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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制刑法

发布时间:2021-05-11 13:17:16

『壹』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参与走私,根据我国刑法怎样处理

外汇管制1,防止外币涌入,导致本国汇率混乱,引发金融风险2,防止外资潜逃3,防范伪钞4,防范国际洗钱行为。

『贰』 请问把合法收入通过地下钱庄转到澳门或海外,算洗钱吗法律上是怎么判刑的

算洗钱 ,合法收入通过地下钱庄转到澳门或海外即白钱洗白。因为我国有外汇管制,资金不能自由流动国内外。所以要想大宗的资金汇到国外,只能采取地下钱庄等洗钱方式。

如公民犯洗钱罪,则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洗钱罪亦指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

(2)外汇管制刑法扩展阅读

洗钱作为一种将违法所得资产加以隐瞒掩饰,通过中介机构使之变为合法财产的特殊犯罪形式,在理解上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种将其局限于清洗行为,即掩盖犯罪所得黑钱的犯罪来源,将其换上合法的外衣,这是严格意义上的洗钱;另一种是把经过清洗的钱重新投入到合法或基本合法的经济活动之中,这被称为“再投资”。

这两种犯罪既可以被认为是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也可以根据不同的立法取向被视为两个不同的犯罪。新刑法典规定的“使用其他方法掩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就已经涵盖了“再投资”,因此,没有必要区分所谓严格意义上的洗钱和“再投资”。

『叁』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德国开始衰败,德国失业人数上升,公司倒闭,重工业不能运作,那为什么短短几年之

是因为西特勒的一系列计划,有很多,很细。
以下来自网络~

恢复经济
解决失业
1933年1月,希特勒上任帝国总理的时候,德国有六百万失业人员,两年后,失业人数降至了四百万,到了1936年就基本实现了充分就业。以9月30日为每年统计截止期限,德国1933年的失业率为20%;1934年为20.5%;1935年为9.6%;1936年为5.7%;1937年为2.5%;1938年仅为0.95%。德国失业人数1933年为五百五十万,1935年为二百万,1937年不到一百万,1939年只有几万了,基本上“消灭”了失业现象,甚至出现了劳动力短缺。[13]
具体实现过程如下。首先,通过扩大财政支出解决就业问题(有传言说政府甚至直接与各大企业秘密结算);其次,限制已婚妇女就业,鼓励妇女回家专营家务;第三,大搞基础设施建设(民用和国防工程),包括修建高速公路、飞机场、兵营、齐格菲防线,甚至成就了后来享誉世界的汽车品牌大众汽车等;第四,通过扩军和实行劳动义务制解决失业问题。此外,党和国家的官僚机构还大幅扩招公务员。值得一提的是,德国从萧条到经济繁荣的过渡不是通过通货膨胀实现的,它的工资与价格完全稳定。
希特勒的财政计划就倾向而言不可避免地会带来通货膨胀,希特勒必须将德国经济与外界封闭,必须有由国家规定的强制工资与价格。对于一个以集中营为背景的独裁政权来说,两者都是可能的:希特勒既不要顾忌企业家协会,也不要顾忌工会的反应,他能将双方强制纳入“德意志劳动阵线”并由此瘫痪它们,他可以将任何一个擅自作涉外生意的企业家和要求增加工资、并以罢工要挟的工人关进集中营。
扶助外贸
1933年德国的外贸出口仅是1928的39%,到了1938年外贸出口也没达到1932的水平。面对世界贸易保护主义的兴起,德国别无选择,只能进行贸易保护。进口被限制在粮食和原材料等有限的项目上,凡是国内能生产的尽量由国内生产或替代。为了扩大出口,国家支持资本家为获取新投资市场而斗争,乃至诉诸武力,使用军事手段。在德国并不存在国家对外贸的垄断,除了某些产品(特别是谷物)以外,对外贸易一般由私人资本经营。纳粹德国对外贸易的重点是战略物资的进口。为了保证进口,政府又大量提供补助金和提倡对外倾销政策,以使进出口平衡。从1935年起,德国的外贸连续三年出超。
1938年,在匈牙利、罗马尼亚、南斯拉夫、保加利亚以及希腊的进口贸易中,德国所占比例已经分别达到了30%,35%,33%,48%和29%。1933至1938年,德国通过易货贸易、限额制度等手段加大了对巴西、智利、墨西哥和秘鲁等拉丁美洲国家的出口。至1939年,德国己经占到了上述拉美国家出口份额的1/4。德国在这些国家的进口额中所占的比重虽然仍低于美国,但其出口增长幅度却明显高于美国。
德国的输出品主要是工业成品,而输入品则主要是原料和食品。1937年,德国工业成品在输出总额中占82%(1929年占73%),而原料和半成品只占16.5%。在德国输出的成品当中占最重要地位的是机器设备、光学仪器以及精密机械设备。化学工业制品是德国输出重要部分,曾占全世界第一位,这种制品在德国输出总额中占12一13%。德国输出的原料主要是煤和焦炭,输出的半成品主要是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
德国的国外投资在1938年仅为6.76亿美元。如果把专利权、隐蔽资本和其它财产页计算在内,德国的国外资本在二战将近结束时约为62亿美元。德国在亚洲各国(中国、日本、伊朗等)的投资也很大。1937年,德国在中国的投资达1.37亿美元。[13]
金融政策

采取紧缩银根,强化金融创新。首先,加强对外国资本的管控。其次,实行新货币政策。第三,健全银行监管。第四,加强外汇管制。第五,对进口进行管理。第六,松财政,紧货币;松财政,即由国家大量投资,兴办公共工程(修筑道路,兴建机场、建造住宅,改良农田等),以刺激需求;紧货币,就是采取以借债为主的筹资方法,严格控制货币流通量。此外,帝国政府发行了总计约80亿帝国马克的中长期债务,长期债券是由投资机构(保险公司、储蓄所)安排的,即从储户和保险者身上筹措资金。这调动了未动用的生产因素,增加了国民收入。国家通过执行这些经济政策促进了信用膨胀,尽管这会使德国经济面临危机,但却能为发展军事工业和进行战争开辟财源。这使国家在财政方面债台高筑,1932年德国的外债为200亿马克,1933年财政赤字为24亿马克,到了1938年财政赤字上升到105亿,外债则下降为1938年的90亿马克。结果,德国以很低的通货膨胀率换得了经济的迅速发展。1937年底与1932年底比,德国国民收入增加了63%,由430亿马克上升到800亿马克,而货币流通量仅增加了48%,银行利率由6%降到了3%。[13]
再私有化
1936一1937年,纳粹当局为弥补预算赤字,急需进一步增加财政收入,再私有化进程达到了顶峰,而对那些不能盈利或只能通过损害垄断资本利益才能盈利的生产部门则促使其国营或半国营发展。包括银行私有化、工业私有化、农业私有化。1941年1月21日,德国的《国民日报》赞扬了再私有化运动有利于私人的首创精神,认为它“总是能够很好地促使发展的各种可能性的,并能最好利用这些可能性”。
企业整合改组
为加强对全国经济的控制,纳粹政府对全国经济进行改组,淘汰中小企业和手工业,加速资本和生产的积聚和集中。首先,消灭小业主。其次,强制卡特尔化。
经济监管
1933一1939年,希特勒在经济上强化了行政效能,对国民经济强化行政监管,其经济制度被后人称作“命令经济”。为了稳定局势,纳粹政府经常援引魏玛宪法第48条规定的紧急状态法,发布管理经济的法令:一是在经济领域推行严厉的刑法;二是强制推行价格刑法,三是重建外汇管制;四是为维护正常经济秩序而颁布卡特尔法;五是在证券法、银行监管和税收豁免方面引进了银行监管制度;六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重新规定了泄露商业机密的刑法条款。
加强农业基础地位
纳粹德国确信,一战中英国封锁引发的食品短缺最终导致了德国的崩溃。所以,纳粹将追求农业的自给自足作为战争与延续和平的目标,对农业的监控比工业严厉。有学者认为,当时德国的经济结构像欧洲绝大多数国家一样非常落后,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口有29%在农业领域。为解决困扰德国的农业问题,纳粹政权采取如下措施以确保粮食安全:一是控制农业和农产品,在“自给自足”口号下减轻国家在粮食和其它原料上对国外市场的依赖;二是为解决粮食问题出台多项优惠政策;三是实行农业组织的一体化;四是将农民固着于土地,制止农业人口外流(其重要措施之一是于1933年9月29日颁布的《世传农庄法》,其中规定:“面积从7.5公顷至125公顷的世袭农庄既不能充当抵押品,又不得在继承过程中分散,更不准出售和转让”);五是推行农业义务劳动制度(1935年6月26日,《帝国义务劳动法》生效,规定每一个德国男性公民都有义务参加农业劳动,1938年2月,该项法令扩及到妇女,并于1939年1月4日作出详细规定:凡要求在管理部门、商业部门或某些工业部门工作的青年妇女,都必须先在农场或城市义务劳动一年)。通过一系列措施,纳粹政府基本遏止了德国农业形势的进一步恶化,使德国的农业生产趋于稳定并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德国每年仍要进口1/5所需粮食,德国为进口脂肪、动物饲料、食用油等仍需扩大财政赤字以拟补不足。
在纳粹党上台前的1932年,德国农、林、渔业的总产值为87.13亿金马克,纳粹统治的第一年增加到102.9亿,1934年为95.53亿,1935年为92.06亿,1936年一跃为105.98亿,1937年降为95.15亿,1938年又达到102.59亿。粮食自给率由1932年的75%上升到1933一1934年的80%和1938一1939年的83%。1928年消耗的食品热量“出自本身”供给的占68%,1932年占75%,1936年占81%。1937一1938年,德国的粮食有89%、牛奶制品有90%、肉类品有95%、鱼消费量有74%、蛋消费量有79%是本国生产的。[13]
自给自足
1937年7月,戈林在柏林国际商会强调指出,如果长期依赖外国或多或少的善意来生活,对于一个自觉民族是不可容忍的。为了加强帝国的工业基础,提高德国的自给程度,纳粹政权采取了很多措施。首先,全面扩大生产能力。其次,加强技术的合理化(在生产中减少型号,充分利用工业大生产的长处,统一零件,简化修理工作,减少库存量,尽可能采用完善的操作法提高劳动生产力)。第三,分散工业生产(为了减少敌人对德国工业潜力破坏的可能性,采取了分散工业布局的政策,人们开始将生产重点从鲁尔、上西里西亚、萨克森等高度工业化的边境地区转移到德国中部)。第四,在原料供应方面实现较大的自给率(为改善工业原料的供应,德国将废物利用和合成制品的生产置于优先的地位)。第五,加强战略金属资源的储备。第六,实现食物的自给自足。四年计划的自给自足政策尽管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有些目标不切实际,几乎没有达到预期规定,多数铁矿石还得从国外进口;合成汽油也无法达到目标。相对来说,合成橡胶基本达到了计划要求。
四年计划
纳粹德国经过两个四年计划的发展,经济基本得到了复苏:1933年国民生产总值(以1928年价格计算)约为737亿帝国马克。以不变价格计算,1938年的德国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了1,264亿帝国马克。但是,纳粹德国1913至1938年的经济年均增长2.6%还是微不足道的,它低于1870一1913年的平均水平2.9%,更远远低于1950至1960年的7.6%或1950至1970年的6.2%。所以,纳粹德国的经济只能叫复苏而不能叫腾飞。[13]

发展军事
再武装与扩军
为了夺取所谓的“生存空间”,希特勒在统治的前六年中成功进行了德国的再武装与扩军。1933年到1939年,德国的军工生产增加了7倍。1934年德国军用飞机的产量是840架,到了1939年就达到了4733架,而德国的军队则从1931年的10万扩展到了37年的36个师50万。1938年德国一跃成了欧洲最强大的政治大国与军事大国,大批的机场、国防公路和防御工事等工程都己投入运行,这为军队在战争初期阶段取得节节胜利提供了重要的条件。[13]
发动战争
在战争中德国涌现出了一大批军事人才,其中曼施坦因、隆美尔和古德里安被后人并称为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纳粹德国的三大名将。[14] 他们发明了“闪击战略”“沙漠战术”以及“装甲突击理论和实践”,对二战的进程乃至世界军事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这些军事理论和战例推动了现代作战样式的发展,直到今天仍值得借鉴和研究。
在实战中,希特勒不仅懂得武力,也懂得和平扩张。1919年6月28日签订的凡尔赛和约,战败的德国一共丧失了拥有7325000人口的73485平方公里的国土,莱茵河地区则被“凡尔赛和约”和“洛迦诺公约”明确规定为“非军事地带”,由国际联盟驻军管理。希特勒经过一番折冲,不仅收回了萨尔地区、派兵占领了莱茵兰,而且在1938年3月让奥地利“回归”德国后,又把有350万人口的捷克苏台德地区纳入了德国版图。
实战中的德军士兵也是成绩斐然。1940年春,凭借优秀的指挥,精良的装备和有效的战术,德军只用6个星期就打垮了英、法联军,占领丹麦和挪威,主力向北实施迂回,几天之后,荷兰宣布投降,5月17日,布鲁塞尔伦陷。德军以“月牙型”攻势展开对英法30万远征军合围。英军被迫在6月4日前,撤离敦刻尔克,回到英伦三岛。法国孤立无援,6月14日,巴黎陷落,6月22日,签订了德法停战协定,法国向德国投降。在一连串的“ 闪电战”中,德军迅速占领了大半个欧洲。[15]

文化生活
举办奥运
1936年举办柏林奥运会,希特勒以最隆重的仪式,在德国人面前向

全世界宣告了德国的重新崛起。他亲自担任柏林奥委会大会总裁,并下令用16吨铜铸了奥林匹克巨钟,一座高达70米的希特勒钟塔,一座能容纳10万人的运动场,一个可容纳2万名观众的游泳池,并修建了比美国洛杉矶奥运会更豪华的奥运村,以此来展现德国的“繁荣与昌盛”。为了开好1936年柏林奥运会,希特勒不但允许一些德国犹太人优秀运动员代表德国参加竞赛,甚至还任命犹太人沃尔夫冈·菲尔斯特纳尔负责管理奥林匹克村。
1936年8月1日,在德国柏林举行第11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开幕式上,希特勒以一种王者之风在耗资7700万马克壮丽的柏林奥林匹克体育场宣布开幕。会场上飘扬着纳粹旗帜,德国运动员通过主席台时,行纳粹礼,高呼“万岁——希特勒!”德国第一次通过电视播放了奥运会比赛盛况,这一刻柏林成了“世界之都”。[13] 当时,希特勒完全有理由称这是历史上最盛大的一次奥运会。在这次奥运会上,德国获金牌33枚、银牌26枚、铜牌30枚,拿了世界第一。体育政治和体育民族主义的狂热,被希特勒发挥得淋漓尽致。通过举办奥运会,希特勒为自己塑造了一个和平英武的政治家形象。[16]
希特勒在奥运会场

社会政策
福利政策
在俾斯麦时代,德国就推行了许多社会福利措施。纳粹政府为博取工人的支持,也出台了许多社会福利政策。首先,开展欢乐产生力量运动。其次,组织“劳动美化”运动。第三,举办各类公益活动。各地每年在固定日子举行的“大锅饭日”活动更具纳粹特色。希特勒一上台就宣称,5月1日是国家的法定工人节日,并且提出了口号:“工作光荣,尊重工人!”在全国各地,男女工人都放假一天,进行野餐或集会来庆祝。工人领袖则被邀请去柏林郊外的国际飞机场参加集会,希特勒也会亲自到场致辞。[16]
人口政策
一战使德国失去了180万人。为了使德国人口增长,纳粹政府提出“每一个人一生中最重要的进程就是选择配偶”,“假如你有生育能力,你则不应该过独身生活”,“结婚的意义在于生殖和养育后代”的口号。纳粹的“妇女理论家”奥古斯·特迈尔指出,妇女返回家庭的目的是受孕生子。为鼓励增加人口,德国以证书形式向每对夫妇发放1000马克婚姻贷款用来购买家具和居住物资。纳粹政府认为,“每个家庭至少得有三至四个孩子才能保障一个民族的存在”。同时,对低收入的多子女家庭给予经济上的资助,包括发放多子女生活补贴、提供多子女教育津贴、减免多子女家庭税收、为孕妇和婴儿提供社会救济和帮助等。纳粹政府还颁发《德意志多子女母亲荣誉证书》和勋章,证书封面上醒目地标出“世界上最美好的名字是母亲”,“保护德意志母亲是每一位德意志同胞的祟高义务”。政府对生育4一5个孩子的妇女授铜质十字架勋章、生育6一7个孩子的妇女授银质十字架勋章、生育8个或更多孩子的妇女授金质十字架勋章。纳粹政府主张,结婚和生育“必须保持其纯洁,必须努力做到,只有健康的人才能生儿育女”。第三帝国政府不仅以法令法规强制人口的“健康”发展,而且还淘汰所谓的“无生存价值的生命”,其中包括“全部低劣者和与被理想化的雅利安人相反的深肤色人,遗传病患者、懦弱、不合群、无能、卑贱、非本族的人”。纳粹政府号召妇女,特别是年青妇女为“元首和民族”而生育。针对妇女解放的思想,纳粹宣传家辩解说:“妇女结婚、返回家庭绝不意味着比男人卑贱,也不能证明其社会地位低下,而恰恰是她们作为母亲的地位和能力使其与男人平等,甚至优越于男人”。在此政策的鼓舞下,德国人口从1933年的0.66030亿人增加为1939年的0.69460亿人。
加强经济信息控制
希特勒非常重视经济情报保密,曾在《我的奋斗》一书中说道:“我国的国民经济,时因任意泄露工业上的秘密而蒙受损失”。1933年4月10日,德国创建戈林研究所,并成为当时世界上效率最高、准确性最强的情报机构。创建后的12年里,它监听的电话和破译的电报将近50万份。这些“产品”影响了德国的经济发展。戈林研究所能破译从梵蒂冈到瑞士的密码;能破译美国波恩公使馆的密码。直到1942年,美国才堵住了这一漏洞。通过上述措施,纳粹政府使20年前惨败的德国重新崛起为欧洲的经济和军事强国。[17-18]

『肆』 直接外汇管制的基本简介

由政府机构制定并执行,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伤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外汇管制的一种方式。政府的外汇管理部门对外汇买卖、外汇汇率、外汇资金来源和运用直接进行控制和管理。其中包括行政控制和管理。数量控制和管理、成本控制和管理。行政控制和管理是由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实行外汇管理。主要是集中垄断外汇买卖,即收入的外汇要卖给国家指定的银行,支出的外汇要经过申请批准;管理外汇资产、贵金属和贵金属制品;管制资本输出入,即资本输出入要经过严格审批。外汇数量控制和管理主要是对外汇收支实行数量调节;贸易和非贸易方面所使用的外汇实行配额制;实行外汇留成制,允许某些企业和个人留存部分外汇收入;对外借款实行数额管理。凡单位对外借款要制定计划,报送有关部门审批;对外国企业的外籍职工汇出或售出外汇也有数量限制。成本控制和管理主要是运用调整汇率的方法实行差别汇率,即对贸易和非贸易收支规定不同的汇率。前种汇率由政府规定,后种汇率随市场供求状况而定。有的国家还实行“多种汇率制”。
根据不同种进出口商品以及不同性质的外汇买卖规定了多种汇率,借以对非必需品的进口加以限制,鼓励出口,并对必需品的出口加以限制,鼓励进口。这都是为了影响外汇供求,控制外汇收支。

『伍』 浅谈注册塞舌尔公司有哪些好处

注册塞舌尔公司的好处:
1.外贸宽松,方便公司走向世界,开展跨国业务;
2.可以绕开关税壁垒获得免税待遇,并且还能够成功地绕开出口配额限制。
3.绕开外汇管理,方便引资。可以进行海外融资和在香港或新加坡的二板上市,比较简单便捷;
4.法律环境宽松、保密性好。注册地的公司有关股东及董事的资料均是保密的,不需要向公众透露;
5.税收上的优惠。离岸公司通常没有任何税收负担;
6.公司成立快速、注册方便;
7.公司管理简便灵活。

『陆』 为什么《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一直没有再修改刑法的时候并入刑法典

这只是个行政法规,不是个单行刑法。我国现行的是外汇管制制度,根据经济发展规律和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等等原因,这种制度迟早将被取消。因此,不能在刑法中添加此类条款。

『柒』 利用地下钱庄转入外汇要负什么责任

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利用地下钱庄转入外汇将根据情节严重,承担对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7)外汇管制刑法扩展阅读:

外汇管制(Foreign Exchange Control) 是指一国政府为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汇率而对外汇进出实行的限制性措施。在中国又称外汇管理。一国政府通过法令对国际结算和外汇买卖进行限制的一种限制进口的国际贸易政策。

外汇管制分为数量管制和成本管制。前者是指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的数量直接进行限制和分配,通过控制外汇总量达到限制出口的目的;

后者是指,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实行复汇率制,利用外汇买卖成本的差异,调节进口商品结构。

外汇管制指政府或中央银行为避免该国货币供给额的过度膨胀,或外汇储备的枯竭,对於外汇之持有,对外贸易或资金流动所采取的任何形式的干预。

外汇管制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外汇管制指一国政府对居民在经常项目下的外汇买卖和国际结算进行限制。广义的外汇管制指一国政府对居民和非居民的涉及外汇流入和流出的活动进行限制性管理。

外汇管制依照该国法律、政府颁布的方针政策和各种规定和条例进行。外汇管制的执行者是政府授权的中央银行、财政部或另设的其他专门机构,如外汇管理局。

外汇管制所针对的自然人和法人通常划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各国的外汇管制法规通常对居民管制较严,对非居民管制较松。

外汇管制所针对的物包括外国钞票和铸币、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和黄金;有的国家还涉及白银、白金和钻石。

外汇管制法规生效的范围一般以该国领土为界限。在设立特区的国家中,某些外汇管制法规可能不适用于特区。一个国家对不同国家货币的外汇管制宽严程度也可能有所不同。

外汇管制针对的活动涉及外汇收付、外汇买卖、国际借贷、外汇转移和使用;该国货币汇率的决定;该国货币的可兑换性;以及本币和黄金、白银的跨国界流动。

外汇管制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大体上分为价格管制和数量管制两种类型:前者指对本币汇率做出的各种限制,后者指外汇配给控制和外汇结汇控制。

外汇管制主要有三种方式:

1、数量性外汇管制

2、成本性外汇管制

3、混合性外汇管制

参考资料:网络-外汇管制

『捌』 违反外汇管理的种类及法律责任

违反外汇管理的种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有:

一、逃汇行为

定义:指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的行为。

法律责任: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套汇行为

定义:指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行为。

法律责任: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结汇行为

定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的行为。

法律责任: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外债管理行为

定义:指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的行为

法律责任: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五、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定义:包括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责任: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外汇管制刑法扩展阅读: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条款内容含义和适用原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进行非法套汇或者非法结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根据《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或者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的;

该机构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回兑当日的人民币汇率,将已经购汇为外汇的资金回兑为人民币,或者将已经结汇的人民币资金回兑为外汇。

对于该机构或者个人因回兑当日人民币汇率与非法套汇或者非法结汇当日汇率存在汇率差而获得收益的,外汇局在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应当将该部分收益金额纳入非法套汇或者非法结汇金额进行处罚。

二、外汇局适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等逃汇行为”、第四十条“等非法套汇行为”、第四十三条“等违反外债管理的行为”、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按照《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的规定,逐级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条例》第三十九条“等逃汇行为”包括违反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的行为;第四十条“等非法套汇行为”包括违反规定以人民币支付应当以外汇支付款项的行为、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境内款项由对方付给外汇的行为以及境外投资者未经外汇局批准以人民币在境内投资的行为。

三、《条例》第四十五条所述“数额较大”,是指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金额为等值1000美元及其以上,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金额为等值5万美元及其以上。

四、《条例》第七章有关条款所述“以下”皆包括本数,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所述“以上”不包括本数,即30%以上”是指超过30%而不包括30%。

五、《条例》第七章规定的“责令限期调回外汇”“予以回兑”、“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措施。

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等规定,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决定予以处罚的,应当同时并处罚款。

六、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行为给予警告外,可以选择适用罚款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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