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重组方式有哪些 股票回购有几种基本方式
公司上市的途径
1、首发股票上市(IPO上市)
首发上市(IPO上市)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向证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证券管理部门经过审查,符合发行条件,同意公司通过发行一定数量的社会公众股的方式直接在证券市场上市。
为抑制房地产开发过热,去除经济泡沫成分,我国1995年开始禁止房地产业公司IPO上市。经历多年的调整,房地产市场面临新的发展良机,2001年始,随着天鸿宝业的上市,国家开始解禁,资本市场在时隔八年后重新对房地产企业开放。2001年至今,中国房地产行业共有天鸿宝业、金地集团、天房发展、栖霞建设四家公司通过了证监会的发行申请进行IPO上市。
2、 买壳上市
买壳上市是指在证券市场上通过买入一个已经合法上市的公司(壳公司)的控股比例的股份,掌握该公司的控股权后,通过资产的重组,把自己公司的资产与业务注入壳公司,这样,无须经过上市发行新股的申请就直接取得上市的资格。
3、IPO上市与首发上市的比较
在我国,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通过IPO申请达致上市目标的。首先,《公司法》对企业的IPO申请上市有比较苛刻的条件限制;其次,有关管理部门对民营企业IPO申请的审查相当严格;尤其对房地产企业上市申请的审查更是审慎有加。2001年恢复房地产企业IPO上市至今,中国股市IPO的公司接近180家,房地产行业IPO公司却仅仅只有四家,而且清一色是由国有股份控股,就说明了这一问题。因此,预计民营企业进行IPO申请上市的路途将会是比较坎坷、艰辛的。尤其是2003年9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通知提高IPO首发上市公司的门槛,明确要求除国有企业及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外,必须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满三年方可申请IPO,等等 ,这就基本上堵死了民营企业通过IPO申请上市,较快进入资本市场的的途径。
相比之下,买壳上市的优势在于:不因出身是“民企”而受法规歧视;避开IPO对产业政策的苛刻要求;不用考虑IPO上市对经营历史、股本结构、资产负债结构、赢利能力、重大资产(债务)重组、控股权和管理层的稳定性、公司治理结构等诸多方面的特殊要求;只要企业从事的是合法业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符合《公司法》关于对外投资的比例限制,就可以买别人的壳去上市。
买壳上市具有上市时间快,节约时间成本的优点,因为无须排队等待审批,买完壳通过重组整合业务即可完成上市计划,对比之下,完整的一个IPO上市计划预计最快也要耗3-5年。
买壳上市后,通过对资产与业务的重组可以改善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保持良好的融资渠道,可以向社会公众筹集发展资金,通过向持控股地位的我集团公司购买优质资产,既可以使上市公司获得良好的经营项目,进一步提高经营业绩,维持再融资的可能,又可以使民营企业获得宝贵的发展资金,积极开拓市场,迅速发展壮大自身实力。同时,由于经营业绩的提高也可以提升公司的市场形象,尤其是有促使股价高于每股净资产,获得“溢价”收入,并在合适的时机卖出股票兑现其“溢价”增值部分,实现投资的保值增值。
4、香港与内地证券市场的比较
买壳可以选择在国内买,也可以选择在香港买。上市地点的选择很重要,其中,对股票流通性的考虑是极其重要的因素。由于历史原因,内地的深圳、上海两个交易所,其上市的1400多只股票中,除了方正科技、兴业房产、飞乐音响、爱使股份、申华控股等5只股票是全流通的外,其余上市公司的股票都有相当部分暂时不能流通,而且大多数都是不流通股占控股地位,要买壳就不得不买入暂时无法流通的股份。而对市场而言,“任何的买入都是为了卖出”,对民营企业的长期经营策略而言,将来选择合适的时机将持有的上市股份退出也是目前必须考虑的问题,鉴此,股份流通性差、退出机制先天不足的国内股票市场对比于香港证券市场略显不足。
相反,在香港联交所买壳上市后,由于其股份是全流通的,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相当完善,从而也为前述的股价“溢价”收入的兑现提高了良好的保障,单从流通性考虑,在香港市场买壳比较符合民营企业将来退出的需要。
2. 中国市场回购股票例子
中国资本市场早期已发生过的几起股份回购案例
1,最早的股份回购案例----豫园股份案例
中国最早的股份回购案例当属1992年小豫园并入大豫园的合并回购.有人认为这可以看作中国股市第一例为了合并而实施股份回购的成功个案.大豫园作为小豫园的大股东,把小豫园所有股票(包括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悉数回购并注销,采取的是协议回购方式.程序上经股东大会批准,合并后新公司再发新股,并承诺小豫园股东有优先认股权.因限于当时的外部环境,这一合并回购谈不上什么商业色彩,政府行为起了重要作用.
2,回购后再增发的第一起案例----陆家嘴案例
1994年9月陆家嘴以公司土地尚未完全投入开发\国家股的部分资本仍然虚置\并且股权结构不合理为由决定采用协议回购方式实施减资计划,即以每股2元的价格回购国家股2亿股,随后又增发B股(流通股),使社会公众股占总股本的比例达到了"15%"的要求.此案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减资回购从而规范股权结构并不是最终目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国家股减资回购,再增发一定数量的流通股(B股),即回购不是为了减资,而是为了进一步增资扩股.在这个意义上说,股份回购成为一种策略性的资本运营手段.
3,郑州百文案例
1996年一位个人投资者曾持有7.43%的郑州百文股票,大大超过当时《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的关于个人持股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千分之五比例的规定.按照当时的处理规定应由公司购回这部分超出比例的股票.但即使是按买入价格或市场价格中的较低价格,回购这部分股票所支付的巨资亦会对郑州百文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后来这一部分股票事实上是通过二级市场强制性抛出的.
4,湖北兴化案例
湖北兴化是1989年成立的股份制试点企业,1996年1月作为历史遗留问题股上市.然而,在上市前的数年时间里,该公司曾相继购回要求退股的四百余名职工的44万股本公司股票,然后又于1996年通过第三方将这部分回购来的股票以市价转让,获利2000多万元.由于湖北兴化的这一行为违反了前述国家有关规定,因此被证监会处罚没收回购股票所得.
5,云天化案例
1999年4月,云天化公司董事会宣布将以不低于该公司1998年末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至少要出资4.02亿元),向大股东云天化集团回购其持有的2亿股国有法人股,占云天化总股本的35.2%.公司董事会于2000年9月21日公告,公司将于2000年11月4日之前,以自有资金,完成对第一大股东云天化集团公司2亿股国有法人股的协议回购,回购价以经确认的每股净资产2.83元为准,回购金额56600万元.此次回购部分占公司总股本的35.20%.回购股份被注销以后,云天化总股本为36818.18万股,其中国有法人股占72.84%,社会公众股占27.16%.
对云天化集团来说,此次以每股2.83元的价格转让2亿股,与发起设立时每股1.01元的净资产比较,在3年中增值180.19%,年投资收益率为60.06%,如再考虑到历年分红,投资收益率更是高达72.27%,实现了国有资产的大幅增值.回购完成后,集团公司在股份公司中仍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同时,获得的5.66亿元现金,又可以投入其它项目.对云天化来说,公司的主业市场极度疲软,此次回购不失为一条迅速提高公司业绩的捷径;从目前的财务状况看,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仅为10.85%,明显偏低,公司的流动资产总额为7.90亿元,其中货币资金高达5.24亿元,这也说明公司资产流动性好,有足够的能力进行股份回购.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有利于公司在证券市场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充分,有效地利用各种资源,为公司的健康,规范发展奠定基础.此次回购,公司的中报每股收益可以提高到0.285元,净资产收益率可以提高到10.08%,公司股票的"含金量"将大大提高,这也为广大股东获得丰厚的投资回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6, 沪昌特钢案例
1999年11月28日,公司董事会通过以资产回购国有法人股议案:以公司11394万元不适资产向控股大股东上海五钢(集团)有限公司回购部分国有法人股并注销股本,总股本将缩小.回购价格以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确定.该案例虽然到目前为止尚未实施,但其重要意义在于是中国股市第一次提出以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具有重要的创新意义,对改善上市公司资产结构具有明显积极作用
。
6.丽珠集团于 1993 年10 月28 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经营范围
以医药为主,兼营化工、食品、房地产、旅业、信息等。公司是1992 年成立的股
份公司,主要生产和经营医药产品等,现生产的主要产品有丽珠得乐、丽珠肠乐、
丽珠康泰必妥等。1993 年成为医药行业首家、也是迄今为止唯一一家A 股和B
股股票均挂牌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公司现已发展成为以药物制剂为主体,生物
工程、抗生素及第三产业多元化经营的医药综合型股份制企业集团。2008 年6
月初, 沉寂已久的B 股市场被丽珠B 的一则公告激起波澜, 丽珠集团宣称, 其B
股价格被严重低估, 影响企业形象, 为了提振股价, 该公司拟以总额不超过1.6
亿港元回购部分B 股, 回购价格不超过16 港元/股, 约1000 万股。回购股份分
别约占公司已发行B 股股份和总股本的8.18%和3.27%。丽珠B 股2008 年6 月
19 日收盘时价仅11.7 港元,16 港元的回购价加比溢价达36.7%。在集团6 月20
日的股东大会上,回购案获得了99.72%的高票通过,丽珠集团成为了中国市场
首个实施B 股回购的公司。
3. 在计算股票回购支出时,需要减去已发行优先股净数量的价值(赎回价值)减损,是什么意思呢
回购只有安市场价
要是ST退市的话有个非交易日进行批量回购,其实那个时候就不值钱了,
所以很少有人去交易
4. 请问什么是增值回购股在大智慧中又如何寻找这种股票
看不到的,回购是指公司在二级市场买回本公司的股票。一般多见于国有资产,因为考虑到国资保值增值的问题。比如中国神话内部规定是:2倍市净率以下适当回购公司股票。又比如四川长虹最近权证行权后,股价大跌,公司也在回购。当然他圈的钱更多就是了。
5. 股票回购的动机是什么此举会对上市公司造成哪些方面的影响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必须是公司员工,具体对象由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其中,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正式颁布的《办法》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不应包括独立董事),但是有污点记录的人员不能成为激励对象,以督促高管人员勤勉尽责。结合前一条规定,我们发现凡违法违规的公司和个人都得不到股权激励机制的照顾,这说明股权激励机制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是要促优汰劣,从微观的角度来讲,对公司高管个人或群体实施股权激励,是使其全心全意把心思放在生产经营上,使得公司经营业绩得到实实在在的提高。每个上市公司质量得到提高,自然股市的整体质量也就得到提高。
在股票来源方面,《办法》明确了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以及采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等三个来源。一直以来,股票来源是困扰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最大问题,随着新《公司法》的修订,在资本制度、回购公司股票等方面进行了突破,最终使得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法律障碍得以消除。这几个来源简单明了,既利于管理层监管又利于股民们监督,不给动歪脑筋的人以空子可钻。
在股票数量方面,参考了国际上的一些通行做法,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其中个人获授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超过1%的需要获得股东大会特别批准。从这里可以看出,管理层的意思还是着眼于激励,但具体公司规模大小的不同,可能还是会造成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国有大盘股,即使10%那也将是一个天文数字,而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来说,10%还很可能不够分。
在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方面,明确了股权激励不是无条件实施的,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此外,《办法》还针对股权激励计划中应该包括的事项和内容做出了较为详细规定或说明,此举给上市公司就如何进行股权激励计划信息披露提供了规范。
2、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一般以业绩或时间为条件,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只有在激励对象达到业绩目标或服务达到一定期限时才能出售。《办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条件作了强制性的规定。对于其他激励对象,激励是否与业绩挂钩由上市公司自行安排。
在时间方面,《办法》也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获授的股票规定了禁售期,要求在本届任职期内和离职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转让,以鼓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长期持股,将个人收益与公司业绩挂钩,克服任职期内的短期行为。对其他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禁售期由上市公司自行规定。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发达国家证券市场通常采用的一种股权激励方式,由于具有“公司请客,市场买单”的优点,一直受到上市公司特别是人力资本密集、股价增长潜力比较大的公司的青睐。《办法》在制订过程中参考了国际上有关股票期权激励的一些通行做法:
股票期权的授出可以考虑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为了避免激励对象有短期套现行为,《办法》要求权利授予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应保证至少1年的等待期,并且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按比例行权。
对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以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的平均市价与公布前一日的市价孰高原则确定,不应低于其高者,以避免股价操纵。
考虑到激励对象,尤其是高管人员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易出现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行为,《办法》以定期报告的公布和重大事件的披露为时点,设立了授予和行权窗口期,激励对象只有在窗口期内才能被授予股票期权或者是行权。
4、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为薪酬委员会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最后由股东大会批准。为了让中小股东尽可能参加表决,独立董事应当向所有股东征集投票权。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并且在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以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顾问和市场监督作用。
在股东大会批准之后,还需向证监会报备,无异议后方可实施。具体实施时,上市公司还应当为激励对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或指定由证券交易所监控的专用账户,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其行权申请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此外,为了增加透明度,保障广大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办法》规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仅要求上市公司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后及时披露,还要求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5、监管和处罚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办法》制订了严格的监管和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权益返还、没收违法所得、市场禁入等;情节严重的,还将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还需进一步解决的难点问题
可以预见,随着《办法》的出台以及股权分置改革的深入,必将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会存在着许多障碍和难点问题:
首先是经营业绩如何评价。在《办法》中规定了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因此,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应当如何建立,具体又怎样计算,怎样与期权激励挂钩,有待进一步完善。现行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评价大多以职务和岗位来考核。由于我国至今还没有完全形成经理人员市场化的选择环境,经理职务不能完整、准确地反映其贡献的大小和能力的高低;同时,业绩考核体系也不规范,尤其是对公司的管理部门的业绩评价更难得出一个比较公正的结论。因此,业绩评价成为整个期权计划中难度最大、分歧最多的部分。此外,对于其他激励人员而言,其激励条件就更为模糊,可能会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其次是期权或获授股票的流动性问题。经营者任期届满,或因经营不善被辞退,或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企业,那么经营者在企业的股份如何兑现,是由继任者购买,还是由离去的经营者继续持股享受分红?即使由后继的经营者购买,能否按原价购买,退出的期股价格如何评估等等,都应有原则性的规定。
再次是还缺少法律层面的保障。无论是《公司法》或是《证券法》,对于股权激励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保障。在《公司法》中,只是提到了高管人员的报酬事项,并且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而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报酬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即可决定。这与股权激励的审批程序并非完全一致。
此外是缺少财务、税收等制度上的配套。比如,激励对象持股所获红利以及增值收益等是否能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是作一次性收入缴纳,还是按月摊薄缴纳,这也是必须解决的问题。又比如,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激励如何进行财务上的处理,也需要财政部、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协调,制订相应的会计处理准则。即使在美国这样股权激励较为成熟的国家,其对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也进行了长时间的争论。
最后,社会观念对此仍有不同的看法。许多已实施MBO,或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其中长期表现仍然欠佳。最典型的非TCL集团莫属,其股价从上市后最高的8.52元,一路跌至现在最低的1.72元。让人对股权激励是否会成为只是高管个人财富增长的一种工具产生了怀疑。
利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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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直接移交和股权回购在税收上的区别
资产收购与直接股权收购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交易活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59号《通知》)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企业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精神,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实施控制的交易(由于股权收购包括直接面对账面的收购和通过第三方股权投资者间接收购两部分,为与资产收购的对象范围相同,便于对资产收购与直接股权投资的政策理解,本文对股权收购部分只指直接面对账面的收购部分,故称之为直接股权收购,但为便于叙述以下亦将其称之为资产收购),根据财税[2009]59号《通知》和《企业重组管理办法》规定,资产收购与直接股权收购两者的交易对象、交易方式相同,但税务处理有所不同,笔者结合实际归纳如下,供参考:
一、相同点
1、支付对价的方式相同。不论是资产收购还是直接股权收购,收购企业支付对价都采取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者两者相结合三种方式。
2、交易中对资产、股权计税基础的确定原则相同。不论是资产收购还是股权收购,财税[2009]59号《通知》和《企业重组管理办法》都给出了一般和特殊两种处理方法:在适用于一般性处理的情况下,企业收购资产、股权相关交易均要求按以下原则进行:
(1)被收购方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资产或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在适用于特殊性处理的情况下,交易各方对交易中股权支付部分均可以按照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但如果选择按公允价值确定或者全部或部分选择除股权以外的其他非货币资产支付则必须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其中: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例】A企业用500万元的资产购买B企业的全部资产500万元(均为公允价值、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中:在A企业支付的对价资产中用股权支付450万元,初始计税价格420万元,占全部交易支付额的90%,用自己生产的产品支付50万元,销售成本价30万元。在购买的B企业资产中固定资产200万元,折余价值150万元;股权投资30万元,账面价值26万元;原材料170万元,账面价值140万元;库存产成品100万元,成本价70万元。则:
A企业用产品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500-450)×(50÷500)=5万元
B企业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500-386)×(50÷500)=11.4万元
3、适用特殊性处理要求的条件相同。企业收购资产、股权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对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均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收购资产或股权的比例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资产或股权的75%。
(3)自资产或股权收购之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收购资产或股权交易对价中发生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在资产或股权收购过程中取得股权支付的被收购企业原持有20%以上股权的股东自收购之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6)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资产和股权收购交易,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②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③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4、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相同。企业不论是发生资产收购还是股权收购业务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当事方的资产、股权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
(2)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资产、股权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3)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股权收购所体现的资产公允价值评估报告。
(4)涉及各方股权计税基础的有效凭证。
(5)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证明。
此外,如果企业发生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业务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均应针对特殊性处理报送以下资料:
(1)当事各方在交易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包括资产收购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否则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同时,针对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第⑶项和第⑸项条件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证明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有关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未发生改变。如果当事方的其中一方在规定时间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收购业务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当事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30天内书面通知其他所有当事方,主导方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有关变化通知其主管税务机关。并且在情况发生变化后60日内,按照一般性处理的规定调整收购业务的税务处理。原交易各方应各自按原交易完成时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算收购业务的收益或损失,调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应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并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2)报送以下资料说明发生资产、股权收购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①收购活动的交易方式。即收购活动采取的具体形式、交易背景、交易时间、在交易之前和之后的运作方式和有关的商业常规。
②收购交易的形式及实质。即形式上交易所产生的法律权利和责任,也是该项交易的法律后果。另外,交易实际上或商业上产生的最终结果。
③收购活动给交易各方税务状况带来的可能变化。
④收购活动各方从交易中获得的财务状况变化。
⑤收购活动是否给交易各方带来了在市场原则下不会产生的异常经济利益或潜在义务。
⑥非居民企业参与收购活动的情况。
(3)对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资产和股权收购交易适用特殊税务处理的,对符合上述补充条件中的前两条件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要求准备和提供资料;对符合第三个条件的居民企业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①当事方的有关收购情况说明,申请文件中应说明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
②双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③双方控股情况说明。
④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或股权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分别列示涉及的各单项被转让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
⑤证明收购业务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或资产转让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⑤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不同点
1、获得的权利不同。
资产收购获得是对企业全部资产的实质性经营权,即资产收购交易完成后,收购企业对向被收购企业已收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存货等可直接或派人组织实施生产经营活动,并对所经营的资产享有绝对的处置权;而股权收购购买的是对被收购企业资产的拥有或控制权,收购企业不直接参与被收购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其财产也没有直接的处置权。
2、承担风险的方式不同。
资产收购完成后收购企业直接组织或参与被收购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承担和处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活动,如采购风险、销售风险、资产储备风险、运输风险、决策风险、投资风险、纳税风险等等。股权收购只承担投资收益风险,在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上也远远不如实施资产收购的企业。
3、在利益分配中所处的地位不同。
资产收购完成后收购企业是被收购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同时也是被收购企业经营成果的直接分配者,而股权收购完成后,收购企业不直接参与管理,除持股比例达到一定比例并出任董事长外,一般均是被动地接受经营成果的分配。
4、会计核算运用的科目不同。
对于资产收购不论是采取股权支付、还是非股权支付或者采用两者相结合的支付方式,对收购的资产都应按资产收购清单中的交易资产名称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原材料、库存商品、银行存款、现金、以及应收应付款项、长期股权投资,等等。而股权收购不论是采取股权支付、还是非股权支付或者采用两者相结合的支付方式,对收购的股权一律通过“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
例如:假如上例涉及到的固定资产为不动产,也不考虑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问题,涉及的产成品和原材料的公允价值均为含税价格,则A企业资产收购的会计分录为:
对收购的资产:
借:固定资产 200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 30万元
原材料 170万元
库存商品 10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 420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 42.74万元
营业外收入 3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26万元
结转用产品支付的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万元
贷:库存商品 30万元
B企业清算的相关会计分录为:
对换回的资产:
借:长期股权投资 450万元
库存商品 50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 26万元
营业外收入 4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 85.47万元
其他业务收入 145.3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23万元
结转转让资产的成本: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万元
累计折旧 50万
主营业务成本 70万元
其他业务支出 140万元
贷:固定资产 200万元
库存商品 70万元
原材料 140万元
结转“固定资产清理”账户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50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不论是资产收购还是股权收购,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其内容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一部分,在会计核算上必须按照实际结算价格核算,然后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再将其享受的税收优惠从总的计税所得额中剔除,如上例A企业应剔除的计税所得额为30+42.74-30-5=37.74万元;B企业应剔除的计税所得额为200+4+85.47+145.3-150-70-140-11.4=63.37万元。
8. 怎么看待公司回购股份为什么要回购
很多投资者根本不懂得股份回购跟增持的区别,回购股份对于上市公司意义是什么,上市公司为什么要回购股份等,投资者只是认为回购股份和增持股份就是上市公司自己买入公司股份,但存在本质上市的区别,下面我们就来重点分析如何看待公司回购股份,回购对于公司的意义是什么。
第二,回购用途,如果回购后用于股权激励并无实质性的意义,具体参考回购数量,如果回购后用于注销具备实质性的意义,可以作为重点关注对象。所以在看待回购公司股份的事件时候,重点是参考上市公司原因花费多少资金回购,所花费资金越多代表越看好后期的发展,再次在去分析回购后的用途。但有时候上市公司回购公司股份存在其他用途,下面我们重点来分析回购的意义。回购的股份的意义通过最表面的现象分析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最重要意义是看好公司后期的发展,但实际上还存在其他深层次的意义,下面我们一一分析:
第一,公司股价被严重低估当公司股价由于受到市场和其他因素影响后导致股价长期下跌后被严重低估,上市公司对于自己公司业绩和后期发展较为清楚,选择在低位买入公司股份,从而间接让自己公司本身持有的股份完成增值。
第二,稳定股价当上市公司股价长期下跌后,持有该股的投资者信心受到严重的打击,为了增强信心,稳定公司股价,上市公司会选择回购公司股份,不让公司的股价进一步下跌。
第三,看好公司后期发展无论公司股价目前处于下跌趋势还是上涨趋势,上市公司认为后期公司业绩会出现爆发性的增长 ,或者接下来几年业绩出现稳定增长,公司大股东为了提高自己股份权益,增加每股收益的情况会会选择回购股份后注销,所谓肥水不流外人田能够说明该问题。
第四,股权激励上面给大家大家具体分析过回购的具体用途,为了提高员工积极性,上市公司会选择回购股份第五,配合股东减持当上市公司大股东在准备减持公司股份的时候,为了尽可能保证自己股份能够在高位出局,给市场释放利好,让股价进一步上涨后减持,可能回购只要花费少量资金,而减持却能够获得相对高的收益。
总结:通过以上分析后我们发现大部分回购股份存在积极性的意义,只有第五点相对消极,在我们分析意义的时候,重点参考是目前股价走势情况,特别在个股上涨幅度较大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发布回购消息,我们要多留个心眼,任何交易市场上没有馅饼掉下,也没善意的股东会无缘无故花费真金白银去回购股份,但一些白马个股除外,其他题材小盘类的个股高位回购都存在风险,而在低位或者并无大幅度上涨的情况下回购股份我们具体分析回购的数量和用途分析。感觉写的好的点个赞呀,欢迎大家关注点评。
9. 股市逆回购怎么操作
(1)回购委托——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做回购交易。客户也可以像炒股一样,通过柜台、电话自助、网上交易等直接下单;
(2)回购交易申报——根据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主机做交易申报,下达回购交易指令。回购交易指令必须申报证券账户,否则回购申报无效。
(3)交易撮合——交易所主机将有效的融资交易申报和融券交易申报撮合配对。
(4)成交数据发送——T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回购交易成交数据和其他证券交易成交数据一并发送结算公司。
(5)清算交收——结算公司以结算备付金账户为单位,将回购成交应收应付资金数据,与当日其他证券交易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证券公司经纪和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并在T+1日办理资金交收。
(6)回款——比如说是做7天逆回购,则在T+7日,客户资金可用,T+8日可转帐,而且是自动回款,不用做交易。
(9)股票增值回购扩展阅读:
交易特点
(一)交易的收益性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非常低,加之自21世纪后CPI远高于活期利率。而国债逆回购收益率大大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
需要注意的是逆回购收益的计算,自然日是活期利息,3天及以下的品种按交易日计算,3天以上的品种按自然日计算。
(二)逆回购交易的安全性
与股票交易不同的是,逆回购在成交之后不再承担价格波动的风险。逆回购交易在初始交易时收益的大小早即已确定。
因此逆回购到期日之前市场利率水平的波动与其收益无关。从这种意义上说,逆回购交易类似于抵押贷款,它不承担市场风险。
不考虑CPI的因素的话,国债是一种在一定时期内不断增值的金融资产,而国债逆回购业务是能为投资者提高闲置资金增值能力的金融品种,它具有安全性高、流通性强、收益理想等特点。
因此,对于资金充裕的机构来说,充分利用国债逆回购市场来管理闲置资金,以降低财务费用来获取收益的最大化。
又不影响经营之需,不失为上乘的投资选择。 对于有大额闲散资金的投资者来说,国债逆回购也不失为一个好的理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