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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外汇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6-20 06:33:39

❶ 兰州海关到省外汇局坐几路车

公交线路:121路 → 131路,全程约18.3公里

1、从兰州海关(银安路)步行约400米,到达银滩路小学站

2、乘坐121路,经过9站, 到达十里店站

3、乘坐131路,经过19站, 到达兰州华夏医院(广场东口)站

4、步行约430米,到达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

❷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机构设置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设9个职能司(室)和机关党委、4个事业单位。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副省级城市设立36个分局(外汇管理部),在部分地(市)设立308个中心支局,在部分县(市)设立519个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和5个副省级城市设有36个一级分支机构,包括34个分局和2个外汇管理部。即在22个省、5个自治区、2个直辖市(上海市、天津市)和5个副省级城市兼中央计划单列市(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厦门市、宁波市)设立分局;在2个直辖市(北京市、重庆市)设立外汇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还在有一定外汇业务量、符合条件的部分地区(市)、县(市)分别设立了308个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519个国家外汇管理局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与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署办公。 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机构设置情况(截止2005年12月末)分局下辖中心支局数下辖支局数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1 0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0 0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 12 2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12 41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 15 92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 12 17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19 65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20 16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 9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0 0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 8 2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10 75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 10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 11 7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8 2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 12 14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9 39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7 45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 16 6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 17 16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 10 12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 13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 13 7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 1 12 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 8 0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 15 20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 5 0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 13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 4 1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 2 1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 14 4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0 0 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 1 3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 0 6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 0 0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 0 6 合计 308 519

❸ 甘肃省成县公安局警察不讲理该怎样处理

到他的上一级申请“行政复议”。
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
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

第四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同时废止。

❹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承担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信息安全专项“安全系统软件产业化项目”
国家“863计划”项目 “面向核心保险业务的中间件平台的研究”
国家“十五”科技攻关项目“财产保险防灾减损技术研究” (2001BA102A05-02)
国家开发银行柜台前移系统
国家开发银行柜台前移软件系统功能扩展工程项目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自动化系统
国家地震局指挥中心指挥管理系统
国家财政部统一支付系统平台
外交部通信总台指挥控制中心智能工程
国家探月航天计划系统集成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系统建设工程项目
新华社新闻编辑系统工程项目
国家外国专家局内部网络及应用系统二期工程项目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化应用系统
北京财政系统应用系统建设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购置商品检测系统
北京市民政局“数据中心升级改造”
湖南省教委机关局域网工程
鹤岗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鹤岗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建设工程
武汉公安局网上作战指挥管理系统
湖南省信息产业厅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
河南省新密市电子政务一期工程
北京市财政局存储备份系统
北京市财政局数据挖掘查询系统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综合网络办公自动化信息管理系统项目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数字出版中心信息系统项目
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联合征信系统
江苏省徐州市医疗保险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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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水利工程三维仿真系统
水利部海委电子政务系统一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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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邮政局邮政行业综合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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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新一代综合业务处理系统、收付费管理系统改造、PICC全省业务集中软件实施和系统集成、PICC再保险业务处理系统、PICC财产保险业务处理系统、PICC计算机辅助审计系统;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综合业务系统、财务集中处理系统
保险业信息化示范工程
江泰经纪业务平台
通用商业保险综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项目
北京市应用于教育网络系统示范工程项目
中国烟草总公司烟草信息系统
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通用物资管理系统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通用物资管理系统
中国石化集团总公司通用物资管理系统、石化信息共享平台和应用软件
华能电力集团系统集成项目
大唐电力电厂ERP系统硬件集成项目
甘肃省电力公司全省广域网建设项目
陕西省电力公司财务核心数据中心建设
“方舟”CPU应用于教育网络系统示范工程项目
首都博物馆新馆数字化博物馆系统项目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飞行安全综合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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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巢湖学院数字化校园系统工程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医院门诊楼智能化系统工程
安徽省滁州第二人民医院新院区智能化系统工程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合肥)科研中心智能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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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质资料库科普楼智能化系统工程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淮河防洪除涝基地智能化系统工程
解放军总医院智能化系统工程
天津市第一人民医院智能化系统工程
安徽省电力公司政务系统工程
安徽省定远县总医院新院区智能化系统工程
安徽省九华山大愿文化园智能化系统工程

❺ 请问组成国务院的机构有哪些

国务院由以下机构组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

  13. 中国人民银行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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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直属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3.国家体育总局

4.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5.国务院参事室

6.国家税务总局

7.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8.国家统计局

9.国家医疗保障局

10.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保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牌子。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在中央宣传部加挂牌子,由中央宣传部承担相关职责。国家宗教事务局在中央统战部加挂牌子,由中央统战部承担相关职责。

11.国务院办事机构

12.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13.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在中央统战部加挂牌子,由中央统战部承担相关职责。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中央宣传部加挂牌子。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国务院组织机构

❻ 中国的各级行政机构的名称极其职能

国家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政府机构:

国务院组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 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 国家预防腐败局
(* 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

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国家行政学院
中国地震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 国家档案局
(*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家信访局
国家粮食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测绘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国家保密局
* 国家密码管理局
* 国家航天局
* 国家原子能机构
*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 国家核安全局
(* 国家保密局与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密码管理局与中央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外保留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牌子。教育部对外保留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牌子。环境保护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省:河北省 山西省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海南省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台湾省

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直辖市:北京市 天津市 上海市 重庆市

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

❼ 兰州市七里区那里有人民银行

兰州市的中国人民银行只有一家,就是中国人民银行兰州市中心支行,地址是兰州市南滨河东路507号。兰州其他地方没有中国人民银行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合署办公由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代管。

❽ 公务员笔试成绩一般多少分就能进入面试

可以参考以下资料
部门代码 报考部门 最低入围面试分数区间
104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14.900 132.900
106 教育部 66.075 122.000
107 科学技术部 126.200 134.500
108 工业和信息化部 110.500 132.400
109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111.600 134.500
110 公安部 110.400 130.900
113 民政部 122.800 131.900
114 司法部 111.200 129.900
115 财政部 119.900 132.700
11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12.400 137.100
117 国土资源部 111.300 129.000
119 住房城乡建设部 119.400 130.800
121 交通运输部 119.300 125.900
123 水利部 110.700 122.700
124 农业部 113.700 132.400
661 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13.400 132.900
310 安徽省地震局 109.800 119.200
340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99.600 123.900
407 安徽省气象局 101.300 123.200
880 安徽省邮政管理局 124.900
261 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100.000 127.800
651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07.600 137.200
501 北京海关 116.700 141.100
301 北京市地震局 109.600 115.000
33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96.100 135.300
401 北京市气象局 99.100 122.000
843 北京铁路公安局 95.100 130.100
579 成都海关 94.900 133.100
579 成都海关 94.900 133.100
853 成都铁路公安局 90.100 122.700
394 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 107.900 125.200
509 大连海关 97.200 135.300

部门代码 报考部门 最低入围面试分数区间
362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95.000 132.600
663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02.600 137.200
34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95.000 135.500
426 福建省气象局 95.000 121.900
535 福州海关 102.600 126.900
662 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13.500 129.400
489 甘肃储备物资管理局 114.200 122.600
462 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 98.100 124.600
320 甘肃省地震局 114.100 116.900
356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92.400 134.100
414 甘肃省气象局 95.400 107.700
896 甘肃省邮政管理局 118.500 129.100
110 公安部 110.400 130.900
557 拱北海关 111.100 133.800
348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93.800 134.000
264 广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99.300 125.000
669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96.500 141.800
483 广东储备物资管理局 112.800 120.600
315 广东省地震局 125.700
34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92.400 134.500
429 广东省气象局 102.300 132.700
671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01.300 129.700
484 广西储备物资管理局 112.500 124.400
456 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118.800
410 广西区气象局 96.400 122.300
551 广州海关 100.300 129.900
851 广州铁路公安局 95.600 129.000
892 贵州省邮政管理局 109.500 111.400
674 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16.800 120.000
583 贵阳海关 116.700 123.400
486 贵州储备物资管理局 112.200 131.200
412 贵州省气象局 85.200 106.000
459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112.200 114.500
352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90.600 123.000
109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111.600 134.500
120 国家铁路局 128.100
132 国家税务总局 116.700 128.700
136 国家体育总局 116.200 133.000
137 国家统计局 111.900 135.800
13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123.500 133.000
139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117.700 128.300
140 国家林业局 110.700 126.200
14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110.400 128.400
143 国家知识产权局(含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110.000 130.300
144 国家旅游局 112.100 128.800
145 国家宗教事务局 122.700 128.400
147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116.100 131.800
156 国家行政学院 114.900 135.900
164 国家能源局 124.500 128.100
165 国家粮食局 112.500 118.900
168 国家外国专家局 65.175 73.625

部门代码 报考部门 最低入围面试分数区间
170 国家海洋局 111.500 132.600
173 国家文物局 121.300 129.200
174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122.400 128.700
175 国家外汇管理局 112.000 127.200
176 国家信访局 129.400
181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126.500 129.000
375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114.500
381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123.300 126.000
385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118.400 123.100
386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 114.100
387 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 114.300
493 国家物资储备局天津办事处 133.400
494 国家物资储备局上海办事处 127.800
496 国家物资储备局深圳办事处 125.300
601 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 120.900
602 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 116.600
603 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 124.600 125.200
604 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 120.000
605 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 121.000 127.200
606 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 116.300
607 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 112.200 116.000
608 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 117.400
609 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 121.800 125.900
700 国家统计局西藏调查总队 105.200 117.000
701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95.200 130.800
702 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 117.100 132.200
703 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 95.400 127.500
704 国家统计局山西调查总队 101.700 134.800
705 国家统计局内蒙调查总队 92.700 121.400
706 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 97.800 129.700
707 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 96.000 127.000
708 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 95.800 129.800
709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 107.900 129.200

部门代码 报考部门 最低入围面试分数区间
710 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 104.800 132.300
711 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 114.700 134.300
712 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 105.000 131.000
713 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 100.200 130.000
714 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 106.700 132.100
715 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 102.300 128.000
716 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 96.400 126.600
717 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 95.900 126.100
718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 95.300 130.800
719 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 95.200 128.200
720 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 100.900 125.200
721 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 92.500 120.800
722 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 96.900 124.200
723 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 92.800 125.300
724 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 103.900 115.700
725 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 92.300 126.500
726 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 104.400 124.600
727 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 104.600 125.900
728 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 92.100 117.800
729 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 107.000 122.100
730 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 100.700 117.200
860 国家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调查总队 114.200 128.000
863 国家海洋局极地考察办公室 128.500

部门代码 报考部门 最低入围面试分数区间
117 国土资源部 111.3 129.000
146 国务院参事室 121.200 127.100
154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112.100 126.700
151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127.500
188 国务院扶贫办 126.900
150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116.900 123.500
185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31.200 131.200
187 国务院南水北调事务办公室 123.100
519 哈尔滨海关 102.300 130.900
841 哈尔滨铁路公安局 90.300 123.700
268 海口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116.200 121.700
564 海口海关 106.800 122.800
670 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10.400 134.900
327 海南省地震局 107.700
349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93.400 127.200
529 杭州海关 102.100 137.600
533 合肥海关 123.600
653 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99.200 141.600
471 河北储备物资管理局 111.000 133.800
303 河北省地震局 118.500

部门代码 报考部门 最低入围面试分数区间
333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95.600 138.600
403 河北省气象局 92.500 126.400
871 河北省邮政管理局 119.700 132.800
480 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 125.400 136.100
452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115.600 124.100
344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90.700 138.500
433 河南省气象局 94.900 132.400
884 河南省邮政管理局 118.200 135.100
234 黑龙江测绘地理信息局 122.100
654 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92.400 132.600
446 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 109.600 114.200
322 黑龙江省地震局 113.400
337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90.000 130.900
405 黑龙江省气象局 93.700 108.200
876 黑龙江省邮政管理局 108.700 123.900
507 呼和浩特海关 93.300 129.100
845 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局 90.200 122.200
667 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07.500 133.100
481 湖北储备物资管理局 111.100 131.200
314 湖北省地震局 109.100 113.600

❾ 人行九大分行是什么

中国人民银行九大分行辖区及正副行长名单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实行改革,撤销省级分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九家分行。各分行行长、副行长名单如下:

上海分行(管辖上海、浙江、福建)

吴晓灵 行长 兼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局长(副部级)

谢庆健 副行长(正局级)

王华庆 副行长

陆祖成 副行长

张 伟 副行长

陈永富 副行长

天津分行(管辖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

刘崇明 行长 兼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局长(正局级)

高士敏 副行长(正局级)

何成玉 副行长(正局级)

张绍瑞 副行长 兼太原金融监管办事处特派员(正局级)

蔡卫国 副行长

齐逢昌 副行长

吴盼文 副行长

沈阳分行(管辖辽宁、吉林、黑龙江)

檀景顺 行长 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沈阳分局局长

贾 毅 副行长 (正局级)

王 纲 副行长兼长春金融监管办事处特派员(正局级)

刘文林 副行长

郭庆平 副行长

臧景范 副行长

曾钟男 副行长

4、南京分行(管辖江苏、安徽)

刘兆福 行 长 兼国家外汇管理局南京分局局长

倪祖光 副行长(正局级)

黄正威 副行长

周忠明 副行长

陈秀生 副行长

济南分行(管辖山东、河南)

白世春 行 长 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济南分局局长

王进成 副行长

裴群国 副行长 兼郑州金融监管办事处特派员(正局级)

郭锦洲 副行长

李亚新 副行长

李怀珍 副行长

武汉分行(管辖江西、湖北、湖南)

胡西平 行 长 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武汉分局局长

明云成 副行长(正局级)

钱保生 副行长 兼南昌金融监管办事处特派员(正局级)

孙工声 副行长

张 静 副行长

徐联初 副行长

祝迪润 副行长

支德勤 副行长

广州分行(管辖广东、广西、海南)

蒋超良 行 长 兼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局长

彭志坚 副行长(正局级)

陈亿有 副行长

孟建波 副行长

张光华 副行长

李东荣 副行长

成都分行(管辖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王为强 行 长 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成都分局局长

杨刚才 副行长(正局级)

王筠权 副行长(正局级)

欧珠朗杰 副行长

张慎修 副行长

李保上 副行长

李明昌 副行长

西安分行(管辖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叶英男 行 长 兼国家外汇管理局西安分局局长

宗新甫 副行长(正局级)

路国英 副行长兼兰州金融监管办事处特派员(正局级)

刘生仁 副行长

季均为 副行长

李 实 副行长

李 哲副行长

蒋心仁 重庆营业管理部主任兼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
理部主任(正局级);洪虹 阎庆民 杨国中为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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