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电信诈骗案件破案率高吗我的钱被骗了6000块,知道一个qq号,两个银行
不高,以下是几个电信诈骗的套路
套路一:“你的账户有资金异常变动”
骗子首先窃取了受害者网银登陆账号和密码,通过购买贵金属、活期转定期等操作制造银行卡上有资金流出的假象。然后假冒客服打电话确认交易是否为本人操作,并同意给用户退款骗取用户信任。骗子会再次通过账户内部的资金交易,制造用户账户有资金退回的假象,但由于存在交易手续费的问题,所以退款额一般比之前的账户内部交易金额要小。接下来,骗子会使用受害者网银进行转账操作,或开通快捷支付操作,并选择短信验证码的方式进行验证,这样一来,受害者的手机上就会收到一条验证码短信。最后,骗子再以限时退款为由,要求受害者立即提供自己手机收到的验证码,受害者一旦把短信验证码提供给了对方,对方就得手了。
怎么破:
几乎天衣无缝。最简单有效的办法是,立即直接拨打银行的官方客服电话进行核实,别相信任何主动呼入的、自称是客服的电话。
套路二:“你涉嫌违法了”
“你涉嫌洗钱”、“你涉嫌非法集资”、“你信用透支需负刑事责任”,这些都是冒充公检法实施诈骗的由头。这种手法并不新鲜,但由于其极具恐吓性,不了解此类诈骗的人还是很容易上当。现在很多骗子通过改号软件伪装成官方客服电话,但如果受害者真的反拨回去,一般就能识破骗局。甚至还出现了“升级版”:骗子以赠送免费物品为由,引导用户通过电话下单,以货到付款的形式邮寄,若用户拒绝签收快递或者退货,诈骗者便以公检法的口吻对用户进行威胁恐吓,进行诈骗。
怎么破:
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打来的电话,如果有人说自己涉嫌犯罪,应当首先拨打110询问。或向身边的亲友询问一下,一般都能很快识破骗局。
套路三:“您乘坐的××航班取消了”
手机订机票成了网络诈骗的风口。骗子谎称改签退票等理由,引导民众进入钓鱼网站,虚假号码,进行到汇款的陷阱。有数据报告显示,这一诈骗类型高达44%,成为网络诈骗主流。骗子能够准确说出受害者的姓名、航班信息,多以可以获得改签补偿金的名义进行诈骗。
怎么破:
机票退改签业务,通过航空公司、票务代理商等正规渠道的网站、电话、服务厅办理,别相信任何电话、短信,即使与本人信息完全相符。
套路四:“你购买的商品断货,可以申请退款”
骗子首先完全掌握了受害者的网购信息,并通过准确的描述受害者购物信息来取得受害者的信任,进而套取受害者的银行卡号、密码和短信验证码。骗子们有的时候是直接用电话套取相关信息,有时也会让受害者打开钓鱼网站并手动填写相关信息。银行卡号、密码、验证码同时泄露,骗子就顺利地将受害者网银账户中的钱转走了。
怎么破:
遇到商品交易出现异常、断货等情况,应当首先向购物网站的官方客服电话进行咨询,不要轻易相信主动呼入的、自称是客服的人。网购账号、支付账号应当单独设置密码,并且密码要足够复杂,定期更换。
套路五:“向您推荐十大牛股”
此类骗术通常以学习股票知识、推荐股票为名,向用户收取押金或保证金,对那些急于求成的新股民尤为有效。事实上,正规的证券公司一般是不会向股民提供付费荐股服务的,更不会以此为名向用户收取押金或保证金。他们通常发来所谓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证明或组织机构代码等的照片或图片,只要拨打证券公司的官方客服进行询问也就能清楚了。
怎么破:
不要相信任何荐股、选股信息,不论这些信息是来自网站、QQ、短信还是电话。可通过回拨官方客服电话的方式求证。
套路六:“699元免费赠送苹果6S”
最近湖南警方通告的一起新型诈骗案,某诈骗团伙以“收取699元个人所得税,免费赠送苹果6S手机和700元电话卡”名义,向被害人寄送假冒、损坏手机或手机模具进行诈骗,两个月里先后诈骗受害群众数百人,诈骗金额数十万元。
怎么破:
以貌似合法促销的名义进行诈骗,不能存侥幸心理,哪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
套路七:“请您及时领取新生儿补贴”
犯罪分子以领取新生儿补贴为由行骗,由于他们能说出受害人的详细信息,让受骗人信以为真。骗子在获取受害人银行账号之后,通常会要求受害人到ATM自动取款机操作,按照对方的“引导”进入英文操作界面。由于受害者看不懂ATM机上的英文提示,往往把转账程序当成输入验证码,最终上当。
怎么破:
此类电话或短信,切勿轻信,更不要到ATM操作。
套路八:补换手机卡
最近出现的这种诈骗,其套路通常是先用几百条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轰炸手机,以掩盖由10086客服发送到手机号码上的补卡业务提醒短信;然后,拿着一张有受害者信息的临时身份证,去营业厅现场补办手机卡,使得机主本人的手机卡被动失效;最后就是更改手机客服密码和银行卡密码,并通过短信验证码把绑定在手机APP上的银行卡的钱盗走。
怎么破:
常用网站密码、客服密码与银行密码和其他关键业务登录密码最好不相同,而且要定期修改;对于各类号码发送的链接,不要随意点击。如果接收到大量骚扰电话或短信,切勿关机,应使用手机安全软件屏蔽骚扰号码,并立刻解除银行卡绑定;在使用公共WiFi的场合下,尽量不要登录手机中的银行类APP或者使用手机转账。
套路九:“小三怀孕了急需钱做流产”
这是长期活跃的一种诈骗类型,但是最近一个“小三怀孕了急需钱做流产”的骗子电话蒙了80多位老人。骗子充分利用老年人心疼儿子的特点,诱惑受害者转账,这是比较新的手段,是骗子在骗术上的不断翻新与改进。
怎么破:
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打来的电话,尤其是急事急需打款。
⑵ 涉嫌股票恒指的诈骗案件
凡是投资恒指 外汇被骗亏损。达到以下要求的我们可以接案。
1:亏损额度超过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交易记录在一年以内的。3:有网银记录、平台交易流水的。4:平台没有跑路还在运作的,能正常出入金的最好。5:有跟平台业务员和喊单老师聊天。维权工重呺-仁义唯权
⑶ 公司涉嫌诈骗刑事案件,挂名股东会坐牢吗
公司涉嫌诈骗罪,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责任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以河南省为例,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对于诈骗犯罪,我们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5万元、50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案例:两男子隐瞒公司债务转让股权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批捕
为还旧债欠新债,私自拿公司土地作抵押借款,负债累累后隐瞒债务转让公司。近日,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涉嫌合同诈骗案。
犯罪嫌疑人廖敏和金江因欠了很多债务,被债主催还,四处借钱以新账还旧账。金江向放高利贷的陈振借400万,遭到拒绝,陈振表示要借给“身份硬的人”才有保障。两人于是找到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总经理彭某,由其向陈振借款400万,再转借给金江和廖敏。
借款时,二人根本没有还款能力。两人当时是天源陶瓷太阳能灯具有限公司股东,遂告诉彭某,他们只是需要打土地款435770元到高新区政府,用于公司办土地证相关手续。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高新区政府会全额返回给该公司。
就这样,廖敏与金江在未告知公司股东苏勇的情况下,私自以天源公司土地作抵押,给彭某打欠条借得400万。并欺骗彭某说,政府一打钱给公司,就立即还款,注明借期一个月。而事实上,高新区政府将400万返还给公司后,两人并未还钱给彭某,而是把钱用来还其他私人债务。
此后,廖敏与金江又私自以天源公司名义欠了200万元,债主找到公司大股东苏勇催帐。苏勇怕二人瞒着他让公司负债累累,急于卖掉公司。三人在隐瞒公司土地被抵押和各种隐形债务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了天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2014年7月6日,廖敏在珠海市被抓获归案,并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刑事拘留。经调查,廖敏与金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涉嫌合同诈骗罪,由昌江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⑷ WGI外汇股票群诈骗案件是怎么回事
外汇股票群诈骗案,是以外汇股票等进行诈骗,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法律链专接:《刑法属》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⑸ 怎样认定股票受贿案件
您好,
股票也是一种有价证券。司法实践中,要正确处理股票受贿案件,有两个法律问题需要明确加以解决。其一,是股票能否成为贿赂的内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股票的,能否认定为受贿性质:其二,是如果股票可以成为贿赂的内容,那么,对收受股票的行为,又该如何认定其犯罪数额。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给股东的对公司财产拥有所有权的凭证,是股东籍以取得股利的一种特殊的有价证券。它主要有三个特征:其一,股票自身没有价值,它仅仅是股东籍以取得财产所有权、领取股利的一种凭证;其二,股票有一定的价格,它可以在规定的场所通过买卖或者转让,给股票持有人带来财产收入;其三,股票持有人的股金投人是不可赎回的,它有别于一般的有价证券。
根据股票的性质和特征,股票可以成为贿赂的内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股票的,应认定为受贿,其理由是:(1)我国法律一直将股票作为财产纳人刑法保护范畴。(2)股票是一种财产性的利益,它可以派生出财物或者金钱,可以金钱来计算价值。虽然股票本身没有价值,但是,股票的所有者可以凭此在规定的场所转让,它可以体现出一定的价值形态,给股票的合法持有者带来定期的收益,增加其财产。(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股票,可以为其增加财产收入,与其直接收受财物无本质的区别。数额较大的,应以受贿罪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股票,从表面上看,行为人似乎有风险投资的一面,且呈现不确定的价值形态。但是,从另一方面讲,行为人没有股金投人而凭此获取财物,这是客观事实。
司法实践中,怎样认定股票受贿案件,根据本法第l86条、本条、第386条和第388条规定,应把握以下问题:
1、该股票必须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行的,而非伪造、变造的股票;
2、行为人收受该股票后,无论该股票价格是否涨跌,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
3、正确认定股票的数额,即股票的价值数额。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千问题的解释》(l992年l2月ll日)精神计算:
(l)对收受尚未批准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原则上按股票的票面价值认定。如已另外分得股利的,还应同股票票面价值一并计算,如果行为人收受股票后转让的,应按行为人的转让价认定。
(2)对收受已经批准上市交易股票尚未转让的,原则上其收受股票当日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收盘价格认定。如行为人收受股票后,取得股息和红利的,还应一并计算;如行为人收受股票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应按其实际转让价认定。
4、无效发行导致受贿股票的失价性对犯罪认定的影响。
《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比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由此可知,已经发行在外的股票随即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同时失去其价值。这种无价性对股票的持有人会造成何种影响呢?
(1)股票失价与善意持有人的债权取得。善意持有人是指因不了解发行真相而购买了无效的发行的股票的所有人(持有人)。由于擅自发行的行为使股票记载的权利落空。股权的丧失这一法律事实既导致了股票发行关系的终止,同时也导致了支付了对价的善意持有人与股票发行者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即擅自拔行股票的行为对善意持有人手中的股票性质此时也发生了变化:由股权凭证变为债权凭证,债权人可以据此向债务人请求返还股金并赔偿损失。至于受贿人,由于在获得股票之时并未付出对价,擅自发行的无效行为对其并未构成侵权或造成损失,另外,侵权行为之债的不可转让性,使得受贿人虽然因最初的继受取得占有了股票,却因为不是直接被侵权人而不能当然获得债权救济。
第2页 /(共3页)
(2)对象不能犯的几种情况,刑法规定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擅自发行股票而导致股票失价使受贿人获取钱财的目的落空,这种现象被刑法理论称之为对象不能犯,(1)受贿人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前索要和收受股票的,因双方互有期约,受贿人按此完成了谋取利益行为,应当定为受贿罪(未遂)。但是,当受贿人在收取贿赂后、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前,知悉了股票发行真相,未给行贿人谋取利益或按正常方式办理事情(未枉法),定受贿罪(未遂)显然不妥。我们认为,鉴于受贿人在犯罪活动开始后,主动停止了犯罪,尽管主观上的动机是产生于对财物追求目的落空,但毕竟末产生任何犯罪结果,对此定为犯罪中止是适宜的。(2)在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后收受股票,则不能简单地一律按受贿罪(未遂)对待。凡为他人谋取了利益而索要股票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而事后收受股票的,应按犯罪未遂对待。因为这两种行为所表现出的目的性非常明确。前者以办成事为获取股票的理由;后者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主要目的除受贿之外别无其他解释。职务范围内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而于事后被动收受股票,不应按受贿定罪。因为,行为人在收受股票前已经完成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属于正当的职务行为;事后收受在行为人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即对股票所代表的预期收益权的追求近乎于放任状态;股票失价性,使收受财物不能实现,而此种情形发生在行为人主观放任范围内,故不应接受贿罪处理。当然,这不等于承认行为人收受股票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可以比照相近的情况,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决定》中的有关规定处理。需要指出的是,对特定行为人,如国家证券主管机关和权力及于证券领域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论何种情况或何种原因收受擅自发行的无效股票均应接受贿罪论处。
(3)关于无效发行的事实对于公众补偿的问题。擅自发行股票行为的暴露常以贿赂犯罪的揭露和处理为开端。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常从保护公众利益的角度,不承认擅自发行为无效发行,进而对股票价值作虚拟的维持,与之相联系,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就难以明确。我们认为,擅自发行的股票在其无效性被确定后,公众持股者丧失股权转而得到的是债权。从另一方面讲,发行人即募集人对其发行时的股票价值负有担保义务,发行人对其发行股票的价值同时丧失抗辩权。因此,对擅自发行股票作无效认定,并不因此而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相反能促进已经变化的法律关系恢复到正常关系中来,确保股民获得及时的救济,同时对于正确处罚犯罪亦有积极意义。
5、正确认识转让方式对犯罪认定的影响以股票为内容的贿赂犯罪中,通常由行贿人将一定数额的股票交付受贿人并由受贿人收受。如此完成的贿赂,实际上是股票转让的过程。股票转让因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的区别,分为交付转让和背书转让,交付转让即无记名股票可视为种类物,其转让仅需将股票交付相对人,即产生法律效力;背书转让即股票持有人将转让的意思表示记载于证券背而的转让行为。我国《公同法》第145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若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由此可以看出,在股份转让问题上根据物权变动原理,实行公示和公信原则,将无记名股票作动产对待,以交付行为作为公示方式,以交付(占有)的事实表现出公信力;将记名股票作不动产对待,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并由此取得登记公信力,按照物权变动之公示公信原则,即便股权事实上已经变动,但未实行公示的形式,仍然不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效力;反之,如果形式已经履行变动手续,但事实上并末变动,仍然发生变动的效力,一般情况下,行贿人出于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将无记名股票付给受贿人,且该股票具有其票面权利的经济价值,即完成行贿行为,与此同时,其相对人若给予了某种利益,则构成受贿罪。但是,如果以记名股票行贿,通常要将受让人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东名册。这里就出现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受贿人收受股票后,行贿人并未办理相应登记。原因有两个,一是受贿人对是否最终收取股票持犹豫态度,比如,看看是否别的人也收了,等等。如果没有形成实际的收受,不应定为受贿,可以照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决定》第3条第5项以其他形式和名义收受礼券办理,与礼券性质相似。二是受贿人的原因而未办理登记。如果受贿人与行贿人互有期约或受贿人索贿的应构成受贿罪,除此之外不应接受贿罪处理。第二种情况是受贿人实际办理了登记。这也有两种表现行为:一是受贿人以自己或亲属和其他第三人名义办理了登记,说明收受人已经取得股权或着行使了处分权,应按受贿处理。二是行贿人或第三人自作主张,用其他人名字办理登记。若此事本人知道而未表示异议,应视为本人对股票的处分,按受贿罪对待;若此事本人不明知或知悉后表示异议的,则不能将此登记转让行为视为受贿,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加以正确处理。
第3页 /(共3页)
6、股票盈利性和风险性对确定受贿数额的影响(1)通谋——给付对价的收受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一个时期,原始股被认为最容易赚钱而成抢手股票,有的公司用配送给领导人这类股票为谋取利益铺路。除了无偿赠送之外,由于某种原因收受人也有时给付一部分对价。如:溢价发行股票面值给付价款,除去购买人应支付的发行成本而按票面价值付款,还有的行贿人对受贿人承诺如果不能实现预定股利则给予补偿,等等。对此,一种观点认为,收受人收取股票的实际价值与其给付价款之间的差价是一种利益取得,应将该差价计为受贿额。另一种观点认为股票上市交易,其价值运动表现的是股票面额与股市行情之间的关系,因此只要收受人付出了票面额与股票价值的款项,其盈利部分是合法的,我们倾向第一种观点。第二种观点不足之处在于没有看到两种独立行为之间存在着一个内在的联接点,即如果行为人之间具有通谋性,包括双方通谋,通过第三人(证券商或交易所)共谋和行贿人确保受贿人主观上达到了明知的程度,从而证明了受贿人不等价收受股票的非法盈利属于受贿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对此应将收受股票的差价部分与股票交易盈利部分合并计为受贿额。
(2)不当得利——未付出股本却获得盈利的受贿行为的对象。在股市盈利的前提下,受贿人只获得盈利,股本金被行贿者收回,这种不当得利应计为受贿额,股本金则应作为犯罪工具追缴。
(3)实收股本——股票亏市时确定受贿额的基础。由于股票交易风险和亏损的客观性及同一范围内的普遍性,在股票亏市的情况下,应按收受股票当时的股本金确定受贿数额,不宜将收受股票投人股市数额重复计算,更不能将亏损列为损失而加重处罚。以避免与挪用公款(包括挪用公款炒股)或贪污行为相混淆,造成法律适用上的错误。
⑹ 我想了解一下 金融诈骗犯和诈骗犯的案例 案情经过
新华网北京2月13日电(李煦 高志海)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朱江与某银行北京某支行分理处主任戴某相互勾结,采取挂失和伪造存款单位印章、预留印鉴卡等手段,大肆进行金融诈骗,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最终在京受到法律严惩。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3日以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朱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1000余万元发还银行;继续追缴其诈骗所得赃款。
北京市某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江与某银行某支行分理处主任戴某(另案处理)合谋后,并在戴授意、帮助下,采取存折挂失及伪造存款单位印章、预留印鉴卡,伪造转账支票的方法,先后分别于1998年3月,把马某存入该分理处2000万元中的1000万元转出归自己使用;于1998年9月,将马某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义存入某银行某支行分理处的3000万元转入自己的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于1999年5月到6月间,将北京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存入分理处2亿元中的8400万元转出骗走。案发后,支行先后赔付马某4000万元,垫付电力有限责任公司7262万元。
朱江于1999年6月逃往美国,后于2001年2月26日回国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江与银行内部人员相勾结,大肆进行金融诈骗活动,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票据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诈骗数额均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能够主动回国投案并协助追回部分赃款,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⑺ 炒股诈骗案件
放聪明一点就行了,他们只会收取俑金而已,其他的钱他是赚不了你的,当然你买的越多他们赚的也就越多嘛,这都是成正比例的,大家双赢而已啦,你朋友应该不会上当的,放心好啦。要是骗子的话你们就快点报警捉了他们。要是正规的公司你就不用担心 啦!!!!!
⑻ 股市提现说卡号输错需要重新充钱解冻属于诈骗案件
基本上可以断定是个骗局。
正规的券商开户时需要绑定个人名下银行卡,进行银证转账设定。
每次资金转入转出时直接在银证转账页面操作,根本不可能出现卡号错误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