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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外汇支付业务

发布时间:2021-04-29 03:18:21

A. 跨境电商是怎么支付境外供应商货款的

摘自:YiShop电商系统
当前电商平台是如何解决外汇支付的呢?可以有一下几种方案:
1、电商平台与银行卡组织(Visa、万事达、JCB等)合作
卡组织提供技术支持,消费者使用双币种银行卡在线支付,卡组织完成扣款,然后将收到的外币按约定的时间频率集中清算给电商平台。
2、电商平台与国内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
为鼓励跨境电商和跨境电商外汇支付业务发展,2013年初国家外管总局下发《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允许部分试点支付机构(首批17家)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允许支付机构在国内收取消费者(或企业)的人民币,通过合作银行以消费者名义进行购汇登记和购汇,并通过合作银行进行付汇,将外币资金按照电商平台的要求付给境外供货商,并通过银行完成国际收支申报。支付机构只是资金清算的通道,没有参与到贸易中,所以结售汇登记和国际收支申报都是支付公司替真实消费者,以消费者的名义来完成的。在试点近两年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又下发汇发[2015]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对支付机构的外币账户开立,交易的业务种类,具体的交易限额、资金流转和结售汇登记及国际收支申报细节都做了具体要求。
在该业务中,电商平台仅需要开立普通人民币账户。如果跨境电商平台的人民币在线支付通道和跨境支付通道没有选择同一家支付机构,那需要将资金支付到支付机构的人民币备付金账户,并提供所有交易的消费者信息和消费交易信息;如果使用同一家支付机构,那么只需要提供消费者信息和消费交易信息,人民币收款、购汇和付汇都会由支付机构统一解决。
当前,拥有该业务试点资格的支付机构超过30家,能力比较强的是支付宝、易宝支付(易汇金)、易智付和富友(没听说微信支付或财付通在跨境外汇支付业务上有优势)。其中,支付宝主要服务天猫国际,易宝支付旗下的易汇金主要做北美地区的留学学费缴纳和电商平台,易智付主要服务苹果Apple在国内的业务。

B. 怎么查 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批复

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内汇管理部,深圳、大容连、青岛、厦门、宁波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防范互联网渠道外汇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见附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现印发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应当依据《指导意见》,选择有实际需求、经营合规且业务和技术条件成熟的支付机构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并为其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对于试点业务的开办,各分局应按照审慎原则严格审核,视情通过事前征询、事后告知等方式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的沟通,提高审核质量。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政策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C. 跨境支付的整体解决方案是怎么样的

实业方面的跨境支付很麻烦的,一定要有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才行。
如果是做互联网行业的话,跨境支付全都转到线上来说就方便快捷很多。例如,国内A公司是一家出海电商公司(or游戏、媒体等等),在巴西搭建了自己的电商平台,面向巴西的C端或者B端的用户,这时候巴西的客户如果想通过线上付款给A公司,就涉及到跨境支付问题了。一般来说A公司需要对接一个第三方支付平台,这个支付平台需要在巴西本地有支付牌照,能够帮助A公司完成收款以及转回国内这些业务。
一般我们知道的跨境支付平台有paypal,欧美地区主要是paypal和信用卡,这些都比较常见。东南亚以及拉美地区比较复杂,这些地方用paypal结算很墨迹,加上各国政策问题,很难在短时间内完成支付结算。这些地区信用卡支付占所有支付市场的70%左右,但是这其中,拥有国际信用卡的人数仅占比20%,因此,最重要的支付方式是支持这些地区本币交易的信用卡。选择支持本币信用卡交易的支付渠道,是打通东南亚和拉美市场的重要环节。
还拿巴西举例来看,巴西本币信用卡的发卡组织分为VISA、MASTERCARD等这类国际信用卡组织,也包括ELO、HYPERCARD等这类本土信用卡组织,目前从整个市场看,只有云中万维的Pagsmile这个跨境支付平台支持所有巴西本币的信用卡类型,以及巴西各大银行自行发放的信用卡。

所以要讲跨境支付的解决方案,主要还是要选对适合自己公司的跨境支付平台,欧美地区就对接paypal,东南亚拉美地区就对接pagsmile,中亚这边支付宝应该也在承接这方面的业务。

D. 如何玩跨境支付

现在的跨境支付平台都能承办很多业务的,首先一般会看客户是哪个行版业,常见的比如外贸权、旅游、电商、留学、结算等等。要想做好跨境支付一定要先懂该地区以及该行业的一些信息才行。
跨境支付平台会根据业务类型给客服一些基本的目标市场调研信息。拿巴西这个国家来举例,一般拉美地区都会用pagsmile这个第三方支付公司做跨境结算和支付,他们一般会提供一定的市场调研给客户,根据不同类型的客户对接不同类型的支付方式,比如电商类的公司适合用BOLETO、本地借记卡、本地信用卡、在线转账这些方式,pagsmile就会对接这些接口。同时这些第三方支付平台一般也都会提供实时汇率咨询和结算,人民币兑美元结算。

E. 除了支付宝和智付,获跨境支付资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还有哪些

银联,快钱,财付通,支付宝,智付等。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15年发布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钱宝高级银行合作经理樊丽芸针对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根据自身多年行业经验给大家做了一些解读。
一、关于试点资格申请——全面放开
《指导意见》对开办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支付机构采取名单化管理,支付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后,只需经外汇局分局审核后,即可在20个工作日内获得正式书面文件,并完成“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仅针对货物贸易),同时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2013年(仅限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圳五个城市,全部由总局审批)相比,试点资格申请已全面放开,原有的22家试点机构将面临众多新增支付机构的挑战。
二、关于单笔交易金额——提升到5万美元
《指导意见》将原有的“货物贸易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万美元,服务贸易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修改为单笔交易金额上限一律为5万美元。此处提高单笔交易限额对于促进跨境电商的发展有推动意义,更大程度地满足了无人飞行器等技术含量高、货品单价高的小型跨境电商结汇需求。
三、关于备付金收付——允许轧差结算

《指导意见》规定,在满足交易信息逐笔还原要求的情况下,支付机构可以办理轧差结算。此项修改将大大节约跨境电商和支付机构的结算成本,同时缩短业务办理时间。目前,因试点情况良好,交易量迅猛增长,在大部分操作还是手工处理的情况下,轧差交易能够减轻支付机构和合作银行较多的工作量,有利于试点业务进一步发展。同时须注意应对实际收付款和原始收付款两类数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四、关于合作银行——不再限制数量

《指导意见》不再对备付金合作银行及备付金账户数量进行限制,给予了支付机构更大的操作空间,有利于促进支付机构与更多银行开展跨境外汇支付试点业务。
五、关于信息申报——小金额汇总录入
对于单笔金额等值500美元(含)以下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指导意见》要求合作银行将区分币种和交易性质汇总后,以支付机构名义逐笔录入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系统,不再需要全部逐笔录入。此项修改也将大大简化合作银行的信息申报工作,有助于业务发展。

F. 有哪些第三方支付公司获得首批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资格

快钱等数家支付机构获悉,首批17家第三方支付企业已经获准进行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但试点的业务领域有所限定,主要是出国教育、货物贸易

G. 通过工行企业网上银行“付款业务-网上跨境外汇汇款”功能可以向境外个人办理外汇汇款吗

通过企业网上银行“付款业务-网上跨境外汇汇款”功能可以向境外个人办理外汇汇款业务。
工行企业网上跨境外汇汇款业务:指工行向企业客户提供的、通过网上银行办理向境外其他企业或个人进行外汇汇款的业务。指令提交后落地,由柜面及应用处理后经swift发往收款行。
1、申请开通工行企业网上银行跨境外汇汇款业务条件:
(1)具有外汇账户。
(2)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并在当地外汇管理部门颁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内。
(3)代理进口项下的跨境外汇汇款应具有代理进口权。
(4)非贸易及资本项下跨境外汇汇款,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资本项下售付汇的有关规定。
2、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新注册企业网银的应填写《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注册申请表》及附表《跨境外汇汇款业务信息表》。
(2)已注册企业网银的应填写《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企业客户变更(注销)事项申请表》及附表《跨境外汇汇款业务信息表》。
(3)根据《中国工商银行汇出汇款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提交符合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注:此业务建议在工作日9:00-16:00办理。

H. 关于银行跨境外汇支付结算的相关规定主要有哪些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试行)

字号 大 中 小 文章来源:支付结算司 2009-05-04 16: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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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的行为,防范风险,保障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代理结算银行是指根据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外币结算服务协议,负责对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进行结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外币结算账户是指参与者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的,用于外币结算的外币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 代理结算银行选择、外币结算账户管理、流动性支持、收费管理、检查监督以及资格终止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确定一家或多家银行为外币支付系统某一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并对代理结算银行实行资格管理。
第五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制定与外币支付系统相关的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应对代理结算银行的外币结算账户管理、流动性支持、收费管理、风险控制以及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管理等进行规范。
第六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加强对其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的运行维护,建立健全故障处理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突发事件技术应急处置预案,保障外币支付系统资金结算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签订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
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应包括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管理、可用额度管理、资金结算与排队管理、清算结果处理、日终对账等内容。
第八条 代理结算银行为银行提供外币结算服务的,应与其签订外币结算服务协议。
外币结算服务协议应包括外币结算账户管理、隔夜自动投资安排、流动性支持、收费、信息保密等内容。
第九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按照国家规定,对外币支付系统资金结算有关信息保密。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代理结算银行的外币资金结算活动进行检查监督,以确保外币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 代理结算银行的选择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评议方式选择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具体程序包括邀请、申请、评审、公示、公告、验收、通知等。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需选择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时,以适当方式向银行发出邀请。
第十三条 银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成为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
(一)具有境内法人资格,成立10年以上;
(二)具有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和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外币资金融资能力;
(四)具有相应数量的国内分支机构以及一定数量的海外分支机构或完善的国际代理行网络;
(五)具有相应数量的熟悉外币支付业务和外币支付系统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六)具有安全、高效的行内相关业务系统;
(七)具有健全的外币结算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四条 同一银行可申请成为一个或多个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
第十五条 银行申请成为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具体包括本行的组织结构、业务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金调拨安排和行内相关业务系统概况;
(二)工作方案,具体包括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的改造或建设方案、流动性支持方案和外币结算相关制度安排;
(三)相关服务标准,具体包括外币结算账户管理、隔夜自动投资、流动性支持和外币结算服务收费等方面的服务标准。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银行申请后及时进行评审,并在初步选定代理结算银行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公示期满后,对于符合代理结算银行条件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其具有某一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资格,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
第十八 条被确定为代理结算银行的银行应及时完成其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的改造或建设、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外币结算服务协议范本的制定以及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的签订等工作,并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九 条中国人民银行收到代理结算银行的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对于符合下述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予以验收通过,并通知其正式承担相关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职责:
(一)改造后的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接口规范和技术要求,能实现对参与者分散开立的外币结算账户的集中管理,能支持外币支付系统的实时全额结算;
(二)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外币结算服务协议范本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并符合其根据本规定笫十五条规定申报的服务标准。
(三)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明确界定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在外币资金清算与结算方面的责任。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验收未通过的,中国人民银行可终止其相关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资格。
第三章 外币结算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加强对外币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按照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提供外币结算账户服务。
第二十一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在外币支付系统营业准备阶段向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上传各参与者的当日日初可用额度。
代理结算银行可根据参与者的申请,在外币支付系统日间运行阶段调整该参与者的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
第二十二条 代理结算银行在日间可用额度定时调整时点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送的需调增圈存资金的通知后,应按照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及时通知相关参与者,并根据相关参与者的指令及时调增其圈存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代理结算银行应按照其与参与者协议约定的记账顺序,及时完成外币支付业务的记账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在日间可用额度定时调整后,将参与者的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变化情况及时发送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第二十五条 在外币支付系统日终时,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当日各参与者的借方或贷方数据进行核对。
核对不符的,代理结算银行应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账务调整,同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将当日外币支付业务记账明细及时至迟于下1个工作日提交相关参与者,以供其进行账务核对。
第二十七条 参与者可向代理结算银行查询其账户余额以及与外币结算账户有关的情况,代理结算银行应及时予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按照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将参与者的日终账户余额进行隔夜自动投资。
第二十九条 银行退出外币支付系统后,代理结算银行可根据该银行的申请,撤销其在本行开立的外币结算账户。
第四章 流动性支持
第三十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本规定笫十五条规定申报的有关流动性支持的服务标准,与参与者签订相应的协议,为参与者办理外币支付业务提供流动性支持。
第三十一条 代理结算银行制定的流动性支持的服务内容应包括流动性支持的种类、条件、金额、利率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确定和调整参与者用于外币支付系统日间融资和隔夜融资的授信额度。
本规定所称日间融资是指代理结算银行在外币支付系统日终处理结束前为参与者提供的融资。
本规定所称隔夜融资是指代理结算银行在外币支付系统日终处理结束后为参与者提供的融资。
第三十三条 代理结算银行需对其流动性支持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征求参与者的意见,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本规定笫十五条规定申报的有关收费的服务标准,制定外币结算服务收费方案(以下简称收费方案),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向银行同业公布。
第三十五条 代理结算银行制定的收费方案应包括收费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区间、缴费方式等内容。
代理结算银行可与参与者商定外币结算服务收费的具体内容,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其已公布的收费方案。
第三十六条 代理结算银行需对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应征求参与者的意见,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代理结算银行在按规定程序调整收费方案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七条 代理结算银行办理外币支付系统结算业务,应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八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每半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一次外币结算业务总体情况。
外币结算业务总体情况主要包括外币结算业务开展情况、授信额度实际使用和归还情况、行内相关业务系统运行情况、外币结算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外币结算服务协议遵守情况以及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遵守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对其承担相关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情况的考核。
中国人民银行对代理结算银行的考核周期为1年。
中国人民银行在代理结算银行资格期限届满6个月前,对其进行考核。
第七章 资格终止
第四十条 银行承担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的期限一般为3年,具体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期限届满后,中国人民银行可终止该银行相关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资格。
第四十一条 代理结算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提前终止其相关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资格;
(一)不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考核或考核不合格;
(二)严重违反外币支付系统相关规定。
被中国人民银行提前终止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资格的银行,自资格终止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成为该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
第四十二条 当代理结算银行出现解散、撤销、宣告破产等情况时,中国人民银行提前终止其代理结算银行资格。
第四十三条 银行不再有承担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的意愿时,应至少提前6个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其不再承担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的书面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该银行不再承担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银行不再承担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时,应向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的继任者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便于继任者顺利承担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的职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I. 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的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试点期间支付机构违反本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可要求其整改、停止版试点等。权
支付机构如出现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其分支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予以处罚。

J. 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 系统对接方式是什么意思

跨境支付牌照是国家外汇局发放给支付机构,允许其进行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回业务的许可证。答
2013年3月,外汇局曾下发《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决定在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圳等地开展试点。允许参加试点的支付机构集中为电子商务客户办理跨境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
外汇局规定,试点支付机构为客户集中办理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货物贸易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万美元,留学教育、航空机票和酒店项下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
所谓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是指支付机构通过银行为小额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交易双方提供跨境互联网支付所涉的外汇资金集中收付及相关结售汇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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