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长春市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一、在长春市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需提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填写基本信息、变更栏目及附表2。)
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加盖合伙企业公章,并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需核对是否为受托人本人。)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需提供:变更决定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由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并加盖合伙企业公章。)
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需提供: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全体合伙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
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需提供: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如外国合伙人用其从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此项。)
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交,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内需审批;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需审批。)
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1、真实、有效2、执照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变更需提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填写基本信息、变更栏目及附表2。)
9.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变更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表格需加盖企业公章,并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需核对是否为受托人本人。)
1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变更需提供:变更决定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由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并加盖合伙企业公章。)
1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出资的确认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此外,如外国合伙人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企业取得人民币利润或者企业转股、清算、减资、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等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及税务凭证或者证明。)
1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1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变更需提供: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及税务凭证或者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如外国合伙人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企业取得人民币利润或者企业转股、清算、减资、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等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此项。)
1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变更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交,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内需审批;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需审批。)
1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变更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1、真实、有效2、执照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1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入伙变更需提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填写基本信息、变更栏目及附表2。)
1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入伙变更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表格需加盖企业公章,并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需核对是否为受托人本人。)
1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入伙变更需提供:变更决定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此文件应由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19.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入伙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如新入伙的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还应提交资信证明,即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如受让原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或全部财产份额,还应提交财产转让协议。)
2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入伙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全体合伙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
2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入伙变更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2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入伙变更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交,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内需审批;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需审批 。)
2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入伙变更需提供: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中方新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供核对;中方新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外国新合伙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需公证认证。)
2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入伙变更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1、真实、有效2、执照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2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实缴出资数额变更需提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填写基本信息、变更栏目及附表2。)
2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实缴出资数额变更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表格需加盖企业公章,并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需核对是否为受托人本人。)
2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实缴出资数额变更需提供:其他有关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交,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内需审批;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需审批 。)
2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实缴出资数额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出资的确认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变更实缴出资数额决定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29.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实缴出资数额变更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1、真实、有效2、执照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3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变更需提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
3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变更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
3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变更需提供:其他有关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交,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内需审批;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需审批。)
3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3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3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3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变更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1、真实、有效2、执照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3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变更需提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
3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变更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交,外方合伙人的企业姓名(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变更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39.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变更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需核对是否为受托人本人。)
4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变更需提供:其他有关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交,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内需审批;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需审批。)
4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由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并加盖合伙企业公章。)
4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全体合伙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
4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变更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1、真实、有效2、执照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4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住所变更需提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
4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住所变更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表格需加盖企业公章,并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需核对是否为受托人本人。)
4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住所变更需提供:合伙人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外方合伙人的境外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住所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4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住所变更需提供:其他有关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交,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内需审批;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需审批。)
4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住所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由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并加盖合伙企业公章。)
49.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住所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5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住所变更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1、真实、有效2、执照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5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变更需提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
5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变更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
5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变更需提供:其他有关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交,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内需审批;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需审批。)
5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5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由全体合伙人签署,该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如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在登记前经批准的,说明批准情况。如涉及前置许可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5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5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变更需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5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类型变更需提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
59.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类型变更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
6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类型变更需提供:其他有关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交,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内需审批;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需审批。)
6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类型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6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类型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6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类型变更需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6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
6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6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
6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供:其他有关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交,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内需审批;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需审批。)
6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69.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7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7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变更需提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
7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变更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需粘贴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7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变更需提供:变更认缴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承担责任方式、合伙企业类型、执行事务合伙人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7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7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
7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变更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可参考2017年5月前置审批目录及2016年10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
7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变更需提供: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如仅变更委派代表,不变更执行事物合伙人的,无须提交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无需修改合伙协议的,不用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及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
7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变更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1、真实、有效2、执照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79.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变更需提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
8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变更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
8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变更需提供:安全局选址批复(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
8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变更需提供: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租赁协议;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8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变更需提供: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
8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变更需提供:其他有关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交,涉及外商投资建设项目涉外场址审批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内需审批;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需审批。)
8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8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B. 在长春如何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一、在长春市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填写基本信息、设立、其他信息栏目及附表1
5,需由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
2.一般情况需提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填写基本信息、设立、其他信息栏目及附表1
5,需由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
3.一般情况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4.一般情况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5.一般情况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表格需加盖企业公章,并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需核对是否为受托人本人。)
6.一般情况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表格需加盖企业公章,并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需核对是否为受托人本人。)
7.一般情况需提供:安全局选址批复(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8.一般情况需提供:安全局选址批复(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9.一般情况需提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仅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
10.一般情况需提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仅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
11.一般情况需提供: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由全体合伙人签署。)
12.一般情况需提供: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由全体合伙人签署。)
13.一般情况需提供:其他有关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14.一般情况需提供:其他有关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15.一般情况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其中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外国合伙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需公证认证。)
16.一般情况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其中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外国合伙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需公证认证。)
17.一般情况需提供: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国境内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18.一般情况需提供: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国境内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19.一般情况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
20.一般情况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
21.一般情况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22.一般情况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23.一般情况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适用于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情形。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24.一般情况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适用于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情形。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25.一般情况需提供: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外国合伙人以在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26.一般情况需提供: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外国合伙人以在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27.一般情况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仅限于股东变更为新的外方股东时提交。)
28.一般情况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仅限于股东变更为新的外方股东时提交。)
29.一般情况需提供: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租赁协议;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30.一般情况需提供: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租赁协议;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31.一般情况需提供:资信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即资本信用证明书,仅适用于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32.一般情况需提供:资信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即资本信用证明书,仅适用于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C. 长春市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怎么办
一、在长春市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填写基本信息、设立、其他信息栏目及附表1 5,需由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 2.一般情况需提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填写基本信息、设立、其他信息栏目及附表1 5,需由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 3.一般情况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4.一般情况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5.一般情况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表格需加盖企业公章,并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需核对是否为受托人本人。) 6.一般情况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表格需加盖企业公章,并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需核对是否为受托人本人。) 7.一般情况需提供:安全局选址批复(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8.一般情况需提供:安全局选址批复(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9.一般情况需提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仅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 10.一般情况需提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仅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 11.一般情况需提供: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由全体合伙人签署。) 12.一般情况需提供: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由全体合伙人签署。) 13.一般情况需提供:其他有关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14.一般情况需提供:其他有关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15.一般情况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其中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外国合伙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需公证认证。) 16.一般情况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其中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外国合伙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需公证认证。) 17.一般情况需提供: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国境内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18.一般情况需提供: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国境内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19.一般情况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 20.一般情况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 21.一般情况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22.一般情况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23.一般情况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适用于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情形。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24.一般情况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适用于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情形。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25.一般情况需提供: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外国合伙人以在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26.一般情况需提供: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外国合伙人以在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27.一般情况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仅限于股东变更为新的外方股东时提交。) 28.一般情况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仅限于股东变更为新的外方股东时提交。) 29.一般情况需提供: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租赁协议;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30.一般情况需提供: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租赁协议;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31.一般情况需提供:资信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即资本信用证明书,仅适用于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32.一般情况需提供:资信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即资本信用证明书,仅适用于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D.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的介绍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作为总行的派出机构,接受人民银行总行、沈阳分行的领导和管理,按照上级行授权,依法在吉林省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与其合署办公。业务管辖吉林市、四平市、通化市、白城市、辽源市、松原市、白山市、延边州8个市(州)中心支行以及全省40个县(市)级支行。共有职工450人。
E. 我是外贸新手,我们外贸公司也是刚成,我们收到了一批定金,请问我怎样去银行结汇啊,怎样做预收处
新注册成立公司做进出口业务流程文件
新注册成立完毕的公司,若想做进出口业务,必须先取得进出口经营权限、海关注册备案登记、电子口岸、商检备案登记、外管局备案登记。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商务
进出口经营权限的取得,要到商务部门去办理。具体步骤如下:
一、先在网上操作
1,登录http://iecms.ec.com.cn/iecms/index.jsp网站;
2,点击“备案登记”会弹出新页面;
3,在“所属城市”下拉菜单中选择“吉林省长春市”;
4,在“备案登记机关”下拉菜单中选择“长春市商务局”;
5,提交;
6,《登记表》认真、如实填写;
7,提交备案登记。
打印1份,法人签字后盖章。
二、准备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打印好的法人已签字、盖章后的《登记表》一份;
2,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以上这两部分工作完成后,即可送到商务部门待批了。商务部门对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批复。企业取得这个权限后,方可进行下一部的工作。
海关
新工商注册成立后的企业,拿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所在地区的主管海关稽查处企业管理科设在报关大厅的“企业管理”窗口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适用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该《申请书》共十页装订成册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提交文件资料清单共十一项:
1,《注册登记申请表》
2,《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3,《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4,报关专用章印模备案登记表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7,国税局税务登记证副本
8,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9,银行开户许可证
10,章程
11,企业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说明:
前三项表格由海关提供。上述材料中,海关核实文件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纸张大小一律要求A4。
特别说明:
1,章程:必须要有所有股东的签字。比如,公司共有十个股东,就要有这十个人的签字;
2,印模:长50mm宽36mm椭圆形。最外圈为公司的英文名称,里圈是公司的中文名称,外加“报关专用章”五个字。
电子口岸
企业办理时所需带材料如下:
1,领取表格;
2,认真、如实填写好《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情况登记表》、《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登记表》后,加盖公章;
3,预审。
下列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②《国税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⑤《自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报关员证》。
预审合格后,进行预录入工作。
然后,要在下述部门进行审核:
1,数据中心
2,技术监督局
3,省工商局
4,市国税局
5,数据中心
6,省商务厅
7,省外汇局
8,长春海关监管处
9,数据中心
10,企业购卡
注:
IC卡:¥120元/张;读卡器:¥280元/张;软件:300元/套;制卡费:50元/张;数据导入:100元/套。
以制作2张IC卡(2张卡为最低限)费用为例,制卡共交:¥1120元。
外管局
新注册成立公司,在外币帐户开立完毕、IC卡办妥之后,凭以下材料办理备案登记: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6,《出口单位备案登记表》(在外汇局领表,企业填写);
外汇局审核以上材料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商检
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程序
一,先在网上提出申请
具体申请流程
⑴申请单位登录http://www.eciq.cn
⑵点击“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进入申请界面
⑶注册登录类型:选择新注册单位
⑷输入9位组织机构代码
⑸选择:自理备案登记申请
⑹填写自理备案登记申请信息
⑺完成填写,保存或提交信息
⑻点击“打印”,打印《自理报检单位登记备案申请表》
⑼结束申请
二,准备以理资料
1,新注册单位应提供《自理报检单位登记备案申请表》,加盖公章,报检专用章(须具备申请单位名称及报检专用章字样)、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2,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3,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4,《批准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同时交验原件
5,加盖单位公章的《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同时交验原件
三,企业须知
1,系统要求使用IE6.0或更高版本浏览器,推荐以1024×768或更高屏幕分辨率来进行操作,并安装SDOBE READER6.0或PDF打印软件;
2,组织机构代码为9位,带“×”须在中文状态下输入,代码中“-”不需输入;
3,单位备案/注册申请时“属地检验检疫机构”一栏应填写单位所在检验检疫局;
4,单位地址应填写完整,建议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地址填写;
5,“法定代表人”、“银行帐号”及“经营范围”等数据项出现字符不够的情况可在纸质申请书上修改,同时在修改处须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额外申明:
电子口岸和商检各一台电脑,独立操作
F. 去外汇管理局备案需要哪些手续
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公章、书面申请、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等。
1、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副本的存在是为了在公司运作中的使用方便而设立的,在日常工作中如果需要营业执照的原件就可以用营业执照副本。执照分正本和副本,它们的作用是相同的,都是公司的法律证明文件。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各类组织机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通行证。代码是"组织机构代码"的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
3、企业公章
公章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印章。 由于公安部对办理刻制印章的手续未作统一规定,所以各地公安机关对刻制印章手续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刻制印章的种类不同,手续也不一样。
4、书面申请
申请书是个人或集体向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表述愿望、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申请书的使用范围广泛,申请书也是一种专用书信,它同一般书信一样,也是表情达意的工具。申请书要求一事一议,内容要单纯。
5、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
外经贸部颁发批准证书的企业(包括外经贸部审批合同章程的企业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审批合同章程、外经贸部颁发批准证书的企业)按属地原则在所在地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哈尔滨、长春、沈阳、武汉、南京、广州、成都、西安市)外经贸部门参加联合年检。
企业按上述程序填报年检报告书,所在地外经贸部门年检合格后,向企业出具年检合格通知,企业凭年检合格通知对外经贸部申请换领批准证书,正式获得进出口企业。
G. 吴炳新的介绍
吴炳新 高级经济师,男,1935年5月生,辽宁锦县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吉林长春职工业大。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长春市分行副行长(正行级)国家外汇管理局长春分局副局长(正局级)。
H. 谁知道长春的人民银行征信办公室在哪啊
领导在外汇管理局3楼,办公人员在金融大厦2楼(金银珠宝城楼上),我经常去
I. 单位去外管局备案需要什么资料
需要准备资料:抄
原件: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海关黑本、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公章法人章
复印件:营业执照3份 机构代码3份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1份 企业开通网上服务平台<确认函>1份 都盖章。
外汇管理局备案是办理进出口权的最后一步,办理完毕后就可以以自己公司的名义开展收付汇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