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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贸外汇

发布时间:2021-04-17 02:46:28

Ⅰ 有谁了解广西南宁边贸市场在那里吗市场是不是长期开放的啊!

边贸市场啊,靠近越南的崇州较多,可以去看看

Ⅱ 出口公司赚了外汇,卖给外汇管理局,管理局按照汇率给企业人民币,买了企业的美元,钱不是多了吗

你可以不换人民币,企业可以直接给员工开外汇,中国银行允许个人兑换人民币,但回是又限额,钱根本就没多答,除非你手里的美元当时市价是1美元=6元人民币,你恰好在这儿时间内赚到 一批美金,但是收到世界金融市场的影响,第二个月,美元与人民币的兑换比例变成1:7了,那你才相当于赚到钱了。
再说了,根本不是外汇管理局给你兑换,而是银行,但是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是有兑换限额的,

Ⅲ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边境贸易收付款核销管理

第十七条边贸企业办理边境贸易进口项下的对外支付,如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毗邻国家货币结算,无论是向境外支付还是向境外贸易机构在中国边境地区银行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毗邻国家货币边境贸易账户支付,均应当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按照《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第十八条边贸企业在进口时需以人民币结算的,如对方为已经与中国签订双边本币支付协定的所在国企业,边贸企业支付货款时,应当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并按照《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第十九条边贸企业在进口时需向境外贸易机构在中国边境地区银行开立的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支付货款的,收款银行应当凭境外贸易机构提供的合同、边贸企业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等凭证办理人民币入账手续。办妥入账手续后,收款银行应当将相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上及时核注、结案或报当地外汇局核注、结案。
第二十条外汇局和银行为边贸企业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对相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核注、结案。
第二十一条边贸企业办理边境贸易项下出口,应当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向外汇局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报关、收汇等手续,其出口收汇核销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以可自由兑换货币现汇结算的,边贸企业应当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以可自由兑换货币现钞结算的,边贸企业应当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外币现钞结汇水单及购货发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三)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边贸企业应当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和经海关核验的携带毗邻国家货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银行出具的汇入汇款证明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四)以人民币结算的,边贸企业应当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和人民币汇入汇款证明(在境外贸易机构已开立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的地区,企业可以凭境内人民币资金划转证明)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五)从境外贸易机构在中国边境地区银行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毗邻国家货币边境贸易账户收回货款的,边贸企业应当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付款银行的资金划转证明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六)通过境内居民个人汇款收回外汇货款的,边贸企业应当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七)以易货贸易方式结算的,边贸企业应当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口货物报关单等单证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外汇局为边贸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后,应当向边贸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退税专用联”,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核销币种和金额。
第二十三条外汇局应当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规定,为边贸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发单及出口收汇核销等手续,并按规定对其出口收汇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边境地区外汇局应当加强对边境贸易的统计和分析,及时汇总辖内边境贸易情况。各分局应当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及核销情况统计表》(见附表〔略〕)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Ⅳ 边境贸易出口,没有报关单,现在退税怎么处理

没有报关单,没有办法做出口退税的,是基本凭证
建议你找一下帮你们报关公司或者外运仓的仓库
一定要下报关单
只要报过关就一定有报关单的
人家不给也要坚持要

Ⅳ 请问在新疆边贸,有怎么样的步骤

一、办理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登记的程序、条件及所需材料

登记程序:

一企业备齐以下相关材料后报自治区边贸局。

二自治区边贸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应备案登记手续;

三备案登记手续包括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备注栏加注“边境小额贸易经营资质”字样,加盖备案登记印章,发放《自治区边境小额贸易备案登记证书》。

资格条件:

一在新疆边境地区(经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开放的33个边境县市以及所辖口岸)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所需材料: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填写《登记表》和“边境小额贸易经营资格申请表”时要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和“边境小额贸易经营资格申请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报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项下专营进出口商品经营资质的程序、条件及所需材料。

办理程序:

1.申报企业首先向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书面申请,取得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企业持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为企业出具的文件,附企业相关材料,报送自治区外经贸厅办公室。

2.自治区外经贸厅收到文件办理收文登记,报厅领导审阅后,由厅办公室转到自治区边贸局办公室办理收文登记,报局领导批阅。

3.领导阅毕,由局办公室将企业申请文件转到局业务处,业务处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厅、局领导审阅同意后,持批件办理相关手续。

资格条件:(以下为一般申请条件,其它以商务部公布的规定条件为准)

1、享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

2、申请专营权的企业应开展边境小额贸易一年以上;

3、具有一定的规模、经营实绩和能力并能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4、该种商品年经营额在100万美元以上;

5、在境内外有相对稳定的客户和货源渠道;

6、其它。

所需材料:(以下为一般申请材料,其它以商务部公布的规定所需材料为准)

1、企业书面申请;

2、上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3、企业经营核定公司专营进出口商品可行性研究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边境小额贸易经营资质文件;

5、经营该种商品代理协议;

6、经营该种商品进出口报关单;

7、其它。

授理时间:

边贸指定公司经营进口商品及国家实行重点管理的出口商品经营权的申请授理时间为每年的1-3月份,其它时间不予授理。

三、边境小额贸易“五废”进口经营资质备案登记的办理程序、条件及所需材料。

办理程序:

填写“五废”进口经营权备案登记表,由企业法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报所在地州外经贸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后,送自治区边贸局业务处办理备案登记续。

资格条件:

1、享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资质的企业;

2、开展边境小额贸易业务一年以上;

3、具有一定的规模、经营实绩和能力并能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4、通过代理单项商品经营业绩数量在万吨以上;

5、在境内外有相对稳定的客户和货源渠道;

6、在开展经营活动中无违规行为。

所需材料:

1、填写“五废”进口备案登记申请表;

2、企业经营“五废”进口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企业经营状况说明;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边境小额贸易资质文件;

4、代理协议、代理进口“五废”报关单原件;

5、工商、税务、外汇管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出具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无违规证明。

授理时间:

边贸“五废”进口经营权的备案登记时间为每季度末月中旬。

Ⅵ 边境贸易的贸易结算

为了促进边贸结算效率的提高,鼓励边境地区互设帐户进行资金结算和清算无疑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总体上说,和我国边贸比较活跃的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金融机构目前具有相对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加之人民币汇价稳定并呈现升值趋势,因此我国金融企业开展双边结算有利于拓展中国的金融机构的盈利空间。同时,也能够一定程度上能够将人民币在周边国家和地区的流通状况纳入我国监测体系。近年来,在边境经贸往来中,人民币作为支付货币的规模在不断上升。但是由于法规上的空白和认识上的差异,人民币在周边地区和国家的真实流通规模难以掌握。如果支持和鼓励双边互设帐户,有利于将人民币境外流通纳入监测体系。通过在周边国家和地区推进人民币结算业务,显然有利于人民币的区域化发展进程。
随着边境贸易的不断发展和人民币在周边地区流通范围的扩大,从推进人民币区域化和国际化进程的角度,应支持边境贸易中采用人民币结算,鼓励我国商业银行参与边贸的人民币结算业务。鉴于边贸结算中人民币现钞转运问题具有较大的成本,应支持商业银行在周边地区发行包括人民币借记卡在内的其他支付工具。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将跨境人民币资金纳入我国国际收支和外汇市场信息监测的范围之内。因此,以边贸结算推动下的人民币区域化,本身不仅是人民币国际化的起步,同时也为中国边贸和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便利,在此基础上,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相应为人民币结算范围的扩大和规模的增长作好准备。

Ⅶ 什么是边境贸易(金融>外汇管理)

包括边民互市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其中边民互市贸易指边境地区边民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者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Ⅷ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边境贸易账户管理

第八条边贸企业应当按照《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在中国边境地区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 “银行 ”)开立、使用和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第九条边贸企业可以在中国边境地区银行开立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边境贸易账户。对于货币发行国中央银行尚未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双边本币支付协定的毗邻国家货币,边贸企业以该种货币开立边境贸易账户时,其收入范围为:从境外贸易机构在中国边境地区银行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毗邻国家货币边境贸易账户划转边境贸易项下的资金;支出范围为:向境外贸易机构在中国边境地区银行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毗邻国家货币边境贸易账户划转边境贸易项下的资金。对于货币发行国中央银行已经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双边本币支付协定的毗邻国家货币,边贸企业以该种货币开立的边境贸易账户,应当按照双边本币支付协定的规定使用,并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第十条境外贸易机构可以在中国边境地区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毗邻国家货币边境贸易账户。对于所在国中央银行尚未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双边本币支付协定的毗邻国家贸易机构,其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以该国货币开立的边境贸易账户的收入范围为:从境内边贸企业和个人开立的边境贸易外汇账户或毗邻国家货币边境贸易账户划转边境贸易项下的资金;支出范围为:向境内边贸企业和个人开立的边境贸易外汇账户或毗邻国家货币边境贸易账户划转边境贸易项下的资金。对于所在国中央银行已经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双边本币支付协定的毗邻国家贸易机构,其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以该国货币开立的边境贸易账户,应当按照双边本币支付协定的规定使用。
第十一条在人民币结算业务量较大的边境地区,境外贸易机构可以在中国边境地区银行开立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该账户只能用于边境贸易结算项下的资金收付,不能作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境外贸易机构在中国边境地区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毗邻国家货币边境贸易账户和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应当持本国的经营许可证明(个人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边境贸易合同等材料向开户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核准件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开户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境外贸易机构办理开户手续,并在境外贸易机构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毗邻国家货币边境贸易账户的账号作特殊标识,纳入 “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 ”进行管理。
对于境外贸易机构在中国边境地区银行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毗邻国家货币边境贸易账户和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其账户与境外发生的一切涉外收支交易,均须按照中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十三条边贸企业通过境内居民个人作为收款人收回出口货款的,应当提前将拟接收出口货款的居民个人姓名、账号等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开户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证明为其办理开户手续,并对此账户做出标识。该类账户的收入范围为:从境外汇入的边境贸易出口项下的外汇货款。收款企业在办理出口货款入账后应立即向银行结汇,银行向收款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该类账户中的结汇交易为贸易项下结汇,银行在向外汇局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旬)报》时,应将其统计在 “101贸易收入 ”科目内。

Ⅸ 边境贸易结算方式都有哪些

第四章 边境贸易收付款核销管理 第十七条 边贸企业办理边境贸易进口项下的对外支付,如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毗邻国家货币结算,无论是向境外支付还是向境外贸易机构在我国边境地区银行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毗邻国家货币边境贸易账户支付,均应当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按照《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第十八条 边贸企业在进口时需以人民币结算的,如对方为已经与我国签订双边本币支付协定的所在国企业,边贸企业支付货款时,应当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并按照《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第十九条 边贸企业在进口时需向境外贸易机构在我国边境地区银行开立的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支付货款的,收款银行应当凭境外贸易机构提供的合同、边贸企业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等凭证办理人民币入账手续。办妥入账手续后,收款银行应当将相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上及时核注、结案或报当地外汇局核注、结案。 第二十条 外汇局和银行为边贸企业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对相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核注、结案。 第二十一条 边贸企业办理边境贸易项下出口,应当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向外汇局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报关、收汇等手续,其出口收汇核销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以可自由兑换货币现汇结算的,边贸企业应当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以可自由兑换货币现钞结算的,边贸企业应当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外币现钞结汇水单及购货发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三)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边贸企业应当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和经海关核验的携带毗邻国家货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银行出具的汇入汇款证明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四)以人民币结算的,边贸企业应当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和人民币汇入汇款证明(在境外贸易机构已开立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的地区,企业可以凭境内人民币资金划转证明)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五)从境外贸易机构在我国边境地区银行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毗邻国家货币边境贸易账户收回货款的,边贸企业应当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付款银行的资金划转证明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六)通过境内居民个人汇款收回外汇货款的,边贸企业应当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七)以易货贸易方式结算的,边贸企业应当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口货物报关单等单证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外汇局为边贸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后,应当向边贸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退税专用联”,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核销币种和金额。 第二十三条 外汇局应当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规定,为边贸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发单及出口收汇核销等手续,并按规定对其出口收汇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边境地区外汇局应当加强对边境贸易的统计和分析,及时汇总辖内边境贸易情况。各分局应当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及核销情况统计表》(见附表)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Ⅹ 一般贸易和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什么区别

一般贸易是要花更多的钱购买外汇,边境贸易是不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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