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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23 06:37:07

⑴ 请教个问题关于外汇帐户

个人可以开啊。比如中国银行。具体见下面:
中国银行拥有外币业务的丰富经验,最早开办外币业务,存款币种最全,兼之专业的服务水准,是您外币储蓄的理想之选。

服务对象

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居住在中国(含港澳台地区)境内外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和华侨,均可凭实名制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在中国银行办理外币储蓄存款。

服务对象
有效身份证件
开户起存金额

中国公民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武警身份证明
活期存款20元人民币的等值外币,定期存款50元人民币的等值外币

港澳台同胞
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活期存款100元人民币的等值外币,定期存款500元人民币的等值外币

外国人、外籍华人和华侨
护照
活期存款100元人民币的等值外币,定期存款500元人民币的等值外币

为中国公民开立的外币存款账户为丙种账户,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为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外籍华人和华侨开立的外币存款账户为乙种账户,乙种账户内的存款可根据外汇管理局规定在银行自由汇出,但须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详见“全球汇款服务”折页。

存款币种

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的币种包括:美元、港币、英镑、欧元、日元、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瑞士法郎和新加坡元。

外币储蓄存款品种

中国银行可为您提供活期、定期及定活两便三大类外币储蓄存款业务。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期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年、两年5个档次。

您可以选择普通活期、活期一本通、定期一本通、定期存单等多种存款方式。

存款交易

可在储蓄柜台存入现金,或是从个人结算账户、汇入汇款等转入存款。

丙种外币存款账户(中国公民,下同),一次性存入1万美元以下或等值外币现钞的,直接办理;一次性存入1万美元以上(含)或等值外币现钞的,须提供身份证明。

乙种外币存款账户(其他人士,下同),每人每天存款5000美元以下(含)或等值外币现钞的,凭本人身份证明办理;每人每天存款5000美元以上或等值外币现钞的,凭本人身份证明、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原件或原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原件办理。

取款交易

持存折在储蓄柜台支取存款,需凭密码支取。

丙种外币存款账户,现钞账户一次性提取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办理,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须提供身份证明。现汇账户一次性提取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办理,等值1万美元以上、20万美元以下的须向银行提供证明外汇收入来源的证明材料后办理,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须持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申请,凭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乙种外币存款账户,每人每天提取外币现钞等值1万美元以下,凭本人身份证明办理,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还须如实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

等值2.5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币现金取款,须至少提前一天通知银行备付现金。

相关链接

1、怎样才能以最快的速度收到亲友的境外电汇款?

您将在中国银行开立的活期一本通账号及户名、开户银行的英文名称告之您的境外亲友,作为收款人信息,中国银行国内分行收到您的汇款后将直接存入您的账户。

2、什么是外币现钞存款和现汇存款?

如果您存入的是外币现钞,则为现钞存款。如果您的外币资金是从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汇入,或携入的外币票据转存款账户,则为现汇存款。

3、存折内的外币是否可以划转,有什么特殊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居民个人可办理本人不同外币账户,以及与其直系亲属境内外币账户的资金划转业务。境内外币账户资金划转,只能在同一性质的账户之间进行,即居民和居民之间、钞户对钞户、汇户对汇户,不能申请办理不同性质外汇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同名账户划转,划转申请人须提供本人不同境内外币账户账号、开户行名称、地址, 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非同名账户划转,划转申请人须提供本人及其收款人的境内外币账户账号、开户行名称、地址,同时除提供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须出示下列证明文件,以证明划转申请人与收款人之间为直系亲属关系。

划转申请人与收款人同在一个户口簿的,请出示户口簿;

划转申请人与收款人不在同一个户口簿的,请提交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划转申请人与收款人确为直系亲属的公证文书。

⑵ 境外个人非居民在国内划转外汇给境内个人居民,需要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吗

⑶ 中国政府对于公民个人境外消费有何规定吗比如说境外消费的范围,境外消费的额度等,境外消费的外汇管制。

中国个人境外刷卡消费规定单日上限为1万人民币,或者一年内不得超过10万人民币。单笔超过1000元人民币就会被银行上报到国家外汇管理局。

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第一条: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第四条: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外币卡由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000美元调整为等值1万元人民币,由发卡金融机构在自身业务系统内实现;人民币卡管理维持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万元人民币,由境内人民币卡清算组织统一在自身业务系统实现。

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境内发卡金融机构向外汇局报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发生的全部提现和单笔等值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消费交易信息。

(3)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扩展阅读:

外汇管制的主要目的:防止资本外逃;维持汇率稳定;维护本币在国内的统一市场不受投机影响;便于实行贸易上的差别待遇;保护民族工业;有利于国计民生;提高货币币值,稳定物价。

根据外汇管制内容和严格程度的不同一般分为三种类型:

1、实行严格外汇管制的国家和地区

这类国家的典型特征是外汇极端缺乏,经济不发达或对外贸易落后,如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实行中央计划经济的国家。

2、实行部分外汇管制的国家和地区

这类国家对非居民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支付不加管制,但对资本项目却加以限制。如一些发达国家或开放度较高的发展中国家。

3、名义上取消但仍在不同程度上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

截至1991年,这一类型国家有20多个,主要是工业发达国家和石油输出国。

⑷ 国际贸易中境内非居民是指哪些

按照商品的形态不同 ,可以把国际贸易分为有形贸易商品和无形贸易商品。
一、有形贸易商品是指实物商品的进出口,因为实物商品是有形的,可以看得见的。
在国际贸易中,有形商品种类繁多,通常可分为初级产品和工业制成品两大类。
初级产品是指没有经过加工或加工很少的农 、林、牧、渔和矿产品 ;工业制成品是指经过工业加工的产品 。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商品标准分类》,国际贸易商品分为10大类:

食品及主要供食用的鲜活动物;饮料及烟草;燃料以外的非食用原料;矿物燃料、润滑油及有关原料;动植物油、油脂和蜡;

化学品及其有关产品;主要按原料分类的制成品;机械及运输设备;杂项制品;没有分类的其他商品。

二、无形贸易商品是指非实物形态的劳务和技术的进出口。
因为劳务和技术是无形的,看不见摸不着的。
无形贸易主要包括运输、装卸、保险、金融、邮政通讯、船舶修理、国际旅游、工程服务、代理、技术转让等等。 关于无形贸易 ,至今还没有像实物商品那样的国际分类标准。
商品的有形贸易和无形贸易的主要

⑸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外汇管理

第一条
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
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
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
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
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第十四条
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
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
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符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境外个人购买B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
第二十五条
境外个人对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或担保,应当符合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
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
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
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五条
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
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是指除贸易外汇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
第三十八条
个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外币卡业务,按照外币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年度总额、规定金额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附件所列外汇管理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完) 1.《关于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币现钞存取款有关问题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123号)
2.《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汇发〔1998〕11号)
3.《关于修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133号)
4.《关于修改〈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305号)
5.《关于自费出境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付汇的通知》(汇发〔2000〕82号)
6.《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汇出和外汇存款账户更名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发〔2000〕291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对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185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2〕68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境内居民个人前往邻国边境地区旅游进行售汇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2〕121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3〕104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华留学人员办理退学换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62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停止报送〈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钞存取款和境内居民个人外币划转情况登记表〉的通知》(汇综函〔2003〕14号)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汇指导性限额的通知》(汇发〔2004〕111号)
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8号)
1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号)
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限额及简化相关手续的通知》(汇发〔2005〕60号)(完)

⑹ 中行个人账户收外汇,有额度限制吗有的话是多少

中行一年是五万美元的结售汇额度限制。对于收汇没有听说过有限制。

⑺ 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申报系统

重启一下,再不行重装一下,我得有时候也弹出,关了重启一下就好了

⑻ 国外汇款到中行,被告知要申报,请问申报的时候需要带什么吗 另外这个有没有时间限制

去申报的时候只需要带身份证就可以,什么时候申报是没有时间限制的。

中国银行账户接收个人境外汇款的产品类型为对私活期汇户、活期一本通户。目前外汇管理政策,除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国际收支申报的规定,履行申报手续外,无更多要求。

国际收支申报的具体规定如下:

国际收支申报对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的对私涉外收付款,实行限额下免申报,即个人申报主体可免填涉外收付款凭证中的申报信息(交易编码、交易附言、收/付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但境内非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除外。

(8)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扩展阅读:

1、《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规定:

第四条: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其中,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

2、对于汇款金额超过国际收支申报限额(5000美元)的汇入汇款,应按照当地外汇管理局相关申报统计规定办理手续,经办网点(通常为客户开户网点,最终以电话通知为准。)会主动电话联系需要申报客户到网点填写申报单,

3、对于不同客户需要申报的信息有所不同,若客户不能提供符合申报要求的信息以及资料,则有可能影响入账,具体申报要求可引导客户咨询经办网点。

⑼ 我国外汇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个 人 外 汇 政 策 有 关 规 定
一、基本概念
1、 境内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居民个人”)系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定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境内居留满一年(按申请人护照上登记的本次入境日期计算)以上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
2、 非居民个人系指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
3、现汇帐户:境内居民个人收到的港、澳、台地区或者境外(以下简称“境外”) 汇入的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转存款帐户;
4、现钞帐户:境内居民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款帐户;
二、基本原则
1、居民个人不得以自身名义为机构办理外汇收付。
2、禁止境内居民个人将其外币现钞存储变为现汇存储。
三、境内外汇划转
1、 境内居民个人本人境内同一性质外汇帐户(含外币现钞帐户)之间的资金可划转;
2、 境内居民个人与其直系亲属境内之间同一性质外汇帐户资金可划转;
3、境内划转时所需证明文件:
(1)划转申请人与收款人同在一个户口簿的,应当出示户口簿;
(2) 划转申请人与收款人不在同一个户口簿的,划款申请人应当向银行提交公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申请人与收款 人确为直系亲属的公证文书。
4、 除以上情况外,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帐户不得用于办理境内帐户间的划转及结算。

附注:1、外汇管理政策中所称直系亲属关系是指划款申请人与收款人双方为配偶、父(母)、子(女)关系;
3、 银行办理境内居民个人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外汇帐户的资金划转,只能是在同一性质的账户之间进行,即居民和居民之间、钞户对钞户、汇户对汇户,不得办理不同性质外汇帐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四、外汇收入管理
(一)现汇账户管理
1、居民个人将外汇收入存入外汇帐户,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次性存入金额 办理方法
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 直接到银行办理;
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 提供真实身份证明;
2、居民个人外汇收入解付外币现钞或兑付人民币,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于十一种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一次性解付(汇入外汇且未入帐)外币现钞 办理方法
兑换人民币金额
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 直接到银行办理
等值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以下(含) 银行审核有关证明材料、登记备案后办理
等值5万美元以上 由当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核准件办理
[十一种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为:
⑴ 专利、版权收入:证明材料为真实身份证明、专利或版权证书、转让或者使用协议以及境外完税证明;
⑵ 稿费收入: 证明材料为真实身份证明、已发表作品、境外完税证明;
⑶ 咨询费收入: 证明材料为真实身份证明、咨询协议以及境外完税证明;
⑷ 保险金收入: 证明材料为真实身份证明、报单、索赔书、理赔证明;
⑸ 利润、红利收入:证明材料为真实身份证明、投资协议或者股权证明、利润分配决议或者红利支付书、境外完税证明;
⑹ 利息收入:证明材料为真实身份证明、债券或者债券登记证或者存款利息清单、境外完税证明;
⑺ 年金、退休金: 证明材料为真实身份证明、在境外工作证明、境外完税证明;
⑻ 雇员报酬: 证明材料为真实身份证明、雇佣协议、境外完税证明;
⑼ 遗产继承外汇: 证明材料为真实身份证明、公证书、境外完税证明;
⑽ 赡家款: 证明材料为真实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说明书;
⑾ 捐赠外汇: 证明材料为真实身份证明、捐赠协议; ]
(2)对于以上所列项目之外的经常项目收入:
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金额 办理方法
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 直接到银行办理
等值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以下(含) 银行审核有关证明材料、登记备案后办理
等值5万美元(含)以上 由当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核准件办理
3、对于资本项目外汇收入:
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金额 办理方法
等值20万美元以下的 所在地外汇局审批后凭核准件办理
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 国家外汇局审批后凭核准件办理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申办核准件须提供的相关证明:
对于境外直接投资调回的本金收入,须提供国内境外投资有关主管部门境外直接投资的批准文件、境外直接投资回收的有关证明材料、境外完税证明;
对于境外间接投资调回的本金收入,须提供国内境外投资有关主管部门境外间接投资批准文件、出售境外各种有价证券收据的有关证明材料、境外完税证明;]
4、居民个人从现汇帐户中提取外币现钞或兑付人民币的规定参照居民个人外汇收入解付外币现钞或兑付人民币规定办理。
(二)现钞账户
1、居民个人从现钞帐户提取外币现钞,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次性提钞金额 办理方法
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 直接到银行办理
等值1万美元(含)以上的 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后办理
4、 居民个人从现钞帐户兑付人民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次性提钞金额 办理方法
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 直接到银行办理
等值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以下(含) 银行审核有关证明材料、登记备案后办理
等值5万美元(含)以上 由当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核准件办理
五、外汇支出管理
(一)现汇账户
1、居民个人现汇帐户存款汇出境外,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经常项目支出:银行审核五种经常项目支出的相关证明材料后予以办理
五种经常项目支出为:
(1)自费出国留学或中小学生出国学习:书面申请、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已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国(境)外学校正式录取通知书、国(境)外学校出具的费用通知单
(2)境外就医:书面申请、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已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所在地的地区(市)级医院证明附医生意见、境外医院的接收证明及收费通知
(3)居民个人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书面申请、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国际学术组织证明文件
(4)居民个人从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医疗器具等特殊用汇:书面申请、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所在地的地区(市)级医院证明附医生处方
(5)居民个人在境外的直系亲属发生重病、死亡、意外灾难等特殊情况的用汇:书面申请、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境外公证机构的有效证明,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证明

〔注:境内居民个人将源于境外汇入的外汇存款原路复汇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1、居民个人将由境外汇入的、未经划转或提取现钞、结汇等支取的境内现汇存款,可以汇给原汇入人,但汇出金额不得超过原汇入金额及存款利息之和。
2、居民个人在办理境内现汇帐户汇出手续时,须提供外汇存款汇出申请、原外汇汇入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向银行申请,银行在审核材料无误后,为其办理汇出手续。〕
(2)资本项目支出:
一次性汇出金额 办理方法
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后凭核准件办理
等值1万美元(含)以上的 国家外汇局审核后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须提供的相关证明:
⑴对于境外直接投资: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境外直接投资的批准文件、居民个人真实身份证明、投资协议证明;
⑵对于境外间接投资: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境外间接投资的批准文件、居民个人真实证明、投资协议证明;]
(二)现钞账户
1、居民个人现钞户存款或者持有的外币现钞汇出境外,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经常项目支出:
一次性汇出金额 办理方法
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含) 银行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办理
等值1万美元以上,20万美元以下的 当地外汇局审核规定证明材料后,凭外汇局核准件,银行办理
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上的 当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局审核后,凭当地外汇局核准件,
银行办理
五种经常项目支出为:
(1)自费出国留学或中小学生出国学习:书面申请、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已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国(境)外学校正式录取通知书、国(境)外学校出具的费用通知单
(2)境外就医:书面申请、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已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所在地的地区(市)级医院证明附医生意见、境外医院的接收证明及收费通知
(3)居民个人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书面申请、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国际学术组织证明文件
(4)居民个人从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医疗器具等特殊用汇:书面申请、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所在地的地区(市)级医院证明附医生处方
(5)居民个人在境外的直系亲属发生重病、死亡、意外灾难等特殊情况的用汇:书面申请、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境外公证机构的有效证明,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证明

(2)资本项目支出:
比照现汇帐户规定办理。
六、境内居民因私购汇业务
1、因私购汇主体范围:
主体范围为“境内居民个人”(即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自然人及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持中国护照的中国自然人);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留的外国自然人及港澳台同胞。
2、银行为居民个人办理售汇业务的程序
(1)审核居民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果超过限额,还需审查外汇局审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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