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农地入市是什么意思什么概念呢!
退耕关林
㈡ 农村“三块地”改革入市怎么入
农村“三块地”改革备受关注。国土资源部牵头的征地制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三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已经进入攻坚决战期。作为重要改革内容之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做了哪些探索?取得哪些成效?遇到什么问题?记者近日进行了调研。
不仅土地生金,更要金生金
平衡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如何平衡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既能实现所有者利益,又能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重要任务。
如何分好、用好土地收益?在作为改革试点之一的山西省泽州县,北义城镇南义城村有一块9亩多的闲置土地,原为村办煤站。一家能源公司因建设加油站需要,与村委达成协议,获得40年的土地使用年限,成交价为132万多元。泽州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人介绍,在国家层面,作为入市主体,南义城村委按照总成交价的20%,向政府交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但因村内资金紧张,由能源公司垫付。
在集体和农民层面,这个村以剩余全部地价款作价入股到该企业参与股息分配,公司以每年8%的固定利率,向村委支付股息8万多元,村集体再进行内部分红。
“通过作价入股的方式,村集体能够得到长期收益,土地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企业也从一次性缴纳土地款,变为每年分红,缓解了资金压力,双方实现共赢。”这位负责人说。
不仅要土地生金,更要金生金。还有不少试点采取“分红+自留发展资金”的模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在扣除调节金后,把土地款项的60%作为股份分红,40%作为集体自留资金发展生产。贵州湄潭县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不得少于净收益的50%。
王爱民说,集体经济组织应该加强资产管理,利用多种途径,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壮大集体经济。防止简单化分钱方式,影响农村发展的内生动力。
不同集体内部如何平衡,是试点探索中发现的新问题。王爱民说,有的因为土地规划,产业园区不在集体所辖范围;有的集体建设用地零散,不具备入市条件。
邱芳荣说,德清县探索不同村集体合作入市模式。“东衡村创业园B区就是采用这种方式,相邻村庄通过复垦,其建设用地在东衡村实现入市,所得收益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
“我们鼓励偏远欠发达地区的集体经济组织与集中入市区块的集体经济组织合作,资源共享,共同入市,把土地制度改革和脱贫结合起来,带动农民致富。”邱芳荣说。
张德霖说,要把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平衡,作为统筹协调推进改革的关键切入点,维护好各方利益,让农民有更多的获得感,进一步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
㈢ 农地入市改革试点什么意思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正式联合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将在2017年底完成,这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即将真正进入到试点阶段。国土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曾透露,改革试点任务将明确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姜大明当时就曾提及,要坚持封闭运行,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非试点地区不要盲目攀比,擅自行动,确保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而且,他也表示,坚持依法改革,试点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条款,需要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
㈣ 农村土地可以进行交易吗
农村土地是可以进行做交易的,譬如:在承包期内可以对承包地进行互换、有偿转让等。但是,承包地不可以买卖。
因为它不是承包户的私有财产,每个承包户对自己的承包地,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最终的处置权。
法律依据(一):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
……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法律依据(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㈤ 农村土地入市会给当地农民带来什么好处
同权同价是农民期盼已久的事儿
大家都知道,虽然土地是农民手里唯一之前的存在,但是农村土地本身价值并不大,价值大的都是被征地拆迁,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一样让土地升值无数倍,不少人都说农村集体土地入市是农民土地主动被征地的过程。
征地得的利益能否共享也是大家最关心的
农村集体土地属于全村集体所有,入市得到的钱当然要利益共享,也就是说,村集体内的村民都享有分红的权利。一般的,村里除了留一部分用作村集体经营经费外,会把大部分得到的利益分给村民,光看到价值还不够,让所有村民得到利益才是真理!
土地入市要是能带动当地发展就好了
其实农村集体土地入市还真有这个功能。入市之后,土地供求格局就会发生改变,以前只能选择国有建设土地,但是随着农村集体用地入市,到当地的企业也会越来越多,带动当地发展还是很容易的,甚至有可能集体建设用地会成为农村未来经济发展的主要载体。
入市的土地用途很广,不论是工业、商业、旅游、养老、医疗,这些都会给当地农民带来好处……目前试点期延长了一年,一切久等试点结束,看怎样推广吧!
㈥ 什么是土地入市交易
随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价值和资产价值越来越显现,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这也就形成了集体土地入市。
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而不是集体经济组织。但法律的规定并不严谨:何为集体?法律没有界定;何为集体所有?法律只规定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这种定性上的空白与权利行使上的简单粗糙的制约导致了极权的产生。
实践中,土地名义上由农民集体所有,实际上为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所有,甚至是由其中的个别人所有,农民不能从法律上看到自己与土地的关系。这一方面使农民在于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承包合同纠纷中不能正切地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使农民淡化了土地的保护意识,对土地抛荒、被侵蚀的现象十分淡漠。而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领导者们也毫无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的观念,随意撕毁承包合同,随意干涉农地经营,甚至私自卖地。这些行为都不利于农业的发展,最终损害了农民的利益,而这一切都源于法律对集体所有定性上的空白和权利运作机制上的简单粗糙的规制。
㈦ 中办、国办:开展土地指标跨区交易试点 探索农村集体土地入市
观点地产网讯:1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
当中提及,要推动经营性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对土地利用计划的管理和跟踪评估,完善年度建设用地总量调控制度,健全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机制,实施“增存挂钩”,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使用应更多由省级政府负责。
并且,完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积极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开展土地指标跨区域交易试点。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政策实施评估,探索建立全国性的建设用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改进完善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机制,稳妥推进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实施。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省域内跨区域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市场,完善交易规则和服务体系。
在劳动力要素流动方面,推动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除超大、特大城市外,在具备条件的都市圈或城市群探索实行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有序引导人口落户。
㈧ 农村集体土地入市与一般农村土地买卖的区别
你要清楚一件事,那就是农村的集体土地是不可以建设商品房的,如果建设了 那就叫小产权房,是拿不到房产证的,而且现在国家对小产权房的态度,已经很明显了 管制 管制 管制 因为这种房子威胁到了真正的商品房买卖!
准入限制
门槛之一是“经审批⋯⋯依法取得的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才能入市。这就是说,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入市;集体的公益性事业、公共设施用地使用权也不能入市。
门槛之二是“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集体土地才允许入市。
门槛之三是“禁止进入房地产市场,取缔‘小产权房’”。所谓的小产权房在上世纪80年代就有了。
我个人怀疑,集体入市,是为了以后搞大规模的农业合作社,搞私人的大农庄搞的。 以后农业要想有效益有出路,只有走欧美那种集约化,大型化路线,保障了粮食产量。对于农民来说,也可分的更多的交易款项,用来消费,拉动经济,何乐不为呢~~~~ 别忘了我的分 谢谢 打这么多字不容易啊~~
㈨ 集体土地可以入市交易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在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后还可以通过转让、互换、抵押的方式进行再次转让。
2019年8月26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出修改,此次修改中,增加了相关条款,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
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在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后还可以通过转让、互换、抵押的方式进行再次转让。
其中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主要侧重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方面,破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本次对土地管理法修改最为重要的一个动作,是删除了旧法中关于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
(9)农地入市交易扩展阅读:
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可以通过市场交易来完成,这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中一个重要的变革。从目前来看,这项改革刚刚起步,在实践中会出现什么问题,还有待检验。
然而,这一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是符合广大农民心愿的。同时,这项改革也是谨慎的,改革的范围仅限于集体土地,对于此前高度关注的农民宅基地等的管理方法仍未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