外人员、留学人员来深就业创业以及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中方雇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统筹管理引进海外智力、出国(境)培训、有关国际交流工作。
(十二) 承担统筹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各项基金的责任。
(十三)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