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现在国内的外汇贷款利率实在太高了,如何回避现行的外汇管制,不需要申请外债指标,就能实现境外融资
境外融资?
『贰』 中国现在还有外债吗
当然还有外债!
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学界对中国近代外债资料的整理和外债史的研究已经花费了近三十年的时间,完成了清代、北洋、国民政府几个时期的资料整理,并出版了相关的研究专著。经过多年的分析研究发现,中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是依靠传统的、典型的资本主义原始积累发展起来的,而是依靠特殊的原始积累形成的。中国近代化的生产力、中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成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形成,可以说主要依靠外债。而中国社会主义生产力、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又来源于资本主义经济,主要是通过没收南京国民政府的国家垄断资本而形成的。此外,美帝国主义发动侵朝战争后,帝国主义国家宣布冻结中国在境外的资产;我国政府针锋相对,宣布没收英美在华资产,也增强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因此,在研究近代中国外债的基础上,对新中国外债资料的整理与研究,是一个重要的、巨大的课题。本文拟对新中国外债研究中的几个问题提出一些看法,乞就教于方家。
一、新中国外债与社会经济的发展
20世纪50年代,在我国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向苏联举借的外债以及国内发行的公债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由于有效利用了前苏联的贷款资金、技术设备和专家人才的支持与帮助,我国社会经济建设发展迅速。1953—1956年,我国工业生产年均增长19.6%,农业生产年均增长4.8%。在生产总量、增长速度上大大超过新中国成立前的任何时期,也是新中国头30年中建没发展最快、最好的时期。学者对此有过专门研究,并发表了研究文章,在此不再赘述。
至1959年,苏联单方面撕毁合同,1960年撤走专家,逼我国提前还债,给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宿世芳在回顾从苏联进口技术和成套设备及苏联撕毁合同的情景时说:“回顾过去,既使我们愉快地想到在50年代中苏两国关系友好时,两国贸易大发展的情形,也使我们痛心地想到苏联专家的突然撤退,使我国40个部门的250个企业和事业单位陷入瘫痪的状况。苏联政府背信弃义的行为,不仅破坏了我国这些部门的设计、设备的安装和生产,而且打乱了中国整个国民经济计划,给中国的经济建设和国防建没带来了巨大损失。”从中可以了解到我国利用外债建设社会主义的曲折历程。
但中国不仅还清了苏联的外债,继而还清了国内公债,成为当时世界上惟一一个既无内债又无外债的国家。虽然此时社会主义建设缺乏资金,困难重重,但通过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中华民族还是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可是,“既无内债又无外债”无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加上经历十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中国的国民经济处于崩溃的边缘。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挫折、延误,说明利用内外债是社会经济建设发展的重要因素和必要手段。
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面临的最大困难,就是缺乏资金,因此,改革开放后,一定要吸收外国资金,用资金来恢复和发展经济。“借外债并不可怕,但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如果用于解决财政赤字,那就不好。”因此,考察外债利用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主要应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即从外债的使用方向和外债的使用效益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举借的外债重点投向交通、能源、化工、冶炼、机电产业等,如1979—1991年间,我国外债总额近一半投向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用以缓解这些“瓶颈”行业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制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借用外债投向社会经济急需的行业和部门,确实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我国利用借入的外债建成了上千个大中型项目,使长期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交通、能源“瓶颈”得到很大改善,并利用外债建设发展了一批农林、水利、饮水、卫生和教育科研项目,不但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也改善了社会环境。
总之,我国利用外债外资投向经济急需的行业与部门,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成功的,为我国社会经济建没提供了资金,加快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步伐,有效地调整了产业结构,在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上实现了飞跃,使中国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2003年,中国财政收入达到2万亿元人民币,国民生产总值达到11.8万亿元人民币,全社会金融资产近36万亿元人民币,全国总资本流量则已超过30万亿元,经济总量居发展中国家首位,世界排名已跃升到第6位。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通过继续引进外资、举借外债来发展社会生产力。
二、新中国外债与近代中国外债的联系和区别
外债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使世界经济走向一体化的产物,也是金融国际化的一种表现,最早产生于西方。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我国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一直走在世界前列。但自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中国坠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深渊。从此,中国走上由无债、借债到依赖外债的道路,此后历届政府均向外借款。据粗略统汁,清政府举借了210项外债,总额相当于18亿银元;北洋政府(包括南京临时政府)举借外债约633项,债务总额达15.56亿银元;国民政府共举借外债85项,债务总额约28亿银元;新中国外债除20世纪50年代的债项与债额有统计外,新时期的外债尚无统一的统计数字。近代中国外债与新中国外债尽管举借的背景、目的不同,但是举借外债可以引进资本、技术、生产力和新的生产关系及生产方式,则是一脉相承的。
外债是中国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一种特殊形式。中国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主要是通过外债这种形式形成的。清末举借的208笔外债中,实业借款有85笔,债额达374 560965.7两,占清末外债总额的28.7%,相当于当时清政府近四年的财政收入。其中铁路借款37笔(318 147 297两),矿业借款26笔(36 050 927两),电讯借款7笔(8 738 344两),轮船招商局借款4笔(4 383 192两),河工借款4笔(3 330 515两),其他实业借款7笔(4 910 689两)。清政府主要用这些借款修铁路、开矿山、办电讯等。
中国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近代化的大生产都与外债联系在一起。北洋政府时期举借的外债中。实业借款和教育借款达4.5亿银元,约占总数的29%。实业借款虽也有被移做他用的,但绝大部分还是投入近代企业的创办与建设中。例如,1912—1927年,全国新增铁路4 264公里,除沪杭甬等少数铁路由股东集资或交通部拨款外,都是借外债修筑的;另外还借款兴建了电讯业、轮船航运业、航空业与金融业;一些大型的棉纺企业,如上海宝成厂、上海华丰纺织厂、天津裕大纱厂等,也都是靠借外债来更新设备、扩大生产或维持生产的。国民政府接收了北洋政府的官办企业后,又举借了63笔实业外债,债额为3.7亿银元,占总额的8.23%。国民政府用这些外债款兴建了铁路、电讯、航空等事业。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通过对敌伪产业的没收和处理,又扩大了官僚资本企业。国民政府时期,还把1/4的实业借款投向了金融事业,把创建于晚清、成为北洋政府的两大金融支柱的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通过参股、增股等形式加以控制;又创办了中央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央信托局、邮政储金汇业局、中央合作金库,简称“四行二局一库”。为加强对金融业的垄断,国民政府还改组了中国国货银行、新华信托银行、中国实业银行、中国四明银行等。抗日战争爆发后,又在上海设立了中央、中国、交通、中国农业四大银行的联合办事处(简称“四联总处”),统一管理全国金融,形成了国民政府金融垄断的最高形式。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除运往台湾和存在海外的财产外,国民政府留在大陆的官僚资本财产全部被人民政府没收,转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成为新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基础。新中国成立后,除了运用国内资金发展经济外,又通过举借外债发展了社会化大生产。新中国外债与近代中国外债,正是在引进技术、发展生产力这一层面上联系在一起的。
新中国外债与近代中国外债又有着巨大的差异,或者说存在着根本的区别,笔者认为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国情的变化。近代中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是政治上受资本帝国主义国家控制、封建经济逐步瓦解、资本主义经济已得到一定发展的社会。资本帝国主义国家从1840年入侵中国后,逐步操纵了中国财政经济命脉和政治、军事力量。资本帝国主义国家借款给中国,成为他们从经济上、政治上控制中国的一个重要手段。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资本帝国主义不仅对中国进行了高利贷式的掠夺,中国的关税、盐税、厘金、田赋也被抵押殆尽,举借外债意味着丧失更多的主权和经济利益,也意味着丧失国家独立。从这个意义上说,一部近代中国外债史,就是一部资本帝国主义侵华史。新中国外债则不一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对外关系上奉行独立自主的政策,不受制于任何外力。新中国举借外债,是出于强国富民的需求,是一种自觉的、主动的行为。新中国成立后,成功地打破了帝国主义的封锁,引进了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资金及技术,建成了156项重点工程,为新中国奠定了工业化的基础。改革开放以后,外债事业更是得到了快速发展,中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
外债的风风雨雨、举债的曲曲折折,与近代中国、当代中国的历史演变有着十分密切的关联。如前所述,一部近代中国外债史,是近代中国社会经济的缩影;一部新中国外债史,同样是新中国社会经济的缩影。近代中国外债给中国社会经济起的更多的是“桎梏”作用,而新中国外债给新中国社会经济带来的更多的是“引擎”作用。当然,新中国引进外资、举借外债,要时刻区分与警惕国际间平等互惠互助的资本流动与霸权主义国家利用金融实力控制、欺压债务国的图谋。
第二,债项结构与债务投向的不同。近代中国举借的外债主要是军政借款,而非实业借款,而且各个时期也不完全相同。晚清政府时期主要是赔款借款,所赔借款额计79 388万两库平银,占当时外债总额的61%;北洋政府时期(包括南京临时政府时期)主要是军政借款,计6.7亿银元,占当时外债总额的43.05%;国民政府时期主要是国防借款(大部分用于抗日战争),计325 172万银元,占当时外债总额的72.3%。晚清、北洋与国民政府时期的外债中,也有数量不等的实业外债,且大部分投向铁路建设,这是它们的共同点。而新中国所举借的外债基本上都是实业外债。从中长期债务投向看,1979—1991年,投向交通运输、能源、石油化工、邮电通讯、轻工纺织的占78.4%;2002年,按照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在1 206.53亿美元的中长期外债中,投向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占24.5%,投向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占17.89%,投向采矿业的占9.39%,投向制造业的占5.85%,投向建筑业的占5.76%,等等。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我国对科学技术的投入,在21世纪的头几年较之20世纪90年代又得到了加强。
『叁』 外汇贷款可以用于偿还外债么
建议咨询一下当地银行。贷款所需资料:
1、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居住证、户专口本、结婚证属等信息;
2、提供稳定的住址证明:比如房屋租赁合同,水电缴纳单,物业管理等相关证明;
3、提供稳定收入来源证明:银行流水单,劳动合同等;
4、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肆』 外债可否直接归还国内外汇贷款
不可以
1、外债肯定不属于自有外汇
2、外债的使用应按外债合同专指定的用途使用
外债转贷属款是指外汇转贷款:外汇(转)贷款(以下简称转贷款)是指境内单位使用的以外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下列外汇资金:
(1)国际金融组织转贷款和外国政府转贷款;
(2)国际金融转租赁和国内外汇租赁;
(3)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
(4)其它形式的转贷款。
『伍』 为什么外债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归还境内贷款
禁止外债结汇归还境内贷款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企业一致性债务置换行为,避免国内际收支波动加剧。容
因为企业都在境外资金利率低的时候借债还国内贷款,1、会加大外债资金流入,影响国际收支平衡;2、结汇导致国内外汇占款增加,影响宏观货币政策;3、影响国内银行的业务稳定和持续性,
『陆』 国内外汇贷款能用于偿还他行贸易融资吗
一般外汇贷款不得结汇,贸易融资放款除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福费廷、出口版商业发票融资等经过联网权核查后可办理结汇,其余也不得结汇;不得用于质押获取人民币;若划转他行办理付汇,贷款行审核真实性后在资金汇划凭证上签注“国内划转外汇贷款资金”字样,将资金划至他行付汇保证金帐户,用于对外支付。
『柒』 我们国为什么有这么多的外汇储备还有外债,干嘛不把外债给还了
外债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使世界经济走向一体化的产物,也是金融国际化的一种表现,最早产生于西方。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我国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一直走在世界前列。但自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中国坠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深渊。从此,中国走上由无债、借债到依赖外债的道路,此后历届政府均向外借款。据粗略统汁,清政府举借了210项外债,总额相当于18亿银元;北洋政府(包括南京临时政府)举借外债约633项,债务总额达15.56亿银元;国民政府共举借外债85项,债务总额约28亿银元;新中国外债除20世纪50年代的债项与债额有统计外,新时期的外债尚无统一的统计数字。近代中国外债与新中国外债尽管举借的背景、目的不同,但是举借外债可以引进资本、技术、生产力和新的生产关系及生产方式,则是一脉相承的。
外债是中国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一种特殊形式。中国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主要是通过外债这种形式形成的。清末举借的208笔外债中,实业借款有85笔,债额达374 560965.7两,占清末外债总额的28.7%,相当于当时清政府近四年的财政收入。其中铁路借款37笔(318 147 297两),矿业借款26笔(36 050 927两),电讯借款7笔(8 738 344两),轮船招商局借款4笔(4 383 192两),河工借款4笔(3 330 515两),其他实业借款7笔(4 910 689两)。清政府主要用这些借款修铁路、开矿山、办电讯等。
中国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近代化的大生产都与外债联系在一起。北洋政府时期举借的外债中。实业借款和教育借款达4.5亿银元,约占总数的29%。实业借款虽也有被移做他用的,但绝大部分还是投入近代企业的创办与建设中。例如,1912—1927年,全国新增铁路4 264公里,除沪杭甬等少数铁路由股东集资或交通部拨款外,都是借外债修筑的;另外还借款兴建了电讯业、轮船航运业、航空业与金融业;一些大型的棉纺企业,如上海宝成厂、上海华丰纺织厂、天津裕大纱厂等,也都是靠借外债来更新设备、扩大生产或维持生产的。国民政府接收了北洋政府的官办企业后,又举借了63笔实业外债,债额为3.7亿银元,占总额的8.23%。国民政府用这些外债款兴建了铁路、电讯、航空等事业。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通过对敌伪产业的没收和处理,又扩大了官僚资本企业。国民政府时期,还把1/4的实业借款投向了金融事业,把创建于晚清、成为北洋政府的两大金融支柱的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通过参股、增股等形式加以控制;又创办了中央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央信托局、邮政储金汇业局、中央合作金库,简称“四行二局一库”。为加强对金融业的垄断,国民政府还改组了中国国货银行、新华信托银行、中国实业银行、中国四明银行等。抗日战争爆发后,又在上海设立了中央、中国、交通、中国农业四大银行的联合办事处(简称“四联总处”),统一管理全国金融,形成了国民政府金融垄断的最高形式。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除运往台湾和存在海外的财产外,国民政府留在大陆的官僚资本财产全部被人民政府没收,转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成为新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基础。新中国成立后,除了运用国内资金发展经济外,又通过举借外债发展了社会化大生产。新中国外债与近代中国外债,正是在引进技术、发展生产力这一层面上联系在一起的。
『捌』 外债可用于归还国内贷款吗
不可以
外债转贷款是指外汇转贷款:外汇(转)贷款(以下简称转贷款)是指境内单位使用的以外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下列外汇资金:
(1)国际金融组织转贷款和外国政府转贷款;
(2)国际金融转租赁和国内外汇租赁;
(3)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
(4)其它形式的转贷款。
『玖』 企业偿还外债需要到外管局办理哪些手续
办理程序:
借款单位进行外债登记应办理下列手续:
1.借用外债的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其他的机构(以下简称借款单位)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或登记部门)办理外债登记。外债登记分为遂笔登记和定期登记。
2.外债登记的登记权限程序为:
(1)在京的国务院各部委、公司以及银行和非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办理:
(2)各地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地方单位、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由当地外汇管理分局负责理;
(3)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外债登记,由派出机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3.定期登记的手续为:
(1)借款单位在第一笔借用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定期登记的《外债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2)当借款新签约或债务发生提款、偿还等变动情况时,应按月分别填写"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上报登记部门。报送日期为月后5天之内。
(3)需要开立现汇帐户时,应凭《登记证》和登记部门开出的开户批准书到指定开户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办理开立外债专用现汇帐户(以下简称外债专户)手续,于次日将开户签样卡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
4.逐笔登记的手续为:
(1)借款单位在借款合同签约后的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和对外借款批件(外商投资企业不需批件),到登记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领取逐笔登记的《登记证》。
(2)在借款调入境内时,借款单位应凭汇款通知单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开立外债专户,办理入帐手续。
(3)债务到期还本付息时,借款单位应持《登记证》和还本付息通知单,提前到登记部门领取还本付息核准件,赁核准件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办理外债专户汇出本息手续。
(4)在办理收付和开户手续后,借款单位应依据开户行开出的收付凭证填写“反馈表”,于次日将“反馈表”、存款凭证及开户签样卡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
(5)借用非调人现汇而需从境内汇出借款本息的非调入形式债务的单位,应在债务实际发生后,填写"反馈表"于次日将“反馈表”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在债务到期还本时,应凭登记部门的核准件到开户行开立外债还本付息专用帐户(以下简称还本付息专户),办理汇出本息手续。
(6)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将借款存放境外的单位,应每月通过“反馈表”向原登记部门报送当月存款变动情况。
(7)境内企业向在华外资银行借款,可以不另设帐户,但借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和报送“反馈表”手续。
(8)在本地领取《登记证》的借款单位,如必须在异地银行办理开户、还本付息手续时,可先持本地登记部门开出的《登记证》到异地登记部门办理还本付息核准手续,异地开户行在办理手续3天后,将支付凭证的影印件报送原登记部门。
5.在《登记证》上记载的债务最后一次还本付息后,开户行应立即注销其外债专户和还本付息专户。借款单位在15天内向发证的登记部门缴销《登记证》。
[1987年8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和第8条。另外,第3条还规定:外债系指借款单位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买方信贷、外国企业贷款、发行外币债券、国际金融租赁、近期付款、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及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借款单位向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借入的外汇资金视同外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向外借入的外汇资金不视为外债)。
[1989年11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实施细则》,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另外,第4条还规定:定期登记外债系指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外债,财政部、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中国银行分别负责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组织贷款;逐笔登记外债系指除定期登记以外的国内其他部门、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借款单位办理外债登记的手续
借款单位进行外债登记应办理下列手续:
1.借用外债的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其他的机构(以下简称借款单位)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或登记部门)办理外债登记。外债登记分为遂笔登记和定期登记。
2.外债登记的登记权限程序为:
(1)在京的国务院各部委、公司以及银行和非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办理:
(2)各地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地方单位、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由当地外汇管理分局负责理;
(3)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外债登记,由派出机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3.定期登记的手续为:
(1)借款单位在第一笔借用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定期登记的《外债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2)当借款新签约或债务发生提款、偿还等变动情况时,应按月分别填写"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上报登记部门。报送日期为月后5天之内。
(3)需要开立现汇帐户时,应凭《登记证》和登记部门开出的开户批准书到指定开户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办理开立外债专用现汇帐户(以下简称外债专户)手续,于次日将开户签样卡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
4.逐笔登记的手续为:
(1)借款单位在借款合同签约后的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和对外借款批件(外商投资企业不需批件),到登记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领取逐笔登记的《登记证》。
(2)在借款调入境内时,借款单位应凭汇款通知单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开立外债专户,办理入帐手续。
(3)债务到期还本付息时,借款单位应持《登记证》和还本付息通知单,提前到登记部门领取还本付息核准件,赁核准件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办理外债专户汇出本息手续。
(4)在办理收付和开户手续后,借款单位应依据开户行开出的收付凭证填写“反馈表”,于次日将“反馈表”、存款凭证及开户签样卡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
(5)借用非调人现汇而需从境内汇出借款本息的非调入形式债务的单位,应在债务实际发生后,填写"反馈表"于次日将“反馈表”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在债务到期还本时,应凭登记部门的核准件到开户行开立外债还本付息专用帐户(以下简称还本付息专户),办理汇出本息手续。
(6)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将借款存放境外的单位,应每月通过“反馈表”向原登记部门报送当月存款变动情况。
(7)境内企业向在华外资银行借款,可以不另设帐户,但借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和报送“反馈表”手续。
(8)在本地领取《登记证》的借款单位,如必须在异地银行办理开户、还本付息手续时,可先持本地登记部门开出的《登记证》到异地登记部门办理还本付息核准手续,异地开户行在办理手续3天后,将支付凭证的影印件报送原登记部门。
5.在《登记证》上记载的债务最后一次还本付息后,开户行应立即注销其外债专户和还本付息专户。借款单位在15天内向发证的登记部门缴销《登记证》。
[1987年8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和第8条。另外,第3条还规定:外债系指借款单位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买方信贷、外国企业贷款、发行外币债券、国际金融租赁、近期付款、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及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借款单位向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借入的外汇资金视同外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向外借入的外汇资金不视为外债)。
[1989年11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实施细则》,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另外,第4条还规定:定期登记外债系指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外债,财政部、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中国银行分别负责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组织贷款;逐笔登记外债系指除定期登记以外的国内其他部门、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
是否代办: 否
『拾』 国内外汇贷款管理办法
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北京外汇管理部对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试点的批复》(汇复[2001]362号)精神,使北京地区的试点工作能够顺利、规范地进行,依据相关外汇管理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北京外汇管理部")批准进行试点的各在京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各中资试点银行")。
第三条国内外汇贷款是指已办理登记的各金融机构的自营外汇贷款,不包括外债转贷款。
第四条授权的业务范围,一是经批准的各中资试点银行可直接为债务人办理定期登记(原已采用定期登记的银行仍可继续执行),取消债务人到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逐笔登记;二是各中资试点银行可直接办理自行开立或注销国内外汇贷款专用帐户;三是各中资试点银行可直接办理债务人以自有外汇偿还到期的国内外汇贷款本息,包括借新还旧。
第二章各中资试点银行资格的确定
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各中资试点银行可向北京外汇管理部提出进行试点工作的申请。
第五条近两年来在历次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合格检查中未出现重大违规行为,且制定了完善的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能以规范的文本格式准确、及时报送有关业务统计数据。
第七条各中资试点银行的有关外汇从业人员,需经北京外汇管理部培训考核。
第八条本细则发布后,各中资银行凭以下材料向北
京外汇管理部申请:
(一)正式申请;
(二)相关业务内控制度;
(三)按规范的文本格式报送有关业务统计数据的书面承诺;
(四)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办理登记
第九条国家对国内外汇贷款实行全面登记管理制度。各中资试点银行实行定期登记。
第十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于每月5个工作日前向我管理部报送上月发生的"自营外汇贷款签约情况表"和"自营外汇贷款变动反馈表"。
第十一条已办理定期登记的各中资试点银行,如国内外汇贷款合同条款发生修改、变动,应于次月定期报送上述报表时,及时向北京外汇管理部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有担保的国内外汇贷款在履约后应注销外汇贷款定期登记。
第四章开立、注销帐户
第十三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可自行开立或注销本银行项下国内外汇贷款贷款专户,贷款资金必须进入该专户。还贷专户须经北京外汇管理部批准。
第十四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按照《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1997年10月7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监督贷款专户及还贷专户的收支。
第十五条每笔登记的贷款合同对应一个贷款专户;经常项目支出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本项目支出需经北京外汇管理部核准。
第十六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定期(每月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开立或注销的国内外汇贷款贷款专户情况上报北京外汇管理部。
第五章偿还贷款
第十七条债务人以自有外汇并按照借贷合同中约定的正常还款计划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时,各在京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各银行")在进行合规性和真实性审核后,可为企业办理相关还款手续。
第十八条债务人购汇还款、异地还款和逾期还款的,以及试点范围以外的还款,仍由债务人直接向北京外汇管理部申请,经北京外汇管理部逐笔核准后到各银行办理。
第十九条债务人以自有外汇并按正常还款计划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本息时,各银行审核的材料主要有:
(一)企业申请;
(二)国内外汇贷款合同正本或副本(含借新还旧、外汇展期合同);
(三)债权人发出的还本付息通知书;
(四)入帐凭证。
第二十条各银行应依据贷款合同中有关内容条款及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审核此笔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银行应核对还本付息通知书中的本息偿还金额、时间和方式是否与贷款合同中的内容一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根据需要,北京外汇管理部将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各中资试点银行有关国内外汇贷款业务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按照本细则及其他相关外汇管理法规办理上述业务。对未按规定办理上述业务的,北京外汇管理部可暂停其试点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按月(月初5个工作日前)上报北京外汇管理部国内外汇贷款授权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