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银监会能否管制外管局,福建省的外汇管理局具体在哪
您的想法亮瞎了咱的双眼,外汇局能被银监会管制?银监会表示压力很大,他们现在平级的好吗?
银监会和外汇局经常一起下文件,足见其地位平等。
不过你这个思路很好,我代表银监会感谢你,来!握个手!
② 福建省外汇管理局代码
我查了下,国考貌似没这个岗位,只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
③ 在外汇管理局省分局工作怎么样这个单位好不好权力大不大
应该还是可以的,比较清闲
一、破产后法人需要承担哪些后果
公司破产法人的责任法人责任是指一种以法人财产为基础的有限责任。
法人财产是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法人的责任的实质是一种法人财产有限责任。
法人成立后,在正常的经营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对外责任无疑应为法人的责任,应由法人来承担。但法人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它不是静态的,而是在不停地动态地变化,法人从设立到后来的可能被撤销、解散或破产。那么在这些特殊情况下,法人的债务如何处理和承担,是有以下几个方面的:
法人设立时的责任承担的设置决定了在法人倒闭后的责任承担的问题。
破产后法人需要承担哪些后果
二、关于不能清偿的界定
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偿的要件为:
第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般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支付货币或财产为通常的债务清偿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借新债还旧债,或者协议延期偿还债务;以能力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以提供债权人接受的劳务、技能服务等折抵货币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力。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应以客观状态作为标准,即缺乏清偿能力并非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或出于恶意而拒绝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观情况。
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第三、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第四、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第五、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三、关于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
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其着眼点是资产债务的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资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常都已资不抵债,但在债务人帐面资产尚超过负债时,也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结构不合理,发生对到期债务缺乏现实支付能力而无法支付的情况,这种情况也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一种。但是,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如能以借贷等信用方式还债,并不必然会丧失对到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因此,资不抵债与不能清偿并不相同,新破产法将其并列作为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形象地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现金流标准,资不抵债为资产负债表标准。这两个标准同时满足,才能对该企业申请破产或宣告破产
④ 注册地外汇局或者户籍所在地外汇局是指境内吗
注册地外汇局或者户籍所在地外汇局是指境内。
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副部级国家局,内设综合司(政策法规司)、国际收支司、经常项目管理司、资本项目管理司、管理检查司、储备管理司、人事司(内审司)、科技司8个职能司和机关党委,设置中央外汇业务中心、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中国外汇管理》杂志社4个事业单位。
⑤ 外汇管理局和人民银行是什么关系
外汇管理局是中国人民银行下的一个分支机构。
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设计、推行符合国际惯例的国际收支统计体系,拟定并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负责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采集,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二)分析研究外汇收支和国际收支状况,提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三)拟定外汇市场的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分析和预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订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四)制订经常项目汇兑管理办法,依法监督经常项目的汇兑行为;规范境内外外汇帐户管理。(五)依法监督管理资本项目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兑付。(六)按规定经营管理国家外汇储备。 (七)起草外汇行政管理规章,依法检查境内机构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八)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九)承办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宏观调控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包括: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的业务的命令和规章;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依法从事有关的金融业务活动;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
由外汇管理局的第九个职能和人行的最后一个职能可知:外汇管理局是中国人民银行下的一个分支机构。
⑥ 去外汇管理局备案需要哪些手续
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公章、书面申请、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等。
1、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副本的存在是为了在公司运作中的使用方便而设立的,在日常工作中如果需要营业执照的原件就可以用营业执照副本。执照分正本和副本,它们的作用是相同的,都是公司的法律证明文件。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各类组织机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通行证。代码是"组织机构代码"的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
3、企业公章
公章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印章。 由于公安部对办理刻制印章的手续未作统一规定,所以各地公安机关对刻制印章手续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刻制印章的种类不同,手续也不一样。
4、书面申请
申请书是个人或集体向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表述愿望、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申请书的使用范围广泛,申请书也是一种专用书信,它同一般书信一样,也是表情达意的工具。申请书要求一事一议,内容要单纯。
5、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
外经贸部颁发批准证书的企业(包括外经贸部审批合同章程的企业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审批合同章程、外经贸部颁发批准证书的企业)按属地原则在所在地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哈尔滨、长春、沈阳、武汉、南京、广州、成都、西安市)外经贸部门参加联合年检。
企业按上述程序填报年检报告书,所在地外经贸部门年检合格后,向企业出具年检合格通知,企业凭年检合格通知对外经贸部申请换领批准证书,正式获得进出口企业。
⑦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布在哪几个省市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设有34个分局、2个外汇管理内部。即在省、自容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局;在北京、重庆设立外汇管理部;在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厦门市、宁波市设立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还在有一定外汇业务量、符合条件的部分地区(市)、县(市)分别设立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分支机构与当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署办公。
⑧ 外汇管制的外汇管理局职能
(一)设计、推行符合国际惯例的国际收支统计体系,拟定并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负责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采集,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
(二)分析研究外汇收支和国际收支状况,提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
(三)拟定外汇市场的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分析和预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订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
(四)制订经常项目汇兑管理办法,依法监督经常项目的汇兑行为;规范境内外外汇帐户管理。
(五)依法监督管理资本项目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兑付。
(六)按规定经营管理国家外汇储备。
(七)起草外汇行政管理规章,依法检查境内机构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八)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九)承办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项。
⑨ 厦门市外汇管理局为什么这样逼企业
2010-08-2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号)规定回,出口单位领答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凭下述材料:1、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2、出口合同及复印件(仅初次领单时提供);3、证明经办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单位授权证明或介绍信等证明材料;4、企业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发送的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需求。外汇局办理期限为*当场办理*。因此,只要你公司领单资料齐全,外汇局不发单的话,可以直接向福建省分局投诉了。
⑩ 福建省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 急急急~
福建省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
第五章 外汇账户监管
第三十四条 外汇局对银行外汇账户的监管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对银行开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的监管。
(二)对银行账户收、支、余额信息的监管。
(三)对外汇账户信息的统计分析。
(四)跟踪资本项下外汇结汇人民币资金,防止资金流入股市。
(五)协调各开户银行的关系,监督限额管理规定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 外汇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外汇账户管理政策,遵守账户系统管理的规章制度,维护数据信息安全,并制定严格的内控制度,做好账户监管信息的保密工作,除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外汇账户信息外,任何人不得对外提供账户信息资料。
第三十六条 境内机构和开户银行违反本操作规程,由外汇局根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福建省外注册的境内机构到福建省开立外汇账户按本操作规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自2002年6月18日起在福建省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