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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局安徽分局

发布时间:2021-10-18 10:08:41

Ⅰ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怎么样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与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署办公,广西区分局与人行专南宁中支都在同一属栋大楼里。区分局下设三个处,国际收支处(外汇综合处),资本项目处,经常项目处。银行国际业务部门常到外管局办事。外管局的人都挺奈斯的了。。。

Ⅱ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的机构设置

负责深圳市国际收支、外汇收支统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深圳市国际收支和外汇收支状况进行监测、预警和分析;负责对深圳市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业务、银行间外汇市场运行和人民币汇价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办理外币清算业务。
国际收支处共分4个业务组,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结售汇统计组:
统计深圳市银行结售汇报表;
统计深圳市与境外及与国内其它地区的外汇往来数据;
监测银行结售汇头寸限额;
核对外汇局各部门的外汇收支统计数据;
编制“深圳市外汇统计资料汇编”;
与市政府相关部门交换信息
2、国际收支申报组:
国际收支申报管理;
数据质量控制;
提供统计产品;
调研分析
3、外币清算组:
同城外币清算;
深港美元、港币双向票据交换清算;
深港美元、港币实时支付清算;
深港澳ATM/POS清算;
异地美元清算
4、银行组:
银行结售汇市场准入审批;
银行自身结售汇审核;
外币代兑点准入审核;
汇率管理工作
对外业务:
1、银行结售汇市场准入审批。
2、银行自身结售汇审核
3、外币代兑点准入审核
4、汇率管理工作 负责深圳市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工作,依法管理资本项目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兑付,管理深圳市机构借用国外商业性债务性资本、发行外币债券、对外担保以及对外发生债权等资本交易和汇兑进行管理,对外债和对外担保进行登记和统计监测,对还本付息进行审核,对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进行风险审查,对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上市外币股票的汇兑事务进行审核。
对外业务
1 、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的发放、变更及注销;
2 、负责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包括:
( 1 )资本金账户;
( 2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 3 )外债账户;
( 4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境外暂存户、境外调回募集资金的境内开户;
( 5 )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 6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 7 )其它资本项下外汇账户
3 、负责资本项目资金结汇,包括:
( 1 )资本金结汇;
( 2 )外债结汇;
( 3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
( 4 )转股项下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机构股权结汇;
( 5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募集资金结汇;
( 6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或者通过上市公司出售其资产(或权益)所得外汇资金的调回结汇;
( 7 )其它资本项下资金结汇
4 、负责投资项下境内原币划拨;
5 、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人民币和外汇境内再投资审批;
6 、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减资、先行回收投资外汇审批;
7 、负责境外投资审批;
8 、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年检;
9 、负责境外投资企业外汇年检;
10 、负责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工作;
11 、负责外债、外债转贷款、非信用证形式延期付款签约及提款登记;
12 、负责外债、外债转贷款还本付息的核准;
13 、负责外汇指定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的核定及管理;
14 、负责境内本外币债券的发行审核、登记及还本付息核准;
15 、负责已登记外债转增资本金的审核;
16 、负责国有企业境外期货业务的登记及开户;
17 、负责境内机构对外担保审批;
18 、负责办理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的登记、履约核准及注销手续;
19.负责非居民境内购房资金的结汇管理及非居民出售境内房产所得购汇汇出核准;
20.负责外汇指定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指标的申请、核定及备案管理;
21.负责外汇指定银行接受境外担保境内放款的登记备案及管理;
22.负责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的审批管理;
23.负责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汇收支、汇兑审批及备案登记;
24.负责办理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包括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含股票、存托凭证、可转债等)发股前、发股后(补登记)及变更登记,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含股票、存托凭证、可转债等)上市前、上市后及补登记;
25.负责办理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募集资金、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减持股票或出售资产所得外汇资金存放境外审批;
26.负责办理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费用汇出审批;
27.负责办理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回购境外股票购付汇额度及境外账户开立审批;
28.负责办理境外上市减持外汇资金划转全国社保基金核准;
29.负责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
30.负责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转让购付汇核准;
31.负责办理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及结汇核准;
32.负责办理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外方利润购付汇核准;
33.负责办理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外汇营运资金(资本金)汇兑核准;
34.负责办理证券公司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变更、终止审批和外汇账户备案;
35.负责办理证券公司授权其营业部经营外币有价证券经纪业务备案;
36.负责办理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汇兑核准;
37.负责办理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股东转让股权购付汇核准;
38.负责办理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外方股东减(撤)资购付汇核准;
39.负责QFII及QDII相关事宜;
40.负责办理保险中介机构资本项目相关业务;
41.负责个人股票期权外汇管理;
42.负责个人保险业务汇兑业务; 负责深圳市经常项目外汇监管工作;负责对出口收汇核销、进口付汇核销和外汇账户进行监控及非现场检查;监督检查经常项目下的汇兑行为,对超比例、超金额的经常项目下售付汇进行事前的真实性审查;承办规定由外汇监管部门办理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业务。
对外业务:
1、 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1) 出口单位出口核销备案登记
(2) 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核准
(3) 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
(4) 出口单位出口收汇差额核销、核销备查核准
(5) 出口单位出口退赔外汇核准
(6) 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审批
(7) 出口单位收汇分类核销
(8) 出口单位远期收汇备案
(9) 出口单位境外收汇过户核准
2、 进口付汇核销
(1) 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备案核准
(2) 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销
3、 非贸易售付汇业务
(1) 境内机构非贸易购付汇真实性审核
(2) 机构单笔提取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外币现钞核准
(3) 外商投资企业或中资企业适用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政策审核
(4) 机构外汇资金境内划转核准
4、 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管理业务
5、 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支
(1) 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备案
(2) 个人携带现钞出境审批
6、 保险业务
(1)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外汇业务资格的准入、退出核准
(2) 保险公司本外币资本金(营运资金)转换核准
(3) 保险经营机构外汇账户核准
7、特殊经济区域区内机构外汇登记、登记变更、注销审批业务 依法对深圳市涉及外汇收支活动的机构执行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活动,协助有关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涉及外汇的违法案件。
(1)依据国家外汇管理法规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辖内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情况及执行外汇管理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
(3)受理群众举报的和总局及其他分局移交的涉嫌外汇违规案件;
(4)协助有关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涉及外汇的违法案件;
(5)与公安部门联合,对非法买卖外汇的“地下钱庄”等违法行为实施打击;
(6)总局安排的检查任务;
(7)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完成有关政策建议调研报告;
对外业务
受理辖区内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外汇违法行为的举报

Ⅲ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怎么样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通过网络企业信用查看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更多信息和资讯。

Ⅳ 在哪里查询外汇管理局是A类企业的

查询复外汇管理局的类别有制以下两种方式:

1、企业可登陆货物贸易外汇检测系统-选择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信息查询。

2、打电话咨询当地外管局进行查询,或者到当地外汇管理局进行查询。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副省级城市设立分局(外汇管理部),在部分地(市)设立中心支局,在部分县(市)设立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与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署办公。

(4)外汇管理局安徽分局扩展阅读:

外汇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和防范国际收支风险、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逐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的政策措施,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订人民币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

(二)参与起草外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国际收支、对外债权债务的统计和监测,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承担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的有关工作 。

(四)负责全国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结售汇业务监督管理的责任;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

Ⅳ 在外汇管理局省分局工作怎么样这个单位好不好权力大不大

应该还是可以的,比较清闲

一、破产后法人需要承担哪些后果
公司破产法人的责任法人责任是指一种以法人财产为基础的有限责任。

法人财产是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法人的责任的实质是一种法人财产有限责任。

法人成立后,在正常的经营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对外责任无疑应为法人的责任,应由法人来承担。但法人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它不是静态的,而是在不停地动态地变化,法人从设立到后来的可能被撤销、解散或破产。那么在这些特殊情况下,法人的债务如何处理和承担,是有以下几个方面的:

法人设立时的责任承担的设置决定了在法人倒闭后的责任承担的问题。

破产后法人需要承担哪些后果

二、关于不能清偿的界定
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偿的要件为:

第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般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支付货币或财产为通常的债务清偿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借新债还旧债,或者协议延期偿还债务;以能力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以提供债权人接受的劳务、技能服务等折抵货币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力。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应以客观状态作为标准,即缺乏清偿能力并非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或出于恶意而拒绝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观情况。

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第三、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第四、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第五、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三、关于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
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其着眼点是资产债务的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资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常都已资不抵债,但在债务人帐面资产尚超过负债时,也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结构不合理,发生对到期债务缺乏现实支付能力而无法支付的情况,这种情况也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一种。但是,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如能以借贷等信用方式还债,并不必然会丧失对到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因此,资不抵债与不能清偿并不相同,新破产法将其并列作为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形象地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现金流标准,资不抵债为资产负债表标准。这两个标准同时满足,才能对该企业申请破产或宣告破产

Ⅵ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布在哪几个省市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设有34个分局、2个外汇管理内部。即在省、自容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局;在北京、重庆设立外汇管理部;在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厦门市、宁波市设立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还在有一定外汇业务量、符合条件的部分地区(市)、县(市)分别设立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分支机构与当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署办公。

Ⅶ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地方分局与北京外汇管理部职能上的区别

http://www..com/s?wd=%B9%FA%BC%D2%CD%E2%BB%E3%B9%DC%C0%ED%BE%D6&cl=3

Ⅷ 外汇管理局省分局和上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哪个单位好

都不错,相较外汇交易中心更好些,闰更具挑战性.

Ⅸ 人民银行与外汇管理局是什么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是外汇管理局的上级主管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9)外汇管理局安徽分局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Ⅹ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机构设置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设9个职能司(室)和机关党委、4个事业单位。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副省级城市设立36个分局(外汇管理部),在部分地(市)设立308个中心支局,在部分县(市)设立519个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和5个副省级城市设有36个一级分支机构,包括34个分局和2个外汇管理部。即在22个省、5个自治区、2个直辖市(上海市、天津市)和5个副省级城市兼中央计划单列市(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厦门市、宁波市)设立分局;在2个直辖市(北京市、重庆市)设立外汇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还在有一定外汇业务量、符合条件的部分地区(市)、县(市)分别设立了308个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519个国家外汇管理局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与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署办公。 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机构设置情况(截止2005年12月末)分局下辖中心支局数下辖支局数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1 0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0 0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 12 2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12 41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 15 92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 12 17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19 65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20 16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 9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0 0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 8 2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10 75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 10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 11 7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8 2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 12 14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9 39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7 45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 16 6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 17 16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 10 12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 13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 13 7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 1 12 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 8 0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 15 20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 5 0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 13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 4 1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 2 1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 14 4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0 0 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 1 3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 0 6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 0 0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 0 6 合计 308 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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