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南南方稀贵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稀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的风险管理和确保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护现货电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现货电子交易风险管理实行担保金制度、涨跌幅限制制度、资金存管制度、限制供货量制度、代履行交收制度、风险警示制度、强行平仓制度等管理措施。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单位及交易商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担保金制度
第四条交易所的现货电子交易实行担保金制度。担保金制度是指参与现货电子交易的交易商,在现货电子交易系统中限价(或者市价)委托,交易所按交易商委托金额或数量的一定比例予以冻结,作为其交易担保。
第五条交易所挂牌交易品种现货电子交易的低交易担保(金)比例为20%。交易所调整交易担保(金)比例,应当提前公告,并报告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交易商发出委托指令时,交易所按照交易商挂单委托价格与数量计算的总金额的20%,冻结买方交易商的资金作为现货电子交易担保金,同时按照挂单委托数量的20%冻结卖方交易商的现货(或等额的资金)作为交易担保;买卖双方成交时,交易所划转100%货款到卖方交易账户,划转100%货物到买方交易账户。
第三章 涨跌幅限制制度
第六条涨跌幅限制制度是指为了防止交易价格的暴涨暴跌,抑制过度投机,保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交易风险,交易所对每日大价格波动幅度予以限制的交易制度。
第七条涨跌幅限制是指在交易日当日,现货电子交易的成交价格以上一交易日收市价为基准,不得高于或低于该基准一定幅度的限制。超过该限制的报价是无效报价。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限制的幅度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交易所现货电子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7%。根据市场行情变化,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品种的涨跌幅限制比例。
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一交易日收市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小变动单位。
第九条在某一品种的交易过程中,交易所可以根据下列情况调整涨跌幅限制:
(一)交易价格出现连续涨停或跌停;
(二)遇国家法定长假期;
(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发生明显变化;
(四)其他必要的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涨跌幅限制的,应当予以公告,并报告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资金存管制度
第十条为保证交易商资金安全,防止交易资金被挪用或盗用,交易所实行交易商交易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该制度下涉及如下术语:
交易商指定结算账户,是指交易商为了参与交易资金监管结算,在存管银行开立的活期账户,用于入金、出金等资金划转。
交易保证金汇总监管账户,指存管银行为交易所开设的用于存放交易商交易资金的结算账户,该账户需与交易所自有资金账户严格区分。
入金,是指交易商将资金存入交易所在存管银行开立的交易保证金汇总监管账户的过程。
出金,是指根据交易商要求,将资金从交易所的交易保证金汇总监管账户划转至交易商结算账户的过程。
第十一条交易商入市前,应当与交易所指定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交易资金存管银行签订三方资金存管协议。交易资金存管银行是指与交易所签订协议,存放交易商的交易资金,协助交易所、会员、交易商办理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
交易资金由三方资金存管机构进行存管。交易所、交易商及资金存管银行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要求按照三方签订协议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交易所对交易商的担保金以及货款分别设立明细账户,按时登记核算交易商出入资金、盈亏、担保金、交易手续费等往来账目的变动情况。
第十三条交易商应当按照三方资金存管协议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存入资金。其他途径的入金方式,交易所不予接受。
资金转出的程序是:
(一)交易商向交易所发出指令;
(二)交易所确认该交易商已经付清全部费用后,资金转出;
(三)转出资金不能超过当日可出资金的数额。
第十四条除非符合三方资金存管协议约定的条件及三方资金存管机构的确认,否则,交易所不得擅自划扣交易商账户内的资金。
第十五条在违约的交易商没有偿还全部债务前,交易所有权通知三方资金存管机构限制其转出资金。
第五章 限制供货量制度
第十六条为了确保现货电子交易客观反映市场的真实需求和实际生产状况,交易所对单个交易品种实行限制供货量制度。
限制供货量制度是指同种类货物总供货量,不可大于同期社会供给总量。
第十七条交易所对同种类货物的同期高供货量进行公布。超出高限量时,交易所暂停受理该类标的物的卖出申报。
买入申报超过高限量时,为无效申报。
第十八条当某种类货物的总供货量达到高限量时,交易所不再接受该品种的新的入市交易申请。
第六章 代履行交收制度
第十九条为控制市场交易风险,降低交收违约的发生率,保证资金交收和现货交收的顺利进行,交易所实行代履行交收制度。
代履行交收制度是指当交易商的资金或现货不足以履行全部的资金交收或现货交收义务时,可就其不能履行的部分交收义务申请由交易所代为履行,以完成整个交收流程的制度。
第二十条买方交易商资金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全部货款的,可就其不能履行的部分付款义务申请由交易所代为履行。交易所审核通过并代买方交易商履行的,冻结与其代履行付款义务对应现货数量的125%的现货作为买方交易商返还资金的担保,待买方交易商返还资金后予以释放。
第二十一条根据交易所的市场行情,当买方交易商作为返还资金担保的现货的价值等于或小于其应返还的资金数额和代履行交收费用总金额的110%时,交易所可要求买方交易商返还部分资金或提供其他的担保。买方交易商未按交易所的要求返还部分资金也未提供其他的担保的,交易所有权代买方交易商卖出该现货,所得货款优先用于返还货款,所得货款不能足额返还货款的,交易所可向买方交易商追偿。
因交易所代买方交易商卖出现货而产生的损失,由买方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因买方交易商资金不足也未申请由交易所代为履行而导致全部或部分交收违约的,交易所根据其违约情况将收取违约金。交易所仍有损失的,可向交收违约的买方交易商追偿。
第二十三条卖方交易商现货账户中的现货不足以交付全部货物的,可就其不能履行的部分交货义务申请由交易所代为履行。交易所审核通过并代卖方交易商履行的,暂不交付与交易所代履行交货义务对应的125%的资金作为卖方交易商返还现货的担保,待卖方交易商返还现货后予以交付。
第二十四条根据交易所的市场行情,当卖方交易商作为返还现货担保的资金数额等于或小于其应返还现货价值和代履行交收费用总金额的110%时,交易所可要求卖方交易商返还部分现货或提供其他担保。卖方交易商未按交易所的要求返还部分现货也未提供其他担保的,交易所有权用暂不交付的资金补购相应的现货。
补购的现货用于补足其应返还的现货。资金有剩余的,支付相关费用后应当返还该卖方交易商;补购的现货尚不能补足其应返还的现货的,交易所有权继续向卖方交易商追偿。
第二十五条交易所用暂不交付给卖方交易商的资金补购相应的现货产生的损失,由卖方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卖方交易商现货不足也未申请由交易所代为履行导致全部或部分交收违约的,交易所根据其违约情况将收取违约金。因卖方交易商交收违约导致交易所仍由损失的,交易所可向交收违约的卖方交易商追偿。
第七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二十七条为保护交易商的知情权,提高市场交易的透明度,降低交易风险,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
第二十八条交易所通过电话或短信对交易商进行风险提示,交易商应根据风险情况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消除风险。交易所必要时,还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
(一)交易价格出现异常变动;
(二)交易商交易行为异常;
(三)交易商购买量或卖出量异常;
(四)交易商资金出入异常;
(五)交易商涉嫌违规、违约;
(六)交易商涉及司法调查或诉讼;
(七)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应当对报告内容进行核查后,报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条交易商严重违约或者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恶意操作的,交易所有权取消违约交易商的交易资格,将其列入交易所的信用黑名单,并有权将该信息向政府、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披露。
第八章 强行平仓制度
第三十一条为控制市场风险,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是指当交易商出现特定情况时,交易所对其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措施。
第三十二条当交易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有权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一)交易商账户资金或货物不足,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二)持仓量超出交易所的限仓规定的;
(三)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四)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五)其它应予强行平仓的。
第三十三条在交易日结算时,如果交易商的风险率≥85%,交易所在交易结算后以短信或邮件通知(此项工作不构成交易所的义务)交易商在下一个交易日补足资金/卖出货物或补足货物/买入货物;当交易商的风险率≥90%(交易商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或第二十四条所列风险)时,交易所将进行强行平仓。
风险率 = 负债总额 ÷ 资产总值
上述公式中:资产总值,是指交易商交易资金余额与交易账号中所持现货的价值之和;负债总额,是指交易商融资金额、融货价值、代履行交收服务费及相关税费之和。
第三十四条交易所对交易商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
平仓先由交易商自己执行,时限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交易商应在交易日9:30前进行入金操作或自行平仓操作。若此时限内交易商未执行完毕,交易所有权强行平仓。
第三十五条交易所对交易商强行平仓的执行:
(一)通知。交易所向有关交易商下达的强行平仓要求,除交易所特别通知以外,以短信或邮件形式告知,交易商可以通过现货电子交易系统获得相关数据。
(二)执行及确认。
1.有关交易商必须首先自行平仓,直至风险率<90%。执行结果由交易所审核;
2.超过交易商自行强行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份由交易所直接平仓;
3.在交易所对剩余部份持仓执行强行平仓过程中,交易商同时进行了自行平仓,造成被平仓数量大于应执行数量的情况,责任由交易商承担;
4.如果须强行平仓的头寸处于报价冻结状态,交易所有权对交易商的该报价进行撤单,解除报价冻结后再执行强行平仓。
5.强行平仓执行完毕后,由交易所记录执行结果存档;
6.强行平仓结果可通过交易系统查询。
第三十六条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第三十七条因受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它市场原因制约而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其剩余持仓头寸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平仓,直至平仓完毕。
第三十八条由于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它市场原因,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只能延时完成的,而因此发生的亏损,仍由交易商承担;未能完成平仓的,该持仓持有者须继续对此承担持仓责任或实物交收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的终解释权归交易所享有。对于未尽事宜,交易所将根据市场需要适时颁布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交易所原公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内容相冲突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贰』 广东坚诚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的交易指引
自然人投资者在开户时须提供以下证件及资料:
(1)本人身份证及其扫描件;
(2)本人影像资料。
机构投资者在开户时须提供以下证件及资料:
(1)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及其扫描件;
(2)机构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其扫描件;
(3)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4)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影像资料。 (一)客户到会员单位填写《客户调查表》;
(二)会员为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开立客户交易账号;
(三)客户签订《风险揭示书》及《客户协议书》;
(四)自然人客户在交易中心指定交易准备金清算银行开通个人银行账户,并签署交易准备金存管协议;
(五)机构客户到交易中心指定交易准备金清算银行开通机构清算账户;
(六)客户熟悉交易中心相关规则及管理办法,并参与模拟交易达到交易中心要求的天数和笔数后,签署《风险提示书》及《客户确认函》;
(七)在客户签署完所有必要文件、完成客户开户申请的当天通过短信方式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将交易账号及密码发送给终端客户,并通过电话回访确认,依照交易中心指定的要求对电话回访进行全程录音,作为必需保存的资料之一。会员须自行解决因资料保管不善而与客户发生的一切纠纷。
(八)客户入金:客户入金可以通过柜台或网银由银行存管的渠道办理(不能采用直接汇款的方式,否则由此带来的相关责任与损失由客户和会员自行承担);
(九)会员将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及《风险揭示书》、《客户协议书》、《风险提示书》、《客户确认函》、《客户开通交易申请》等文件的签字页扫描后以电子版形式发送至交易中心交易部;
(十)交易中心交易部对会员提交的客户资料进行合规审查,审查通过并经交易中心交易部核实客户确已入金后,为其激活交易账户,客户可以开始交易。 尊敬的投资者:
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贵金属现延期交收交易业务是一种潜在收益和潜在风险较高的投资业务,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理解风险的程度、风险控制能力以及投资经验有较高的要求。
本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揭示书”)旨在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且帮助投资者评估和确定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本揭示书披露了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因素,但是并没有完全包括所有关于贵金属交易的风险。鉴于投资风险的存在,在签订本协议及进行交易前,投资者应该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
并确保自己已经充分理解有关交易的性质、规则;并依据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承担风险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该交易。 若投资者对于本揭示书有不理解或不清晰的地方,应该及时咨询相关的机构,对揭示书不存在异议时请亲笔签字(机构投资者需加盖公章)确认。
一、温馨提示
1.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业务具有高投机性和高风险性,不适合利用养老基金、债务资金(如银行贷款)等进行投资的投资者。
2. 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业务只适合于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投资者:
A、年满18 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或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B、能够充分理解有关于此交易的一切风险,并且具有风险承受能力;
C、因投资失误而造成账户资金部分或全部损失,仍不会改变其正常生活方式或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状况的。
二、相关的风险揭示
(一)政策风险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规章的变化,紧急措施的出台,相关监管部门监管措施的实施,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的修改等原因,均可能会对投资者的投资产生影响,投资者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二)价格波动的风险
贵金属作为一种特殊的具有投资价值的商品,其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国际经济形势、美元汇率、相关市场走势、政治局势、原油价格等等),这些因素对贵金属价格的影响机制非常复杂,投资者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全面把握,因而存在出现投资失误的可能性,如果不能有效控制风险,则可能遭受较大的损失,投资者必须独自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三)技术风险
此业务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来实现。有关通讯服务及软、硬件服务由不同的供应商提供,可能会存在品质和稳定性方面的风险;交易中心及其会员不能控制电讯信号的强弱,也不能保证交易客户端的设备配置或连接的稳定性以及互联网传播和接收的实时性。故由以上通讯或网络故障导致的某些服务中断
或延时可能会对投资者的投资产生影响。另外,投资者的电脑系统有可能被病毒和/或网络黑客攻击,从而使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无法正确和/或及时执行。对于上述不确定因素的出现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有可能会对投资者的投资产生影响,投资者应该充分了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交易风险
1、投资者需要了解交易中心的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业务具有低保证金和高杠杆比例的投资特点,可能导致快速的盈利或亏损。若建仓的方向与行情的波动相反,会造成较大的亏损,根据亏损的程度,投资者必须有条件满足随时追加交易保证金的要求,否则其持仓将会被强行平仓,投资者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交易系统以伦敦贵金属现货市场价格为基础,综合国内贵金属市场价格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美元基准汇率,连续报出交易中心贵金属现货的人民币中间指导价。该价格可能会与其他途径的报价存在微弱的差距,交易系统并不能保证上述交易价格与其他市场保持完全的一致性。
3、投资者在交易系统内,通过网上终端所提交的市价单一经成交,即不可撤销,投资者必须接受这种方式可能带来的风险。
4、投资者通过会员以电话的方式下市价单,一经会员交易部报价确认成交后,即不可撤销或撤回,投资者必须接受此种报单方式有可能带来的风险。
5、交易中心、会员及其工作人员不会对投资者作出获利保证,并且不会与投资者分享收益或共担风险。投资者应知晓针对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业务的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亏损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没有根据的。
6、投资者的成交单据必须建立在自主决定的基础之上。交易中心、会员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不构成任何要约或承诺。由此而造成的交易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7、在电话以及电子交易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偶然性的明显的错误报价,交易中心可能事后会对错价及错价产生的盈亏作出纠正,由此而造成的交易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不可抗力风险
任何因交易中心不能够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火灾、暴动、罢工、战争、政府管制、国际或国内的禁止或限制以及停电、技术故障、电子故障等其他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不可抗力事件,都有可能会对投资者的交易产生影响,投资者应该充分了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特别提示
1、投资者在参与投资之前务必详尽的了解贵金属投资的基本知识和相关风险以及交易中心有关的业务规则等,以依法合规地从事贵金属投资业务。
2、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作为广东省金融创新、先行先试项目,与现有的国内其他贵金属交易市场相比,在交易模式、交易规则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别;而且交易中心为了确保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和健康稳定地发展,将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强化市场的监管。请您务必密切地关注有关于该市场的公告、风
险提醒等信息,及时了解市场风险状况,做到理性投资,切忌盲目跟风。
3、投资者在开通交易之前,请配合会员开展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工作,完整、如实地提供开户所需要的信息,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规避有关的要求,否则,交易中心将拒绝为其开通交易服务。
4、本风险揭示书上述风险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的列明有关该市场贵金属交易的所有风险因素,投资者在参与该市场投资之前,还应认真的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有所了解和掌握。
5、我们诚挚的希望和建议投资者,从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审慎地决定是否参与此市场的贵金属投资,合理的配置自己的金融资产。
『叁』 广东贵金属交易所为什么会被停止交易
广东贵金属交易所被停止交易有涉及违规等相关问题,要求整改中版
证监会2017年1月9日牵头召权开第三次部际联席会议,将部分交易所业务直接表述为涉嫌非法期货、聚众赌博等,此次监管力度之大远超前两次部际联席会议牵头的清理整顿,因而被业内人士认为是监管层近年来的“最严整顿”
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是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专项行动重点整治对象之一,违法违规交易场所要限期整改。2017年6月30日未能整改规范将关闭。目前,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行动正在有序开展中。
有些会员单位打着交易所会员单位的旗号,可以做很多事情,比如说开个私盘这样的违法违规行为,这样的公司对投资者的危害极其大。一是它肯定是不安全的,同时,这类单位可以私下做很多手脚,这样就增加了投资者的资金风险。
源:
『肆』 贵金属交易的贵金属交易中的风险控制策略
报酬/风险比是预期回报与未来风险的比值。假设某段时间内即将上升的空间为400元,而可能下跌的空间为100元,那么报酬/风险比就是4:1。
获胜率是黄金开户买入后在某一时间内最终盈利的可能性,即将来是获利卖出而不是亏损卖出的概率是多少。
报酬/风险比和获胜率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假设投资者有10万元的资金,始终选择报酬/风险比为3:1的行情满仓做10次,同时设置止损位为买入价的-3%,即盈利目标位买入价的9%,那么:
0胜是:亏损3万
1胜9负:亏损1.8万
2胜8负:亏损0.5万
3胜7负:盈利0.6万
4胜6负:盈利1.8万
5胜5负:盈利3万
6胜4负:盈利4.2万
7胜3负:盈利5.4万
8胜2负:盈利6.6万
9胜1负:盈利7.8万
10胜时:盈利9万
可见,只有投资者能在10次交易中赢得3次,即可小有盈利。如果报酬/风险比为4:1时入场,则10词只有赢两次就可以保本。10次实现两次或3次获胜,是比较容易达到的,关键是报酬/风险比,所以报酬/风险比是职业投资者需要考虑的问题。
一般来说,能确定报酬/风险比(W/R)的情况下,交易保本时所需的获胜率(t)为1/(w+r)*100%,
可见,若想交易取得成功,在报酬/风险比越小时,对获胜率的要求就越高;而当报酬/风险比越大时,对获胜率的要求就可以低一些。
总的来说,投资者长期获利的关键是能正确评估出贵金属投资品种的报酬/风险比和获胜率。 1、寻找高胜率的机会
很多投资者之所以屡屡亏损,往往是因为没有等到较有把握的机会就匆匆地入场。严格地讲,高胜率的机会都不会很确定,往往是投资者一厢情愿的想法;而即使是有90%的获胜率,如果行情偏偏走到了剩下10%的概率里,亏损也一样会发生,而且此时的亏损往往会更大,因为投资者会根据高胜率来加大投入资金比例。
2、寻找大回报的机会
对于短线交易来说,报酬/风险比必须达到2:1时才值得我们进场操作;对于中长线来说,报酬/风险比必须达到4:1才值得进场操作。
要知道,用多次小亏损换一次充足的盈利,不仅是投资者必须具备的经验,也是世界级交易大师的成功之道。尽管交易大师都非常看重高胜率这个条件,但他们的交易成功率却往往不会高于50%,这是他们极其看重止损同时敢于在看准的时机上进行加仓的结果。
所以,对于短线交易来说,需要提高自己的交易成功率;而对于中长线交易来说,则需要适应”用丢掉高成功率的代价来换取大回报“的盈利模式。
3、合理加大资金投入
重仓出击最有信心的品种和重仓出击最有信心的点位,是投资者利润最大化的必然措施。资金投入的合理比例控制在10%~50%之间,即使出现了重大的投资亏损,也有机会重新入市博弈。 1、减仓的方法
建仓是一个比较专业的问题,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根据自己的交易原则来调配仓位,即先明确资金投入额度,再考虑最大亏损承受额度。
另一种建仓方式比较死板,是一种先确立止损额度,后考虑资金投入的方法。
一般来说,第一种方法适合有资金管理经验的人,而后一种方法适合按计划执行交易或没有资金管理经验的人,两者最终要达到的结果都是一样的。
2、加仓或减仓的方法
1)递减加码法
当投资者认为未来价格还能上涨但涨幅空间有限是,即可采用递减加码的方式减仓,这种方式又称金字塔加码法。例如首次建仓的资金为8万元,第二次加仓资金为5万,第三次加仓资金为3万元。
2)递增加码法
与递减加码法相对,当投资者认为未来价格还有很大增长空间时可采用。在行情开始,最好用少量资金谨慎测试行情。
3)平均加码法
平均加码法是一种简单的加码方式,只需将备用资金分为2~4等份,在行情看好的时候继续追加即可,每次追加的资金量都相同。
上述3中方法同样适用于减仓。当行情不易判断是,投资者可以采用递增加码法,即先少量减仓,待见势不好时再加大减仓量;当行情犹豫退缩是,交易者则可采用递减加码法,即先大量减仓,保住大部分利润,只留少量仓位在市场中继续承受风险。
上述3中加仓/减仓方法只适用于市场上升趋势或下降趋势明朗的情况,当行情在震荡盘整是,只适合轻单入场,做快进快出的短线交易。
『伍』 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对会员有什么管理条例吗
《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会员监督管理条例(试行)》,分为总则、设立与变更、组织机构、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客户资产的保护、监督管理措施、违规处理、附则8章。还有《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会员宣传管理办法(试行)》。具体你可以上官网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