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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外汇付款

发布时间:2021-04-16 05:59:16

⑴ 外资公司注册用的是美金,对国外的公司支付美金,付一笔就要跑一次外汇管理局审批一次吗,网上办理行吗

⑵ 外商独资外贸公司能直接收汇吗

不对的,外贸公司可以直接收汇的,当然这个前提是有实际的贸易行为发生,不能无缘无故的就收到一笔外汇,要跟实际的贸易相匹配,例如你们出口10万美元货物,然后收到10万美元的外汇,这个完全是正常的业务,没有问题的。

⑶ 公司如何向境外付款

你这样做不可以。
外管局对外汇的收支管理非常严格。如果没有实际货物的进出口(报关单或装箱单等),根本无法处理

⑷ 外资企业进口货物后凭什么到银行付汇给国外客户

1.贸易进口以信用证结算如何办理付汇

进口单位凭进口合同、信用证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证、进口付汇备案表(或有)、进口许可证或登记表,进口证明(或有)以及委托代理协议(或有)到银行直接办理付汇手续。法规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关于进一步调整进出口核销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65号。

2.贸易进口以托收结算如何办理付汇

进口单位凭进口合同、付款通知单(D/A、D/P单)、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许可证、登记表及进口证明(或有)、进口付汇备案表(或有)以及委托代理协议(或有)到银行直接办理付汇手续。法规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关于进一步调整进出口核销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65号。

3.进口以预付货款结算如何办理付汇

进口单位办理预付货款项下购付汇时,凭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及形式发票等相关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法规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

4.贸易进口以货到付款结算如何办理付汇

进口单位凭进口合同、发票、正本进口报关单、提单、进口付汇核销单、许可证、登记表及进口证明(或有),各种不同贸易方式及运输方式对应的凭证单据、进口付汇备案表(或有)以及委托代理协议(或有)到银行直接办理。法规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97号;
《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5.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如何办理付汇

进口单位凭有关经贸主管部门的核准业务书面批件、购货合同、售货合同、形式发票、买方开具的信用证或经国内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开具的付款保函、开证申请书以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付汇时)到银行直接办理付汇手续。法规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4号。

6.保税区贸易进口如何办理付汇

保税区进口单位进口货物,向境外支付货款凭《登记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或海关货物进境备案清单以及结汇、售汇及收付汇管理规定的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付汇手续。法规依据:
《关于发布<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2)74号)
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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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8-3-20 16:01:34 浏览次数: 227

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
(一) 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
1、概念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2、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
(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
(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6)外汇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

(二)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
(1) 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
(2) 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
(3) 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
(4) 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
(5) 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
(6) 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7) 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
(8) 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
(9) 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
(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11)"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付汇、开证业务;
(12)经外汇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付汇业务。

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办理。

2、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证:
(1) 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
(2) 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3) 开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
(4) 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5) 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 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用证展期,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IC卡);
(7) 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8) 预付款保函(如备案原因不为"90天以上到货"、超过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9) 进口付汇备案表;
(10)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企业在办理进口付汇备案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备案情况对应提供上述单据,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备案手续:
(1) 企业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单据交外汇局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 初审无误,审核人员将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3) 业务人员应于企业备案当日(或次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通过初审的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审批结果退审核人员;对于审批未通过的备案,审核人员须及时向企业讲明原因。
(4) 审批通过后,由审核人员通知企业(或由企业主动查询)备案结果,并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的备案表及所附单证退还企业;同时,将备案表第四联及有关单证复印件一并留存、输机;

⑸ 中国境内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用外币结算

与境外企业做生意,可以外币结算;与境内注册的外国企业做生意,外币结算必须经当地外管部门核准。
管理规定:
一、凡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产品的,须向企业所在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其产品:
1.企业生产的产品属国家计划内需要进口的商品;
2.企业向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其产品;
3.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内生产企业需要用外汇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配件。
三、企业申请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其产品时,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文件:
1.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产品的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写明理由、产品名称、数量、金额、期限等内容;
2.在我国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如期缴足资本的验资证明;
3.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四、外汇管理部门按年度审批企业的申请,应对企业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其产品的金额、数量、品名、期限作出规定,并核定企业以外币计价销售产品的年度数额。
五、凡属需在异地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产品的,收取外币的企业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抄送各有关分局,并报总局备案。
六、凡经批准以外币计价结算的产品,其价格一般应参考同类出口商品的离岸价或同类进口商品的到岸价,同质同价,优质优价。

⑹ 外资企业是否可以以美元的形式支付外籍员工工资

可以。不过由于中国实行外汇管制,所以你们要先到当地的外汇管理局进行审批,得到审批之后,就可以用美元来发放工资了。

⑺ 我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最近又来了一批投资款500万,银行要求提供合同才能结汇,哪有那么大的付款合同啊

【资本金结汇,要按以下规定办理:】

资本金结汇是必须专款专用,具体见汇综发[2008]142号《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如结汇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2.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或个人签发,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
3.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贷款,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5.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格式见附件2)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6.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第3、5项文件,其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资本金结汇原则:一是资金已验资,二是实用实结,不允许提前结汇。

5万美元以下的备用金(如发工资、办公费用等)结汇可以将结汇后的人民币存到企业自己人民币账户上。

超过5万美元的需要提供用途证明(如买地、原材料、设备、办公用品的合同以及发票)才能结汇,而且结汇后的人民币要支付到交易对方账户,即使先存到企业自己人民币账户,也必须在2日内付出去。

而且,这个钱的用途要符合你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你公司属于制造业,你结汇的钱不能用于炒股、开发房地产。

⑻ 外资企业支付外汇时向银行提供哪些资料

以前银行提供企业填写:1.境内或境外汇款申请书 2.贸易外汇付款核销单
企业提供原始资料:1.合同 2.发票 3.进口付汇关单

还有给物流园保税区的企业货款时银行还要仓储协议
完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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