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请教:现在外汇已到银行,我想知道之前国税局、外汇局、电子口岸,银行都经过了怎样的步骤,
要等出口报关单核销单就出口时候提供的单证的回单回来,去银行打印收汇水单(核销专用联),电子口岸交单,外汇局核销系统上面做申报,打出要核销相应批次的报表,带上这些东西去外管局核销。核销后带核销单和其他单证的退税专用联去办理退税,退税前也要在电子口岸上提交相应批次的数据。
② 外汇管理局,银行和国税三者是怎样联系在一起的呢谢谢,请回答
给你看下出口退税的程序
1、出口企业从供货部门购进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内
2、出口企业将容货物报关出口并作财务销售处理
3、出口企业取得国外支付货款、办理结汇手续(取得【银行】出具结汇水单)
4、出口企业按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取得【外汇管理部门】盖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5、 出口企业填写出口退税申报表,汇集退税单据凭证
6、 【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将应退税款退给出口企业
这只是一种业务,其他很多外汇相关的业务都会与外管局、银行和税务局联系在一起。
③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等国家机关的具体行政复议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C为什么不对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原则,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专政复议:属
(1)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市属局下属的稽查局不服应该向直属局申请复议,对市属局不服的才能向所在省局申请复议,所以C是不正确的。
④ 但是国税的说,可以到外汇局有个远期结汇的备案拿过来就行了 现在是逾期了,做这样有用吗
关键是你能不能从外管拿到远期结汇的备案,外管这边的要求是在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的180之后收汇才能办理远期结汇备案,希望你的收汇日期不要悲剧的夹在国税出口退税限期和180天之内。如果真的是这样的话,只能看你自己的协调能力了,正规途径是无法办理了。
核销单逾期的话说明已经超过210天了,外管局只接受180内办理远期收汇备案。那么走正规程序就不能办了。
⑤ 银行 外汇管理局 国税局 出口单位 货代 进口单位
其实很简单
国税局 国税局
I I I
出口单位--货代---银行---货代--进口单位
I I
外汇管理局 外汇管理局
国税和外管局两个都是监管机构
当然,还有一点,出口单位和进口单位肯定有一方是国内的,国外的管不着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⑥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分别是哪些
首先,觉得首先我觉得你对中国政府的机构设置还不是很清楚,先跟你说一下:
1.海关和国税,是由国务院直属的行政机关
而金融,广义的金融包括很多,如果是银行的话,是由人民银行总行管辖
另外还有三个国务院直属的事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这三个加上银行,才是广义的金融管理.
至于外汇管理,我记得以前好像是由国家部委管辖的外汇管理局管辖的吧
2.海关和国税本身就是行政机关,最高管理机构为海关总署和国税总局
3.金融,最高管理机构应为中国人民银行,这是行政机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这三个都是国务院直属的事业单位
4.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
回答完毕,可以再看一下中国政府网,看了你就会了解的..
http://www.gov.cn/gjjg/2005-08/01/content_18608.htm
⑦ 对外付汇去税务局备案,每笔超过5万美金的都去备案还是把合同金额备案后就不用每次都去了
一、有如下两种情况:
(1)如果企业同时一次支付几个小合同,单笔合同金额不超过5万美金,但是合计超过,是需要备案的。如果合同之间有关联,签订的主体是同一个,加总超过5万美金,需要备案。
(2)如果合同之间没有任何联系,单个合同不超过5万美金,不需要备案。
企业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具体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 (不含等值5万美元)特定外汇资金的,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应表格和资料,税务机关予以备案。
二、《公告》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的下列外汇资金,除特殊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7)海关国税金融外汇扩展阅读:
《外汇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十九条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要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⑧ 对外支付大额外币需要国税开具《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公告规定,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二、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1)。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六)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七)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八)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九)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十)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十一)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十二)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十三)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十四)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十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境外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对外支付,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备案人可通过以下方法获取《备案表》:
(一)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
(二)从主管国税机关官方网站下载。
六、备案人提交的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国税机关无须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编制《备案表》流水号,在《备案表》上盖章,1份当场退还备案人,1份留存,1份于次月10日前以邮寄或其他方式传递给备案人主管地税机关。
《备案表》流水号具体格式为:年份(2位)+税务机关代码(6位)+顺序号(6位)。“年份”指公历年度后两位数字,“顺序号”为本年度的自然顺序号。
七、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的《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
八、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应自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备案信息与实际支付项目是否一致;
(二)对外支付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三)申请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
九、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应书面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申报纳税或源泉扣缴义务,依法追缴税款,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十、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事项的管理,及时统计对外支付备案情况及税收征管情况,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情况年度统计表》(见附件2),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层报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十一、各级税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交换工作。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
十二、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因此,对外支付大额外币需要国税开具《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流程和资料按此公告执行。
⑨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的
B。
上述机关都是垂直领导的。
行政复议法也规定了例外条款,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内海关、容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考司考复习呢。
⑩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