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党员干部买卖股票违反了什么纪律
党员干部是可以炒股的,对党政机关人员合理合规投资股市是支持的,和任何人一样,红线不能踩。我司就有不少客户是党政体系的,只要合规就可以。
❷ 控股股东违规买卖股票被罚六个月不允许买卖本公司股票 对股票会有什么影响
控股股东有可能进行内幕交易或恶意操控股价,会造成股价异动,跟风者很容易上当。
❸ 控股股东违规买卖股票被罚六个月不允许买卖本公司股票 对这支股票会有什么影响 请懂的回答
短期有影响,但过后人们会忘记了
❹ 股票 是否违法 问题
首先,你要买,但是必须要有人卖才行。当然你可以拉高股价或者杀跌吸筹内,流通股到5%就可以举牌容,按照你说的都是你安排的人占有流通股,怎么说了,已经算是操纵市场了,但是咱们法律不查的时候,是没问题的,查了就违法,明白么。
❺ 配资炒股哪些举动属于违规操作
非法理财杠杆都有哪些不正常的行为
1,使用虚拟盘交易;
在行业中,最严重的就是使用虚拟盘交易了,这样行为在整个杠杆行业都是比较令人痛恨的,因为这种行为完全就是诈骗的行为。
2,向股民推荐理财;
有的杠杆或者是杠杆,为了让用户在其他的上进行操作,会把自己伪装成一个炒股高手,由此来向股民推荐理财,其实一般推荐的理财并没有什么技术分析,只不过是随便挑选的,这种行为就是不对客户的资金负责,而且推荐理财的人必须拥有专业的从业证书才行,因为随意推荐理财本身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3,随意把用户的股票平仓;
每个杠杆设置的都有平仓线,超过这个平仓线进行平仓是合理合法的,而且在合同中明确写好的,但是一些理财并没有达到平仓线就被强制平仓了,这样的做法其实也是一种违规的行为。
4,以各种理由不让股民提现;
在杠杆行业中,不管是任何的杠杆都不能拒绝用户提现,但是一些非法的杠杆,为了骗取用户的本金,就会以各种理由不让用户体现,要么就是说股民违规操作账户被证券查封等等,从而骗取用户的本金,这本身也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了。
❻ 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委托买卖股票不成功那该怎么办
通常有以下一些情况导致委托成功无法成交。
1、委托卖出价格过高,股票第二天开盘无量封死跌停。
例如:5月22日,开盘一字跌停的熊猫金控。
2、即使委托跌停卖出,但由于交易规则是时间优先和价格优先。机构投资者排队先于投资者,同时在成交规则中,一般是价格相同,按照时间,时间也相同,按照先大额成交,然后才是零散成交。
3、委托卖出价格过高
在现行制度下,正常交易股票每天涨停10%,ST股票涨停5%,如果该股票当日最高价低于投资者的卖出委托价格,肯定无法成交。
例如:5月22日中源协和涨停价21.68元,投资者委托涨停价,而当日最高价格才20.95元,当然不可能成交卖出。
4、同样,也存在其他投资者先于你委托,而买入者不足导致无法成交。
5、券商的交易软件,委托显示是否成功,需要在成交明细中查询,在买卖页面是看不出委托是否成功。
很多投资者,输入价格,数量,回车,就想当然的认为委托成功,而事实上,很可能由于网络,券商交易通道异常等,压根就没有委托成功。既然没有委托成功,肯定不可能成交。
6、券商软件每天都会初始化,前一天委托卖出单自动无效,并非期货或者比特币一样,只要投资者不撤单就一直有效。很多投资者认为只要委托就一直有效,实际上,需要每日中等公司结算后再次委托才有效。
7、当天买入,当天违法卖出,即T+1交易,所以如果是当天买入,不管委托成功与否,都不可能成交。
❼ 炒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几条法律
按照法律,证券从业人员炒股应受什么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是严禁持有或者买卖股票的。如果有违反类似规定的,应该予以处罚,证券从业人员炒股应受处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股票财务造假什么处罚
投资者期待的对财务造假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严厉处罚并没有到来。继南纺股份5年财务造假3.4亿元仅被罚款50万元之后,新中基也于7月8日晚间发布被处罚公告,因在2006年至2011年间累计虚增净利润达2.2亿元被处以40万元罚款。
严厉处罚再一次爽约,强制退市则更是无从谈起。由近百件涵盖民事、行政和刑事司法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司法政策所构建的资本市场诚信司法秩序,正面临信任危机。
“法律规定如此,类似处罚尽管看似重罪轻处,可已经是顶格处罚了”,或许,管理层在强大的社会舆论面前也有苦难言,总不能突破既有法律规定吧?可有权制定、执行和适用法律规则的管理者,不仅要对遵循适用于其操作的规则负责,还要对法律的实际执行做到连贯一致,并且与法律的“法益”相符合,达到或接近立法目的。对于A股市场的监管者来说,如何在既有法律体系存在先天立法不足、罚责不力的情况下,让其执法行为最大限度接近立法本意——以执法震慑违法,是其对每一则违法案例结案前应该重点考虑的。
以严重财务造假等重大证券违法为例,现行《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的确对其罚责规定比较粗疏,且规定的违法成本轻微,这也是迄今为止几个案子引起巨大社会争议的原因。但这并不代表管理层就不能在既有法律框架下最大限度灵活执法,以便最大限度震慑选择性违法行为。
比如,对于上述财务造假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由证监会在处罚时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由交易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票可能存在因重大违法行为导致暂停上市的风险”决定相关违法公司暂停上市,进而加大企业违法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严惩违法、预防违法和维护法律严肃性的执法目的。
当然,基于法律的正义实现终极诉求,管理层挽回公众对法律或其执法的信任的着力点,除了“灵活执法”外,还必须放在“紧急立法”上。根据现有《证券法》修法计划,《证券法》修订涉及事项众多,短时间内难以出台,既然《证券法》的修订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相关动摇市场根本的违法行为又屡禁不止,招惹众怒,那就不能坐等《证券法》的修订而对既有严重违法行为姑息养奸,而应积极寻求相关有权部门修法或释法。
具体来说,可以寻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证监会正在进行的退市制度改革,专门针对投资者反映强烈而又动摇资本市场根本的严重财务造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行为,出台加大处罚力度的“暂行规定”或“立法解释”,规定严重财务造假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予以强制退市。对严重证券违法负有主要责任或专业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为其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从业人员,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应一概终身市场禁入、追究刑事责任,最短刑期三年以上,并规定在《证券法》修订完成前执行。
股票交易中哪些行为属于违规处罚
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获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罚款:
一、在证券委批准可以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外进行股票交易的;
二、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
三、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市场价格,或者以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股票发行、交易的;
四、为制造股票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不转移股票的所有权或者实际控制权、虚买虚卖的;
五、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股票,扰乱股票市场秩序的;
六、利用职权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或者协助他人买卖股票的;
七、未经枇准对股票及其指数的期权、期货进行交易的;
八、未按照规定履行有关文件和信息的报告、公开、公布义务的;
九、伪造、篡改或者销毁与股票发行、交易有关的业务记录、财物帐簿等文件的;
十、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活动的。
股票金融诈骗是怎样处罚
涉嫌票据诈骗罪,应当依法处理。《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❽ 什么是公务员违规买卖股票
公务员违规买卖股票,即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情节较轻的行为。
该违纪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包括《证券法》和2001年4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所禁止买卖股票人员中的党员。违纪对象包括股票、其他股票类证券及其衍生产品。
其中,《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此外,《若干规定》中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第六条规定:“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七条规定:“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本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证券法》第七十四条明确指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为下列人员: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❾ 怎么样才算是违规买卖股票
您好来,针对您的问题,国源泰君安上海分公司给予如下解答
这些规定在证券法里面都有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就需要进行邀约收购才能进行操作了,如果是创业板就会更少一些;关于频繁交易目前没有细节说明的,有监管部门来定的。违规的处罚要看您情节的,推荐您学习一下证券交易和证券法这几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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