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国内往国外汇款有什么规定
以个人外汇为例。
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1)外汇结算规定扩展阅读:
经常项目。如果是境内个人,把外汇资金汇往境外,凡是从本人储蓄账户内的现汇汇出的,每人每天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件到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真实性凭证去办理。
凡是用现钞汇出的,则每人每天是1万美元的限额。超过上述金额的,要凭真实性凭证、海关进境行李物品申报单、或者本人原来存款银行的提钞小票来办理。境外个人汇出汇款,现汇汇出没有限额规定,带着身份证件直接办理就行;如果是现钞汇出,和上面说过的境内个人标准是相同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Ⅱ 国家对个人持有外汇的限制规定是什么
个人换汇每年限额5万美元或等值外币。
境内居民个人因私兑换外汇业务指定由中国银行统一办理。居民在以下情况,可到中行各地分支机构购汇:出境旅游、探亲、会亲兑换外汇,去香港、澳门地区可兑换1000美元,或1000美元的等值外汇,去香港、澳门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含台湾)可兑换2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等值外汇;
自费留学以及自费出国就医人员出境时可一次性兑换2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等值外汇;居民个人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活动,被聘任教等,如邀请方不负担旅途零用费,则按照出境探亲标准兑换外汇。
(2)外汇结算规定扩展阅读: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第四章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七条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五条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Ⅲ 外汇管制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一:对出口外汇收入的管制
在出口外汇管制中,最严格的规定是出口商必须把全部外汇收入按官方汇率结售给指定银行。出口商在申请出口许可证时,要填明出口商品的价格、数量、结算货币、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并交验信用证。
二:对进口外汇的管制
对进口外汇的管制通常表现为进口商只有得到管汇当局的批准,才能在指定银行购买一定数量的外汇。管汇当局根据进口许可证决定是否批准进口商的买汇申请。有些国家将进口批汇手续与进口许可证的颁发同时办理。
三:对非贸易外汇的管制
非贸易外汇涉及除贸易收支与资本输出入以外的各种外汇收支。对非贸易外汇收入的管制类似于对出口外汇收入的管制,即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把全部或部分外汇收支按官方汇率结售给指定银行。
为了鼓励人们获取非贸易外汇收入,各国政府可能实行一些其他措施,如实行外汇留成制度,允许居民将个人劳务收入和携入款项在外汇指定银行开设外汇账户,并免征利息所得税。
四:对资本输入的外汇管制
发达国家采取限制资本输入的措施通常是为了稳定金融市场和稳定汇率,避免资本流入造成国际储备过多和通货膨胀。它们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对银行吸收非居民存款规定较高的存款准备金;对非居民存款不付利息或倒数利息;限制非居民购买该国有价证券等。
五:对资本输出的外汇管制
发达国家一般采取鼓励资本输出的政策,但是它们在特定时期,如面临国际收支严重逆差之时,也采取一些限制资本输出的政策,其中主要措施包括:规定银行对外贷款的最高额度;限制企业对外投资的国别和部门;对居民境外投资征收利息平衡税等。
六:对黄金、现钞输出入的管制
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一般禁止个人和企业携带、托带或邮寄黄金、白金或白银出境,或限制其出境的数量。对于该国现钞的输入,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往往实行登记制度,规定输入的限额并要求用于指定用途。
对于该国现钞的输出则由外汇管制机构进行审批,规定相应的限额。不允许货币自由兑换的国家禁止该国现钞输出。
七:复汇率制
对外汇进行价格管制必然形成事实上的各种各样的复汇率制。复汇率制指一国规章制度和政府行为导致该国货币与其他国家的货币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汇率。
(3)外汇结算规定扩展阅读:
按受限程度:分为自由兑换外汇、有限自由兑换外汇和记帐外汇。
自由兑换外汇,就是在国际结算中用得最多、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在国际金融中可以用于偿清债权债务、并可以自由兑换其他国家货币的外汇。例如美元、港币、加拿大元等。
有限自由兑换外汇,则是指未经货币发行国批准,不能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或对第三国进行支付的外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凡对国际性经常往来的付款和资金转移有一定限制的货币均属于有限自由兑换货币。世界上有一大半的国家货币属于有限自由兑换货币,包括人民币。
记账外汇,又称清算外汇或双边外汇,是指记账在双方指定银行账户上的外汇,不能兑换成其他货币,也不能对第三国进行支付。
按来源用途:分为贸易外汇、非贸易外汇和金融外汇。
贸易外汇,也称实物贸易外汇,是指来源于或用于进出口贸易的外汇,即由于国际间的商品流通所形成的一种国际支付手段。
非贸易外汇是指贸易外汇以外的一切外汇,即一切非来源于或用于进出口贸易的外汇,如劳务外汇、侨汇和捐赠外汇等。
金融外汇与贸易外汇、非贸易外汇不同,是属于一种金融资产外汇,例如银行同业间买卖的外汇,既非来源于有形贸易或无形贸易,也非用于有形贸易,而是为了各种货币头寸的管理和摆布。
按市场走势:分为硬外汇和软外汇,或叫强势货币和弱势货币。
Ⅳ 财务管理制度中有外汇的一般如何予以处理
财务管理中外汇管理制度以及处理方式(以酒店为例)
1、营业收入中的外汇,收款员必须详细记录在营业收入日报表中,连同收费单据一起缴出纳入库。夜班的外汇收入存入会计部特殊保险柜中,于第二天上午缴总出纳入库。
2、营业收入中的外汇转账凭证,从收到凭证的第二天即委托银行转账。
3、必须在双方协商下以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加以肯定和约束才能进行外汇结算办理。订立业务合同时,除摸清信誉和偿付能力外,还必须事先预存一次业务往来所需费用,在酒店银行账户内作为每次(项)业务的结算资金。
4、负责外汇结算工作的人员必须及时把对外结算单证按合同或协议办理结算,并在委托银行结算后的第六天核对是否要收,凡在上述的时期内未接获银行收款通知单的,应即通知销售部工餐饮部协协助办理催收,同时向财务务部经理汇报。
5、必须将当天的外汇现金送存银行,一切营业收入的外汇现金不得坐支。外汇的收支必须通过银行办理。
6、使用外汇必须编制使用外汇计划,除商品、食品、原材料外,要使用外汇购置的一切物料、包装、备用品、设备、工具、零配件、燃料、能源等必须经财务部审查,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购
置。
7、用外汇购进的商品、原材料、备用品、工具等,在出售、调拨调剂时,必须收回外汇。用外汇购进的上述物品不得以本币出售或调拨,特殊情况需收取本币的,须经总经理批准。
8、严格执行外币兑换制度,客人交外汇付账单者,一律按当天的汇率折算本币,严禁擅自变更汇率的比值,也不得取整舍零作汇率折算外汇。
在财务管理中对于外汇的处理一般的可以以此为参考借鉴。
Ⅳ 外汇结算在个银行的具体规定
参看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和 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
境内居民个人回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答:
http://forex.wswire.com/htmlnews/2005/07/14/602111.htm
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
http://forex.wswire.com/htmlnews/2005/07/14/602110.htm
Ⅵ 关于银行跨境外汇支付结算的相关规定主要有哪些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试行)
字号 大 中 小 文章来源:支付结算司 2009-05-04 16: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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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的行为,防范风险,保障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代理结算银行是指根据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外币结算服务协议,负责对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进行结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外币结算账户是指参与者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的,用于外币结算的外币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 代理结算银行选择、外币结算账户管理、流动性支持、收费管理、检查监督以及资格终止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确定一家或多家银行为外币支付系统某一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并对代理结算银行实行资格管理。
第五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制定与外币支付系统相关的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应对代理结算银行的外币结算账户管理、流动性支持、收费管理、风险控制以及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管理等进行规范。
第六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加强对其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的运行维护,建立健全故障处理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突发事件技术应急处置预案,保障外币支付系统资金结算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签订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
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应包括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管理、可用额度管理、资金结算与排队管理、清算结果处理、日终对账等内容。
第八条 代理结算银行为银行提供外币结算服务的,应与其签订外币结算服务协议。
外币结算服务协议应包括外币结算账户管理、隔夜自动投资安排、流动性支持、收费、信息保密等内容。
第九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按照国家规定,对外币支付系统资金结算有关信息保密。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代理结算银行的外币资金结算活动进行检查监督,以确保外币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 代理结算银行的选择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评议方式选择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具体程序包括邀请、申请、评审、公示、公告、验收、通知等。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需选择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时,以适当方式向银行发出邀请。
第十三条 银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成为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
(一)具有境内法人资格,成立10年以上;
(二)具有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和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外币资金融资能力;
(四)具有相应数量的国内分支机构以及一定数量的海外分支机构或完善的国际代理行网络;
(五)具有相应数量的熟悉外币支付业务和外币支付系统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六)具有安全、高效的行内相关业务系统;
(七)具有健全的外币结算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四条 同一银行可申请成为一个或多个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
第十五条 银行申请成为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具体包括本行的组织结构、业务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金调拨安排和行内相关业务系统概况;
(二)工作方案,具体包括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的改造或建设方案、流动性支持方案和外币结算相关制度安排;
(三)相关服务标准,具体包括外币结算账户管理、隔夜自动投资、流动性支持和外币结算服务收费等方面的服务标准。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银行申请后及时进行评审,并在初步选定代理结算银行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公示期满后,对于符合代理结算银行条件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其具有某一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资格,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
第十八 条被确定为代理结算银行的银行应及时完成其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的改造或建设、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外币结算服务协议范本的制定以及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的签订等工作,并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九 条中国人民银行收到代理结算银行的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对于符合下述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予以验收通过,并通知其正式承担相关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职责:
(一)改造后的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接口规范和技术要求,能实现对参与者分散开立的外币结算账户的集中管理,能支持外币支付系统的实时全额结算;
(二)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外币结算服务协议范本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并符合其根据本规定笫十五条规定申报的服务标准。
(三)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明确界定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在外币资金清算与结算方面的责任。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验收未通过的,中国人民银行可终止其相关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资格。
第三章 外币结算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加强对外币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按照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提供外币结算账户服务。
第二十一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在外币支付系统营业准备阶段向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上传各参与者的当日日初可用额度。
代理结算银行可根据参与者的申请,在外币支付系统日间运行阶段调整该参与者的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
第二十二条 代理结算银行在日间可用额度定时调整时点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送的需调增圈存资金的通知后,应按照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及时通知相关参与者,并根据相关参与者的指令及时调增其圈存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代理结算银行应按照其与参与者协议约定的记账顺序,及时完成外币支付业务的记账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在日间可用额度定时调整后,将参与者的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变化情况及时发送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第二十五条 在外币支付系统日终时,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当日各参与者的借方或贷方数据进行核对。
核对不符的,代理结算银行应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账务调整,同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将当日外币支付业务记账明细及时至迟于下1个工作日提交相关参与者,以供其进行账务核对。
第二十七条 参与者可向代理结算银行查询其账户余额以及与外币结算账户有关的情况,代理结算银行应及时予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按照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将参与者的日终账户余额进行隔夜自动投资。
第二十九条 银行退出外币支付系统后,代理结算银行可根据该银行的申请,撤销其在本行开立的外币结算账户。
第四章 流动性支持
第三十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本规定笫十五条规定申报的有关流动性支持的服务标准,与参与者签订相应的协议,为参与者办理外币支付业务提供流动性支持。
第三十一条 代理结算银行制定的流动性支持的服务内容应包括流动性支持的种类、条件、金额、利率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确定和调整参与者用于外币支付系统日间融资和隔夜融资的授信额度。
本规定所称日间融资是指代理结算银行在外币支付系统日终处理结束前为参与者提供的融资。
本规定所称隔夜融资是指代理结算银行在外币支付系统日终处理结束后为参与者提供的融资。
第三十三条 代理结算银行需对其流动性支持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征求参与者的意见,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本规定笫十五条规定申报的有关收费的服务标准,制定外币结算服务收费方案(以下简称收费方案),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向银行同业公布。
第三十五条 代理结算银行制定的收费方案应包括收费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区间、缴费方式等内容。
代理结算银行可与参与者商定外币结算服务收费的具体内容,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其已公布的收费方案。
第三十六条 代理结算银行需对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应征求参与者的意见,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代理结算银行在按规定程序调整收费方案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七条 代理结算银行办理外币支付系统结算业务,应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八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每半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一次外币结算业务总体情况。
外币结算业务总体情况主要包括外币结算业务开展情况、授信额度实际使用和归还情况、行内相关业务系统运行情况、外币结算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外币结算服务协议遵守情况以及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遵守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对其承担相关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情况的考核。
中国人民银行对代理结算银行的考核周期为1年。
中国人民银行在代理结算银行资格期限届满6个月前,对其进行考核。
第七章 资格终止
第四十条 银行承担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的期限一般为3年,具体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期限届满后,中国人民银行可终止该银行相关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资格。
第四十一条 代理结算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提前终止其相关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资格;
(一)不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考核或考核不合格;
(二)严重违反外币支付系统相关规定。
被中国人民银行提前终止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资格的银行,自资格终止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成为该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
第四十二条 当代理结算银行出现解散、撤销、宣告破产等情况时,中国人民银行提前终止其代理结算银行资格。
第四十三条 银行不再有承担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的意愿时,应至少提前6个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其不再承担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的书面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该银行不再承担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银行不再承担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时,应向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的继任者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便于继任者顺利承担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的职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Ⅶ 2017年外汇管理有什么新规定
最新的个人购汇说明书中,明确给出了境内个人在办理个人购汇业务时的六项禁止行为,分别是:
1、不得虚假申报个人购汇信息
2、不得提供不实的证明材料
3、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购汇
4、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实施分拆购汇
5、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
6、不得参与洗钱、逃税、地下钱庄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
(7)外汇结算规定扩展阅读:
主要类型:
1、各国外汇管理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严格型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都实行管制,实行这种外汇管制的国家通常经济比较落后,外汇资金短缺,市场机制不发达,因而试图通过集中分配和使用外汇以维持稳定的汇价、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维护民族经济的发展。
2、第二种是部分型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的外汇交易原则上不加限制,但对资本项目的外汇交易进行一定的限制。如日本、丹麦、挪威、法国、意大利等约20个国家。
3、第三种是完全自由型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外汇交易均不进行限制,外汇可自由兑换、自由流通、自由出入国境,实行金融自由化。这类国家有美国、英国、瑞士、荷兰、新加坡和外汇储备较多的石油输出国(如科威特、沙特阿拉伯等)。
4、中国外汇管理体制基本上属于部分型外汇管制,对经常项目实行可兑换;对资本项目实行一定的管制;对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实行监管;禁止外币境内计价结算流通;保税区实行有区别的外汇管理等。这种外汇管理体系基本适应中国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也符合国际惯例。
Ⅷ 中国境内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用外币结算
与境外企业做生意,可以外币结算;与境内注册的外国企业做生意,外币结算必须经当地外管部门核准。
管理规定:
一、凡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产品的,须向企业所在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其产品:
1.企业生产的产品属国家计划内需要进口的商品;
2.企业向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其产品;
3.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内生产企业需要用外汇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配件。
三、企业申请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其产品时,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文件:
1.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产品的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写明理由、产品名称、数量、金额、期限等内容;
2.在我国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如期缴足资本的验资证明;
3.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四、外汇管理部门按年度审批企业的申请,应对企业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其产品的金额、数量、品名、期限作出规定,并核定企业以外币计价销售产品的年度数额。
五、凡属需在异地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产品的,收取外币的企业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抄送各有关分局,并报总局备案。
六、凡经批准以外币计价结算的产品,其价格一般应参考同类出口商品的离岸价或同类进口商品的到岸价,同质同价,优质优价。
Ⅸ 中国银行外币汇款有什么规定或者限制
境内个人、境外个人实行年度总额管理(目前为每年每人等值5万美元),个人年度总额内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占用额度的个人结汇业务;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客户还可提供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不占用额度的个人结汇业务 。
需要注意:
1、个人可委托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年度总额内的结汇,需提供双方身份证件、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情况代办的,需提供双方身份证件、授权书、规定的证明材料。
2、年度总额不得跨公历年度使用,对于上一年度未使用或未用完的额度不得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3、个别小币种兑换、在线预约等产品与服务仅在部分分行办理,具体请以各地中国银行营业网点提供信息为准。
(9)外汇结算规定扩展阅读:
跨境汇款的方式
1、现金
对一次可携带的外币金额,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超过限额的,则必须办理《携带外币出境许可证》,并在出境时主动向海关出示。
《携带外币出境许可证》可在银行办理,每份《许可证》收取约10元人民币手续费。携带现金可立即用于支付,成本低,但这种方式既不方便也不安全,现钞一旦丢失或被盗,无法得到补偿。因此,出国留学时除携带必要的少量现金外,大额外币最好通过汇款等其他方式。
2、电汇
电汇的币种多、安全、速度快、汇通全球,可直接汇达收款人账户,但是费用相对较高,比较适合已知晓收款人名称、账号及收款银行信息,并对汇款到账时间和安全性有较高要求的客户。
电汇的费用分两部分,一部分与电汇金额有关,即1‰的手续费,另一部分与汇款的金额无关,而与笔数有关,即每汇一笔就要收取一次电讯费。
不同的银行收费标准差距较大,客户在选择汇款银行时可做好比较。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汇款存在中间行扣费,且无法预知汇款过程中的扣费金额,可能导致汇出的留学学费或保证金不能足额到账,影响办理签证或进行注册。
因此,需要尽可能多汇一些。由于汇款手续费一般都有最高限额,所以每次汇的金额越多越划算,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一次多汇一些,不要分的次数太多,否则需要多支付不少手续费用。
3、外币汇票
对于初次赴境外的,没有境外账户并且所携带外币资金数额较大的,可以使用外币汇票。银行已开办的外币储蓄币种都可签发个人外币汇票,外币汇票携带及支付方便、安全、手续费低廉,可挂失和退票。
但这一方式有个明显的缺点,就是资金到账速度较慢,因为汇票在境外取款时需办理托收、且托收到账时间均需遵守境外受理行规定。因此,时间充裕的人可以选择这种方式。
4、旅行支票
在欧美国家,旅行支票像现金一样被广泛使用,可用于购物、用餐及交保费等等。旅行支票兼有现金和汇票的特点,使用起来灵活方便。
旅行支票也有一些缺点:如果不在免费兑换点兑换,可能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在国内银行购买的时候,要交一定的手续费,一般为票面金额的1%,且上不封顶。另外,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国家或地区可能不接受旅行支票直接消费,因此在选择使用时要先咨询清楚。
5、信用卡
国内各大银行都推出了国际信用卡,或兼具人民币和特定的外币账户,或者是专门的单外币账户,都可以在国外使用,有的银行还专门推出了留学生信用卡,基本上能够提供主要留学国家和地区的丰富币种选择。
因此,如需携带较多外币资金,可以考虑将其中一部分外币存入信用卡。不过信用卡的申请一般都需要一段时间,应提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