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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程投资外汇管理

发布时间:2021-04-21 17:10:18

1. 中国公民,取得境外永外居住权,现欲将境外资金收购境内企业股权,这样属于返程投资

谢谢楼上两位,不过我还不是很明白.希望能有更加详细的解释.

2. 返程投资还需要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吗

返程投资外汇登记的注意事项:
外资企业在设立或外方投资者变更后办理外汇登记时,外汇管理局往往需要审查企业外方投资者或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属于境内居民,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若涉及到境内居民返程投资,外资企业在外汇登记时将不能直接登记。
企业登记实务中,外方投资者如系法人的,而该法人的实际控制人属于中国居民,外汇管理局认定为境内居民法人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实务中,碰到以上这种的情况的企业大多是“假外资”,在公司设立或外方投资者变更时往往忽略日后外汇登记的情况,等到外汇登记时发现上述问题,公司将处于很被动的状态。
针对上述问题,有以下几种解决办法:
1、事先办理外汇登记,即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2、补办外汇登记,即境内居民已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已完成返程投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境内居民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后,外汇局可为相关境内企业办理外资、外债外汇登记手续。
3、曲折登记,即先有通过境外居民或者在境外有居留权的居民持股,日后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因此种股权登记方式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风险太大。
在准备设立外资企业或者既存外资企业外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需要充分了解相关外汇政策,这样在办理外汇登记时企业不至于处于被动地位,从而发生不必要的损失。温州金点顾问有限公司对于外资企业事务有着丰富的经验,可以为有需要的客户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及解决方案。

3. 返程投资的相关事宜

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即通常所说的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FDI中的返程投资(Round—tripping Capita1),也称为“假外资”、回流资本或迂回资本,是指由境内的资本通过各种渠道流通到境外,以外国直接投资的名义再返回到境内的投资。

近年来,返程投资现象在中国逐渐增多,对中国外国直接投资的影响更是越来越大,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返程投资作为我国利用外资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现象,一直广受关注,其发展历史,几乎可以追溯到改革开放之初。

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

(2)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3)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

(5)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5)向境内企业增资。

早期的返程投资主要表现为货币资金的跨境实际流动,或者以跨境并购为主要手段,为境内资本权益的跨境转移,甚至有人称之为内资企业的外资化“运动”。而返程投资的产生,是利用外资政策、资本市场发展、税收制度改革、资本项目管理等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它有着复杂的国内制度背景,其动机是多元的,对于国内经济发展、金融稳定、社会公正的影响也是多方面的。

尽管返程投资的过程可能涉及一层或多层境外壳公司及复杂的关联资本交易,但实际上相关资本或股权的最终控制人仍是境内居民。境内投资者多选择香港地区或其他国际离岸注册地作为境外关联企业注册地,例如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百慕大、塞舌尔和萨摩亚等国际离岸注册地。而在诸多优惠政策中起最主要作用的便是所得税优惠政策。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税率优惠。

(2)减免税优惠。

(3)退税优惠。

(4)扣税起算日期优惠。

另外,根据返程投资的目的不同,可以分为两大类:

(1)直接和境外融资运作相联系,一般不涉及资金的实际出境,只是股权的跨境转移,且完成融资后会导致增量资本入境。

(2)与过渡性的资本外出相联系,直接表现为资本跨境的往复运动,但一般不涉及增量资本入境。

像是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等国际离岸注册地早已成为我国外国(地区)直接投资的主要来源地,特别是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小岛屿,对华投资总额和比例不断上升,英属维尔京群岛已连续多年成为对华投资最多的地区。而在这些国际离岸注册地对华投资中,返程投资占了很大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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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什么要用 37 号文替代之前的 75 号文

原因是:
一、 文件出台的目的,75号文的初衷可以总结为“发展非公,支持创投,规范投融资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而37号文的是“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走出去,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便利投融资,服务实体经济。”

75号文强调的所有制改革37号文木有了,75号文是2005年出台的,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始自90年代中期的所有制改革遇到了瓶颈,国家希望通过开辟一条资产证券化的途径打开局面,但所有制的变革只是资产证券化的伴生品,而不是实质,为了更贴近资产证券化的本真,37号文代之以强调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37号文同时强调了“服务实体经济”,看得出国家还是想把证券化所得导向实体经济,这一点仍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框框(因为国外有大量案例说明资产证券化的所得流向金融等),比如我在执行这个文件的时候就要看是否资金是用于实体经济,如果不是我就认为违背了37号文。
二、 基本概念的变化
37号文关于特殊目的公司的概念中添加了“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放宽了对发起人资产的限制,不但允许靠境内资产融资的资本调回,也允许靠境外资产融资的资本调回,这一点比较符合SPC融资的特征,SPC相较于SPT就是SPC可以有更灵活多样的资产组合。对于境外资产或权益37号文第三条要求要经过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登记,但是其实外汇局没有办法为境内居民个人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也就是您个人在外国有房子有地,就算它们被SPC真实购买,成为待证券化的资产,抱歉,也登记不了。
另外,37号文依然强调了“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注意是境内企业资产,这一点上我认为是37号仍然有局限,和全面放开资产证券化管制仍有一定距离,资产证券化这个行为本身不介意是谁的资产,资产证券化强调的不是企业信用,而是资产信用,只要该资产能在未来带来稳定的现金流就能证券化,比如我个人有一台CT机,租给一个买卖很好的大医院,未来这台CT机能给我提供稳定的现金流,我就可以将这台CT机证券化,换来现在的钱干别的。但是这种行为显然不是37号文允许的,因为CT机不是企业资产。也就是37号文仍然把SPC返程当成一种境内企业融资手段看待。
37号文中返程投资依然规定是通过直接投资渠道,而不是单独为SPC返程开辟一个渠道,这种设计其实存在一定问题,SPC返程投资是个融资行为,和直接投资行为还是有区别的,直接投资行为外方追求的除了利润外还有对企业的实际控制,而SPC返程后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还在发起人手中,境外资本市场投资者只是追求利润,对企业没有话语权,把这两者混在一起对于了解我国的来自境外的资本结构不是特别有利。虽然我和上级部门提过多次,但是未被采纳。
三、增加了禁止性条款
37号文第四条是禁止性条款,不准这呀不准哪,体现了法无禁即可为思想,是个进步,但是我去,你这禁止性条款规定的也太模糊了吧,“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我认为烟草行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我管的一亩三分地全都不能证券化融资,这行吗?瞬间觉得自己权力好大的说。
四、增加了非上市SPC涉及ESOP的规定。
创业高管们可以在境外设SPC直接利用国外的私募基金激励自己了。
五、细化了罚则,不再是一“逃汇“以蔽之。

总结,37号替代75号文,虽然没啥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还是能看出外汇局的行政思路转变上有可喜之处,不再一厢情愿颐指气使的说,我觉得你是什么你就得是什么,而是说我先了解你是什么我能为你做什么,同时又该限制什么。虽然离真正的松绑资产证券化还有一段距离,但是毕竟近了一步。
PS:针对第二点第一段的修正,惭愧,因为我只看了文件,没仔细研究具体的操作指引,有些细节没看到,37号文本次开放的程度比我想象的要大,在操作指引中有这样一段:“对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在境内居民个人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详细说明理由后,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应根据合法性、合理性等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办理补登记。对于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这么规定的话,如果你个人在境外有资产的话真的也可以证券化融资了,但是由于这条规定的比较宽泛,对于我这样的滥好人来说可能你出了说明函就给你补了,但是较真的人可能就该问,哟房子怎么来的?买房子的钱哪来的?境内汇出的?当时是以什么名义申报的呀?我查查收支申报,那时候说瞎话了吧,你看不合法吧,不能补!虽然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但是毕竟给个人境外资产证券化的合法化留了一个门缝。

5. 我公司在境外设立公司后,再以境外公司名义向我国国内投资,是否允许

投资到境外的境内企业需要在商务部门(具体以投资额为限,商务内部或省级商务厅)办理容《投资证书》。再去当地外汇管理机构办理外汇手续。在境外的分支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不需要在国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通过这些境外企业或机构对境外进行投资。这些境外企业或机构不属于中国内地的法人机构,不受内地相关法律的制约,但境内机构通过这些境外机构向境外进行投资时,仍然需要按照国内有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政策规定,履行相应的核准手续。与国际惯例相同,在国内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也可在境外投资。

(5)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扩展阅读

境外投资所投入资产的形式十分广泛,包括货币资金的投入,股票、债券、信托凭证等金融资产的投入,各类实物资产的投入,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投入。由此可见,只要是向境外的资产输出行为,无论是以什么方式出现,都应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行政许可手续。

包括各类新建项目及改扩建项目的初始投资、再投资,也包括收购、合并、参股、增资扩股等权益投资活动,同时也包括对境外投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6. 返程投资的企业是否算外商投资企业呢是否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呢

1、《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文”)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根据该款所述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2、与“外资企业待遇”最密切相关的两个政府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国家外汇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分别有类似明确规定(以外资占25%为标准)。3、此外,引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判例中的措辞:“判断公司是内资公司还是外资公司,是根据出资来源地原则,与股东的国籍无关”。4、实践中在判断一家返程并购的企业是否按外资企业来管理的问题上,有关政府部门可能有不同的判断标准。

7. 返程投资的我国现状

返程投资一般具备如下基本特征:尽管返程投资的过程可能涉及一层或多层境外壳公司及复杂的关联资本交易,但实际上相关资本或股权的最终控制人仍是境内居民;境内投资者多选择香港或其他国际避税地作为境外关联企业注册地,根据商务部公布的我国实际利用外资数量排名,2004年,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和萨摩亚分别名列第一、二、七、九位,国际避税地的地位非常显着;在资本流出环节往往存在不规范行为,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境外投资管理程式,或者未在审核过程中披露返程投资事项;返程投资会导致“内资变外资”,但企业性质改变的同时境内主营业务并不会发生改变。
以下叁组数据足以说明返程投资在我国的现状:
(一)1995年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估计,在中国所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资中,约有20%属于返程投资。
(二)是世界银行在《2002年全球金融发展》报告中,列出了名为“中国和中国香港之间返程投资形式的资本流动”的图表,用以说明返程投资在中国FDI中的重要影响。根据这一图表,中国香港在中国利用FDI总量中的比重分别为1996年 50%、1998年 42%、1999年40%,2000年38%。同时,中国香港每年对中国的直接投资同中国国际收支统计中的净误差遗漏(通常解释为资本外逃)十分接近。根据上述分析,该报告暗示了中国的外逃资本以返程投资的形式又流回了大陆,并推论近年来返程投资的比例有所上升,但没有给出一个确切的估计数值。
(三)是亚洲开发银行2004年6月发布了一份报告,指出我国返程投资规模被低估了,实际应该是我国对外发布FDI流入规模的26%到54%,平均规模为约40%。我国的FDI存量达到5000亿美元,按市场汇率计算,占GDP的34%,远高于UNCTAD统计的22%的国际平均水平。但是,如果按40%的比例扣除返程投资,则我国FDI占GDP的百分比反而要低于22%的国际平均水平。
(四)香港、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国际避税地已成为我国外国(地区)赢接投资的主要来源地,特别是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小岛屿,对华投资总额和比例不断上升,维尔京群岛已连续叁年成为第二大对华投资地区(见下表)。在这些国际避税地对华投资中,返程投资占了很大比例。
民企境外上市的管理
有鉴于此,有必要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的管理方式统一起来,尤其是要加强对民营企业境外间接上市过程中返程投资的管理。
首先,允许民营企业所有者个人出于境外融资目的(包括上市、战略投资者私募、吸收风险投资等形式)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并采取直接换股或者融资收购方式,将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股权置换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该过程应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和外资外汇登记。
其次,实施“实际控制人原则”,要求外国投资者提供其最终股东的实际情况,如果发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由境内法人或自然人所控制,则应核实境内法人或自然人的境外投资合规性情况,没有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核准登记的,不予办理外商投资手续。
第三,对境外融资过程中通过返程投资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对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处置其持有境内企业股权取得的外汇收入,或者从其持股境内企业所取得的利润及分红,外汇管理局应监督相应的境内投资者(参照其持股比例)及时从境外调回其应得外汇收入或者在汇出金额中相应扣减。
第四,对于境外融资过程中由返程投资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收、外汇、基础设施等方面实行国民待遇。
第五,健全对返程投资的统计监测机制。参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中的处理方法,将反向投资和交叉参股一方面记录为外国直接投资、一方面记录为对外直接投资,并在统计中单独标注。

8. 什么是返程投资

返程投资的定义返程投资是指一个经济体境内投资者将其持有的货币资本或股权转移到境外,再作为直接投资投入该经济体的经济行为,75号文返程投资。75号文返程投资精华文章导读外管局75号文【《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05)75号】将其定义为:“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 返程投资的基本特征返程投资不仅指货币资本的跨境往返运动,还包括反向并购导致的股权跨境转移。返程投资一般具备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尽管返程投资的过程可能涉及一层或多层境外壳公司,但资本的实际控制人为境内居民;二是返程投资的路径往往都是境内投资者通过选择在香港、开曼群岛、维尔京群岛等国际避税地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来对境内开展直接投资活动。尽管返程投资的过程可能涉及一层或多层境外壳公司及复杂的关联资本交易,但实际上相关资本或股权的最终控制人仍是境内居民;境内投资者多选择香港或其他国际避税地作为境外关联企业注册地,国际避税地的地位非常显著;在资本流出环节往往存在不规范行为,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境外投资管理程序,或者未在审核过程中披露返程投资事项;返程投资会导致“内资变外资”,但企业性质改变的同时境内主营业务并不会发生改变。 返程投资的实现方式返程投资的实现方式主要为: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或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向境内企业增资等。根据返程投资目标的不同,可以分为融资性返程投资和纯投机性返程投资。前者直接和境外融资运作相联系,一般只涉及股权的跨境转移,且完成融资后会给境内带来增量资本;而后者往往与资本外逃、政策寻租等行为相联系,表现为资本跨境的往复运动,一般不涉及增量资本的流入。返程投资,75号文返程投资,返程投资外汇管理,返程投资方式,广州75号文返程投资,返程投资外汇登记,广州返程投资,广州市返程投资,广东省返程投资,广州返程投资 ---------------------------------------------------------------------------------------------------------------------相关资料》 》返程投资的最佳方式 》什么是特殊目的公司 》外管局75号文分析 》外管局106号文意义 》律师尽职调查 》离岸公司并购国内企业的法律分析更多...

9. 外钞户汇出汇款多少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等)。

2、 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非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无须提供营业执 照)。

3、外经贸部门批复文件、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企业合资合作合同、章程。

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6、企业公章。

7、除上述材料外,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以上书面材料需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确认与原件内容一致,我管理部验后返还原件,同时留存复印件。

如果货款不多,可以以个人的名义办理,目前个人年度结汇限额为五万美元。

(9)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扩展阅读:

政府备案的意义:

按照精神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措施在第12届部长级会议通过信息产业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备案!未经备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的互联网信息服务。而对没有备案的网站则会给予良好的封杀。

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必须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

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互联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因特网信息服务可分为两类:商业信息服务和非商业信息服务。

经营性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有偿信息、网页制作等服务。从事营利性信息服务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省、自治区提供信息。

直辖市电信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管理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领取营业执照后,持营业执照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10. 返程投资是什么意思

“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内活动,包括但容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
返程投资是指一个经济体境内投资者将其持有的货币资本或股权转移到境外,再作为直接投资投入该经济体的经济行为。返程投资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返程投资仅指货币资本的跨境往返运动,广义的返程投资还包括反向并购导致的股权跨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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