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业赚的外汇怎么交到外汇局,流程是怎样的
企业将外汇卖给银行,企业获得人民币,银行再将外汇卖给外汇交易中心,银行获得人民币,外汇局获得外汇。
㈡ 内资企业购买外汇流程
具体流程如下:
1、 去当地商务局(原外经贸局)备案
2、带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帐、商务部门的批准证及复印件去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证(IC卡)
3、去海关办理海关证件
4、去电子口岸中心办理电子口岸卡
5、去国税局备案(办理出口退税批复)
6、银行开外汇账户
详情可以咨询当地的相关部门。
㈢ 私营企业如何付外汇
你这个也需要报关的,属于技术产品进口,报关后交纳税款,海关会告诉你怎么把人民币换美元打到对方银行账户。你不想自己报关的话可以找报关代理公司,手续费不高,而且你前期没有办理的手续也会帮你搞定的。
㈣ 进口付汇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般是企业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提单、发 票等相关凭证到开户行的国际业务部办理付汇手续。
㈤ 付公司外汇需要带什么资料
一般贸易项下:1合同来原件自和发票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2报关单原件.3海关电子口岸卡,4银行电子版的付汇申请表,5如果公司有外汇账户,直接从外汇账户上付款;如果没有,需要购汇的话,需带一张转账支票,购汇申请书.注:去银行的时候最好是带着财务章和人名章
㈥ 企业如何付外汇
1、是贸易项下对外付汇,还是非贸易项下付汇?
2、如果是贸易项下对外付版汇,有进出口经营权权吗?在外管局做对外付汇名录登记了吗?分类等级是什么等级?有相应的合同、发票等基本单据吗?
3、非贸易对外付汇,金额多少?如果超3万美元,需要有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
㈦ 企业收汇流程
对于新办理外贸业务的企业(注:2008年5月30日前无出口收汇记录的企业),如发生了预收货款,企业可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后,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确认,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格式参照附件);
(二)已签订(未来出口)的出口合同(代理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协议);
(三)其他材料。经审批后企业携带核准件办理结汇。但核准件只能向外管局申请一次。
注意:如果您是货物出口后才收到货款的或是先收取货款出口后才结汇的,就不需要在信贷系统登记预收款、申请额度而直接在一般贸易额度下结汇。如果是货物出口前收到货款的或在出口前先结汇的,企业就需要在信贷系统登记,向外管申请额度。企业进行登记后且在出口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及核销的,企业的预收款额度会提升为第一次出口额度的30%。对企业预收款额度外管局是有一定的控制的,不能超过范围增加。
参考资料:http://ke..com/link?url=_-158fbL6yv-
㈧ 企业办理外汇业务需要哪些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应办理下列手续:
1、 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须经企业所在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凡经批准者,均可通过其外汇存款户办理收付。
2、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其产品:
(1) 企业生产的产品属国家计划内需要进口的商品;
(2) 企业向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其产品;
(3) 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内生产企业需要用外汇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配件。
3、企业申请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其产品时,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文件:
(1) 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产品的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写明理由、产品名称、数量、金额、期限等内容;
(2) 在我国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如期缴足资本的验资证明;
(3) 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凡属下列情况者,一般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其产品:
(1) 企业违反合同、章程或批准文件,不履行外销或返销责任,不按期达到国产化程度的;
(2) 属国家不鼓励投资的企业或产品。
五、外国驻华机构及常驻人员兑换外汇办理下列手续:
1、 各国驻华的外交外表机构、领事机构、商务机构以及驻华的国际组织机构和民间机构(以下简称驻华机构),外交管、领事官以及各驻华机构所属常驻人员(以下简称常驻人员),由外国或港澳等地区汇入或携入的自由外汇和人民币外汇票证,可以自行保存,也可以卖给或存入中国银行及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2、 银行为驻华机构开立外币存款帐户和人民币特种存款帐户,并监督开户单位收付。驻华机构从其帐户提取外汇兑换券时,由开户行在水单上加盖"不可兑回外币"戳记,其未使用的外汇兑换券不得兑回外币,只能在中国境内继续使用。
3、 银行为常驻人员开立外币存款帐户和人民币特种帐户,常驻人员从其帐户中提取外汇兑换券时,由开户行在水单上注册"常驻人员存款户"。离境时,如要求将未用完的外汇券兑成外汇汇出或携出境外,银行凭本人出境证明或收音机票和有效期内的兑换水单方予兑给部分外汇(最多不超过原兑换数的50%)。常驻人员不出境的,未用完的外汇券不能兑回外汇,只能在中国境内继续使用。
4、 凡与我国订有支付协定的国家,其驻华机构或常驻人员汇入的记帐外汇,只限提取人民币。
5、 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带机构,收取中国公民以人民币交付的公证费、认证费,如要求兑成外汇,须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批准的意见办理。
6、 驻华机构及常驻人员由外国或港澳等地区携入的或在中国境内购买的各种物品、设备、用具等,如果出售,所得人民币款项,银行不予供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