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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外汇折算

发布时间:2021-03-18 07:06:23

外汇交易税怎么算

外汇交易税可以分为两种,一是银行付给你利息,二是你给银行利息,这和回公民把答钱存在银行得利息与贷款买房给银行利息是一样的,最后还是投资者给银行的更多,杠杆越大所贷款的数额也就愈多,所付的隔夜利息也就更多,这都是相辅相成的。

㈡ 纳税人取得的外汇收入应如何折算记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㈢ 营业税金及附加 外币按什么折算

外币的计税金额按设置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本外币本期发生计税金额=辖属行人民币本期发生计税金额+(辖属行各外币本期发生 计税金额适用汇率)
营业税及附加计提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应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金总额X适用税率
应交纳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金总额×适用税率

㈣ 外汇换算问题(计算增值税)

可以以当月第一天的外汇牌价中间价为依据,亦可以取得收入时的当天外汇牌价中间价为准,都行。在记帐时还需要注明一下汇率。

㈤ 高级财务会计,关于所得税和外币折算报表的问题

一、外币报表折算的问题所在

外币报表折算的焦点问题集中在汇率的选择上面。我们可以想象,如果外币汇率是稳定的,那么外币折算的方法就无异于把千克折算成其他的重量计量单位。但是大多数国家在货币市场上是自由定价的,所以汇率的不稳定性以及外币折算时选择的汇率种类对折算的结果产生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将外币折算成本国货币时有三个可供选择的汇率:第一个是历史汇率,这是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使用历史汇率可以在本国货币报表上保留外币项目的原始成本,可以保护财务报表免受折算损益的影响。第二个是现行汇率,指报表编制日当天的汇率,使用现行汇率会产生折算差异。第三个是平均汇率,是现行汇率与历史汇率的简单加权平均。

这三种汇率中,外币报表折算各个项目应该采用哪种最好?是按照编制报表日的现行汇率折算,还是按原入账的历史汇率折算,或者按照编制报表期内的平均汇率折算?折算损益应该怎样进行会计处理?对于以上问题的回答,就是下文要讲到的外币报表折算方法了。

二、现行汇率法与时态法

总体来说,外币报表的折算方法共有四种:流动与非流动法、货币与非货币法、现行汇率法和时态法。当今世界各国对外币报表折算的最佳方法的选择只是在现行汇率法与时态法之间进行的,所以下文仅对这两种方法进行比较介绍。

1.现行汇率法的基本特征

现行汇率法是将外币报表中所有资产、负债项目按统一的期末资产负债表日的现行汇率折算,只对子公司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项目采用历史汇率进行折算。若子公司收益表中的收入和费用交易发生频繁,也可以采用当期的平均汇率。

这种方法可以保持子公司外币报表原先表述的财务结果和关系,并且揭示汇率变动对母公司在子公司的投资净额(母公司权益)的影响,所以折算过程中发生的折算损益将作为资产负债表中权益的独立项目递延处理。在母公司出售子公司或者认为折算损益已经永久性减少以前,累计的折算损益都不能转入留存收益。

2.时态法的基本特征

时态法是一种多汇率方法,它在对外币报表中项目进行折算时,分别采用其计量所属日期的汇率进行。具体做法是,现金、应收项目、应付项目用现行汇率换算;用历史成本记载的非货币性资产、负债项目用历史汇率换算,用现行价值记载的非货币性资产、负债项目用现行汇率换算;实收资本按投入时的历史汇率折算,留存收益为折算数字;收入与费用项目按照交易发生日的汇率折算,若企业收入费用交易发生频繁,也可以采用当期的平均汇率来折算。

时态法认为外币折算是对外币计量的既定价值的重新表述,它不应该改变计量项目的属性,只是一种计量变换程序,即对外币改用本币计量,折算的结果好似子公司的报表中的资产和负债在交易时日就已经把发生额折算为本国货币等值。

时态法实质上认为汇率变动是一个客观事实,只有在汇率变动的当期确认其对会计造成的影响,才能更好地满足报表使用者预测和决策的需要,所以,时态法通常将折算差额直接记入当期合并损益中。

三、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选择

外币报表折算的实务随着跨国公司经营的日益复杂而不断的发展,而且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折算问题做出的反应,基本上可以代表其他国家的选择,所以本文仅介绍这两者的现行外币报表折算政策。

1.FASB的第52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外币折算》(SFASNO.52)的规定

SFASNO.52是以功能货币的择定为前提的,它反映被合并的子公司在经营管理上所持的货币观念。一个特定国外主体的功能货币是此主体从事经营活动和产生现金流量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国外主体按其经营所处的环境不同,可以分为“母公司的有机组成部分”和“自主经营的国外主体”。前者所指的国外子公司视为母公司在境外经营的延伸,其功能货币就是美元,它的外币财务报表要用时态法重新表述为美元表达的报表。后者是指在生产经营和财务决策上有较大的自主权,并与国外经济环境融为一体的经济实体,其功能货币一般为非母公司的报告货币,此时采用现行汇率法对国外子公司的外币报表进行折算。

可以看出,52号准则同时接受以母公司观点和以地方公司观点作为报告的有效基础,因此它这样要求外币折算应达到的目标:①在合并报表中反映按照每一个被合并的主体从事经营的主要通货(它的“功能货币”)所计量的财务结果和财务关系;②提供通常认为与汇率变动对企业的现金流量和业主权益影响相一致的信息。

2.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第21号公告《汇率变动的影响》把国外经营分为“构成报告企业经营整体组成部分的国外经营”和“国外实体”两种,两种实体采用何种方法对国外营业的财务报表进行换算,应根据其与报告企业相关的融资和经营方式而定。这样,对前者应当采用时态法,对后者则应当采用现行汇率法。

3.两个准则存在的问题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第21号公告与SFASNO.52的见解十分相似,跟以往的众多准则相比它们最重要的思想就是兼用时态法和现行汇率法。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时态法和现行汇率法孰优孰劣的争论,但同时也带来了问题:对国外子公司进行分类依赖于管理当局的职业判断,而管理者可能因为知识的欠缺进行主观臆断,也可能出于粉饰其各项财务指标的目的选择折算方法。而且如果跨国公司有若干个国外子公司,对这些子公司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外币报表折算,会使得合并会计报表成为多种方法、观点的叠加,对财务报表所传达信息的可靠性造成影响。

四、我国外币报表折算方法的现实选择

我国目前尚未正式出台外币折算的会计准则,但随着国内涌现出大量的跨国公司,国家颁布有关的会计准则成为必然,所以曾两次印发外币折算的征求意见稿。其中1995年7月印发的具体会计准则《外币折算》(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外币报表的折算,是先根据其与报告企业相关的融资和经营方式,将“境外营业”划分为“报告企业经营组成部分的境外营业”和“境外实体”两种类型。前者采用时态法,后者采用现行汇率法。虽然没有引用“功能货币”这一概念,但采用的折算方法与折算差额的处理与前面论述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公告和SFASNO.52基本相同。最近一次的征求意见稿是财政部于2005年6月印发的具体会计准则《外币折算》(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外币报表折算方法使用现行汇率法。

上述两份意见稿表明我国对于外币报表折算方法的选择,前后历经十几年,数有变化,变化的目的是使外币报表折算方法更适于我国的现实状况。我们认为外币报表的折算方法的选择应该是若干影响因素权衡的结果,比如各种折算方法的特点、我国跨国公司现状、我国的会计环境等因素,结合上述因素与财政部2005年6月印发的具体会计准则《外币折算》(征求意见稿)我们有以下几点思考:

1.财政部2005年6月印发的征求意见稿比起1995年7月的征求意见稿明显的不同点是并没有将境外营业划分为“报告企业经营组成部分的境外营业”和“境外实体”两种类型,而是直接规定企业将境外经营的会计报表并入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现行汇率法进行折算。这能避免兼用时态法和现行汇率法导致的问题,使得管理者不能通过精明的境外营业分类来操纵收益或者其他财务报表项目金额,可以一定程度上缓和兼用两种折算方法引起的争议,但是单一使用现行汇率法又会产生如下问题。

2.从现行汇率法与时态法的特点看,现行汇率法是对所有的资产和负债都乘上一个常数(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所以现行汇率法能保持原外币报表中各个项目的比例关系。但是现行汇率法假设所有的外币资产和负债都承受汇率变动的风险,由于存货和固定资产的价值基本上不受汇率变动的影响,这种假设很少成立。而且,用现行汇率折算历史成本产生的数字很难解释,因为它既非历史成本也非现行市价。在时态法下,汇率变动影响的是外币报表中的货币性项目,其他非货币性项目基本上不受影响,且要求在外币报表上用历史成本计量的项目要用历史汇率折算,比较符合客观实际情况。

3.目前我国跨国公司的现状是中小企业在数量上占相当比重,海外子公司规模偏小,与欧美的跨国公司相比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规模上都不能相提并论。而且我国的跨国公司的海外子公司多数属于母公司的国外有机组成部分,其业务基本是销售母公司出口产品,只不过是国内业务向海外的延伸。这种情况下母公司注重的是海外子公司的损益,时态法比现行汇率法更符合要求,因为时态法将折算结果计入各个年度的合并损益,就好像是母公司直接从事这类经营活动的结果一样。

4.全球经济一体化意味着我国经济将进一步融入国际经济体系,我国企业要遵照国际惯例开展经营活动,这将成为未来会计环境中占主导地位的影响因素。我国加入WTO后,更多的跨国公司会选择海外融资,这些跨国公司将承受来自海外交易所的压力促使其采用国际会计准则取代国内准则以减少和消除我国会计同国际会计间的差异,提高其国际可比性。所以征求意见稿规定用现行汇率法虽然能避免兼用两种折算方法带来的问题,但不利于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

综上所述,外币报表折算方法选择的争议还远没有结束,随着我国跨国公司在国外投资项目的不断扩大,外币报表折算业务会越来越多,对外币报表折算的理论研究也将日益深入。

㈥ 所得为外币的,如何换算为人民币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专所得税法〉的决属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
第十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
第四十三条依照税法第十条的规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㈦ 个人所得税的外币是怎样折算的

由于我国的税收计算和缴纳都是以人民币为单位,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额以及应纳税所得额也都是通过人民币来计算的,因此2018年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按照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2018年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汇价管理问题的通知》(银传〔1995〕26号)的规定,从1995年4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只公布人民币对美元、港币和日元的外汇牌价(基准汇价),人民币对美元、港币、日元以外各种可兑换货币的外汇牌价,由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国际外汇市场行情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自行制定。为便于纳税人申报纳税和税务机关征收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的外币收入如何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0号)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计税时使用的外汇牌价问题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为美元、港币和日元的,统一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其他可兑换货币的外汇统一使用中国银行公布的挂牌价格,折合成人民币收入和所得计算纳税。

㈧ 在做外币折算人民币的题目中,要折合所得税时遇到了问题,请高人指教

你这个问题 首先要确定的是外币报表这算使用的是什么方法
流动与非流动项目法:利润表中除折旧和摊销费用外的收入和费用使用的是会计期内的平均汇率这算
货币性与非货币性项目法:同上,也是使用的会计期内的平均汇率
现行汇率法: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可以按会计上对其确认日的汇率这算,也可以按编报表期内的平均汇率这算
时态法:收入和费用按交易发生日的实际汇率这算,如果收入或是交易是大量的,可以按编表日的平均汇率这算
目前,国际上都是从现行汇率法或是时态法中选一种方法使用,所以综上所诉,你既可以使用报表日的即期汇率,也可以使用会计期内的平均汇率。

㈨ 个人取得收入为外币的时候,按什么时点的汇率进行折算计算税款

取得收入为外国货币的,应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个月的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买入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币收入,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买入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㈩ 企业所得税的外币是怎样折算的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上述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可见,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月度或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汇算清缴期间多退少补税款,只就未缴纳税款部分,按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税务机关查出的多计或少计税款,按检查确认补税或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清算所得应以实际经营终止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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