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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外汇管理政策

发布时间:2021-03-03 16:41:40

㈠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介绍

2014年5月1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以汇发〔2014〕29号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该《规定》分总则、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的外汇管理、附则5章33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解释。

㈡ 汇发2014年23号文《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

请参阅附件。

注:附件只包含23号文主体,不包含附1-5的报表等内容

㈢ 2014年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现状及方向

人民币汇率改革,是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在不同的时代,为了适应中国自身发展与对外贸易的需要而不断调整人民币与其他货币的汇率及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变更的过程。
人民币汇率1994年以前一直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并公布,1994年1月1日人民币汇率并轨以后,实施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中国银行,德意志银行等七家银行根据前一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的价格,公布人民币对美元等主要货币的汇率,各银行以此为依据,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自行挂牌。
2005年中国建立健全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中国对人民币汇率改革的立场如下
一,实行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是中国一贯的方针;
二,推进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
三,人民币汇率改革是中国的主权。
改革下一站:中间价?
“在扩大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区间、淡出常态化干预的情况下,未来汇率改革的重点将是更灵活的中间价形成机制,而非单边升值或贬值。”知名经济学家宋清辉对记者表示,具体来看,进一步扩大汇率浮动区间,逐步改革中间价形成机制,扩大银行间外汇市场参与主体和丰富外汇市场交易品种等几个方面将是下一步汇改的方向。
实际上,决策层推进人民币汇率改革与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已然加快。宋清辉告诉记者,央行致力于在两年之内实现利率市场化,支持人民币双边互换的国家也在增多。这显示中国正在沿着汇率市场化、利率市场化、资本项目开放以及人民币离岸市场建设等四个方向加速推进人民币国际化。
专家:双向波动将成主要趋势
当前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盘前向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询价,并将做市商报价作为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的计算样本,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将剩余做市商报价加权平均,得到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权重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根据报价方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量及报价情况等指标综合确定。
然而,上述“权重”从未公布,成为中间价形成机制中最不透明的部分。“当前,中间价的走势实际上体现了央行汇率管理的意图,并不能及时反映市场供求的变化。因此,定价机制是中间价改革的重中之重。”有关专家表示,应逐步提高中间价形成机制的透明度,并降低美元在货币篮子中的权重。
对于人民币未来的走势,专家指出,在美元强势的大背景下,人民币短期仍面临贬值压力。“未来半年出现小幅贬值是大概率事件,但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人民币的双向波动将成为主要趋势。”
来自fx678财经频道。

㈣ 外汇局惩治不法行为罚款多少

距上一次公布案例仅仅20余日,外汇局8月16日又公布了一批外汇违规案例。

这次公布的21起案例涉及银行、企业、个人。其中银行违规集中于3类行为:违规办理转口贸易、违规办理内保外贷、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企业违规集中于2类行为:逃汇和非法结汇;个人违规集中于3类行为:非法买卖外汇、私自买卖外汇和分拆逃汇。这21起案例被处以罚没款合计高达5441.39万元人民币。

短时间内再度公布违规案例,也显示出外汇局对于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外汇局表示,加强外汇市场监管,对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和非法套利等资金“脱实向虚”行为,维护健康良性市场秩序。

在企业、个人办理外汇业务的过程中,银行对于交易是否具有真实性本应把守第一道关口,起到“看门人”的作用。但是,此次公布的8起银行案例中,却有7起均源于银行未按规定进行尽职审核。

例如2016年2月至7月,交通银行厦门观音山支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售汇业务。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40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三个月,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根据外汇局此前披露的信息,上半年外汇局共查处外汇违规案-件1354件,罚没款3.45亿元人民币,同比分别增长19.7%和59.5%。其中,查处金融机构违规案-件455件,企业违规案-件340件,个人违规案-件559件。

必须严厉惩罚。

消息来自央广网。

㈤ 人民银行2014年127文件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网站有。通过其他搜索也能找到。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四、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

五、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六、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七、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原则,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各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九、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确保各类同业业务及其交易环节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

十、金融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及运用,将同业业务置于流动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强期限错配管理,控制好流动性风险。

十一、各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符合所属金融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同业业务的类型及其品种、定价、额度、不同类型金融资产标的以及分支机构的风控能力等进行区别授权,至少每年度对授权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和核定。

十二、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十三、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十四、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其中,一级资本、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发布)的有关要求计算。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

十五、金融机构在规范发展同业业务的同时,应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

十六、特定目的载体之间以及特定目的载体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全面加强对同业业务的监督检查,对业务结构复杂、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加大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对违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十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金融机构于通知发布之日前开展的同业业务,在业务存续期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管理状况,业务到期后结清。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外 汇 局

2014年4月24日

㈥ 2014.哪些法律法规在1月1日实施

2014年1月1日起一批新法新规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13-6-29)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23359
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社会各方面和公民个人参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作了规定。在生产过程和日常生活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指出,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法律还要求监管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便于社会公众查询了解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状况。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3-8-15)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0964
规定明确,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并对其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质量负责。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对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负责。鼓励推行大型游乐设施相关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
在大型游乐设施使用方面,规定明确,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监督检验完成后1年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首次定期检验申请;在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周期届满1个月前,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同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开展设备运营前试运行检查、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安全检查并如实记录。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前,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并加强日常检查和安全值班。
规定指出,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当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组织1次应急救援演练。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2013-8-17)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0096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取消了《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设定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如: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认定,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审批等。
在这里,还要特别提醒旅客朋友们不要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吸烟所产生的烟雾会直接危及列车正常运行,并造成安全隐患,条例对此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等(2013-8-30)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272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和司法部以联合公告的形式公布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将于2014年1月1日施行。目前使用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同时废止。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是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最重要、最基本的技术标准,是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1-8)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6759
规定明确,商品现货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对象包括实物商品,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以及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对象。
根据规定,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者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交易活动的,应当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市场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禁止的交易活动,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 / 国务院(2013-11-9)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6754
《办法》规定,“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状况”。相比原《办法》,此为新增条款。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还未对个人如何申报对外资产负债进行规定,预计未来将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细则,可能要求拥有一定金额以上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居民个人报送相关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2013-11-21)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7237
201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2010年《规定》)。新《规定》于2014年1月1日实施后,2010年《规定》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与2010年《规定》相比,《规定》的15个条文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将符合条件的裁判文书上网要求由“可以”改为“应当”;二是将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审批”改为“不上网审批”;三是强调当事人实名公开;四是要求上网文书原则上不得修改、更换和撤回;五是明确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各级人民法院文书上网的统一平台,应当提供便捷的系统,方便公众检索和查阅上网裁判文书。

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公告 / 商务部(2013-12-3)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8723
依据该《公告》,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及所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遵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有关规定。
《公告》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使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资金在中国境内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战略投资上市公司除外),以及用于委托贷款。
《公告》指出,境外投资者申请将原出资币种由外币变更为人民币的,无需办理合同或章程变更审批,可按照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到有关部门和银行办理登记、开立账户、资金汇兑等手续。

工商总局关于暂停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通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3-12-10)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8468
个体工商户验照将改为年报制度,各地自明年1月1日起暂停验照工作。按照原来的规定,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个体户都应到工商部门验照,未按时验照的,由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

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3-12-6)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8049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国将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此次出台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既参考借鉴了发达国家采用的EET模式,也充分考虑了我国具体实际,具体内容包括:
(1)在年金缴费环节,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次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出台后,年金参保者均可享受递延纳税的好处,相当一部分参保者还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 财政部(2012-11-29)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05186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2013-2-25)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12704

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2013-6-24)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23479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3-7-16)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3378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 中国民用航空局(2013-7-16)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2220

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管理办法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3-7-16)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26296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 / 财政部(2013-8-16)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0171

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考核办法(试行)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9-2)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0375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 财政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2013-9-13)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1240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9-24)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1795

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9-30)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3066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国务院(2013-10-2)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303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10-15)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429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3-11-6)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5650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国务院(2013-11-11)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70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11-13)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6553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1-14)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668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1-15)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7292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3-11-20)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8869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13年修订)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1-20)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7401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2013-12-3)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8863

部门决算管理制度 / 财政部(2013-12-10)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9180

关于2014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13-12-11)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8722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 国务院(2013-12-11)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84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12-16)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928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通知 /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12-16)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899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12-18)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9281

㈦ 2014年的货币政策对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影响

2014年货币市场流动性将会呈现怎样的格局,是否也会出现类似2013年的状况,资金成本是否将维持高位或者继续寻顶,对于饱受流动性冲击的银行,其资产负债业务将如何调整,在此背景下银行板块二级市场个股该如何选择。

本文将从银行体系层面来研究流动性松紧,重在剖析2014年基础货币的变动及央行公开市场操作方面的可能举措对货币市场流动性的影响,进而导致资金价格会发生怎样的变化,以及这些变化对作为流动性创造主体之一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业务将会产生哪些冲击。

外汇占款减弱流动性释放

2003年之前中国的基础货币主要由央行主动吐出;2003年之后,基础货币不再由中央银行主动吐出而改由通过外汇占款来提供。在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下,当中央银行买进外汇时,就要放出等值的基础货币,则货币供应量相应增加;当中央银行出售外汇时,则基础货币减少,货币供应量相应减少。央行副行长易纲曾经表示,2011年之前,由双顺差累计的外汇占款占投放的基础货币量远大于100%。

近年来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从2011年四季度以来,随着新增外汇占款的急剧下降,被动投放的基础货币规模增速总体下滑,外汇占款作为流动性释放主要渠道的作用有所减弱,央行的外汇资产余额增速也逐步趋缓。首先,贸易顺差主要由国外经济的复苏状况决定。随着欧美经济的复苏,将对中国2014年的出口起到促进作用,进而将逐步增加贸易顺差。其次,外商直接投资(英文简称FDI)近年来较为稳定,每月增量基本在80亿~100亿美元左右浮动,预计2014年将继续保持稳定。最后,热钱的流入与否,短期主要与人民币的升值幅度以及利差密切相关,中长期与中国资产价格的升值幅度密切相关。

从国外来看,美联储退出量化宽松将导致短期资本持续流出。随着美国经济数据反弹,美联储收紧货币政策的节奏可能加快,这将导致短期资本持续流出;而随着美国加息预期的升温,中美利差将有所缩小,热钱将进一步流出。

从国内来看,首先,随着人民币汇率升值速度趋缓,升值的预期也将减弱,从而导致热钱流入减缓;其次,从货币政策来看,如果货币政策持续偏紧,资金价格进一步上行,那么热钱短期的套利空间仍然存在,这将刺激热钱流入;但是从中长期来看,房地产等资产价格将会出现下行风险,热钱中期将持续流出。最后,从监管层面来看,外管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加强了对虚假贸易融资行为的监管,防范异常外汇资金的流入。

综合来看,初步判断2014年新增外汇占款将较2013年有所减弱,预计将在1.5万亿~2万亿人民币左右;在这种背景下,基础货币的被动投放将明显减少,货币供应量的增速也将有所降低。预计2014上半年由于美联储退出量化宽松以及监管趋严的影响,预计新增外汇占款较弱;下半年随着贸易顺差的扩大预计新增外汇占款将有所提升。

公开市场操作保持流动性

货币政策目标决定央行货币政策操作和流动性投放的力度。现阶段央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有两个。首先,经济增长目标已然降低,不会为了短期提升经济增速而大幅放松货币;监管层认为,其实是可以让经济增长得更快,但是把增长目标调低,实质是希望通过压低增长率来实现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

这表明如果2008年以来在扩张性货币政策下形成的膨胀的产能和扭曲的结构得不到真正的压缩和矫正,接下来的信贷放松就会迅速再利用起它们,虽然经济增速短期内会加快,但肯定并不利于中长期的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其次,维护通胀水平和房价稳定,由于通胀和房价上涨压力较大,货币政策放松或将触发通胀和房价稳定;目前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3%,为了避免实际利率为负,预计2014年CPI将在3%左右。因此,为了实现2014年货币政策目标,2014年M2增速大概率仍将设定在13%左右。

从货币政策操作来看,2013年以来央行重启正回购、重启3个月央票以及3年期央票;二季度,央行对于到期票据采取正回购进行对冲;下半年对于到期央票央行采取到期续做,锁长放短,包括继续进行国库现金定存操作,显示央行对当前整体流动性状况并不是十分担忧。

公开市场操作的主要目的是平滑银行间市场资金量的时间分布,避免货币市场利率的大起大落。除公开市场外,央行和财政部联合进行的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招投标也可以扮演一定的流动性供给角色,具体可以通过增加招投标的数量和频率来满足市场流动性的需求,即财政通过变换自身的存款,将国库存款通过拍卖的方式变成商业银行一般存款,以通过增加基础货币,直接增加银行的存款来源,这是财政政策配合货币政策的结果。因此,如果再算上国库现金定存的到期量,全年公开市场净投放量仅为140亿元。

因此,为了实现2014年M2增速13%的目标,央行存在两种选择,要么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增加基础货币投放量,要么提高货币乘数。总的来说,在间接融资体制下,银行的资产结构决定了货币乘数,进而决定了货币创造和存款派生的能力;事实上,也正是由于2013年以来银行同业资产和非标债权的货币创造能力与央行的货币政策目标产生了冲突,使得央行为了维护货币政策目标,降低系统性风险,相较短期利率,更注重信贷扩张和货币供应,更注重维持资金面的紧平衡,逐步实现银行和实体经济的去杠杆过程。按照2013年9月末2.1%的超储率水平估算,流动性总量应处在“比较充足”的水平。

资金价格将逐步上行

事实上,在流动性总量比较充足的背景下,央行对于短期利率的飙升采取了相对漠视的态度,认为流动性紧张是由前期杠杆率较高的金融机构引起的局部性的、结构性的风险,随着这些金融机构去杠杆化的过程逐渐实现,资金面依靠市场的力量也会摆脱这种过度紧张的局面。从银行业层面来理解,货币市场利率的大幅飙升反映出过度扩张的银行业资产规模和不断膨胀的表外理财产品所带来的流动性管理问题。

从表内同业业务来看,同业业务模式使得本来用来管理银行流动性的同业资产异化为主要依赖期限错配来逐利的非标业务,流动性风险剧增。由于存款在一级市场上流向不均衡,商业银行需要在资金市场上调剂头寸,因此同业业务产生;但目前同业业务已异化成解决理财资金投向、放大资产负债规模和满足某些监管指标的重要手段,同时同业业务已开始主要依赖期限错配来逐利,使得本应用来管理银行流动性的同业资产,在信贷额度受限的情形下,成为银行隐匿信贷的工具,大量投资非标资产。

从表外理财业务来看,近一半投向货币存款和同业存款,这些业务基本能做到资产和负债的久期相匹配。另一半投向债券和非标业务,这部分资产负债期限错配,也是支撑理财业务高收益的重要原因。因此这部分理财产品的短期负债与长期资产的错配,在禁止银行理财可以由自营资金接盘后,商业银行要么使用表内备付金对接到期理财产品,要么需要不时在货币市场进行同业拆借或者回购筹措资金来偿还投资者。

因此货币市场利率飙升,其实反映的是银行同业业务、理财业务快速增长导致银行流动性缺口放大这一态势;一些银行(尤其是中型股份制银行)严重依赖在银行间市场借入短期资金,缺乏长期稳定的负债来源,如果这种短负债、长资产的过度运用,一旦某个环节因期限错配问题出现资金链的断裂,市场就会出现流动性风险甚至危机。

鉴于流动性紧张就是由一些杠杆率较高的金融机构所引起的,因此央行漠视短期货币市场利率飙升,其意图的实质就是警告和打压部分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偏好,促使其以更加谨慎的方式管理资产负债表,特别是节制流动性错配,节制因杠杆扩大而导致的期限错配风险。事实上,至今的信贷扩张大多隐藏在表外,而且通常会覆盖好几层交易,流动性分配不均匀,货币市场拆借利率的骤然上涨能够促使部分商业银行以更加谨慎的方式来管理资产负债表,可以打击银行用于增加杠杆隐藏贷款等监管套利活动,减少部分机构因杠杆扩大而导致期限错配的局面,进而缓释金融风险。

预计2014货币市场资金价格上行仍具有内在的结构性冲动。在流动性总量供给处于比较充分的背景下,从需求方面来看,在影子银行等监管套利的创新驱动下,资金仍将源源不断地流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企业等,这些利率不敏感主体对资金需求的欲望仍然强大。

首先,尽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2014年治理的重点,但是这只能规范地方政府开拓融资渠道,而不会减弱地方政府对融资的需求;其次,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升温,使得房地产开发和房贷需求不断增加。因此,如果这两个主体融资需求仍然强烈,那么2014年资金成本将继续上升。反过来说,货币市场利率中枢下移的前提条件就是有效约束地方政府、房地产行业等这些利率不敏感主体的融资冲动。

进一步,信贷市场的资金价格也已经开始逐步上行。首先,银行的融资成本被不断上升的货币市场利率所波及,且已经传导到贷款的定价水平;其次,随着金融改革和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原来的金融抑制有所消除,必然使得存款利率水平上行;最后,由于农村剩余劳动力大幅减少,以发达国家经验来看,储蓄率的拐点大约在刘易斯拐点之后5年左右出现,中国的刘易斯拐点在2004~2007年间已经出现(对应的是农民工短缺以及劳动力成本快速上涨),因此现在中国储蓄率的拐点可能已经出现,而这意味着银行体系大量低成本的资金来源将逐渐变得紧缺。

但是利率上行的负面效应也是显而易见的。随着不断上升的货币市场利率,银行的融资成本必然上行,且已经传导到贷款的定价水平,这是货币市场资金成本向信贷市场传导的必然结果。随着利率上升,一方面压缩中小企业和民营资本的融资需求,使得中国实体经济创造有效投资机会的能力出现下滑,也使得实体经济挤出无效产能的能力出现下滑;另一方面高利率将加剧借款人的债务负担,使现有债务的质量恶化,产生更多不良贷款,而这可能会加速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去杠杆,进一步如果利率上升过高,可能会刺破泡沫,产生信用危机。

因此事实上,央行的货币政策工具操作已经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利率市场化以及资金成本高企迫使企业去杠杆,进而经济增长承压;另一方面,如果央行放水推动银行间利率水平下行,这又将使得企业加杠杆,此前去杠杆的效果将大打折扣。

因此2014年货币信贷工作会议和央行《2013年第四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指出,将继续实施好稳健的货币政策,坚持稳中求进。货币信贷工作的“稳”主要体现为“总量稳定”,重点是要为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创造一个稳定的货币金融环境;通过加强和改善银行体系流动性管理,保持适度流动性,发挥好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的调节作用,引导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同时引导商业银行加强流动性和资产负债管理,做好各时点的流动性安排,合理安排资产负债总量和期限结构,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

2014货币市场资金面将维持“紧平衡”,一方面,央行2014年还会继续保持2013年对基础货币和银行间市场流动性投放的中性趋紧,央行“放短锁长”将维持,防止货币信贷规模过快增长,配合经济增速放缓,逐步实现去杠杆,但可能造成的短期资金面波动将通过公开市场操作等手段供给来平抑,不能根据短期银行间资金价格的波动和央行的频繁灵活操作来看待短中期货币政策的变化;另一方面,从监管政策来看,2014年可能将出台监管具体措施来限制非标业务的过度扩张。

总的来说,2014年央行将通过“货币政策中性趋紧”以及“非标业务规范监管”来实现货币信贷平稳增长。在流动性总量比较充足的背景下,央行将继续保持对短期利率飙升的相对漠视,这是由杠杆率较高的金融机构引起的局部性的、结构性的风险,这是经济去杠杆缓释期限错配风险的阵痛,这是以时间换空间来解决结构性顽疾的必然选择,因此在现有的银行考核体系下,2014年季末或者年末的货币市场资金价格将不时飙升,流动性风险甚至危机将继续重演,不排除将继续出现因流动性错配而产生信用违约的个案。

银行流动性偏好加速资产负债表结构调整

上文的分析显示,2014年货币政策维持中性稳健,货币市场资金面将继续维持紧平衡,银行间市场利率将不时飙升,因此,对于银行这种重要的金融媒介来说,将面临流动性冲击;短期来看,尤其是那些严重依赖理财产品和银行间市场作为资金来源、而其贷款主要投向房地产开发商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银行,将存在更为严重的流动性错配问题,这将促使商业银行流动性偏好提升,倒逼商业银行调整和修复过度膨胀且健康度不高的资产负债表。

1资产端:生息资产扩张减速

生息资产规模扩张减速,预计未来生息资产规模增速的中枢将在10%左右。2013年以来,在货币政策维持中性背景下央行管理和维持银行体系流动性的稳定和适度,引导货币信贷及社会融资规模平稳增长;另一方面,关于“用好增量、盘活存量”的金融调控,实质是减少货币信用创造,推进金融脱媒化进程。在这一过程中,商业银行面对流动性约束,自觉加强流动性管理,提升流动性偏好,修复过度膨胀的资产负债表。

具体来看,银行业的生息资产规模增速继续收缩,从2010年的18%降至2013年三季度的10.5%左右,鉴于商业银行流动性偏好抬升,因此预计未来生息资产规模增速的中枢将在10%左右。在生息资产规模减速的同时,银行存量资产的结构变换也愈加凸显。

1)信贷资产配置

信贷资产配置总量上受制于央行规模管控和银监会监管指标,结构上继续向高收益率的个人消费性贷款和小微贷款倾斜,期限上倾向于短期贷款。2014年银行信贷投放将继续受制于央行的信贷规模管控,以及银监会的存贷比、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信贷结构上,由于负债成本的提升,必然要求商业银行提升信用风险偏好,向高收益率的个人消费性贷款以及小微企业贷款倾斜;贷款期限结构上,将以提高资产周转率进而提升净资产收益率(英文简称ROE)为目标,信贷期限趋于短期化。

2)同业资产

同业资产继续降杠杆,一般同业类资产的期限将降低,收益率较低、受到严格监管的同业非标业务将继续压缩,同时根据监管松紧程度保留部分高收益的同业非标业务,并且预计商业银行将继续加强“类贷款业务”的创新。

从同业业务来看,使得本来用来管理银行流动性的同业资产,在信贷额度受限的情形下,成为银行隐匿信贷的工具,大量投资非标资产,加大了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于对同业业务监管措施出台的预期及其影响的不确定性,银行同业资产从2013年二季度以来延续收缩的态势,目前上市银行同业资产的规模大约为9.91万亿元。同业资产与同业负债的比例从2013年一季度末的97.3%降至三季度末的84.8%左右,同业杠杆降幅明显。

2014年在流动性冲击下,银行将降低一般同业类资产的期限,同时继续收缩部分同业非标资产。但是,在同业负债成本提升的情形下,一方面商业银行将继续保留部分高收益的同业非标业务,这将视监管松紧程度而定,另一方面预计商业银行将继续加强“类贷款业务”的创新。

3)债券类资产配置

债券类资产的配置将有限提升,高收益率信用债的配置将继续增加。在流动性冲击下,银行基于盈利要求,在同业业务规模收缩的同时,债券资产配置提升,其中应收款项类投资继续大幅攀升,这体现在应对同业业务的非标治理过程中,商业银行在会计科目处理上将信托受益权从同业资产科目转移到债券投资类资产进行规避。

因此,从监管角度来看,随着同业去杠杆的加剧以及对于同业非标资产投资的限制,银行债券类资产的配置将得到进一步提升;但是考虑到流动性总量的趋紧以及资金成本的抬升,预计2014年银行债券资产的配置占比提升较为有限,但将增加高收益率信用债的配置。

2负债端:存款增长中枢下移

历史数据显示,金融机构存款余额的增速与M2增速基本保持一致。中国过去一直以来依靠货币信贷拉动投资,进而促进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已经难以持续;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重要性明显上升,相应地,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将使得信贷需求持续降低,这将导致M2增速趋势性降低,从而存款的增速也将降低。2014年存款余额的增速将在13%左右,与M2增速一致。考虑GDP增速、CPI以及3%~4%的差值,中期M2和存款余额的增长中枢将在10%~11%左右。

存款虽然一直以来是银行付息负债的主要部分(占比80%以上),但是近年来随着同业负债的扩张,银行业负债增速明显高于存款余额的增速;随着2013年银监会“8号文”要求商业银行2013年底之前将表外非标余额降至理财产品的35%及总资产规模的4%,银行业同业业务经历了明显的去杠杆过程。从2013年二季度以来,同业负债扩张趋缓,银行业负债回归一般性存款。

但是中长期来看,银行主动性负债具有较大的增长空间。首先,考虑到中国银行业同业负债作为银行主动负债,占比仅为付息负债的14%左右,与国际银行业主动性负债的占比一般都在45%左右相比,中国银行主动性负债仍具有较大的增长空间;其次,正如上文所述,一般性存款余额的增长中枢将趋势性放缓,在流动性冲击下,为了缓释流动性错配风险,商业银行需要提升主动性负债的配置规模,并且拉长负债端的久期;最后,利率市场化和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短期理财产品、余额宝等货币市场产品使得低成本负债向收益率更高的同业负债迁移。实际上,可以观察到同业负债的收缩幅度低于同业资产。

㈧ 外汇证2014年是不是不用年检,只报联合年报就行了

是的。
今年的联合联检不同于往年,今年最新消息如下:

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统计局 外汇局关于开展2014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状况联合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4-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外汇局: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投资环境,推进外商投资企业及境外投资者诚信制度建设,在相关部门之间充分实现信息共享,自2014年起在全国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状况联合申报工作(以下称联合年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4月21日至6月30日为外商投资企业填报联合年报时间,年报内容为201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情况及有关基础信息变更情况。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获得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和填报年度报告。

二、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运营情况网上联合申报及共享系统(以下简称网上联合申报及共享系统),填报联合年报信息,并可在6月30日前对错误、遗漏的信息进行更正。

三、联合年报信息将通过网上联合申报及共享系统在联合年报各部门间实现信息共享。

四、企业填报联合年报信息情况,将在网上联合申报及共享系统中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对未按时、如实申报年度报告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联合年报各部门应密切沟通并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处理。

五、联合年报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全面部署,精心组织开展联合年报工作。广泛宣传,全面动员,加强部门联动机制,加大联合监督及催报力度,提高企业自觉报告意识。

六、联合年报各部门要加强对新设立企业、年报工作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相关人员的数据填报及审核技能。应密切关注企业填报联合年报情况,对明显遗漏或异常数据,提醒企业及时纠正。

七、鼓励企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代为填报年报数据。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财务会计等法规制度的规定,客观、真实、公允地进行鉴证和服务。

八、联合年报是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方式,联合年报各部门应充分利用年报数据成果,依托企业年报数据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及境外投资者诚信监管,并从多方面对当年的优秀企业进行表扬和适当的奖励。

九、联合年报是全面掌握外商投资企业存续状况,了解企业运营情况的重要手段,各地应加强对年报数据的统计分析,丰富年报数据利用形式和发布渠道。年报工作结束后形成总结分析报告,并于2014年7月31日前报各主管部门。

联合年报申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各主管部门反映。

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统计局 外汇局

2014年4月16日

㈨ 银行是否有外汇管理政策进一步简化的需求

有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15]1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促进和便利企业跨境投资资金运作,规范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业务,提升管理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

改由银行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见附件)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一)本通知实施后,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且在所在地外汇局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银行可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以下简称相关市场主体)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二)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外汇局的指导下开展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等相关业务,并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

(三)相关市场主体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

二、简化部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手续

(一)简化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调整为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含跨境现汇和人民币)出资的,由开户银行在收到相关资本金款项后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办理入账登记后的资本金方可使用。

(二)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三)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应于每年9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直接投资和(或)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对于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的相关市场主体,外汇局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在按要求补报并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合理理由后,外汇局取消业务管控,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参加外汇局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应按照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制度要求,按季度向注册地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

三、银行应提高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合规意识

(一)银行应制定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留存备查。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操作规程,包括业务受理、材料合规性和真实性审核等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

2、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合规性风险审查、经办复核和分级审核制度等;

3、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包括数据采集渠道和操作程序等。

(二)银行自行对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的分支机构开展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进行业务准入管理。

(三)银行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真实性审核义务,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并应完整保存相关登记资料备查。

(四)银行在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过程中,如遇规定不明确、数据不准确或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相关市场主体注册地外汇局反馈。

四、外汇局应强化对银行的培训指导和事后监管

(一)外汇局应加强对银行的培训指导和事后监管,及时掌握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和相关数据、报表及其它资料报送情况,对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开展事后核查和检查,全面了解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对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

(二)银行未按规定要求履行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审核、统计、报告责任的,外汇局除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外,还可暂停该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对违规情节特别严重或暂停期内未能进行有效整改的,外汇局可停止该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地区继续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等有关规定实行意愿结汇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映。
具体可以参考:http://www.lijingao.com/cacnew/201503/4335098649.htm

㈩ 2014年外汇年检

今年的联合联检不同于往年,今年最新消息如下:

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统计局 外汇局关于开展2014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状况联合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4-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外汇局: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投资环境,推进外商投资企业及境外投资者诚信制度建设,在相关部门之间充分实现信息共享,自2014年起在全国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状况联合申报工作(以下称联合年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4月21日至6月30日为外商投资企业填报联合年报时间,年报内容为201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情况及有关基础信息变更情况。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获得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和填报年度报告。

二、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运营情况网上联合申报及共享系统(以下简称网上联合申报及共享系统),填报联合年报信息,并可在6月30日前对错误、遗漏的信息进行更正。

三、联合年报信息将通过网上联合申报及共享系统在联合年报各部门间实现信息共享。

四、企业填报联合年报信息情况,将在网上联合申报及共享系统中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对未按时、如实申报年度报告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联合年报各部门应密切沟通并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处理。

五、联合年报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全面部署,精心组织开展联合年报工作。广泛宣传,全面动员,加强部门联动机制,加大联合监督及催报力度,提高企业自觉报告意识。

六、联合年报各部门要加强对新设立企业、年报工作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相关人员的数据填报及审核技能。应密切关注企业填报联合年报情况,对明显遗漏或异常数据,提醒企业及时纠正。

七、鼓励企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代为填报年报数据。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财务会计等法规制度的规定,客观、真实、公允地进行鉴证和服务。

八、联合年报是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方式,联合年报各部门应充分利用年报数据成果,依托企业年报数据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及境外投资者诚信监管,并从多方面对当年的优秀企业进行表扬和适当的奖励。

九、联合年报是全面掌握外商投资企业存续状况,了解企业运营情况的重要手段,各地应加强对年报数据的统计分析,丰富年报数据利用形式和发布渠道。年报工作结束后形成总结分析报告,并于2014年7月31日前报各主管部门。

联合年报申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各主管部门反映。

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统计局 外汇局

201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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