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登录之后怎么操作
1、用电脑或手机打开任意浏览器。
(1)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扩展阅读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之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副省级城市设立分局(外汇管理部),在部分地(市)设立中心支局,在部分县(市)设立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与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署办公。
国家外汇管理局机构设置
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副部级国家局,内设综合司(政策法规司)、国际收支司、经常项目管理司、资本项目管理司、管理检查司、储备管理司、人事司(内审司)、科技司等8个职能司(室)和机关党委,设置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中国外汇管理》杂志社等4个事业单位。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机构职能
❷ 谁知道如何填写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 详细03
开户银行帐户等是指我申请延期付汇的银行吗?还有汇入行和收款人名称又是指谁的,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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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开户银行帐户等是指我申请延期付汇的银行吗?还有汇入行和收款人名称又是指谁的,
1、开户银行帐户可填写任意一个外汇账户的开户行(确实没有外汇账户,也可填写人民币账户)
2、汇入行指国外客户的开户行,收款人名称就是客户在银行的开户名称,所要付的对方名称。
3、资料清单是你向外汇局申请延期付汇所需要提交的材料明细。
这些都不是非常关键的,2 也可以不填写。你可以到外汇局办理时再填写,毕竟各人对政策
解释不一样,要求也不一样。
其中开户银行帐户等是指我申请延期付汇的银行吗?还有汇入行和收款人名称又是指谁的,
开户银行帐户名称、账户、账户性质。是指你自己的公司信息。
汇入银行和收款名称是填写你《INVOICE》、购销合同上的客户也就是你需要付汇的公司。携
带资料和以前办理延期的资料是一样。
❸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的汇发[2010]29号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批权限由总局下放至分局的业务
(一)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超过规定比例和金额的个案,由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根据集体审议会议意见办理,相关批复文件应同时抄报总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二)符合现行法规确定的资本项目管理原则、但相关文件和业务操作规程中无明确规定的个案,由所在地分局根据集体审议会议意见办理,相关批复文件应同时抄报总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三)境内中资企业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核定,由所在地分局根据本年度总局确定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定的原则,在本地区短期外债余额指标内核定。
二、审批权限由分局下放至中心支局(支局)的业务
分局可根据辖区内具体情况,就以下业务对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进行相应授权:
(一)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资金划转的核准。
(二)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包括价款及交易保证金)托管及结算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资金划转、结汇的核准。
(三)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资金付汇及资金汇回入账核准。
(四)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调回及结汇的核准。
三、外汇指定银行可直接办理的业务
(一)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下同)外方利润购付汇的核准,由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在汇出利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银行购付汇单据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备案。
(二)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从境内支付境外上市费用汇出的核准,由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应在汇出上述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数据报备所在地分支局。
四、简化业务审核材料
企业在办理涉及资本项目购汇的业务时,可不再提交“最近5个工作日的人民币账户对账单”。
以上审批权限调整后,外汇局、外汇指定银行应完善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严格执行有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文件和操作规程的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备手续(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操作规程详见附件)。各分支局应加大对有关审批事项的事后监督和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强统计监测。在遇到重大情况和政策问题时,应及时向总局反馈。
接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将通知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将通知转发至所辖分支机构。
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反馈。联系电话:略。
特此通知。
附件: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操作规程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的介绍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版连、青岛、厦门、权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决定对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进行调整。
❺ 在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分别需要什么资料
外汇账户分经抄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经常项目账户,是指为本国与外国进行经济交易而经常发生的项目而开设的账户,经常项目是国际收支平衡表中最主要的项目,包括对外贸易收支(就是进出口业务)、非贸易往来和无偿转让三个项目。
资本项目账户,指为资本的输出、输入而开设的账户,资本项目所反映的是本国和外国之间以货币表示的债权、债务的变动,按期限分为长期资本往来和短期资本往来。
具体的资料建议打电话问开户行,这个比较直接和来的准备,各个银行要求的不一样。
❻ 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所需材料包括:
1、盖有公司章的备案内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容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复印件。
6、外汇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对于资本项目,由于目前国内对资本项目仍然采取严格管制的政策,所以一般均需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一般包括投资外汇和外债两大类,不同的业务有不同的核准件格式。
核准件的有效期一般很短,取得后务必抓紧办理业务。目前对于少数资本项目业务(如金额不超过一定限额的资本金结汇等)已经是只需要外汇指定银行审核就可以了。
❼ 急求: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下发《个人结售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供参考:汇经函[2009]7号 个人结售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发布单位:影响级别:★★★☆☆影响领域:发布时间:简介:汇经函[2009]7号 个人结售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或相关处):
为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所涉核准和其所投资企业的验资询证手续,特制订有关事项的操作指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商务部令[2006]第3号)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性公司以境内合法所得(含人民币利润、减资、清算、撤资、转股、先行回收投资或其他境内所得等)再投资境内企业时,均先由外商投资性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出具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利润等境内合法所得增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以下简称再投资核准)。
二、外商投资性公司将境内合法所得转增为注册资本后,可以按相关法规再投资境内企业。
外商投资性公司再投资境内企业时,再投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可凭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再投资核准件复印件等文件,办理相应的验资询证登记手续,并应将“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询证查询函”(以下简称询证查询函,见附件1)及时传真至外商投资性公司所在地外汇局。
三、外商投资性公司所在地外汇局收到询证查询函后2个工作日内应填写“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询证查询回函”(见附件2)并回复。
四、再投资所在地外汇局收到询证查询回函后,按现行规定及时办理相应的验资询证登记手续。
五、外商投资性公司将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境内其他企业的,在办妥转增资和再投资核准手续后,可由外商投资性公司或其境内合法所得来源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资金直接划转至所需再投资的境内企业。
六、外商投资性公司再投资的境内企业将外汇利润汇回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可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和完税证明等直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划转手续。
特此通知。
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操作规程
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外方利润购付汇核准 法规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汽车金融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4.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 书面申请; 2. 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
3.利润产生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4.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的,应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
5.申请前一日自有外汇账户银行对账单;
6.其他补充材料。 审核原则 所分得的利润、红利已缴纳所得税。 授权范围 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注意事项 1.经营外汇业务的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付汇后外汇资本金符合相关规定; 2.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在汇出利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银行购付汇水单到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费用汇出核准 法规依据 1.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4.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 2.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文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境外上市费用的支付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4. 应当完税的,另需提供代扣境外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5.其它补充材料。 审核原则 1.境外上市费用原则上应当从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收入中扣减,确有需要从境内汇出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办理; 2.境外上市费用包括应支付境外监管部门、交易所、保荐人、承销商、律师、审计师、评估师、银行等境外机构的交易费、交易征费、登记费、承销费、托管费(仅限于发行境外存托凭证)、印刷费等与境外上市行为相关的合理费用。 授权范围 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注意事项 1. 境外上市费用原则上从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收入中扣减; 2.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应在汇出上述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银行购付汇水单将有关数据报备所在地外汇局。
❾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汇发〔2014〕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回局各省、答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方式,制定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及其操作指引(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之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规定》实施后,附件3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2.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3.废止法规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