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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合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4-19 07:19:05

A. 国内外汇贷款管理办法

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北京外汇管理部对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试点的批复》(汇复[2001]362号)精神,使北京地区的试点工作能够顺利、规范地进行,依据相关外汇管理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北京外汇管理部")批准进行试点的各在京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各中资试点银行")。
第三条国内外汇贷款是指已办理登记的各金融机构的自营外汇贷款,不包括外债转贷款。
第四条授权的业务范围,一是经批准的各中资试点银行可直接为债务人办理定期登记(原已采用定期登记的银行仍可继续执行),取消债务人到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逐笔登记;二是各中资试点银行可直接办理自行开立或注销国内外汇贷款专用帐户;三是各中资试点银行可直接办理债务人以自有外汇偿还到期的国内外汇贷款本息,包括借新还旧。
第二章各中资试点银行资格的确定
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各中资试点银行可向北京外汇管理部提出进行试点工作的申请。
第五条近两年来在历次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合格检查中未出现重大违规行为,且制定了完善的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能以规范的文本格式准确、及时报送有关业务统计数据。
第七条各中资试点银行的有关外汇从业人员,需经北京外汇管理部培训考核。
第八条本细则发布后,各中资银行凭以下材料向北
京外汇管理部申请:
(一)正式申请;
(二)相关业务内控制度;
(三)按规范的文本格式报送有关业务统计数据的书面承诺;
(四)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办理登记
第九条国家对国内外汇贷款实行全面登记管理制度。各中资试点银行实行定期登记。
第十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于每月5个工作日前向我管理部报送上月发生的"自营外汇贷款签约情况表"和"自营外汇贷款变动反馈表"。
第十一条已办理定期登记的各中资试点银行,如国内外汇贷款合同条款发生修改、变动,应于次月定期报送上述报表时,及时向北京外汇管理部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有担保的国内外汇贷款在履约后应注销外汇贷款定期登记。
第四章开立、注销帐户
第十三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可自行开立或注销本银行项下国内外汇贷款贷款专户,贷款资金必须进入该专户。还贷专户须经北京外汇管理部批准。
第十四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按照《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1997年10月7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监督贷款专户及还贷专户的收支。
第十五条每笔登记的贷款合同对应一个贷款专户;经常项目支出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本项目支出需经北京外汇管理部核准。
第十六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定期(每月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开立或注销的国内外汇贷款贷款专户情况上报北京外汇管理部。
第五章偿还贷款
第十七条债务人以自有外汇并按照借贷合同中约定的正常还款计划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时,各在京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各银行")在进行合规性和真实性审核后,可为企业办理相关还款手续。
第十八条债务人购汇还款、异地还款和逾期还款的,以及试点范围以外的还款,仍由债务人直接向北京外汇管理部申请,经北京外汇管理部逐笔核准后到各银行办理。
第十九条债务人以自有外汇并按正常还款计划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本息时,各银行审核的材料主要有:
(一)企业申请;
(二)国内外汇贷款合同正本或副本(含借新还旧、外汇展期合同);
(三)债权人发出的还本付息通知书;
(四)入帐凭证。
第二十条各银行应依据贷款合同中有关内容条款及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审核此笔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银行应核对还本付息通知书中的本息偿还金额、时间和方式是否与贷款合同中的内容一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根据需要,北京外汇管理部将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各中资试点银行有关国内外汇贷款业务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按照本细则及其他相关外汇管理法规办理上述业务。对未按规定办理上述业务的,北京外汇管理部可暂停其试点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按月(月初5个工作日前)上报北京外汇管理部国内外汇贷款授权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B. 我国外汇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个 人 外 汇 政 策 有 关 规 定
一、基本概念
1、 境内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居民个人”)系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定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境内居留满一年(按申请人护照上登记的本次入境日期计算)以上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
2、 非居民个人系指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
3、现汇帐户:境内居民个人收到的港、澳、台地区或者境外(以下简称“境外”) 汇入的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转存款帐户;
4、现钞帐户:境内居民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款帐户;
二、基本原则
1、居民个人不得以自身名义为机构办理外汇收付。
2、禁止境内居民个人将其外币现钞存储变为现汇存储。
三、境内外汇划转
1、 境内居民个人本人境内同一性质外汇帐户(含外币现钞帐户)之间的资金可划转;
2、 境内居民个人与其直系亲属境内之间同一性质外汇帐户资金可划转;
3、境内划转时所需证明文件:
(1)划转申请人与收款人同在一个户口簿的,应当出示户口簿;
(2) 划转申请人与收款人不在同一个户口簿的,划款申请人应当向银行提交公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申请人与收款 人确为直系亲属的公证文书。
4、 除以上情况外,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帐户不得用于办理境内帐户间的划转及结算。

附注:1、外汇管理政策中所称直系亲属关系是指划款申请人与收款人双方为配偶、父(母)、子(女)关系;
3、 银行办理境内居民个人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外汇帐户的资金划转,只能是在同一性质的账户之间进行,即居民和居民之间、钞户对钞户、汇户对汇户,不得办理不同性质外汇帐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四、外汇收入管理
(一)现汇账户管理
1、居民个人将外汇收入存入外汇帐户,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次性存入金额 办理方法
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 直接到银行办理;
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 提供真实身份证明;
2、居民个人外汇收入解付外币现钞或兑付人民币,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于十一种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一次性解付(汇入外汇且未入帐)外币现钞 办理方法
兑换人民币金额
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 直接到银行办理
等值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以下(含) 银行审核有关证明材料、登记备案后办理
等值5万美元以上 由当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核准件办理
[十一种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为:
⑴ 专利、版权收入:证明材料为真实身份证明、专利或版权证书、转让或者使用协议以及境外完税证明;
⑵ 稿费收入: 证明材料为真实身份证明、已发表作品、境外完税证明;
⑶ 咨询费收入: 证明材料为真实身份证明、咨询协议以及境外完税证明;
⑷ 保险金收入: 证明材料为真实身份证明、报单、索赔书、理赔证明;
⑸ 利润、红利收入:证明材料为真实身份证明、投资协议或者股权证明、利润分配决议或者红利支付书、境外完税证明;
⑹ 利息收入:证明材料为真实身份证明、债券或者债券登记证或者存款利息清单、境外完税证明;
⑺ 年金、退休金: 证明材料为真实身份证明、在境外工作证明、境外完税证明;
⑻ 雇员报酬: 证明材料为真实身份证明、雇佣协议、境外完税证明;
⑼ 遗产继承外汇: 证明材料为真实身份证明、公证书、境外完税证明;
⑽ 赡家款: 证明材料为真实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说明书;
⑾ 捐赠外汇: 证明材料为真实身份证明、捐赠协议; ]
(2)对于以上所列项目之外的经常项目收入:
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金额 办理方法
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 直接到银行办理
等值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以下(含) 银行审核有关证明材料、登记备案后办理
等值5万美元(含)以上 由当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核准件办理
3、对于资本项目外汇收入:
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金额 办理方法
等值20万美元以下的 所在地外汇局审批后凭核准件办理
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 国家外汇局审批后凭核准件办理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申办核准件须提供的相关证明:
对于境外直接投资调回的本金收入,须提供国内境外投资有关主管部门境外直接投资的批准文件、境外直接投资回收的有关证明材料、境外完税证明;
对于境外间接投资调回的本金收入,须提供国内境外投资有关主管部门境外间接投资批准文件、出售境外各种有价证券收据的有关证明材料、境外完税证明;]
4、居民个人从现汇帐户中提取外币现钞或兑付人民币的规定参照居民个人外汇收入解付外币现钞或兑付人民币规定办理。
(二)现钞账户
1、居民个人从现钞帐户提取外币现钞,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次性提钞金额 办理方法
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 直接到银行办理
等值1万美元(含)以上的 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后办理
4、 居民个人从现钞帐户兑付人民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次性提钞金额 办理方法
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 直接到银行办理
等值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以下(含) 银行审核有关证明材料、登记备案后办理
等值5万美元(含)以上 由当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核准件办理
五、外汇支出管理
(一)现汇账户
1、居民个人现汇帐户存款汇出境外,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经常项目支出:银行审核五种经常项目支出的相关证明材料后予以办理
五种经常项目支出为:
(1)自费出国留学或中小学生出国学习:书面申请、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已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国(境)外学校正式录取通知书、国(境)外学校出具的费用通知单
(2)境外就医:书面申请、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已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所在地的地区(市)级医院证明附医生意见、境外医院的接收证明及收费通知
(3)居民个人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书面申请、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国际学术组织证明文件
(4)居民个人从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医疗器具等特殊用汇:书面申请、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所在地的地区(市)级医院证明附医生处方
(5)居民个人在境外的直系亲属发生重病、死亡、意外灾难等特殊情况的用汇:书面申请、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境外公证机构的有效证明,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证明

〔注:境内居民个人将源于境外汇入的外汇存款原路复汇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1、居民个人将由境外汇入的、未经划转或提取现钞、结汇等支取的境内现汇存款,可以汇给原汇入人,但汇出金额不得超过原汇入金额及存款利息之和。
2、居民个人在办理境内现汇帐户汇出手续时,须提供外汇存款汇出申请、原外汇汇入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向银行申请,银行在审核材料无误后,为其办理汇出手续。〕
(2)资本项目支出:
一次性汇出金额 办理方法
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后凭核准件办理
等值1万美元(含)以上的 国家外汇局审核后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须提供的相关证明:
⑴对于境外直接投资: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境外直接投资的批准文件、居民个人真实身份证明、投资协议证明;
⑵对于境外间接投资: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境外间接投资的批准文件、居民个人真实证明、投资协议证明;]
(二)现钞账户
1、居民个人现钞户存款或者持有的外币现钞汇出境外,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经常项目支出:
一次性汇出金额 办理方法
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含) 银行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办理
等值1万美元以上,20万美元以下的 当地外汇局审核规定证明材料后,凭外汇局核准件,银行办理
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上的 当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局审核后,凭当地外汇局核准件,
银行办理
五种经常项目支出为:
(1)自费出国留学或中小学生出国学习:书面申请、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已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国(境)外学校正式录取通知书、国(境)外学校出具的费用通知单
(2)境外就医:书面申请、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已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所在地的地区(市)级医院证明附医生意见、境外医院的接收证明及收费通知
(3)居民个人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书面申请、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国际学术组织证明文件
(4)居民个人从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医疗器具等特殊用汇:书面申请、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所在地的地区(市)级医院证明附医生处方
(5)居民个人在境外的直系亲属发生重病、死亡、意外灾难等特殊情况的用汇:书面申请、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境外公证机构的有效证明,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证明

(2)资本项目支出:
比照现汇帐户规定办理。
六、境内居民因私购汇业务
1、因私购汇主体范围:
主体范围为“境内居民个人”(即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自然人及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持中国护照的中国自然人);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留的外国自然人及港澳台同胞。
2、银行为居民个人办理售汇业务的程序
(1)审核居民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果超过限额,还需审查外汇局审批件;

C. 个人外汇业务的合规管理哪些建议

建议:
1、完善《银行外汇业务监督考核办法》进一步加强对银行外汇业务合规性检查和业务质量评级工作,将个人结售汇业务办理的合规性和系统数据录入的准确性纳入对银行的日常监管考核,督促银行明确职责,减少乃至杜绝个人结售汇业务中违规行为,提高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数据质量。
2、银行应加强和完善符合自身结售汇业务特点的风险监控制度,加强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并与其目标绩效工资挂钩,从严考核相关人员的业务操作。
3、 建议总局尽快对“个人结售汇系统”进行升级。
一是将“个人结售汇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对接,这样不仅可以减少银行手工录入的错误信息,杜绝漏录人情况发生,还能实时监控个人结汇超限额情况,实现对资金流动的双向监测。
二是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中增设报表统计分析功能,使之能够根据不同的管理要求来进行查询和汇总。
三是完善累计结汇金额预警和银行结汇流水查询监管功能,将非现场监管从单笔大额结汇监管扩大到对每笔超限额结汇业务的监管及对全部结汇流水的筛选、分析,确保非现场监管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4、 进一步加强对银行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可采取电视电话视频培训方式,将视频培训辐射到基层网点,增强外汇指定银行正确执行政策的自觉性,提高银行代位监管的能力。

D. 2017年外汇管理有什么新规定

最新的个人购汇说明书中,明确给出了境内个人在办理个人购汇业务时的六项禁止行为,分别是:

1、不得虚假申报个人购汇信息

2、不得提供不实的证明材料

3、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购汇

4、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实施分拆购汇

5、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

6、不得参与洗钱、逃税、地下钱庄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

(4)外汇合规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主要类型:

1、各国外汇管理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严格型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都实行管制,实行这种外汇管制的国家通常经济比较落后,外汇资金短缺,市场机制不发达,因而试图通过集中分配和使用外汇以维持稳定的汇价、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维护民族经济的发展。

2、第二种是部分型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的外汇交易原则上不加限制,但对资本项目的外汇交易进行一定的限制。如日本、丹麦、挪威、法国、意大利等约20个国家。

3、第三种是完全自由型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外汇交易均不进行限制,外汇可自由兑换、自由流通、自由出入国境,实行金融自由化。这类国家有美国、英国、瑞士、荷兰、新加坡和外汇储备较多的石油输出国(如科威特、沙特阿拉伯等)。

4、中国外汇管理体制基本上属于部分型外汇管制,对经常项目实行可兑换;对资本项目实行一定的管制;对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实行监管;禁止外币境内计价结算流通;保税区实行有区别的外汇管理等。这种外汇管理体系基本适应中国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也符合国际惯例。

E. 对于个人外汇业务的合规管理有哪些意见和建议

建议:
1、完善《银行外汇业务监督考核办法》进一步加强对银行外汇业务合规性检查和业务质量评级工作,将个人结售汇业务办理的合规性和系统数据录入的准确性纳入对银行的日常监管考核,督促银行明确职责,减少乃至杜绝个人结售汇业务中违规行为,提高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数据质量。
2、银行应加强和完善符合自身结售汇业务特点的风险监控制度,加强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并与其目标绩效工资挂钩,从严考核相关人员的业务操作。
3、 建议总局尽快对“个人结售汇系统”进行升级。
一是将“个人结售汇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对接,这样不仅可以减少银行手工录入的错误信息,杜绝漏录人情况发生,还能实时监控个人结汇超限额情况,实现对资金流动的双向监测。
二是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中增设报表统计分析功能,使之能够根据不同的管理要求来进行查询和汇总。
三是完善累计结汇金额预警和银行结汇流水查询监管功能,将非现场监管从单笔大额结汇监管扩大到对每笔超限额结汇业务的监管及对全部结汇流水的筛选、分析,确保非现场监管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4、 进一步加强对银行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可采取电视电话视频培训方式,将视频培训辐射到基层网点,增强外汇指定银行正确执行政策的自觉性,提高银行代位监管的能力

F. 外汇风险管理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1、全面重视原则。涉外经济主体要对面临的外汇风险高度重视,系统地考察各种风险回事件的存在和发答生的概率、损失的严重程度,以及风险因素和风险的出现导致的其他问题,以便及时、准确地提供比较完备的决策信息。
2、管理个性化原则。经济主体都应寻找最适合自身风险状况和管理需要的外汇风险战术及具体的管理方法。在选择风险管理办法时,需要考虑企业发展战略、相关外汇管理政策、风险头寸的规模结构等多种因素,应因地因人而宜。

3、收益最大化原则。在确保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前提下,以最低成本追求最大化的收益,这是风险管理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因此,经济主体须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的财务承受能力,选择效果最佳、经费最省的方法。

G. 外汇合规管理是什么意思

指该零售商进行外汇销售且外汇产品零售等有关外汇类产品业务
因为某些平台虽有监管但是监管范围为保险等其他非外汇类业务

H. 如何判定一家外汇平台是否有合规监管

可以到复外汇资质查询制网站查询外汇平台是否正规,搜索http://u19c。m1。xinclo。xyz即可。

I. 银行个人外汇合规的规章制度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条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第十二条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第十四条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

第十五条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

第三章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第十七条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

第十九条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符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境外个人购买B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

第二十五条境外个人对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或担保,应当符合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七条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五条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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