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汇率国际收支说,债券债务怎么影响外汇供求的为什么债权大于债务时,是外汇供给大于外汇需求
拥有债权说明外汇储备比较丰富,外汇本身没有价值,其价值只有在购买物资上才体现出来,表现出来的是一种权利。
② 外汇能债权转让么
好像是需要备案的,看相关文章外汇债权转让需要申报,需要有这个资质的公司才能办理
③ 当一国流动债权多于流动负债,即外汇应收多于外汇应付时,会有
答案是B,书上说的:当一国的流动债权(即外汇应收)多于流动负债(即外汇应付)时,说明外汇的供给大于外汇需求,外汇汇率下跌。
④ 将外汇资产置换为债权的途径
买美国国债或者外资国债。就属于债权了。也可以是公司债。这样收益稳定,风险小。也可以外接给其他人,风险就大了。
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外币债权如何处理
一、2005年1月1日之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向外国投资者出售或转让不良资产,外国投资者受让债权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直接向其承担责任的案件,由于债权人变更为外国投资者,使得不良资产中含有的原国内性质的担保具有了对外担保的性质,该类担保有其自身的特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该类担保的审查采取较为宽松的政策。如果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9号)第六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知了原债权债务合同的担保人,外国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在办理不良资产转让备案登记时提交的材料中注明了担保的具体情况,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管理部审核后办理不良资产备案登记的,人民法院不应以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或者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由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二、外国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办理不良资产转让备案登记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管理部提交的材料中应逐笔列明担保的情况,未列明的,视为担保未予登记。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管理部补交了注明担保具体情况的不良资产备案材料的,人民法院不应以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由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三、对于因2005年1月1日之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而产生的纠纷案件,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依照当时的规定办理了相关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不应以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由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⑥ 欧式债权与美式债权的区别
欧洲债券是以发行人A和发行地国家之外的第三国货币C为面值货币发行的债券。比如美国在中国发行债券,以英镑为计价货币,所发行的债券就被称为欧洲债券。举例:
A国发行机构或发行人在B国通过B国金融机构发行以B国货币为面值标识的债券就是外国债券,例如:中国建设银行在东京市场发行的以日元计价的债券就是外国债券。
美国国债,主要因为,美国一个靠借贷消费的国家,同时因为它是第一强国,美元成为了世界的支付和储备货币,即美元可以在世界保持强势,有到处借钱的资本;而中国是外贸出口以及制造大国,靠对外贸易以及国外对中国的投资积累了大量的外汇——美元;那么问一问中国持有大量美元后,不买美国国债那买什么比美国国债好呢?首先,我国的外汇储备——美元并不全部是我们自己的,除了国内的企业自己赚取的美元外汇,还有国外企业到中国的投资,或者他们出口赚取的外汇,以及发达国家对我们的援助,世界主要金融机构对我们的贷款,如世界银行;还有一些只是想短期在国内赚取收益的“热钱”。他们进入国内后,就会把美元拿到银行换成人民币在国内使用,同时随时有可能又换回美元提出来转移到国外,还有就是国内的企业去到国外买技术、设备、原材料如石油、矿石等,都随时需要使用美元,因为美元是世界的支付货币。这些外汇必须保值增值,同时随时应付支付,投资美国国债是最好的渠道,美国国债流动性最好,金融市场最发达,世界上的国家和金融机构都投资美国国债,说白了就是可以随时在市场上把自己的美国国债变现应付自己使用,同时还有利息收益。
⑦ 借入外汇,外汇汇率上升,是债权人受益还是债务人受益
这个不说的太复杂,咱们简单的说个模型:
开始:甲有0元人名币,版乙有1美元,这时候汇率是1:权6
然后甲向乙借钱,借了一美元,此时甲是债务人,乙是债权人。这时候他们手里的钱是:
甲有1美元,乙有0美元 或者是 甲有6元人民币,乙有0美元 这时汇率还是1:6
然后汇率上升,变成了1:7,这时候如果甲还钱给乙,就是:
甲有0美元,乙有一美元 或者是 甲有0人民币,乙有7人民币 这时汇率是1:7
你看看谁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