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所付外汇如何做成本抵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因此,如果是外汇缴纳增值税,可以这样处理:
如果缴纳是当月的增值税那么直接做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如果是上个月的增值税。
那么期末将贷方应交的销项税转入未交增值税中,表示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在实际缴纳时再转入已交税金明细科目中转销: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B. 收外汇如何交税
如果你经营的是免税的产品,出口和收到外汇时不用缴税,因为外汇收入是你买卖商品时的版回款金额。
如果权你对外出口的是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时,在你报关出口的时候征收增值税和关税的,回款时也不会让你缴税的。
但如果你的外汇一直未结汇,并且产成了汇差收益,年终时需要于其他项目一起核算缴纳所得税。
C. 支付外汇需缴纳什么税费,依据是什么
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内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2、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D. “免税外汇商品”的含义
免税外汇商品(Tax-free Commodities on Foreign Exchange / Tax-free Foreign Exchange Commodities)
免税外汇商品是指在限定地点按有关规定销售给享受免内税待遇人员的进口外汇商品
本贸易方式代码容为"1831",简称:免税外汇商品。
E. 什么是付外汇的代扣代缴增值税
非贸付汇时向税务所支付了代扣代缴的增值税(VAT-6%),那实际支付外汇的时候专是不是要扣除这笔相应的属增值税额后支付还是不扣除支付?代扣代缴的增值税是可以抵扣的,如果支付外汇扣除这部份增值税,帐就不平了。我们既支付了增值税又能抵扣增值税,如果不扣除,是不是就只是“代缴”而没有“代扣”?税务所是不是就不让抵扣了?
如果抵扣增值税,支付外汇不扣除增值税额帐务处理:
借:应交税金-进项税 B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B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 A
贷:其他应付款 A
如果支付外汇时扣除相应的增值税额,差额支付时,帐务处理:
借:应交税金-进项税 B
贷:应交税金-代扣代缴税 B
借:应交税金—代扣代缴税 B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B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A-B/汇率
贷:其他应付款 A-B/汇率 ,其他应付款就不平了,还有余额在帐上
F. 引进进口技术支付外汇是否要交税
有些技术进口是免税的,当地外经委主管合同备案 持备案和发票向海关申请,如果可以免税,走免税流程。一般贸易,则缴税进口,一般是核定一个预提所得税。
G. 对外付汇需要缴纳哪些税金
根据付佣的性质确定企业是否需代扣代缴税种、税率,若您公司支内付给境外公司的容佣金、检测费、市场开拓费、差旅费等是劳务,由于收取方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外,无须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您公司支付给境外公司的上述费用不须代扣代缴所得税。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
另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的规定,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
(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
(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5)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6)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7)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H. 向境外支付外汇资金,在什么情形下需要进行税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税务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I. 进口是需要付本币,还是付外币为什么进口多了,需要靠出口来增添外汇
进口付本币还是外币,是要看卖家怎么要求的,如果对方要外币就是外币,本币就本币。不过关税一般要交RMB,外企的话可能会交外币,一般交本币好,因为外币有汇兑差。至于进口多了,要靠出口来增添外汇?我不是很明白你咧句话的意思。只能大概说下了,进口是要交关税的,出口一般免税,说不定还有补贴呢。再说,国家还有外汇方面的业务量,出口量越大,国家的外汇就越多,表示国家的外贸经济好。进口多表示国内某些生产能力不行,需要靠进口来弥补;出口多,表示国内生产能力发达,能自给自足,还有富于,可以增加经济收入,促进发展,国家当然高兴和支持。
J. 对外支付税收政策有哪些变化
按照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要求,为优化纳税服务、减轻基层税务部门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新近发布了2013年第40号公告《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规定: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由过去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此项改革,在方便了对外支付的同时,也加大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税务风险。因此,提请纳税人需要更加关注对外付汇的税务风险。
简化支付程序,便利纳税人
《公告》在非贸易付汇流程方面变化有:一是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提高到5万美元;二是对外支付无需备案的情形由7项增加到15项,内容更具体范围更广;三是取消对外付汇必须由国、地税机关出具《税务证明》,改为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后即可对外付汇。付汇备案时只需向税务机关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国税机关无须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编制《备案表》流水号,在《备案表》上盖章,一份当场退还备案人,一份留存,一份于次月10日前以邮寄或其他方式传递给备案人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的《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
事先审批变事后审核 提高纳税人对税法遵从度
审批改备案,对外付汇的程序简化了,但税务机关并没有弱化对外付汇的税务管理,而是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审核。《公告》规定: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应自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备案信息与实际支付项目是否一致;
(二)对外支付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三)申请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应书面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申报纳税或源泉扣缴义务,依法追缴税款,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公告》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当场无须对纳税事项进行审核,而只在《备案表》上盖章,《备案表》中不体现有关纳税事项的内容。这样既可保证对外付汇的效率,也可使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打消承担失察责任的顾虑。但是对境内支付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税务风险也明显加大。这是因为,在过去付汇时对外支付人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缴纳付汇代扣代缴税款后,税务机关才可以为其出具税务证明。现在改为备案后即可对外支付,就要求付汇的境内机构和个人要自觉遵从税收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申报纳税、源泉扣缴或资料报告义务。这体现了优化纳税服务的宗旨,信任纳税人能够自我遵从,自行申报。当然,未履行义务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法扣缴税款 避免涉税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 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印发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实行源泉扣缴,对外支付时应代扣代缴营业税或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如果没有代扣,税务机关发现备案事项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追缴税款并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