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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外汇结算

发布时间:2021-04-20 14:02:50

Ⅰ 银行为什么说不能对上海自贸区外的银行账户付外币,只能是在自贸区内的企业的自由贸易账户付外币

因为自贸区内属于境外,而境外不受管制——自贸区内企业可以对自贸区内的企业,或国外的企业自由支付外币,但不能够随意对自贸区外的境内企业用外币付款,因为境内实行的是外汇管制。

Ⅱ 中国境内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用外币结算

与境外企业做生意,可以外币结算;与境内注册的外国企业做生意,外币结算必须经当地外管部门核准。
管理规定:
一、凡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产品的,须向企业所在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其产品:
1.企业生产的产品属国家计划内需要进口的商品;
2.企业向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其产品;
3.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内生产企业需要用外汇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配件。
三、企业申请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其产品时,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文件:
1.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产品的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写明理由、产品名称、数量、金额、期限等内容;
2.在我国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如期缴足资本的验资证明;
3.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四、外汇管理部门按年度审批企业的申请,应对企业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其产品的金额、数量、品名、期限作出规定,并核定企业以外币计价销售产品的年度数额。
五、凡属需在异地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产品的,收取外币的企业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抄送各有关分局,并报总局备案。
六、凡经批准以外币计价结算的产品,其价格一般应参考同类出口商品的离岸价或同类进口商品的到岸价,同质同价,优质优价。

Ⅲ 自贸区内的企业外汇收支可以不受外管局的监控吗

你好,自贸区里面的外汇虽然流通比较频发,但还是受外汇管理局管制的,只是没有区外严,有些手续简单化了。

Ⅳ 自贸区个人帐户可以换多少外汇

自贸区也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以内的。只要属于中国的,那么持有中国身份证的人最高可兑换的外汇也就是5万美元,或者与之对应同等价值的其它外汇。

说白了,就是5万,跟自贸区没关系。

Ⅳ 现在自贸区外汇开放,每人每年5万美金的额度什么时候能开放呢

每人每年5万美金的额度
你不需要去自贸区。在你附近随便找一家可以境外电话的银行,您自己去购汇就有5万美金的额度

Ⅵ 国际业务中用外币结算还是本币结算

虽然用外汇有风险,但现在金融衍生工具十分发达,风险问题几乎不用考虑。用回外汇结算可以因为承担相应的答风险而获得谈判的优势,获得更多的利润。国际金融中使用外汇的一种风险规避方法就是谈判中多加条件,获得更多利润。

Ⅶ 为什么广西自贸区往区外汇款时间需要那么久

因为路程太远了,所以时间也要久一点,这个问题我也不清楚。

Ⅷ 自贸区跨境人民币业务怎么做

一问跨境人民币能做什么?
开启自贸区新业务前第一个问题先要弄明白跨境人民币在企业的交易中能做些什么
上述央行官员解答称统观经常项和资本项下人民币能为企业做四件事第一贸易结算发挥人民币的计价结算功能第二实业投资发挥人民币的交易媒介功能第三证券投资发挥人民币的价值储藏功能第四融资业务发挥人民币的融资媒介功能
在投资方面企业走出去时如果选择人民币投资回过头来再到境内进行采购两者同一币种就消除了汇兑风险在融资方面境外发行的熊猫债点心债宝岛债以及在自贸区企业享有的境外人民币借款这些渠道都使企业享有境外低价获取资金的可能性境内外市场已经形成互通格局
要跨境人民币业务更顺畅企业家还需要了解的是境外对人民币的接受程度究竟如何上述央行官员介绍从结算交易地区来看目前已有超过个国家或地区接受人民币从主体来看境外接受者已从企业发展到地方政府再到国家/地区层面其中个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与中国央行有双边货币互换协议
从SWIFT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最新统计数据来看人民币是全球支付货币市场第七大货币但市场份额尚仅%是全球外汇交易市场第八大货币市场份额%是全球贸易融资市场第二大货币市场份额%

Ⅸ 进口货物后如何支付外汇

第一章 进口付汇管理
第一条 进口单位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时,应根据结算方式和资金流向填写进口付汇核查凭证,向境外付汇的应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包括向境内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付汇),向境内付汇的应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第二条 进口单位应在进口付汇核查凭证上准确标注该笔付汇“是否为进口核查项下付汇”,并根据实际对外付款交易性质填写交易编码。对一笔付汇涵盖多种交易性质的,第一栏交易编码、金额以及币种等信息按贸易从大原则申报。进口付汇申报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和核查专用信息申报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进口单位应按其货物实际装运日期填写进口付汇核查凭证中的“最迟装运日期”。预付货款业务,其最迟装运日期填写合同约定装运日期;一笔进口付汇对应多份合同的,其最迟装运日期填写最迟一笔货物装运日期;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支付,其最迟装运日期填写实际或预计收汇日期,如为分阶段收款,填写最迟一笔收汇日期。
第四条 对不在名录进口单位、“C类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以及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付汇业务,未经外汇局登记,银行不得为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或开立信用证等相关业务。
第五条 银行为进口单位办理付汇手续时,需审查进口单位填写的进口付汇核查凭证,并按以下规定审查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一) 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审查进口合同、开证申请书。
对于信用证项下售汇银行与付汇银行不一致的,付汇(开证)银行在核实售汇银行划转的资金到账后,还需审查经售汇银行签注的审单结论和外汇划转凭证;
(二) 以托收方式结算的,审查进口合同;
(三) 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查进口合同、形式发票;
(四) 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付汇代码表》(见附2)审查相关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对于凭“可以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审查进口合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付汇证明联)、商业发票;对于凭“有条件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还需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贸易方式,审查相应凭证;“不得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不能凭以办理进口付汇;
(五) 境外承包工程项下对外支付贸易货款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审查有关单证外,还需审查工程承包协议、工程承包资质证明等;
(六) 转口贸易项下对外支付贸易货款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审查有关单证外,先支后收项下还需审查出口合同,先收后支项下还需审查出口合同、收汇凭证;
(七) 深加工结转项下对外付汇或境内以外汇结算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审查转厂合同及有关单证外,还需审查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或“来料深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对于上述进口付汇,属于代理进口的,还需审核代理协议;依据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需外汇局事前登记的,还需凭《进口付汇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3)办理付汇。
银行为进口单位办理付汇手续时,无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进行联网核查。
第六条 对于进口付汇后因合同取消等原因产生的退汇业务,原则上退款人应当为原付汇收款人。银行为进口单位办理相关收汇手续时,应当审查原进口付汇核查凭证、原进口合同、退汇协议以及其他对应退汇证明材料。对于退款人不是原付汇收款人等特殊情况,还需审查退款人与原付汇收款人不一致的情况说明。
第七条 银行按规定审查相关资料后,留存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合同、发票、代理协议等单证留存复印件。对于需要分次付汇的货到付款业务,由办结最后一次付汇业务的银行留存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其他付汇银行留存有相关银行签注付汇金额、报关单未付汇余额以及付汇日期并加盖相关银行业务公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并在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上签注本行付汇金额并加盖本行业务公章。
第八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业务,报关单经营单位需在货物进口后30日内,持申请书、代理协议、免税证明或许可证等证明材料以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货物信息变更手续:
(一) 进口单位代理外商投资企业和捐赠项下进口;
(二) 许可证、进口配额、特定商品登记项下进口;
(三) 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下列付汇业务,进口单位应在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持申请书和本条规定的材料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登记手续:
(一)不在名录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按照不同结算方式除提供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单证外,还需提供本细则第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有关单证;
(二)“C类进口单位”的货到付款业务,外汇局还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进行联网核查,核注、结案及打印相关电子底账;
(三)其他需登记的进口付汇。
外汇局审核进口单位提交的上述材料后,为其出具加盖“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章”的《登记表》,并留存相关资料复印件。
第十条 进口单位下列进口付汇业务应在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或收付汇日期后30日内向外汇局逐笔报告:
(一) “B类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
(二) 单笔合同项下付汇与实际到货或收汇差额超过合同金额10%且金额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进口付汇;
(三) 单笔金额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进口退汇;
(四) 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后自发生进口付汇业务之日起三个月内的进口付汇;
(五) 其他需进行逐笔报告的进口付汇。
进口单位应当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逐笔报告其进口付汇和对应的到货或收汇信息并及时接收外汇局反馈信息,持打印的《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表》(见附4)和相关有效商业单证或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第十一条 外汇局确定的“B类进口单位”和“C类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业务,还应遵守本细则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

Ⅹ 银行网点需要有外汇经营资格才能办理自贸区企业人民币结算吗

一般这个自贸区的业务是在指定的营业网点办理,印象中好像不是哪个营业点都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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