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法院判决的执行标的是外币,债务返还汇率如何确定
法院立案时的案值是以当时人民币汇率计算,法院判决时也是以判决时的汇率计算案值,但如果执行标的是外币,则不管汇率怎么变动,都以外币计算,此时不使用人民币汇率,如非债权人同意即不使用人民币汇率。
❷ 为什么中国要执行外汇管制
如果一些不正规的平台会让很多人的财产利益不能保证 正规的平台有福汇 昆仑国际之类的
❸ 最高院明确执行中如何双倍计算迟延履行的惩罚性利息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3)执行案款外汇扩展阅读:
《解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关系,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截止时间、扣除期间,外币案件如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等;重新规定和细化了起算时间、执行款项的清偿顺序等。
《解释》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解释》明确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
❹ 法院执行中能收外汇吗
应该是可以收的。只要是有价值的东西,他都可以执行。
❺ 执行案件款物支付什么意思
为加强对执行款物的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法发(2006)11号文)规定的要求,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执行款物是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经管的财物。
第二条 本院建立执行款项专户,对执行款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付。执行局和行装科的财务室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第三条 行装科的财务室对执行款项逐案登记,并建立明细账。执行案件的承办人应当对每个案件的款项往来情况进行登记,并归入案件档案。
第四条 执行局与财务室应建立定期核对制度,应每季度进行核对,年度清理。由财务室发出核对款项清单,执行局接到清单后认真核对,5日内将该结果反馈财务室。
第五条 案件承办人在收取、扣划款项时,应当及时与财务室联系,将转入款项的金额、案号告知财务室。财务室受理后随时注意款项是否到账,到账后3日内通知案件承办人。案件承办人在5日内将收款情况告知案件当事人。
第六条 执行中确需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票据的,应当不少于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并经局领导或主管副院长同意,即时向付款人出具收据,将收款情况记入笔录,由付款人签名。
执行人员应当在回到单位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款项移交本院财务室或将有关款项缴入本院执行款专户。特殊情况不能移交的,需向局领导报告后及时移交。
第七条 执行款项到账后,对符合支付条件的,执行局应当在一个月内核算申请执行费和执行款项,办理支付或划款手续,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相关手续。如需延期划拨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报主管副院长审查批准。
第八条 支付执行款时,须经合议庭评议。案件承办人应当填报划款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报经相关领导审批后,交财务室办理:
(一)立案手续,执行依据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款项到账的相关证明;
(三)已扣缴或应当扣缴的凭证或说明;
(四)合议笔录;
第九条 执行款项和执行所得其他财产,原则上只能划拨或交付给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名下。权利人收到款项后应当出具收据给本院存档。付款情况应告知被执行人。
第十条 案件承办人结算执行款项时,应当依法扣除未缴的申请执行费,书面通知财务室办理结算,财务室将申请执行费转入专户。
第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案件承办人必须按规定制作笔录和清单,载明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财产所在地、种类、数量、财产的保管人等内容。
第十二条 在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物品,执行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执行局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应当及时返还当事人。
第十四条 执行款物的支付、支付凭证由案件承办人附卷,局内勤、财务室应及时将有关票据交案件承办人。
第十五条 案件承办人调离执行局,应及时移交案件和执行款物等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严禁收取赞助费和预收申请执行费,严禁使用、截留、挪用、侵吞和私分执行款物。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❻ 法院执行款怎么计算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法院执行费用按以下标准收取:
第八条 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
(一)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 1%交纳。
(二)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三)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0.1%交纳,但最低不少于500元。
(6)执行案款外汇扩展阅读:
交纳范围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❼ 法院判决的执行标的是外币,汇率如何确定
有无法律上的依据呢?因为按2000年司法解释,对于诉讼标的是外币的,诉讼费按缴纳通知书时的汇率计算。但对于执行阶段就没有找到直接的规定
❽ 请问法院执行款是什么意思怎样才会有一般式多少钱
就是说有人欠你钱,法院判决了,欠款人仍然不还,执行庭强制执行回来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