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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外汇操作指引2015

发布时间:2021-05-02 20:05:30

❶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汇发〔2014〕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回局各省、答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方式,制定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及其操作指引(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之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规定》实施后,附件3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2.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3.废止法规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5月12日

❷ 单位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账户需提交哪些资料

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账户时一般需提供开户申请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回、法人代表或负答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授权办理业务人员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根据账户具体用途不同,所需提交资料会有区别,请办理前与网点联系咨询详情。

❸ 急求: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下发《个人结售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供参考:汇经函[2009]7号 个人结售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发布单位:影响级别:★★★☆☆影响领域:发布时间:简介:汇经函[2009]7号 个人结售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或相关处):
为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所涉核准和其所投资企业的验资询证手续,特制订有关事项的操作指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商务部令[2006]第3号)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性公司以境内合法所得(含人民币利润、减资、清算、撤资、转股、先行回收投资或其他境内所得等)再投资境内企业时,均先由外商投资性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出具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利润等境内合法所得增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以下简称再投资核准)。
二、外商投资性公司将境内合法所得转增为注册资本后,可以按相关法规再投资境内企业。
外商投资性公司再投资境内企业时,再投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可凭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再投资核准件复印件等文件,办理相应的验资询证登记手续,并应将“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询证查询函”(以下简称询证查询函,见附件1)及时传真至外商投资性公司所在地外汇局。
三、外商投资性公司所在地外汇局收到询证查询函后2个工作日内应填写“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询证查询回函”(见附件2)并回复。
四、再投资所在地外汇局收到询证查询回函后,按现行规定及时办理相应的验资询证登记手续。
五、外商投资性公司将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境内其他企业的,在办妥转增资和再投资核准手续后,可由外商投资性公司或其境内合法所得来源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资金直接划转至所需再投资的境内企业。
六、外商投资性公司再投资的境内企业将外汇利润汇回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可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和完税证明等直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划转手续。
特此通知。

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操作规程

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外方利润购付汇核准 法规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汽车金融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4.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 书面申请; 2. 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
3.利润产生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4.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的,应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
5.申请前一日自有外汇账户银行对账单;
6.其他补充材料。 审核原则 所分得的利润、红利已缴纳所得税。 授权范围 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注意事项 1.经营外汇业务的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付汇后外汇资本金符合相关规定; 2.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在汇出利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银行购付汇水单到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费用汇出核准 法规依据 1.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4.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 2.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文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境外上市费用的支付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4. 应当完税的,另需提供代扣境外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5.其它补充材料。 审核原则 1.境外上市费用原则上应当从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收入中扣减,确有需要从境内汇出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办理; 2.境外上市费用包括应支付境外监管部门、交易所、保荐人、承销商、律师、审计师、评估师、银行等境外机构的交易费、交易征费、登记费、承销费、托管费(仅限于发行境外存托凭证)、印刷费等与境外上市行为相关的合理费用。 授权范围 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注意事项 1. 境外上市费用原则上从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收入中扣减; 2.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应在汇出上述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银行购付汇水单将有关数据报备所在地外汇局。

❺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类别

1、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等专外汇;
2、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属户:包括境内机构借用的外债、外债转贷款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等外汇;
3、外债专户:包括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本金等外汇;
4、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包括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
5、外币股票专用账户:包括境内机构发行股票收入的外汇;
6、B股外汇账户:包括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在境内买卖B股的外汇。

❻ 谁知道如何填写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 详细03

开户银行帐户等是指我申请延期付汇的银行吗?还有汇入行和收款人名称又是指谁的,是我
[ 标签: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 ]
其中开户银行帐户等是指我申请延期付汇的银行吗?还有汇入行和收款人名称又是指谁的,
1、开户银行帐户可填写任意一个外汇账户的开户行(确实没有外汇账户,也可填写人民币账户)
2、汇入行指国外客户的开户行,收款人名称就是客户在银行的开户名称,所要付的对方名称。
3、资料清单是你向外汇局申请延期付汇所需要提交的材料明细。
这些都不是非常关键的,2 也可以不填写。你可以到外汇局办理时再填写,毕竟各人对政策
解释不一样,要求也不一样。
其中开户银行帐户等是指我申请延期付汇的银行吗?还有汇入行和收款人名称又是指谁的,
开户银行帐户名称、账户、账户性质。是指你自己的公司信息。
汇入银行和收款名称是填写你《INVOICE》、购销合同上的客户也就是你需要付汇的公司。携
带资料和以前办理延期的资料是一样。

❼ 经济学博士刘光溪书籍《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南》 主要内容介绍

作者: 刘光溪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南》出版社: 中国商务出版社
比较新的资本项目外汇政策汇编 包含:外商直接投资,境外直接投资,金融信贷,贸易信贷,证券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个人项下几大类的业务指引。 适用性比较强,工具书类。 但是我们国家的外汇法规政策实在是太强.........

❽ 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所需材料包括:
1、盖有公司章的备案内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容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复印件。
6、外汇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对于资本项目,由于目前国内对资本项目仍然采取严格管制的政策,所以一般均需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一般包括投资外汇和外债两大类,不同的业务有不同的核准件格式。
核准件的有效期一般很短,取得后务必抓紧办理业务。目前对于少数资本项目业务(如金额不超过一定限额的资本金结汇等)已经是只需要外汇指定银行审核就可以了。

❾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 如何填写

若一个股东的缴款人多于2个或同一缴款人缴款次数多于2次,可复制[2];若验资股东多于一个,应同时复制 [1]、[2]。2、表[2]根据出资形式的不同应动态调整:当出资形式为“现汇”时,表[2]不变;当出资形式为“实物”时,表[2]中“对应的核准件编号”、“对应的银行参考号”应改为“对应的报关单编号”;当出资形式为“无形资产”时,表[2]中“对应的核准件编号”、“对应的银行参考号”应改为“评估报告编号”;当出资形式为“其它货币”时,表[2]中“对应的核准件编号”、“对应的银行参考号”应只保留“对应的核准件编号”。3、上表中“缴款人名称”与“验资股东名称”可以不一致,但由此而产生非外汇管理方面的问题应由申请验资询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业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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