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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监管方

发布时间:2021-08-03 07:27:17

㈠ 证监会对股票期货交易如何监管

证监会主要的职责。一)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四)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五)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六)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七)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八)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监管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期货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期货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九)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十)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活动。
(十一)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十二)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㈡ 证券监管的对象

证券监管的对象涵盖参与证券市场运行的所有主体,既包括证券经纪商和自营商等证券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工商企业和个人。对于证券监管对象的设定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阐述:
以证券市场参与主体之性质区分
依此角度,证券监管对象就是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各法人和自然人主体。一般包括:
1、工商企业。指进入证券市场筹集资金的资本需求者,也包括在证券交易市场参与交易的企业法人;
2、基金。既包括被作为交易对象的上市基金,也包括作为重要市场力量的投资基金(仅从不同角度看待);
3、个人。大致包含两类。主要指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即资金供给者;另一类指各种证券从业人员;
4、证券金融中介机构。主要指涉及证券发行与交易等各类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它既可以是专业的证券经纪商、承销商、自营商,也可以是银证合一体制下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5、证券交易所或其他集中交易场所。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并承担自律管理职能的特殊主体。它既包括传统的有形市场,也包括以电子交易系统为运作方式的无形市场;
6、证券市场的其他中介机构。包括证券登记、托管、清算机构以及证券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
以各证券市场主体之地位与角色区分
依此标准,证券监管对象大致可分为四类:
1、上市对象(即筹资者),包括以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形式挂牌上市的各类市场主体;
2、交易对象(即投资者),包括所有参与证券买卖的市场主体;
3、中介对象,包括媒介证券发行与交易等各类活动,提供各类中介服务的上述金融机构、咨询机构、市场服务机构等;
4、自我管理对象,主要指证券集中交易场所。
一种较为权威的国际通行划分方式是法博齐(Fabozzi)和莫迪利亚尼(Modigliani)所指出的,从证券监管活动覆盖面出发,认为政府应采取四种形式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
1、信息披露监管,即要求证券发行人对现实或潜在购买者提供有关交易证券的公开财务信息;
2、证券活动监管,包括对证券交易者和证券市场交易的有关规定(典型如对内幕交易的监管);
3、对金融机构监管;
4、对外国参与者监管,其内容主要是限制外国公司在国内市场上的作用以及其对金融机构所有权的控制。

㈢ 监管股票的法律都有哪些

一、股票发行制度是指发行人在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遵循的一系列程序化的规范,具体而言,表现在发行监管制度、发行方式与发行定价等方面。
股票发行制度主要有三种,即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每一种发行监管制度都对应一定的市场发展状况。在市场逐渐发育成熟的过程中,股票发行制度也应该逐渐地改变,以适应市场发展需求,其中审批制是完全计划发行的模式,核准制是从审批制向注册制过渡的中间形式,注册制则是目前成熟股票市场普遍采用的发行制度。
二2000年3月,中国证监会颁布《股票发行核准程序》,从此股票上市发行监管制度由审批制转向核准制。核准制采用的是主承销商推荐、发行审核委员会表决、证监会核准的上市发行办法。核准制取消了审批制下由行政计划手段分配上市额度的做法,使得股票上市行政干预因素大大弱化,发行过程透明度大大提高。核准制最初采用的是󰀂通道制 ,由于通道制不能有效约束主承销商推荐发行中的道德风险.
目前,中国证券监管部门正在引入把上市公司质量与推荐人利益挂钩的保荐人制度。但是,从长远看,无论是通道制还是保荐人制度都不是一种最终的制度安排,随着中国证券市场化进程的加深,完全市场化的登记制将最终取代核准制。

㈣ 中国证券的监管机构有哪些,他们各自的功能是什么谢谢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职能划分,证监会所监管的机构有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其他机构的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所监管的机构各自的主要功能是:
证券期货交易所的功能是:提供交易平台和交易信息,是证券交易中介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服务性机构。
上市公司功能:证券方面,发行证券与分红的主体部门。其他方面是主要是经营相关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功能是:对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财产的投资、收益分配等基金运作活动进行管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买卖证券,或者代理买卖证券期货,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
其他的证券机构功能大致是:信息传播和证券咨询。

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4条规定,中国证监会还设有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会外有关专家担任。中国证监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国务院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显然,中国证监会的是经政府授权的法定监管部门,履行的是法定监管职责。
在中国证监会内部,专门设有期货监管部,该部门是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
期货监管部下设综合处、交易所监管处、期货公司监管处、境外期货监管处和市场分析五个处。
职能职责

职能
建立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加强对证券期货业的监管,强化对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其他机构的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加强对证券期货市场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
负责组织拟订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定证券市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项;对期货市场试点工作进行指导、规划和协调。

统一监管证券业。

职责
研究和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规章。
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督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监督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托管和清算;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监管境内期货合约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规定监督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有信息披露义务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协会。
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清算公司、期货清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上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证券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监管境内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机构;监督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相关的业务活动。
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㈤ 股票监管部门的作用是什么

防止作弊

㈥ 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方式有哪些这些监管方式有哪些漏洞或问题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四)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五)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六)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七)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㈦ 股票是哪个部门监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㈧ 股票资金三方监管吗都是哪三方

不是三方监管,而是第三方托管,这里的第一方是你,第二方是开户券商,第三方指的是和你们这两方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的银行,也就是与你的股票帐户相关联的银行卡或存折所在银行,这样你的每一笔交易都是在交易时间内在账户内空转,而等到了收盘后(一般是当天6点到9点),由中登公司、交易所和银行进行对账然后进行实际的资金转账操作,这样就让你的资金避开了券商,杜绝了券商挪用客户资金为自己牟利的可能。

实际就是因为在02年开始的大熊市里,很多股民的资金都被无良的坐庄券商拿去填坑结果出现了很多起纠纷,最后监管部门想了这么一个法子让股民的资金撇开券商。

㈨ 三方监管是什么意思啊

曾备受券商经纪业务创新青睐的三方监管业务是指:A方有一定筹码,B方在愿意的情况下为A方提供一定比例资金,此时证券公司作为第三方以监管者身份出现,资金委托方将资金、资金受托方将股票同时存入该证券公司专门开立的账户中进行操作,而当亏损超过一定比例时证券公司有权强行平仓。 一、商业银行绩效评估的发展趋势 (一)传统的商业银行绩效评估 20世纪90年代以前,中国银行绩效评估还属于一项相对简单的活动。商业银行以存贷款及资产增长速度作为判断银行实力的重要标准,主要关心业务发展规模和收益水平,强调以业务扩张带动资本扩张,商业银行所奉行的战略基本上可以定性为增量战略、速度情结和扩张规模。在这种发展战略指导下,商业银行的资本问题越来越突出,对银行的制约作用也越来越显著。商业银行本身是一种驾驭风险并获取风险收益的金融企业,通过对以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的合理承担、分解、组合和转化,提供市场上不同客户所需要的不同风险层次和风险偏好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真正运作良好的银行,应该是能够长期坚持较好资本收益率和风险控制能力、持续发展能力和均衡发展能力较强的银行。 (二)以资本为基础的现代商业银行绩效评估 20世纪90年代以来,基于信用风险和其他风险的内部模型极大地提高了银行计算风险损失的精度,并通过风险损失映射资本承担,国际银行业实现了资本管理从监管资本到经济资本的飞跃。经济资本管理将是未来银行风险和价值管理的核心,实行经济资本管理,建立以经济资本为中心的绩效评价系统成为促进中国商业银行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基于RAROC的绩效评估模型 在商业银行中,传统上绩效评估使用的是会计数据,如资产收益率(Returnon Asset,简称ROA)或者权益收益率(Return on Equity,简称ROE)。但在金融领域,如果没有用风险表示支付价格就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绩效评估。因此,只有将风险一收益相结合的绩效评估才有意义。在现代银行绩效度量的发展中,风险调整的绩效评估模型(Risk-adjusted Performance Measurement,简称RAPM)得到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风险调整的绩效评估模型是基于经济资本(CaR)的。由于CaR是以单个数值度量各种类型的风险,所以把CaR作为风险调节收益的基础。RAROC即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是当前国际先进银行最常用、最信赖的一个测评指标,该指标充分考虑了风险对商业银行的巨大影响,其计算公式为: RAROC=(收入-支出-预期损失)/非预期损失=(净收益-预期损失)经济资本 目前,RAROC已在国际先进银行中得到了广泛运用,在其内部各个层面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单笔业务处理上,RAROC可衡量一笔业务的风险与收益是否匹配,为银行决定是否开展该笔业务以及如何进行定价提供依据。在资产组合方面,银行在考虑单笔业务的风险和资产组合效应之后,可依据 RAROC衡量资产组合的风险与收益是否匹配,通过RAROC模型验证对呈现不利变化趋势的资产组合进行及时处理。在银行总体层面上,RAROC可用于目标设定、业务决策、资本配置和绩效考核等。高级管理层在确定银行能承担的总体风险水平即风险偏好之后,计算银行需要的总体经济资本,以此评价自身的资本充足状况;并将经济资本在各类风险、各个业务部门和各类业务之间进行分配,即进行资本配置,以有效控制银行的总体风险,并通过分配经济资本优化资源配置;同时,将股东回报要求转化为对全行、各业务部门和各个业务线的经营目标用于绩效考核 ,使银行实现在可承受风险水平之下的收益最大化,并最终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三、监管资本与经济资本绩效评估的比较分析 度量资本收益是进行绩效评估的关键,合适的度量模型能够准确地测度银行资产的经营业绩,帮助银行调整业务结构,实现银行利润最大化。目前在银行绩效评估体系中,有两种常用的资本收益度量模型,一种是基于监管资本,一种是基于经济资本。通过实证分析建立监管资本和经济资本的绩效评估度量模型。 假设银行资产组合P由三笔贷款组成,分别表示为A、B、C。这三笔贷款的基本信息均是已知的,具体如表1所示。假设这三笔贷款资产的违约相关系数pij是已知的(如表2),在该已知条件下,根据巴塞尔协议中的标准法和经济资本计量模型(违约模式)分别计算该资产组合的监管资本和经济资本以及两者的收益率并进行比较。

㈩ 股票的价格是由谁来控制的 有那些监管部门了 有相关的法律吗

一、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法律界定 1997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第四十一条对控股股东作了如下规定: "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证监会新修订的年报准则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包括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按照股权比例、公司章程或经营协议或其他法律安排能够控制公司董事会组成、左右公司重大决策的股东。 关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收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 (一)在一个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二)能够行使、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的; (三)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四)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区别和关系 在实践中,社会公众投资者往往很容易从上市公司的年报中获知某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是谁。但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某些情况下则很难辨别。实际控制人可以是控股股东,也可以是控股股东的股东,甚至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信息披露时,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最终要追溯到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最终控制人。 例如,"德隆系"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为德隆集团或其旗下控股子公司,但其实际控制人可以追溯至唐万新等自然人。 不弄清楚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谁,就难以辨别由实际控制人操纵的关联交易,也无法对其关联交易是否公允及是否会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造成影响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可能使投资人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正因如此,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已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2001年底至2002年初,监管部门出台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章都要求上市公司在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时,必须披露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证监会新修订的年报准则亦要求各上市公司严格披露其实际控制人,以便为社会公众提供更为充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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