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知道外汇政策的请帮忙
LZ要问的应该是境外劳务费用是属于经常项目下的非经营性结汇问题。
在年收入超出5万美金这种情况下,应该提供相关的支付凭证,用工合同和收入证明之类的文件,并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帐户。
个人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以上是鄙人参照2007年1月5日(发布文号:汇发【2007】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第十条与第十一条给出的答案。此实施细则是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而制定的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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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B. 破产管理人可以开立外币存款账户吗
一.如果是美元工、农、中、建四大原国有银行还有其他多家银行都可以存取外币,如果是欧元、日元等较大的币种,以上几家银行也都可以存取。 二.利息:以存的币种结算,但利息数额较小的或储户自愿以人民币结算的可以按照当天外币的基准价支付。 补充: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外汇帐户按主体类别分为境内个人外汇帐户和境外个人外汇帐户。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件、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个人外汇存款管理遵循实名制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条 个人外汇存款帐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储蓄帐户、外汇结算帐户、外汇资本项目帐户,其中外汇储蓄帐户、外汇结算帐户属于经常项目帐户。 第四条 存款银行对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的外汇存款负责保密, 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另有要求除外。 第五条 各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营业中国点。 第二章 个人外汇储蓄帐户 第七条 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帐户, 所开立帐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外汇储蓄帐 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帐户间的资金划转。 第八条 个人外汇储蓄帐户分为现汇帐户和现钞帐户。 一、 凡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可自由兑换的外汇, 均可存入现汇帐户或现钞帐户,存入现钞帐户需按汇转钞 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银 行办理托收,受托后方可存入。 二、 凡从境外携入或个人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均可 存入外币现钞帐户或现汇帐户,存入现汇帐户需按钞转汇 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 第九条 存款期限 个人外汇存款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它经监管机关批准的存款。定期存款按期限分为通知存款、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等档次。 第十条 存款币种 存款的货币有美元、英镑、港币、澳门元、日元、欧元、加拿大元、澳元、新加坡元、欧元、瑞士法郎等。 第十一条 起存金额 外币储蓄存款活期帐户和定期帐户的开户起存金额为人民币一00元的等值外币。 第十二条 帐户开户 一、 存款人开户时,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由银行开立存折、存 单或借记卡。银行应与客户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存款的支 取方式,该方式可为凭密码支取、凭预留印鉴支取或其 它。 二、 根据存款人的意愿,银行可以为其办理定期存款到期自动 转存业务。 三、 如委托他人代办开户,还需同时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和复印件留存。 第十三条 存款计息 一、存款利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个人外币存款利率计付外币利息。 二、存款遇利率调整,活期存款按支取日或结息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定期存款按存入日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活期存款每年一二月二0日结息。 四、定期存款到期续存,按续存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到期未支取又不办理续存手续,过期部分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四条 存款支取 一、存款支取凭借记卡、存折、存单和开户时约定的支取方式办理。 二、无论现汇帐户或现钞帐户,支取外币现钞时,单位货币以下的辅币,按支取日外汇牌价折人民币支取。 三、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存款人如因特殊需要提前支取,可凭有效存款凭证和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按开户时约定的支取方式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取,还需同时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需记录代办人和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号码。 四、现汇存款账户支取现钞,需按汇转钞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 第十五条 个人外汇存款业务应遵循相关监管政策 一、从外汇储蓄帐户中提取现钞,当日累计等值一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二、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 三、 一、 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帐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 三、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帐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即境内个人向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划转,按出境规定要求;境外个人向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划转,按入境规定要求。 四、境内个人外汇现钞帐户与外汇现汇帐户互转不受额度限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收费规定办理。 四、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在办理以下资本项目性质业务时,可通过个人外汇储蓄帐户办理: 一 、境内个人使用外汇,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 二、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中国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境内个人参与的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中国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 户后,可以划入员工本人的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三、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 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 四、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帐户,也可以结汇。 5、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 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陆、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业务,该业务同时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 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漆、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 吧、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办理的其它业务。 五、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六、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 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二、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一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 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七、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 一 、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一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三章 个人外汇结算帐户 第十六条 个人外汇结算帐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帐户。 第十七条 个人外汇结算帐户纳入外汇帐户管理信息系统,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帐户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 人的外汇结算帐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中国企业签定的进口中国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中国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
C. 投资性企业资本金可以外汇资本金到位后投资境内房产吗有相关文件吗
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
国家外汇管理局汇综发[2008]142号
非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外商投资企业营业范围增加房地产开发的,另需提供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42号)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D. 是否在06年后就无新版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是的,最新就是06年版。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我国房地产领域外商投资增长较快,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买房地产也比较活跃。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准入
(一)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二)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批准设立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颁发一年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企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凭上述证照到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商务主管部门换发正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期限一致的《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权和项目转让,以及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等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批。投资者应提交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的保证函,《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变更备案证明,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纳税证明材料。
(五)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的,须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对有不良记录的境外投资者,不允许其在境内进行上述活动。
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六)对投资房地产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境外投资者,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
(七)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该企业的外汇借款结汇。
(八)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九)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当遵守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及规划许可批准的期限和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等经营活动的监管,发现囤积土地和房源、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根据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
(十)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十一)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并持有效证明(境外机构应持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驻境内机构的证明,境外个人应持其来境内工作、学习,经我方批准的证明,下同)到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则办理境外机构和个人的产权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十二)外汇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资金汇入和结汇,符合条件的允许汇入并结汇;相关房产转让所得人民币资金经合规性审核并确认按规定办理纳税等手续后,方允许购汇汇出。
四、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
(十三)各地区、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高度重视当前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可能引发的问题,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各地不得擅自出台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优惠政策,已经出台的要清理整顿并予以纠正。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有关操作细则,加强对各地落实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政策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擅自降低企业注册资本金和项目资本金比例,以及管理不到位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违规跨境交易和汇兑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十四)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建设部、商务部、统计局、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监测系统,完善外资房地产信息网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尽快实现外资房地产统计数据的信息共享。
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
二00六年七月十一日(完)
E. 外国人可以在中国买房吗
详细参照下列最新的规则与限制,根据该外国人的状况即可明确。总体的规定是: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
1、《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 》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现就加强《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的实施监管,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通知如下:
一、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个人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情况外,还应当查验:
1、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
2、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它住房的书面承诺。
三、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机构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情况外,还应当查验:
1、有关部门出具的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2、境外机构所购房屋是实际办公所需的书面承诺。
四、境外机构和个人申请购房结汇,应当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办理。
外汇指定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购房结汇时,应当严格审核境外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于符合规定的,外汇指定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购房结汇手续后,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外汇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即时备案登记。
五、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督促房地产销售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对购房的境外机构、个人做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告知,并做必要风险提示。
六、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并指导监督落实。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换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结汇等方面的信息,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2、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三、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
(十)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十一)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并持有效证明(境外机构应持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驻境内机构的证明,境外个人应持其来境内工作、学习,经我方批准的证明,下同)到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则办理境外机构和个人的产权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十二)外汇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资金汇入和结汇,符合条件的允许汇入并结汇;相关房产转让所得人民币资金经合规性审核并确认按规定办理纳税等手续后,方允许购汇汇出。
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
二00六年七月十一日
F. 跪求《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的英文版!!大家帮帮忙
2006 year on July 24 13:29
[world Hua Caixun] the 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and so on six departments had issued jointly "about Standard Real estate market Foreign capital Admittance And Management Opinion", this "Opinion" in view of the current real estate market new situation, on the model international most country convention, according to the overall plan domestic development and the opening to the outside world principle, further the standard and consummated the foreign capital to enter the real estate market the related policy.
The country information center website on July 24 the news, agreed after the State Council that, the 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the department of commercial affairs, the development changed the member of a revolutionary committee, the People's Bank, the instry and commerce bureau, the foreign exchange department have issued jointly "about Standard Real estate market Foreign capital Admittance And Management Opinion".
various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 municipality people's government; State Council various ministries and commissions, each directly subordinate organ:
Since the 06 year, our country real estate domain foreign merchant investment has grown quickly, beyond the border the organization and personally purchases the real estate in within the boundaries quite to be also active, for the promotion real estate market healthy development, agreed after the State Council, presently gives following comment on the standard real estate market foreign capital admittance and the management:
one, standard foreign investment real estate market access
The (1) beyond the border organization and personally invests the purchase in within the boundaries must to use for oneself the real estate, must pursue follows the commercial existence the principle, according to the foreign investment real estate related stipulation, applies to set up the foreign investment enterprise, authorizes and handles the management scope after the department concerned which the related registration only then defers to approves to be engaged in the related service.
The (2) foreign merchant investment sets up the real estate enterprise, the total investment surpasses 10,000,000 US dollars (including 10,000,000 US dollars), the registered capital does not have to be lower than the total investment 50%. The total investment is lower than 10,000,000 US dollars, registration capital in cash still according to present stipulation execution.
(3) sets up the foreign investment real estate enterprise, has the commerce department responsible for the work and the instry and commerce bank regulatory body authorizes to set up and to go through the registration registration formalities legally, the male page sends a year time "Foreign Investment Enterprise To authorize Certificate" and "Business license", handles the tax affairs to the tax affairs institution to register.
The (4) foreign merchant investment real estate enterprise's stock and the project transfer, as well as beyond the border in the investor merger and acquisition the real estate enterprise, by departments and so on commercial manager strictly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law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the policy stipulated carries on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The investor should submit fulfills "State-owned land Right of use To sell Contract", "Construction Uses To plan Permit", "Construction project Plan Permit" and so on the letter of guarantee, "State-owned land Permit", the construction (real estate) department responsible for the work's change sets up a file the proof, as well as the tax affairs institution writes up correlation tax payment proof material.
The (5) beyond the border investor transfers other way merger and acquisition through the stockholder's rights the within the boundaries real estate enterprise, the purchase joint venture Chinese government stockholder's rights, must place the staff properly, processes the bank debt, and disposable pays by the innate fund transfers the gold completely. To has beyond the border investor who records not good, does not allow it to carry on the above activity in within the boundaries.
two, enhancement foreign merchant investment enterprise property developer management and operation
The (6) pair invests the real estate not to obtain "Foreign Investment Enterprise Authorizes Certificate" and "Business license" beyond the border investor, does not have to carry on the real estate developer and management.
The (7) foreign merchant investment real estate enterprise registration capital in cash pays completely, has not obtained "Deed for the use of state-owned land", or the developmental item capital in cash achieved project total investment 35% within the boundaries, does not have to handle, beyond the border loans, the exchange control department does not give authorizes this enterprise the foreign exchange loan settlement of exchange.
(8) foreign merchant investment real estate enterprise's Chinese and foreign investment all quarters, cannot any form in the contract, the regulation, in the stockholder's rights transfer agreement as well as other documents, work out guarantee any side fixed repayment or in disguised form the fixed repayment provision.
The (9) foreign merchant investment real estate enterprise must observe the real estate relevant law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the policy stipulated that, carries out the land to sell the contract agreement plan permission authorization strictly the deadline and the condition. The department concerned must strengthen to the foreign investment real estate enterprise opens supervising and managing which, the sale and so on moves continuously, discovered stores up the land and the room source, drives up the house price and so on the illegal contrary behavior, must manage according to the country issues the {2006}37 number document and other related stipulation serious investigation.
three, beyond the border the organization and indivial buying homes manages
The (10) beyond the border organization the branch, which sets up in within the boundaries (is engaged in management real estate on behalf of the organization by authorization enterprise exception) and works, the study time in within the boundaries surpasses year beyond the border indivial to be possible to purchase conforms to the actual need to use for oneself, from the commodity apartment which lives, does not have to purchase must uses for oneself, must from to live the commodity apartment. Has not set up the branch, representative in within the boundaries the organization beyond the border organization and works, study time year beyond the border indivial in within the boundaries, does not have to purchase the commodity apartment. The Hong-Kong, Macao and Taiwan area inhabitant and the overseas Chinese because of the life need, may limit purchases certain area in within the boundaries from to live the commodity apartment.
(十一)符合规定图行天下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并持有效证明(境外机构应持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住境内机构的证明,境外个人应持其来境外内工作、学习,经我方批准的证明,下同)到土地和房地产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则办理境外机构和个人的产权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十二)外汇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资金汇入和结汇,符合条件的允许汇入并结汇;相关房地产转让所得人民币资金经合规性审核并确认性规定办理纳税等手续后,方允许购汇出。
四、进一步规划和落实监管责任
(十三)各地区,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际负起责任,高度重视当前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可能引发的问题,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各地不得擅自出台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优惠政策,已经出台的需要清理整理并予以纠正。建设部、商业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部、银监会、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有关操作细节,加强对各地落实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政策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擅自降低企业注册资本金和项目资本金比例。积极管理不到位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同时要进一步加分大对房地产违规跨境交易和汇兑法违规行为图行天下的查处力度。
(十四)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建设部、商务部、统计局、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监测系统,完善外资房地产信息网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尽快实现外资房地产统计数据的信息共享。
还有一点没翻译
G. 国土资源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
关于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汇总(2015版)
收编日期截止至2015年5月1日
一、综合类
法条名称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版)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修订)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修订)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94年修订)
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修正)
1.1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
1.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
1.14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1.15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1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
1.17划拨用地目录
1.18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土地权属登记
法条名称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修订)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修订)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
2.4土地登记规则(1989年修正)
2.5土地登记规则(1995年版)
2.6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版)
2.7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2010修订)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9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
2.10土地登记办法
2.11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修订)
2.12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2.13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2.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土地登记在两个土地证上应如何确认权属的复函
三、土地征收
法条名称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87年版)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98年版)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
3.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6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3.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用土地、落实私房政策等具体行政行为相互矛盾而引起的房屋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处理的复函
3.10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
3.1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3.12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3.13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修正)
四、土地储备
法条名称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2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4.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4.4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
4.5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4.6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4.7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4.8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
法条名称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5.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5.5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5.6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5.7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5.8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
5.9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5.10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
5.11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5.1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5.1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
5.14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5.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5.16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5.17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5.18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5.19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5.20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修订)
5.2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修订)
5.2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5.23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5.24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5.25监察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法条名称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6.2建设部关于对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请求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条文释义的请示》的复函
6.3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通知
6.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98年修正)
6.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修订)
6.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6.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6.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涉外法律相关
法条名称
7.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90年版)
7.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修订)
7.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修订)
7.4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7.5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7.6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06年修订)
7.7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修订)
7.8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7.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收购境内土地使用权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
7.10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
7.11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7.12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7.1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八、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
8.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8.1.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8.1.2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
8.1.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
8.1.4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8.1.5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几个问题的答复
8.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8.2.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8.2.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8.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8.2.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8.3城中村改造
8.3.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版)
8.3.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版)
8.3.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8.3.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拆迁强制执行的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8.3.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
8.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8.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8.4农村宅基地
8.4.1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版)
8.4.2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2010修订)
8.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8.4.4国务院关于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通知
8.4.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
H. 外籍人士购买上海二手房
有点麻烦了,粘贴了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进一步的落实及深入,上海这座国际性大都市也越来越受到境外投资人士青昧和关注,房产投资置业方面也随之逐年升温。本房地产律师团队结合长期外资房产法律实务经验及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境外人士在境内购买住房的规定及限制予以诠释是下:
行文依据:
1,六部委2006年7月1日【建住房【2006】171号】文件,即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2,《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章 外资企业在境内购房
由于该《意见》没有对外资企业的办公用房加以明确限制。大量外资企业可通过在中国建自用工业用房、企业员工公寓等名义,将自行购置的持有型物业,如写字楼、酒店等大量用于出租。
第一章 境外人士购买个人居住用房
根据该《意见》和《通知》的精神,国家限制外资对于国内商品房市场的进入,限制境外人士购买国内商品房。该《意见》出台后,很多在国外的外籍人士以及目前在国内的外籍人士不是很了解,只是模糊地听说现在由于中国政府的限制,不好再从中国境内购买房子了。那么,事实上是怎样的呢?境外人士(包含港澳台人士)如何理解我国乃至上海的政策,如何在上海购房呢?
这里只讨论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人士)作为自然人为购买主体的情况,至于外国投资机构、公司如何在中国境内购买房产,因操作更为复杂,作者将另外行文分析。我们这里的“境外人士”是指:境外人士购买商品房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的境外人士是指:
(一)外国自然人;
(二)华侨,包括居住在境外持有中国护照无国内身份证明者;
(三)港、澳、台居民;
(四)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如何判断自己是否能在中国境内购买商品房?
1、如果您是中国境外的外籍人士(非港澳台人士),根据目前中国的最新政策,您不能直接购买中国境内的商品房。当然,您可以间接在国内购房,如何操作,以及购买后的利敝,我们稍后再述。
2、如果您是在中国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外籍人士,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但是,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您只能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就上海来看,境外人士购买第二套住房已经在上海一些区县停办。比如,浦东2006年10月13日停办、静安区、宝山区也在本周未停止办理境外人士的第二套住房的产权过户手续。
3、如果您是外籍人士(非港澳台人士),不论您是不是已经在上海居住满一年,甚至您居住了十年,您不能在中国境内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对于何谓“非自用、非自住”的定义及如何定义,目前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还不明确。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您在中国境内购买非符合规定的居住用房,恐怕相关房地产交易机构不会给您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4、如果您是港澳台人士或华侨,而非纯正的外籍人士,根据目前中国的规定,如果您因生活需要,可在中国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从目前实践操作来看,以一套为限。至于什么是“因生活需要”,目前中国的规定也不太明确。
从以上规定来看,很多外国朋友认为自己已不能在中国买商品房,是一种误解。虽然目前中国政府有一些限制,但只要符合标准,或者有操作的方式,在中国购买商品房还是可行并且是有保障的。
二、 如果您不符合购买商品房的条件、又想在中国境内购房怎么办?
如果您是没有在中国居住或在中国居住不满一年的外籍人士,您又想在中国境内购买住房,直接购买商品房恐怕难以操作。但是,您可以购买二手房。因为目前六部委的规定并没有规定境外人士不能购买二手房。可能,您还对“商品房”和“二手房”的概念还不清楚,那么,这里我来给您解释一下。
商品房是指由专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征地、开发,并取得销售许可后在市场上公开销售的新建住宅。如果您还不明白,就可以理解为直接从开发商手中买的房子,叫商品房。
“二手房”是相对开发商开发销售的商品房而言,它是房地产产权交易二级市场的俗称。凡产权明晰、经过一手买卖之后再行上市的房屋均可称之为二手房。如果您还不明白,就可以直接理解为从上家是取得产权证的自然人手里买的房子是二手房即可。
由于目前上海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早先存在大量的投机和投资行为,导致上海中、高档二手房市场非常活跃,您完全可以通过中介或我们律师事务所购买您看中的商品房同小区或邻近的二手房。您一定要明白,目前政策限制的是“商品房”,而不是“二手房”。但是,同样,二手房您要直接购买,从实践操作上来看,也只能买一套。
三、 如果您想在中国境内购买多套房产,目前可行吗?
由于目前中国的政策对于境外人士在境内购买房产采用实名制,因此,您若通过直接购买的方法购买第二套房产基本不可能。但是,这不表明您无法在中国境内购买第二套甚至更多的住房,只是您要采用间接、灵活的方式购买。外资通过中介公司“过桥”变相收购物业的做法正在市场上悄悄流行,目前,还有外资助力境内房企打包资产海外上市(REITs)的做法。以上二种做法都是财团的操作方式,但其操作流程的实质,作为自然的您可以借鉴。比如,有的外籍人士通过鉴定“委托收购协议”的方式,以自由契约的形式,委托有购买资格的自然人代为购买,再通过抵押、担保、委托第三人(如律师事务所)进行资产代管的方式操作,都可以达到实际控制和拥有中国境内房产的目的。有些外籍人士担心这样的操作只能取得合同上的请求权,而不能取得物权,担心受托人处置不动产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对于这些担心,律师的解决方案一般都是通过设置一些法律救济和保障措施最大程度的避免。但再完美的保障方案都不如直接赋予境外人士以物权上的保障,因此,对于不同需求的境外人士,量身制订不同的法律方案,往往是房产律师处理此类法律事务的通行做法。
I. 境外公司在华购房有何限制,需要什么手续及文件
昨天,记者从商务部网站获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等六部委近日下发《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称,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对《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中有关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和境外机构、个人购房的部分政策进行调整。
根据通知,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执行;取消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办理境内贷款、境外贷款、外汇借款结汇必须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对于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城市,境外个人购房应当符合当地政策规定。
据记者了解,2010年11月4日住建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规定,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
>>解读
一线城市中高端房产有利好
此次出台的新政策,在业内人士看来,是对之前政策的调整。“由于此前外资进入后使得部分城市房价出现大的反弹,进而最后政策把此类资金归咎为楼市不稳定的因素,在限购政策出台的时候,也排挤了此类购房需求。但随着目前限购政策的取消,此类限外令的政策开始变得不合时宜,加上此前国务院在相关会议上已经释放了鼓励外国人购房的信号,所以此次出台限外令并不意外。”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告诉记者。
另外,严跃进认为,国家此次政策出台也有提振经济、防范资本外逃的考虑。通过此类政策的释放,能够释放中国欢迎外来资本投资中国的信号,这个信号的意义甚至强于购房层面的意义。
对于楼市的影响,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表示,从新政策条文看,部分放宽了限外政策,从政策角度看,虽然实际影响有限,但对于购房者的信心有所影响。另外对于一二线城市来说,特别是中高端物业将有直接的利好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