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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汇资金

发布时间:2021-05-12 14:20:12

㈠ 简述我国现行的外汇管理制度的内容

一、我国外汇管理制度框架。

(一)外汇及外汇管理

所谓外汇, 就是指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的外汇包括外国货币、外汇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以及其它外币资产。根据各国货币在国际清偿中的不同特点,外汇又分为自由外汇和记帐外汇。

外汇管理又称为外汇管制,是指一个国家为了保持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对外汇的买卖、借贷、转让、收支、国际清偿、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实行一定限制措施的管理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持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限制资本外流,防止外汇投机,促进本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我国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凡有国际收支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二)我国外汇管理制度框架

我国从建国以来一直实行外汇管制。建国初期,基于我国国力较弱以及当时所处的严峻的国际国内形势,我国实行比较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顺势颁布了一系列的外汇管理新法规,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为主,包括其它外汇管理法规、行政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相对完善的外汇管理法律体系,标志着我国外汇管理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目前,我国外汇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

二、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我国的外汇收支分为经常项目外汇和资本项目外汇,对它们分别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等。

我国对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实行银行结汇制,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汇回国内,并按照国家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境内机构原则上不得将经常项目外汇帐户中的外汇资金转作定期存款;确需转作定期存款的,须凭法定的文件向开户行所在地的外汇局申请。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可按国家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对于属于个人所有的外汇,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银行或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局对居民个人购汇实行指导性限额及核销管理,购汇金额在规定限额以内的,居民个人可以持规定的证明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购汇金额在限额以上的,居民个人应当持相应的证明材料向外汇局申请,然后再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和相应的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外国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要汇出境外的,可以持有关的证明材料和凭证倒外汇指定银行兑付。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由境外汇入或者携带入境的外汇,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持有效凭证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国内,在外汇指定银行开列外汇帐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须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境内投资者以外汇资金向境外投资的,应向外汇管理当局缴存所投资金的5%作为汇回利润保证金;以设备作为投资的,应按资本设备投资额的2.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

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外债一般可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对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由国家统一对外举借;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境内中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之内。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外债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同时,国家外债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对外债和对外担保实施监管。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满或因其它原因无法继续经营而依法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理并照章纳税。清理纳税后的剩余财产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携带出境;属于中方投资者所有的外汇,应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三、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管理

(一)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对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进行如下管理,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必须报经国家外汇管理机构批准,并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应按规定为客户开立帐户,办理有关外汇业务;应按规定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遵守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呆帐准备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业务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应当使用自有资金。

(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接受外汇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同时,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外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它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

四、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一)人民币汇率管理

汇率是指一国货币与另一国货币相互折算的比率,汇率的高低由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和其它有关政治经济因素所决定,同时又对一国的国际收支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反作用。

我国过去一直实行单一的汇率制度。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我国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形成官方汇率和调剂市场汇率并存的双重汇率局面。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取消外汇留成,将两种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二)外汇市场管理

外汇交易市场是指进行外汇买卖的场所,在外汇市场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我国,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和调整。目前允许交易的币种有人民币对美元、港元、日元、欧元等。交易的形式包括即期交易和远期交易;对银行间的外汇市场只允许进行即期交易,对银行与客户之间则允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

五、违反外汇管理的法律责任

违反外汇管理的各种行为,一般包括逃汇行为、套汇行为、扰乱金融行为、违反外债管理行为、违反外汇帐户管理行为、违反外汇核销管理行为以及违反外汇经营管理行为等,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都对这些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予以了定义,并规定了相应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

2008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在过去30年中,党中央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改革开放,与时俱进,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征途中取得了一个又一个胜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取得了一系列突破性进展,适应和促进了改革开放的进程。

㈡ 我国为什么外汇资金紧缺

是呀。我国现在还是发展中国家,很多先进的技术设备都还要靠国外进口啊!外汇储备越多越用利!!!

㈢ 我国巨额外汇储备的利弊分析

一、引言

外汇储备在一个国家金融制度中的作用主要是“缓冲器”。足够的外汇储备表明一国干预外汇市场和维持汇价的能力,它对稳定汇率具有一定的作用;然而,如果一国外汇储备规模过大,可能增加对货币流通和市场的压力,对未来货币流通造成预期膨胀压力。同时外汇储备还可能因外币汇率贬值而使国家蒙受损失,抑制经济增长。因此,面对当前我国持续过快增长的外汇储备,应如何保持适度外汇储备规模提出建议。

二、外汇储备现状

外汇储备,指一国政府所持有的国际储备资产中的外汇部分,即一国政府保有的以外币表示的债权。外汇储备是一个国家国际清偿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对于平衡国际收支、稳定汇率有重要的影响。

近几年来,我国外汇储备一直保持较快增长速度。2000年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仅为1656亿美元,2001年同比增长28.1%,达到2122亿美元。此后几年,外汇储备余额同比增长速度都超过30%。其中2002年增长34.9%,2003年增长40.8%,2004年增长51.3%,2005年增长34.3%,2006年增长30.22%。2006年2月底,我国国家外汇储备超过日本,跃居世界第一。2006年底,我国外汇储备首次突破1万亿美元,达到10663亿美元。2007年全年,我国外汇储备余额为1.53万亿美元,同比增长43.32%,即为2144亿美元,平均每月增加约385亿美元。其中12月份外汇储备增加313亿美元,同比多增38亿美元。2008年五月末外汇储备余额近1.8万亿美元。

三、外汇储备的积极作用

外汇储备的不断增强对一国经济发展有着以下几方面的积极作用:

1.提高本币地位

一般来说,一国包括外汇储备在内的国际储备充足,表明该国弥补国际收支逆差、维持汇率稳定的能力强,国际社会对该国货币的币值与购买力也充满信心,因此,在国际外汇市场上愿意持有该国货币,该国货币会走向坚挺成为硬货币,该国货币的地位和信誉也因此而提高。

2.弥补国际收支逆差

理论与经验证明,当一个国家在国际交易中出现出口减少或因特大自然灾害以及战争等突发情况而造成临时性国际收支逆差,而这部分逆差又无法依靠举借外债来平衡时,人们首要的选择就是动用国际储备来弥补此逆差,运用部分国际储备来平衡逆差,会减缓逆差国政府为平衡国际收支而采取的一些剧烈的经济紧缩政策对国内经济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国际储备在此可以起到缓冲作用。

3.支持本国货币汇率

这是国际储备的重要作用之一。如“十国集团”当年在给国际储备定义时就强调,国际储备是作为维持货币汇率的“干预资产”。

4.增强国际清偿力,提高向外借款的信用保证

一国所拥有的国际储备数量的多少,是一个国家国际清偿力强弱的一个重要体现。国际储备多,就意味着国际清偿力高;国际清偿力高,该国向外借款的保证得到加强,同时也表明该国金融实力和国际地位的提高。

5.获取国际竞争优势

国际储备是国家财产,是国际清偿力的象征,因此一国持有比较充裕的国际储备,就意味着有力量左右其货币对外价值,即有力量使其货币汇率升高或下降,由此获取国际竞争优势。

四、过快增长的外汇储备对我国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

外汇储备是一国财富的积累和综合国力提高的表现。超过万亿美元的巨额储备,意味着我国具有充裕的国际支付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也彰显了我国足以影响世界的经济实力。但如果外汇储备持续过快增长也会给经济发展带来种种负面影响,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加大通货膨涨压力,增加人民币汇率升值压力,加剧我国与贸易伙伴之间的贸易摩擦。

外汇储备的增加,促使外汇占款形式的基础货币被动增加并通过货币乘数的作用相应增加货币供应量,随着外汇占款持续上升,可供央行进行冲销干预的空间已越来越小。这给央行带来了相当大的困扰:一是货币政策的稳健性受到挑战,货币政策面临中长期的通货膨胀压力。二是由于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事实上的一体化,因此以汇率政策调节外部均衡,以财政和货币政策调节内部均衡的政策分配空间将可能丧失,内外部均衡难以同时达成。

中国外汇储备在贸易顺差和外商直接投资的共同推动下迅速上升,这恰恰使人民币汇率承受更大的升值压力。在现有的人民币汇率制度下,如果央行没有有效的资产来对冲过多的外汇占款,外汇储备的迅速增加则会推动人民币的不断升值。

其次,延缓产业结构调整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我国贸易顺差主要来自外商投资企业的加工贸易的出口增长,而国有企业加工贸易增长乏力。加工贸易的发展尽管有利于我国的技术进步,出口增长等,但也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一方面,造成我国贸易依存度过高,致使我国外贸出口缺乏持续增长的潜力;另一方面,冲击了国内相关原料工业的发展,不利于带动国内产业结构的升级。

再次,高额的外汇储备成本

外汇储备是一种实际资源的象征,它的持有是有机会成本的。我国持有巨额外汇储备并借人大量外债,等于是以低价将国内资金转到国外给外国人使用,同时还以高价从国外借人资金,其潜在的损失不容忽视。目前我国外汇储备主要是以活期存款和国库券等方式,放在海外生息保值、套利套汇。这种行为的实质就是国际货币流通国无偿或是低息长期使用外汇储备国资源,使我国变相地成为资本输出国。因此,过量的外汇储备规模实际上也是一种资金的闲置,即放弃了国内众多的较高投资收益,形成外汇储备的巨额机会成本,无法实现货币这种经济资源的最优配置。

最后,增加了储备资产管理的难度和风险

巨额的外汇储备并不等于中国经济就高枕无忧,高额的外汇储备不仅积累了巨大的汇率风险,增加了中国配置这些资金的难度,还增加了央行和外管局管理国内各个微观主体的外汇管理难度,只要少有不慎,前功尽弃不说,整个国民经济的风险将暴露于外。在现行外汇管理体制下,央行负有无限度对外汇资金回购的责任.随着外汇储备的增长,外汇占款投放量的不断加大,这不仅从总量上制约了宏观调控的效力,还从结构上削弱宏观调控的效果,使得央行调控货币政策的空间越来越小。

五、保持合理外汇储备规模的建议

鉴于超量外汇储备对一国经济发展存在以上诸多负面影响,从经济长期稳定发展来看保持我国外汇储备的适度规模十分必要,下面就如何保持合理外汇储备规模提出几点建议:

1.实施外汇储备机制改革

(1)优化外汇储备结构

根据国际外汇市场上主要国际货币汇率变化的变动趋势,前瞻性地优化外汇储备的币种结构,防止因某种货币的贬值给我国储备资产带来较大的损失。同时,把流动性与收益性原则相结合,寻求流动性与收益性之间的平衡点,妥善安排外汇储备的资产形态。此外,从国家经济安全的长远战略出发,动用部分外汇储备,积极增加国内需要的产品和先进技术进口。在国际市场上价格较低的时候,购买部分石油,矿产等战略性和稀缺性资源。购买的战略储备物资,既可以作为战略储备,也可以在适当的价格水平上抛售。

(2)优化外汇管理机制

把过去以防止资金外逃的外汇管理目标,转移到以防止“热钱”流入的目标上来,对各种形态的投机性资金的流入,进行跟踪调查,完善统计系统,并给予适度的防范。由于借入储备在外汇储备中的比重日趋上升,货币当局有必要加强外债政策与外汇储备政策的协调,在控制外汇储备大幅度增长的同时,又要控制外债的盲目增长,一方面避免用种种优惠政策或较高成本引入国外资金,另一方面,又避免将大量外汇储备闲置。

2.调整货币政策

(1)实施利率市场化改革

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真正完善汇率形成机制,完善利率—汇率的传导机制。利率和汇率作为资金的对内价格和对外价格,已经成为我国价格体系中最后两种没有完全放开的指标。一方面,要解决市场利率结构问题,在汇率弹性机制的建设中,必须要解决利率在不同市场间的协调问题,利率市场化应迈出更大的步伐。另一方面,明确汇率政策是货币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2)实施外汇管理机制改革

改革现行的外汇管理机制,逐步过渡到意愿结汇、持汇主体多元化,进一步完善外汇市场和推进人民币汇率的形成机制。包括改革现行结售汇制度,扩大外汇指定银行的结算周期限额,使银行具备更大的外汇吞吐能力,形成中央银行一级外汇调节力量和金融机构的次级外汇调节力量。同时,延长企业的意愿结售汇期间,允许部分大中企业采取意愿持汇,在此期间内业可以结汇和购汇金额可以冲销;放宽目前结售汇制度中的一些限制,提高保留外汇限额,取消对中资机构开立对外账户的限制,放宽外汇贷款中结汇,购汇还贷的限制,从而使得“意愿期间的持汇”成为外汇市场上的第三级影响力量。

(3)放松汇兑限制

放松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汇兑管制,激励有条件的企业走国际化的道路,不仅有利于给过高的外汇储备以合理分流,而且有利于我国利用国际资源、国际市场提高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

3.适度的财政政策

在运用货币政策抑制流动性的同时,还要采取特殊的财政政策,提升民生福利,启动内需,从而通过社会保障的实现来推动经济增长,实现人口红利与民生改善、人口红利与国力增强有机结合。

尝试外汇管理与财政政策结合,为廉租房建设做出贡献。因为外汇资产如果用于社会稳定,其作用将是更大的社会稳定溢出效应,从而实现从公平向效益的转变。运用外汇储备促使工业城市反哺农业地区,将对缩小城乡差别进而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特别贡献。

4.其他配套政策

(1)“藏汇于民”,将外汇分散在民间,当国家需要时再集中。这样不仅可分散汇率风险,还能便利企业和个人经济活动。而央行需加快资本项目改革,健全外汇市场、丰富外汇投资领域和投资品种。

(2)限制逐利性短期资本

对逐利性短期资本交易尽可能实施长期限制。在必要时,可在资本项目下开征“外币流动利息预扣税”,包括外币流入和外币流出,通过这种灵活的非连续性的手段进行资本流动控制。

综上所述得出,丰厚的外汇储备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巨额外汇储备为中国国民经济安全构成了一道厚实的“城墙”;另一方面,身背“全球最大外汇储备”的重担,中国亦面临潜在的巨大风险。我们只有趋利避害,变革求新,才能保持中国经济长期稳定发展。

㈣ 我国外汇的主要形式

按外汇管制程度分
①现汇
②额度外汇
按交易性质分
①贸易外汇
②非回贸易外汇
按外汇使用权答分
①中央外汇
②地方外汇
③专项外汇
其他分类方法
①留成外汇
②调剂外汇
③自由外汇
④营运外汇
⑤周转外汇额度和一次使用的外汇额度
⑥居民外汇和非居民外汇

㈤ 我国《外汇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外汇主要有哪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 (以下统构外汇管理机关 ),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构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 )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二 )外币支付凭证,包括标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三 )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四 )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五 )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这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和活动。对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查处违反外汇管理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二章 经常项目外汇

第八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第十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第十一条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二条属于个人所有的外汇,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个人的外汇储蓄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十三条个人因私出境用汇,在规定限额内购汇;超过规定限额的,可以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境,应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携带外汇出境,超过规定限额的,远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凭证。

第十四条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持有的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等形式的外汇资产,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携带或者邮寄出境。

第十五条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收取的以人民币支付的答证费、认证费等,需要汇出境外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驻华机构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要汇出境外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凭外汇管理机构机关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十六条应聘在境内机构工作的外籍专家的人民币工资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依法纳税后,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应聘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的工资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是外汇的,依法纳税后,可以直接按汇出或者携带出境;是人民币的,依法纳税后,可以持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第十七条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由境外汇入或者携带入境的外汇,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持有效凭证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第三章 资本项目外汇

第十八条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境内。

第十九条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经批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资金汇出手续。

第二十一条借用国外贷款,由国务院确定的政府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外贷款,应当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须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提供对外投保,只能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输,并须经外汇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外债实行登记制度。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外债统计监测的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二十五条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人人民币,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属于中方投资者所有的外汇,应当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第四章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外汇业务。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不得超出批准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额户开立外汇帐户,办理有关外汇业务。

第二十八条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关规定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遵守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呆帐准备金。

第二十九条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业务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外汇指定银行的结算周转外汇,实行比例幅度管理,具体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第三十条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当接受外汇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处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外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终止经营外汇业务,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金融机构经批准终止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当依法进行外汇债权、债务的清算,并缴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的价格,公布人民币对主要外币的汇率。

第三十三条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和调整。

第三十五条外汇指定银行和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是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者。外汇指定银行和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金遭遇机构,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和规定遥浮动范围,确定对客户的外汇买卖价格,办理汇买卖业务。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

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的要求和外汇市场的变化,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逃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强制收兑,并处理逃汇金额 30%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型事责任: (一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 (二 )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 (三 )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的; (四 )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 (五 )其他盗窃汇行为。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非法套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并处非法套汇金额 30%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 (二 )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 (三 )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或者境内所购物资在境内进行投资的; (四 )以虚假或者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 (五 )非法套汇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擅自超出批准的范围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万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整顿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擅自超出批准的范围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万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整顿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外汇指定银行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区、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没收远法所得,并外 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办理结汇、售汇业务。

第四十二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人民币汇率管理、外汇存货款利率管理或者外汇交易市场管理的,由外汇管理机汇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整顿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境内机械有下列违反外债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理 10万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擅自办理对外借款的; (二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的; (三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对外担保的; (四 )有违反外债管理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境内机构有下列非法列非使用外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的; (二 )擅自以外汇作质押的; (三 )私自改变外汇用途的; (四 )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倒买倒卖外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 30%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境内机构违反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擅自在境内、境外开立外汇帐户,通报批评,并处 5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境内机构违反外汇核销管理规定,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或者重复使用进出口核销单证的,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处 5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 15日内向上一级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复义;上一级外汇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复义申请书之日起 2个月内作出复决定。当事人对复义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二 )“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结汇和售汇业务的银行。 (三 )“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 1年的外国人。 (四 )“驻华机构”是指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外国驻华商务机构和国外民间组织驻华业务机构等。 (五 )“来华人员”是指驻华机构的常驻人员、短期入境的外国人、应聘在境内机构工作的外国人以及外国留学生等。 (六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 (七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入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第五十二条保税区的外汇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边境贸易和边民互市的外汇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 1996年 4月 1日起施行。 1980年 12月 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及其配套的细则同时废止。

㈥ 外汇储备对我国货币政策有何影响

外汇储备的主要作用:

  1. 调节国际收支,保证对外支付

  2. 2.干预外汇市场,稳定本币汇率

  3. 3.维护国际信誉,提高对外融资能力

  4. 4.增强综合国力和抵抗风险的能力

利率与外汇成反比关系,利率下降,外汇汇率上升,本币汇率下降。

当一国的利率水平高于其他国家时,表示使用本国货币资金的成本上升,由此外汇市场上本国货币的供应相对减少;另一方面也表示放弃使用资金的收益上升,国际短期资本由此趋利而入,外汇市场上外汇供应相对增加。本、外币资金供求的变化导致本国货币汇率的上升。反之,当一国利率水平低于其他国家时,外汇市场上本、外币资金供求的变化则会降低本国货币的汇率。

㈦ 我国外汇的构成

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2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3外币有价证劵,包括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股票,息票等

4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5其他外汇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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