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法买卖外汇”行为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非法买卖外汇行为能够构成非法经营罪。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①非法买卖外汇。
②非法经营出版物。
③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④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品。
⑤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即网吧)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⑥非法经营彩票。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第二条、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外汇犯罪的类别扩展阅读: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 非法买卖外汇罪的非法买卖外汇罪的构成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汇的正常管理活动
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直接侵犯了国家对外汇的正常管理活动。行为人私自买卖外汇,而不是按规定卖给中国银行,必然减少国家的外汇储备,影响了国家对外汇的宏观管理,也破坏了人民币在国内市场上的唯一合法地位。同时,当前我国各大中城市普遍存在有外汇“黑市”,一些外币持有人在“黑市”上进行交易,以高于国家牌价的价格兑换外汇,也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减少了国家的外汇收入,极大地干扰了外汇管理的有效性和合法汇率的稳定性。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主要是表现为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
非法买卖外汇的形式多种多样,归纳起来,大体有以下几种:
1.不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外汇调剂中心而私自买卖外汇,根据我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一切中外机构或者个人的外汇收入,都必须卖给中国银行,买卖外汇必须通过指定银行或外汇调剂中心进行。
2.私自买卖外汇额度。我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拥有一定的外汇使用额度,但必须在有关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但是,一些单位,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私自非法买卖所拥有的外汇使用额度,从中牟取非法利润,此种行为亦属于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
3.其他一些以合法形式作掩护而实质上是以人民币或实物非法交换外汇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
(三)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
非法买卖外汇罪是一种直接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买卖外汇,而故意实施,以实现其谋取非法利益之犯罪目的。本罪的主观方面不包括间接故意与过失在内。
(四)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具体来讲,包括我国的机构、单位和个人,外国驻华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来华的外国人。
3. 金融犯罪的特点
一些境外机构办事人员清楚在中国从事金融业务必须经国家监管部门许可,而以境外名义成立的公司或办事处在我国具有合法身份从事非法金融业务不易被察觉,因此在中国积极发展代理商。国内某些从事投资咨询的公司置法律法规于不顾,与境外机构相勾结积极招揽投资人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如犯罪嫌疑人马某系香港某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从2005年12月起,其根据公司的要求,组织代表处工作人员在境内寻找代理商从事黄金、外汇保证金交易,至2007年8月马通过在国内发展的20家公司和88个个人,共招揽500余名投资者从事黄金、外汇交易,收取保证金2000余万元。其中上海晨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甲以及管理人员王乙成为代理商后,积极鼓动客户通过香港该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从事黄金交易,并提供其私人银行帐户代收转划保证金,共招揽60余名投资者,收取保证金1100余万元,至案发多数投资者已亏损过半。
(五)私自设立“地下钱庄”从事外汇交易。
境外一些机构或个人对中国外汇管理情况非常熟悉,他们利用国内一些企业在经营中用汇管理上的限制,以及一些人员将钱财转移至境外进行赌博等不法活动需要用汇而不被察觉的心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专门从事非法外汇交易活动,如犯罪嫌疑人罗某、莫某、李某及陈某系新加坡私营企业欢裕公司员工。从2003年起分别受公司负责人巫某的指使,先后在上海、江苏等地租用民宅作为欢裕公司的经营场所,从事地下钱庄非法活动。为那些从事境外赌博、洗钱及逃避境外贸易监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外汇买卖结算。采用境内支付和收取人民币资金,境外收取和支付相应外汇资金的方式,从事新加坡和中国之间外汇等人民币买卖业务。至2006年4月,涉及我国23个省的8家单位和551名个人总金额达53亿余元的资金,严重扰乱了中国正常的金融秩序。 九起案件共涉及犯罪总金额达人民币200余亿之巨,个案最高的近100亿元,最少的也有上千万元,犯罪金额远高于其他的经济类犯罪,而受案人数达6000余人及有众多企业,且大多数受害人都是工薪阶层,大多缺乏相关投资理财知识,过于相信这些所谓的“代理商”及“经纪人”,有些投资者甚至全权委托“代理商”或“经纪人”进行交易,为不法分子敛财提供了条件。从案发后侦查机关查证的情况看,大多投资者血本无归,部分亏损,几乎没有盈利的。九起案件共涉及投资人6000余人,其中有部分企业参与,很多被害人或被害单位案发后方知上当受骗,他们在强烈要求司法机关惩处犯罪分子的同时,采取各种形式要求讨回损失的财产,但由于这些犯罪分子在非法敛财后大多进行购车购房等高档消费,有些甚至将财产转移至境外,所以有些案件追缴不到赃款,司法机关尽了很大努力追缴部分赃款也难以弥补巨大损失。
4. 非法经营外汇罪是金融犯罪吗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七十九条
[非法经营案起刑标准]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以进行走私、逃汇、洗钱、骗税等犯罪活动为目的,使用虚假、无效的凭证、商业单据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勾结逃汇的,以逃汇罪的共犯处罚。
第二条伪造、变造、买卖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机关的核准件等凭证或者购买伪造、变造的上述凭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条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非法买卖外汇二十万美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居间介绍骗购外汇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海关、银行、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商业单据而出售外汇,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二个以上罪名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第七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用于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第八条骗购、非法买卖不同币种的外汇的,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制定的统一折算率折合后依照本解释处罚。
综上所述,非法经营外汇涉嫌非法经营罪,会以非法经营罪进行量罪处罚。当然,法律对非法经营外汇的立案标准也是有明确的规定,因为这是扰乱社会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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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刑法中《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属于刑法立法解释吗速求答案,谢谢!
不是立法解释,是单行刑法。这是97年修订刑法后的唯一的一个单行刑法,以后修订回刑法和新增答罪名都采用了刑法修正案的形式,至今已经有八个刑法修正案。
补充回答:
立法解释不是以决定的形式下发,而是称作“解释”。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6. 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是什么意思
中国政府不想资金外流
7. 炒外汇犯法吗,炒外汇违法吗
炒外汇是犯法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专:私自买卖外汇、属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外汇犯罪的类别扩展阅读:
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管理机构、外汇平准基金以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库券、长短期政府证券等形式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
包括外国货币、外币存款、外币有价证券、外币支付凭证,截至2015年,中国位居世界各国政府外汇储备排名第一。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8. 单行刑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属于广义刑法还是狭义刑法
广义的刑法是一抄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
(1)刑法典。
(2)单行刑事法规。即全国人大常委会99年12月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附属刑法规范。即非刑事法规中的刑事责任条款。如,《价格法》第46条规定: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价格法》属于行政法,但由于第46条涉及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属于附属刑法规范,因此,属于广义刑法的范畴。
狭义的刑法仅指刑法典。即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修订。教材所讲的刑法是狭义的刑法。
9. 拘留 炒卖外汇 行政犯罪
1.依你的描述,应该属于非法经营罪此类经济犯罪.自然是刑事拘留版,不存在行政拘留的问题权.
2.银行卡里的钱暂时会被冻结,要根据查清的事实来认定,这些钱是否属于犯罪所得,若是,可能会被没收.
3.当前,家里人的工作应该是在当地聘请一个较好的刑事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刑事案件尤其是经济犯罪案件,请一个好的律师,对刑罚认定有着很重要的意义.建议多花点钱,请个好律师为其辩护.
4.一般来说,应该是有人举报,不过你们现在不是在追究这个责任的时候,当前的重心应该是早日为其取保候审,人先放出来再说..跟那些什么杀人犯,强奸犯关在一起,总不是什么好事.
5.快点请律师介入..这是当前之重.
最后祝你好运!
10. 把自己的外汇额度卖给别人,构成刑事犯罪吗。
受外汇管理的特殊规定,居民兑换外币须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从事外汇兑内换的银行或指定容外汇兑换点,否则都属于非法换取外汇行为,如果查获会没收相关款项并处以罚款。个人非法汇兑累计相当于20万美元以上金额将被追究刑责,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