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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存款管理

发布时间:2021-06-28 07:10:20

❶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外汇管理

第一条
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
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
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
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
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第十四条
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
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
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符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境外个人购买B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
第二十五条
境外个人对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或担保,应当符合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
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
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
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五条
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
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是指除贸易外汇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
第三十八条
个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外币卡业务,按照外币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年度总额、规定金额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附件所列外汇管理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完) 1.《关于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币现钞存取款有关问题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123号)
2.《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汇发〔1998〕11号)
3.《关于修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133号)
4.《关于修改〈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305号)
5.《关于自费出境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付汇的通知》(汇发〔2000〕82号)
6.《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汇出和外汇存款账户更名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发〔2000〕291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对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185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2〕68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境内居民个人前往邻国边境地区旅游进行售汇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2〕121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3〕104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华留学人员办理退学换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62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停止报送〈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钞存取款和境内居民个人外币划转情况登记表〉的通知》(汇综函〔2003〕14号)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汇指导性限额的通知》(汇发〔2004〕111号)
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8号)
1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号)
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限额及简化相关手续的通知》(汇发〔2005〕60号)(完)

❷ 对外国人外汇存款有什么规定

外国人仅在结汇时候适用5万美元额度,中国人在结汇以及购汇都适用专5万美元额度。

具体看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但该规定中并没有直接使用“外国人”和“中国人”,用了“境外个人”和“境内个人”。但是看其定义其实就是指的外国人和中国人。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❸ 外汇存款的分类

从存款银行来说,其所吸收的各项外汇存款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常见的有如下几种: 从开户对象划分,可分为单位外汇存款、个人外汇存款。
1、单位外汇存款是指在我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外国驻华机构及外商投资企业)及在境外的中外企业、团体等单位存放在我外汇指定银行里的各项外汇存款。
2、个人外汇存款是指在我国境内的居民(包括中国居民及在华的外国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及我国派驻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从事学习、工作、进修、科研、讲学等人员以及其他个人(如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以可兑换货币(外汇及外钞)存入我外汇指定银行的各类外汇存款。
目前,中国银行根据对存款的管理要求不同,将上述单位及个人外汇存款划分为甲种外币存款、乙种外币存款、丙种外币存款和外债专户存款。甲种外币存款和外债专户存款主要是单位外汇存款,乙种外币存款和丙种外币存款主要是个人外汇存款。除中国银行外,其他外汇指定银行开办外汇存款业务、没有按中国银行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即一般只根据开户对象分为单位外汇存款和个人外汇存款(储蓄存款)两大类。 对于同业的外汇存款,从存款对象所处地点不同,可分为国内同业外汇存款与国外同业外汇存款。
1、国内同业外汇存款是指国内各金融机构在同业里的各项外汇存款。如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国银行开立的外汇存款帐户里的各项外汇存款。
2、国外同业外汇存款是指国外银行(含在国外及港澳地区的华资银行)在我国外汇指定银行存放的外汇人民币或其他可兑换货币的存款。
目前,此类存款除外汇人民币存款外,主要还有美元存款和英镑存款等。美元存款除美国银行外,其他国家的银行在我外汇指定银行的美元存款及透支额均要计算利息;外汇人民币帐户存款不计息,透支计息;英镑存款及透支额则要计息。这类存款帐户的开立,一般由总行统一掌握,并由总行接受开户和记帐。 从存款的期限不同来划分,可分为定期外汇存款和活期外汇存款。
1、定期外汇存款是指存款银行与顾客约定至某一固定时间始可提用的外汇存款。目前,定期外汇存款主要是采取整存整取的方式,外汇存入银行时,由银行根据存款数额开发记名式存单交给单位或个人,单位或个人必须根据存入时约定的不同存期档次(目前主要有3个月、半年、1年或2 年四档,存款到期可以续存;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国内金融机构的定期存款分为7 天通知、1 个月、3 个月、6个月、1 年和2年六档),到期凭存单支取。
2、活期外汇存款根据存取方式不同又分为支票户存款和存折户存款,支票户凭送款单或其他收款凭证存入,凭支票或其他付款凭证支取,如外贸企业由于代理进口的需要而在银行开立的进口保证金帐户以及企业借入外债而在银行开立的外债专户存款等,就属于这类支票户存款;存折户存款则凭存折和存取款凭条存取,如个人的活期外汇存款,就属于这类存折户存款。 从存入的资金形态不同来划分,可分为外钞户存款和外汇户存款。
外钞户存款,即是外币现钞的存款,这类存款,顾客一般可随时支取外币现钞,但要在存满3个月后,方可委托存款行根据需要并通过审批和钞买汇卖手续予以汇出。外汇户存款则可随时委托存款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直接予以汇出,单位外汇存款一般都属外汇户存款,而个人的外汇存款则有外汇户存款和外钞户存款的区别。

❹ 外币现钞管理有哪些规定

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在年度总额内的,当日累计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当日累计金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已超年度总额的手持外币现钞结汇,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以及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携钞总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以下的,凭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签证或签注、存款证明(利息清单或取款凭条)或相关购汇凭证在银行办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如从直系亲属外汇存款中提取外币现钞的,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本或公证书);携带总金额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持书面申请、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签证或签注、存款证明(利息清单或取款凭条)或相关购汇凭证、确需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的证明材料在外汇管理部办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❺ 外汇管理主要有哪些内容

1、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按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办理有关外汇业专务。

2、对贸属易外汇的管制,对出口外汇收入的管制,对进口付汇的管制。

3、对非贸易外汇的管制,对非贸易外汇的管理一般采取的方式有:直接限制、最高限额、登记制度、特别批准。

4、对资本输出输入的管制,资本项目是国际收支的一个重要内容,所以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非常重视资本的输出入,并根据不同的需要对资本输出输入实行不同程度的管理。

(5)外汇存款管理扩展阅读:

外汇管理广义上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的货币金融当局或其他机构,对外汇的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控制和管制行为;狭义上是指对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兑换实行一定的限制。

《外汇管理条例》主要作了四方面的规定:

(1)、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必须持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2)、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按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办理有关外汇业务。

(3)、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按规定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遵守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呆账准备金。

(4)、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业务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应当使用自有资金。

❻ 外币储蓄监管部门是否规定了起存金额

外币储蓄监管部门规定了起存金额。

1、外币活期储蓄为存折户,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元的等值外汇,每年计付一次利息,计息日为每年的12月20日。

2、外币定期储蓄是储户在存款时约定期限,一次存入本金,整笔支取本金和利息的储蓄。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元的等值外汇。定期存款期限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两年共五个档次。

3、个人通知存款是指客户在提取或支付存款时,必须按规定提前若干天通知银行的一种存款。通知存款的起存和最低支取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只有7天通知存款一种,个人通知存款因其存期比普通定期存款短得多,而利率又比活期存款高,对持有短期大额收入的客户很具有吸引力。

(6)外汇存款管理扩展阅读

外币储蓄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①居民外币储蓄存款中国银行丙种存款。凡我国境内的城乡居民均可以个人名义开立外币储蓄存款账户,将个人持有的外币存入账户。外币储蓄分为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两类。

现行外币存款是一种定期存款,存期三个月、半年、一年、两年四个档次。存款的货币有: 美元、英镑、德国马克、日元、法国法郎、港币等。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由存款人自由选择上述货币的一种,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折算入账。

②中国银行甲种外币存款。甲种外币存款的开户对象是单位。货币种类分为: 美元、日元、英镑、港币、德国马克、法国法郎等。存款形式分定活两种; 定期存款采取整存整取记名存单方式,活期存款分存折户和往来户两种。

③中国银行乙种外币存款。乙种外币存款的开户对象是个人。凡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地区以及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同胞以及按国家规定允许将外汇留给个人的中国人,均可以本人的名义开立这种存款账户。

❼ 政策对外币存款的管理措施包括哪些

个人存款分中国居民和外国人两种。中国居民是丙种外币存款,外国人是乙种外币存款。两种存款均分现钞和现汇2个类别。
个人存入现汇1万美元(其他货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需要有来源证明。现汇户取现钞一万美元以上要出示来源证明(外国人取5000美元以上)。均需要申报。
公司、企业团体存款是甲种外币存款(一般是现汇户)。
有好多,你到国家外管局网站上看吧。

❽ 国内银行的外汇头寸是怎么管理的存在国外的银行吗

国内银行的外汇头寸一般均有总行统一调度和管理。其业务原理是:
外汇回收入方面。现汇来源是答客户出口收汇和私人汇款,统一收入总行在国外银行的账户;国内解付只是分级记账,客户账上的外汇只是数字;现钞收入后留下备付的,需要立即集中总行送国外货币发行国商业银行进账生息。
外汇支出方面。各分支行的客户需要的现汇,业务发生时统一从总行账支出;现钞则从备付现金中支。
因此,在统驭辖内外汇资金情况下,外汇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在总行层面实现的。总行会根据每日外汇收支轧差,运作外汇头寸,当然也包括境内同业间外汇头寸拆借。

❾ 银行存款的管理办法

另外,需要提请注意的是,为了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又于1999年1月5日发布了应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17号),规定该办法于1999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6]27号)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制订的银行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该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⑴该办法规定,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发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以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⑵银行卡的计息包括计收利息和计付利息,均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其外汇账户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二是其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
个人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个人外币卡账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销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的转账及存款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个人外币卡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销时应按照中国个人外汇管理制度办理。
除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范围和区域外,外币卡原则上不得在境内办理外币计价结算。
⑷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起点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办理转汇。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 000元人民币。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5 000元人民币。
⑸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发生的180天(含180天,下同)以上的月均透支额不得超过月均总透支余额的15%。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❿ 个人外币存款有哪些规定

外币现钞存现的基本规定:

单笔或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含)以下的,可直接办理;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需提供海关签章的《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本人及他人代办(当地分行要求不能代办的除外)均须遵循人行反洗钱规定,如出示(双人)有效身份证件。

外汇存款是外贸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收入的外汇现汇资金,存入国家银行,并按需要进行支付的款项。企业发生外币银行存款业务时,应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同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时,可按业务发生时的市场外汇牌价作为折合率。

它是单位或个人将其所有的外汇资金,在我国境内办理的以外国货币作计量单位的存款,并于以后随时或约定期限支取的一种业务。

(10)外汇存款管理扩展阅读:

外币交易可以有以下四种方式:

(1)企业购买和销售或提供以外币标价的商品和劳务。

(2)为融资目的将以外币标价的应收款或应付款进行互换的行为。

(3)企业作为应履行的期汇合同的当事人。

(4)企业基于其他原因取得或处理按外币计价的资产,承担或清偿以外币计价的负债。

外币交易:指企业以功能货币以外的货币(即外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接受投资以及筹资等交易

外币报表折算:指从事跨国经营活动的公司,采用其功能货币来重新表述部分财务报表中按外币计量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等项目的会计程序和方法。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外币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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