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国公民可以买卖美股么
中国公民也是可以购买美股的,一般来说,大家炒股开户都会选择券商,内但其实想要投资美股,开容通一个美国银行账户就可以,而且非常方便,现在国内就可以直接办理,我们可以为您提供帮助,下面为您梳理一下开户所需的资料~
股东董事住址证明
提供美国公司与联邦税号EIN
需要股东董事亲自去到国内分行面签
股东董事身份证与护照及户口簿扫描件
护照扫回描件
身份证正反面
电话号码
常用邮箱
1、公司全套注册证书源和联邦税号提交银行审核
2、银行审核通过后将开户文件发送到国内办事处
3、协助客户到银行国内办事处进行面签
4、面签后将所有资料寄回美国,最终账户开立
洋易达可为您提供银行开户、公司注册、商标注册等服务,如果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继续问我,希望能够帮到您,望采纳~
『贰』 个人收外汇年度限额是怎么算的
在中国个人结汇的年度限额是5万美元,超过5万美元之后,当年就不能结汇。
对个人版结权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叁』 举外汇风险的例子说明外汇风险
案例7 外汇风险案例:百富勤破产案
百富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Peregrine Investments Holdings Limited)成立于年底,由集团主席杜辉廉和董事兼总经理梁伯韬在香港创办。在短短的几年间,其业务已遍及亚太各地。该集团主要为客户提供各类型的综合投资银行及证券经纪服务。百富勤由最初3亿港元的资本发展成为拥有240亿港元总资产的跨国投资银行,在东南亚及欧美共设有28家分行,业务遍及证券、期货经纪、基金管理、投资融资、包销上市等。
1997年下半年爆发了涤荡全球的金融风暴 ,在这次金融危机中泰株、菲律宾比索、马来西亚吉特、印尼盾和新加坡元兑美元的汇率大幅下跌,屡创历史新低。由于百富勤大量投资于东南亚市场,持有巨额亚洲货币债权,此番东南亚货币狂泻给它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
同时汇市的动荡也带来了股市的暴跌,10月23日恒生指数由11700点暴跌至10426点,跌幅达到10.4%。10月24日,恒生指数略有反弹,但在10月28日恒指再次暴跌1438点,创历史纪录,收报9059点。从10月20日到28日,恒生指数在短短的几天里跌去4541点,跌幅达33.4%。若以香港股市7月3日的3000亿美元的市值计算,到10月28日已损失约1400多亿美元。作为从事证券业务的百富勤在1997年7月至10月的股票损失估计至少近10亿港币 。
1998年1月12日下午5时,百富勤宣告破产。
-------------------------------------------------------------------------
【案例分析题】20×7年1月,中华集团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订出口订单1 000万美元,当时美元/人民币汇率为7.20, 6个月后交货时,人民币已经大大升值,美元/人民币汇率为7.00,由于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该公司损失了200万元人民币。
这一事件发生后,该公司为了加强外汇风险管理,切实提升公司外汇风险防范水平,于20×7年3月召开了关于公司强化外汇风险管理的高层会议,总结本次损失发生的经验教训,制定公司外汇风险管理对策。有关人员的发言要点如下:
总经理陈某:我先讲两点意见:(1)加强外汇风险管理工作十分重要,对于这一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2)外汇风险管理应当抓住重点,尤其是对于交易风险和折算风险的管理,必须制定切实的措施,防止汇率变化对于公司利润的侵蚀。
常务副总经理吴某:我完全赞同总经理的意见,在人民币汇率比较稳定的背景下,我们只要抓好生产,完成订单,利润就不够实现,而目前我国人民币汇率的形成机制发生了变化,我们不能再固守以往的管理方式,漠视汇率风险,必须对所有的外汇资产和外汇负债采取必要的保值措施。另外,总经理提出的加强折算风险管理的观点也十分重要,我们建立的海外子公司即将投入运营,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于折算风险进行套期保值,避免出现账面损失。
总会计师李某:加强外汇管理的确十分重要。我最近对外汇风险管理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发现进行外汇风险管理的金融工具还是比较多的,采取任何一种金融工具进行避险的同时,也就失去了汇率向有利方面变动带来的收益,外汇的损失和收益主要取决于汇率变动的时间和幅度,因此强化外汇风险管理,首先必须重视对于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根据汇率的不同变动趋势,采取不同的对策。
董事长张某:以上各位的发言我都赞同,最后提两点意见:(1)思想认识要到位。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形成了更富弹性的人民币汇率机制。在此宏观背景下,采取措施加强外汇风险管理十分必要。(2)建议财务部成立外汇风险管理的小组,由财务部经理担任组长,具体负责外汇风险管理的日常工作。
要求:
(1)题目中给出的汇率是采用的是直接标价法还是间接标价法?
(2)题目中的举例体现的是哪一种风险?
(3)从外汇风险管理基本原理的角度,指出总经理陈某、常务副总经理吴某、总会计师李某以及董事长吴某在会议发言中的观点有何不当之处?并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分析提示】
(1)直接标价法
(2)交易风险
(3)
——总经理陈某:
有关外汇风险管理重点的观点不恰当。
理由:对于一个企业来说,经济风险比折算风险和交易风险更为重要,因为其影响是长期性的,而折算风险和交易风险的影响是一次性的。
——常务副总经理吴某:
(1)对所有的外汇资产和外汇负债采取保值措施的观点不恰当。
理由:外汇资产和负债由于汇率变动可能出现增值或减值,这种增值或减值可能自然抵销,因此不需要对所有外汇资产和外汇负债采取保值措施。
(2)对于折算风险进行套期保值的观点不恰当。
理由:减少折算风险的同时可能会增加交易风险,因此,如果折算风险不对现金流量产生影响,就不必对折算风险进行套期保值。
——总会计师李某:
(1)“采取任何一种金融工具进行避险的同时,也就失去了汇率向有利方面变动带来的收益”的观点不恰当。
理由:采取远期外汇交易、外汇期货等金融工具避险,通过锁定汇率,可以回避汇率不利变化带来的损失,但同时也失去了汇率有利变化带来的收益,而采取外汇期权金融工具避险,既可以回避汇率不利变化带来的损失,又可以享受汇率有利变化带来的收益。
(2)“外汇的损失和收益主要取决于汇率变动的时间和幅度”的观点不恰当。
理由:外汇的损失和收益取决于三个因素:(1)受汇率变动影响的外汇敞口;(2)汇率变动对外汇资产和负债的影响程度;(3)汇率变动时间和幅度。
——董事长张某:
“建议财务部成立外汇风险管理的小组,由财务部经理担任组长,具体负责外汇风险管理的日常工作”的观点不恰当。
理由:外汇风险包括经济风险、交易风险和折算风险,其中经济风险涉及生产、销售、原材料供应以及区位等经营管理的各方面,因此,经济风险的管理超出了财务部门的职责,而是需要各部门共同努力,通过调整企业经营策略和采取内部管理办法来达到管理经济风险的目的。
『肆』 “非法买卖外汇”行为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非法买卖外汇行为能够构成非法经营罪。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①非法买卖外汇。
②非法经营出版物。
③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④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品。
⑤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即网吧)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⑥非法经营彩票。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第二条、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个人外汇管理制度案例扩展阅读: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伍』 本案之“非法买卖外汇”行为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本案是什么案?
这里一个案例,仅供参考。
【基本案情】公诉机关对被告单位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被告人樊某、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指控事实:被告单位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4年10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2010年3月至2011年9月期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某与被告人张某擅自在我国外汇管理局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采用关境内樊某向张某指定的账户给付人民币,关境外收取张某美元的方式,非法买卖外汇,累计为该公司兑换9650万美元。
2011年1月,被告单位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将其借入的1150万元美元兑换成人民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某与被告人张某擅自在我国外汇管理局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采用关境外樊旭洪向张某指定的账户给付美元,关境内收取张某人民币的方式,为该公司兑换1150万美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樊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并组织实施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人民法院定罪处罚。
笔者接受委托后,与被告单位进行了详尽的沟通,认真的查阅了卷宗,卷宗证据证明:被告单位房地产公司、被告人樊某兑换美元的犯罪目的,是应政府要求,完成政府招商引进外资任务。其中兑换的9650万美元全部自用于被告单位房地产公司增资注册。1150万美元兑换成人民币由被告单位房地产公司自行使用了。数次兑换过程中没有获利的情况存在,数次兑换外汇过程中因汇率差价和向同案被告人张某支付手续费等因素,损失人民币两千余万元。
在全面研究实践审判的同类案例后,提出1.被告单位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不是市场经营行为;2. 被告单位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不具有营利的犯罪目的的辩护观点,确立无罪辩护的方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樊某、张某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非法经营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做出被告单位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入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樊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的判决。
被告单位被告单位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樊某接受判决,放弃上诉的同时,对笔者的辩护工作表示十分满意,但笔者对法院判决的观点不能苟同。
笔者从本罪以下几个方面对本案进行剖析:
一、“经营”是指市场经济领域中市场交易活动,即市场主体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某项能够为自己带来利益的活动。其表现形式以客观行为来体现,即“经营行为”,具有鲜明的市场性和营利性特点。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具有法定的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具体的“经营行为”,主观方面则由故意构成,并且实现谋取非法利润的结果,即非法营利的目的。
由此以“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构成的非法经营罪中的“买卖外汇”必须是一种经营行为。在刑法领域有观点认为,非法买卖外汇型非法经营罪犯罪判断点主要在于是否存在非法买卖外汇行为,至于这种行为是否属于经营行为,并不重要。这种观点是教条的。《刑法》条文及相关解释对“买卖”没有做出准确法律定义,在刑法层面本罪中对“买卖”的文义解释,应是指交易活动,其本质特征是买进卖出的经营行为。所以,非法经营罪中“买卖外汇”的行为应当是一种经营行为。
“经营行为”的结果是以经营活动创造价值,获取利益,实现营利的目的。行为人没有营利的目的,是不会进行经营活动的,营利目的是经营行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没有营利目的的行为根本不可能是经营行为。
二、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法律规定
1996年1月29日国务院颁布的《外汇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汇管理条例》将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和非法介绍买卖外汇这四种行为规定为行政违法行为。虽然《外汇管理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定罪处罚的具体根据,只是一种提示性的规定,不能成为定罪量刑的法律根据。
1998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225条第(三)项(现为第(四)项)的规定定罪处罚:(一)非法买卖外汇20万美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这是首次将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为犯罪,按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
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第4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231条的规定处罚。”《决定》的这一规定是在立法上对前述司法解释的确认,并明确了单位构成犯罪主体。
笔者注意到,从前述《条例》、《解释》和《决定》规定的内容相对照看,非法经营罪所规定的“非法买卖外汇”中的“买卖”应理解为是低价买入外汇、高价卖出外汇,实现在有买有卖的过程中牟取非法利益目的的一种外汇经营行为。笔者认为,对外汇单纯“买”和“卖”的行为,要根据“买”和“卖”的目的来判断其行为性质。如果行为人以出卖营利的目的购买外汇,则符合了“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法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出于自用目的单纯购买或卖出外汇,则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对于自用的目的针对单位主体一般是用于生产、经营的使用。有观点认为,这也是营利目的。笔者认为,营利的目应该是通过买卖外汇行为本身来获取利益,即指买卖外汇行为的直接目的,不能做出将外汇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的扩大解释。
结合本文案例,被告单位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完成政府招商引资任务为目的,在我国外汇管理局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采用关境内给付人民币,关境外收取美元的方式,非法买卖外汇,累计兑换9650万美元用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和将公司借入的1150万美元在我国外汇管理局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采用关境外给付美元,关境内收取人民币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行为,形式上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对外汇的管理制度,但被告单位的主观目的是完成政府招商引资任务和自用,客观上购入9650万美元和卖出1150万美元的两次行为是彼此独立,没有关联性,只是单纯的购入和卖出的行为,没有对外汇有卖又买的交易活动,不具有经营行为的性质特征,不是经营行为,只是兑换行为。两次兑换获得的美元和人民币全部用于单位注册资本增资和生产经营使用。兑换外汇的行为不但没有实现获利结果的发生,相反,因汇率差价和向同案被告人张某支付手续费等因素,损失人民币两千余万元。故此笔者认为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单位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实践审判层面
近几年来,司法审判实践中,对非法经营罪定罪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审判案例是黄光裕案和刘汉案。
2008年,黄光裕被公诉机关指控于2007年为归还赌债,将人民币8亿元直接或通过北京某有限公司转入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通过郑某等人私自兑购并在香港得到港币8.22 亿余元(折合美元1.05亿余元)。对于上述行为,一审判决认定黄光裕构成非法经营罪,虽经上诉,二审判决还是维持原判。
2013年,刘汉被公诉机关指控于2001至2010年,为归还境外赌债,通过汉龙集团及其控制的相关公司,将资金转入另案处理的范某控制的公司账户,范某后通过地下钱庄将5亿多元人民币兑换成港币为刘汉还债。对于上述行为,一审判决认定刘汉构成非法经营罪。后经上诉,2014年湖北省高级法院对被告人刘汉涉黑、故意杀人等犯罪案件做出的二审刑事判决中,撤销了一审判决中关于被告人刘汉私自兑换港币用于偿还赌债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撤销理由是:“被告人刘汉私自兑换港币用于偿还赌债的行为,客观上是买卖外汇的自用行为,不属于经营行为;主观上没有营利的目的” 2015年最高法院对该案死刑复核的刑事裁定书中,对湖北省高级法院的二审刑事判决中定罪量刑部分予以核准。
以上两个案例所涉及的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是相同的,都是采用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的方式,个人使用归还赌债。得到的却是前者有罪而后者无罪的两种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原因是有罪判决没有考虑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买卖外汇的经营行为。在黄光裕案的一审和二审判决书中可以看到,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光裕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破坏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判决只是以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作为认定非法经营罪的根据,两级法院主要评判的是这种以人民币偿付外汇赌债的行为是否属于买卖外汇,并没有对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客观上这种行为是否是经营行为进行评判。而在刘汉案中,虽然辩护人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提出以人民币偿付外汇赌债,只是一种支付行为,并没有营利的辩护观点。但一审判决并没有采纳辩护人的意见,而同样也是径直以买卖外汇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但是,刘汉案的二审判决以刘汉主观上没有营利目的为由改判非法经营罪不能成立。从刑法理论上来说,刘汉案的二审判决对于刑法的理解是准确的,值得肯定。同时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确认,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已经逐步推行案例指导制度的今天,是对此种犯罪的审判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
笔者认为,本人代理的这起案件中,被告单位主观上不具有营利的犯罪目的,客观上买卖外汇行为本身不具有经营性质,买卖外汇行为实现的结果是单位生产经营的合法自用,且没有营利结果客观存在的状况下,审理法院做出的有罪判决,不符合刑法理论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种犯罪审判的指导精神,应当予以纠正。(本文作者系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陆』 外汇局惩治不法行为罚款多少
距上一次公布案例仅仅20余日,外汇局8月16日又公布了一批外汇违规案例。
这次公布的21起案例涉及银行、企业、个人。其中银行违规集中于3类行为:违规办理转口贸易、违规办理内保外贷、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企业违规集中于2类行为:逃汇和非法结汇;个人违规集中于3类行为:非法买卖外汇、私自买卖外汇和分拆逃汇。这21起案例被处以罚没款合计高达5441.39万元人民币。
短时间内再度公布违规案例,也显示出外汇局对于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外汇局表示,加强外汇市场监管,对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和非法套利等资金“脱实向虚”行为,维护健康良性市场秩序。
在企业、个人办理外汇业务的过程中,银行对于交易是否具有真实性本应把守第一道关口,起到“看门人”的作用。但是,此次公布的8起银行案例中,却有7起均源于银行未按规定进行尽职审核。
例如2016年2月至7月,交通银行厦门观音山支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售汇业务。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40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三个月,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根据外汇局此前披露的信息,上半年外汇局共查处外汇违规案-件1354件,罚没款3.45亿元人民币,同比分别增长19.7%和59.5%。其中,查处金融机构违规案-件455件,企业违规案-件340件,个人违规案-件559件。
必须严厉惩罚。
消息来自央广网。
『柒』 中国公民可以买卖美国股票吗
中国公民可以买卖美国股票。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第十七条规定,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7)个人外汇管理制度案例扩展阅读:
美股交易规则:
一、交易代码
交易代码则为上市公司英文缩写,例如:微软(microsoft)的股票交易代码为msft。
二、交易单位
交易单位没有限制,以1股为单位。
三、涨跌幅度
无涨跌幅度限制,原有股价涨跌单位为1/16美元,现今多改为小数点制(最低为1美分)。
四、开户手续
买卖美国股票只需要开立一个证券户头,此证券户头同时拥有银行户头的功能,若客户将钱存进此户头但未购买股票,券商会付给客户利息,但要扣10%的税,如果想免税可选择自动转存短期基金,由券商代为操作获利。
五、交易手续费
买卖美国股票的手续费,不以“交易金额”的比率计算,而以“交易笔数”为基准,而且因券商的不同而有异。
例如:在知名网络券商e*trade开户交易,每笔交易手续费为14.99~19.99美元,若在拥有中文网站并有中文客户服务的嘉信理财charles schwab交易,每笔手续费为29.95美元。
此外,还有一种收费模式是以“交易数量”为基础进行计算的,不同券商的收费标准也有区别。例如知名美国网络券商盈透证券的交易费按照每股0.005美元收取,所以当投资者在一笔交易中买卖1000股时,盈透证券收费0.005×1000=5美元。
『捌』 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始严查外汇违规行为了吗
7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通报了近年来查处的27起外汇违规典型案例,并再次强调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这些违规典型案例中,违规主体包括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进出口贸易商及自然人等。
国家外汇管理局方面介绍,将继续保持外汇行政执法跨周期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一致性,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和非法套利等资金“脱实向虚”行为,严厉打击地下钱庄、非法外汇交易平台等违法违规活动,保持健康良性的外汇市场秩序,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