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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路阳光网上交易平台

发布时间:2021-04-18 13:13:02

❶ 我是太原理工大学的大二学生,我们学校有人参加了一个什么e路通,好像是个比赛,具体是什么啊~

您好,我是e路通大赛网络组志愿者,感谢您对大赛的支持,下面由我给您详细解答。
为进一步促进两岸青年学子的相互了解和交流,为两岸大学生搭建创新商业实践与交流的平台,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的指导下,中国台湾网和中国互联网协会于2011年3月-2011年9月共同主办“建行e路通杯首届海峡两岸大学生网络商务创新应用大赛”。台湾中华国际经贸研究学会是台湾的组织方,将组织政治大学、台湾大学等30余所高校参与两岸的大赛。
2007年以来,中国互联网协会在大陆连续组织了三届“大陆大学生网络商务创新应用大赛”。大赛覆盖了大陆320多个城市和地区,有2000多所高校的数十万大学生参加,已成为高校领域职业能力发展类的重要赛事。大赛得到了业界企业的广泛认可和热情的参与。自首届大陆大赛举办以来,中国建设银行连续四届作为大赛主协办单位,号召38家分行全程参与并支持大赛,为参赛选手提供奖品、资助、商业项目、实习与实践机会;其他企业如海尔商城、网盛生意宝、中国移动飞信、中搜、和讯网、御泥坊、凡客诚品、敦煌网、淘宝网、搜狗等作为大赛协办单位,为参赛高校师生提供商业项目、入校巡讲并提供实习机会;北京师范大学、清华大学经管学院作为两岸大赛的承办院校,为两岸高校间与青年学生的交流和展示提供了沟通的桥梁。 “首届海峡两岸大学生网络商务创新应用大赛”在承接前三届“大陆大学生网络商务创新应用大赛”活动成果的基础上,邀请台湾高校共同参与。
本次活动旨在促进两岸大学生交流与互相了解,深化两岸青年对大陆与台湾商业环境、文化环境的认识,把握《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签署后为两岸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推动两岸互联网及其商务应用(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合作,并促进两岸大学生的社会实践与商业创新实践,提升职业能力与就业力。
大赛以两岸的传统企业或互联网企业的实际商业问题、商业项目或社会文化的宣扬为比赛内容,鼓励大学生利用互联网工具提出解决方案,并予以实施。来自企业和业界的专家评委将根据参赛团队的竞赛方案及其实施效果评出大赛的优胜者。通过两岸大学生对大赛的参与,可以客观反映两岸的商业环境和文化内涵,并加深参赛者对此的了解,同时也可以促进两岸高校对于创新实践教学模式的交流、反思和彼此促进。
除了企业的商业问题及其网络创新应用的策略,大赛尤其鼓励两岸大学生选择有利于两岸文化展示和弘扬的题目,如历史、风俗、文化遗产、手工艺品、艺术、活动、旅游、现象、两岸人文差异与认同、网络文化与商业文化等题材均可作为大赛的题目或参赛商业项目。
大赛分为初赛、复赛、分地区决赛(在大陆和台湾分别举行的选拔赛)、两岸总决赛四个阶段。不限制参赛选手的年级、所在院校和专业,对互联网有兴趣的大学生均可免费报名组队参加,每个团队人数为1-5人。在学生参赛过程中,各校可以指定指导老师对参赛团队提供指导。大赛分别对学生、高校、老师、企业设置奖项。
感谢您对本次大赛的关注和支持,大赛初赛即将截止,请抓紧时间选择商业问题,并在4月30日晚上前提交参赛方案,大赛有您更精彩!

❷ 筑龙的成功案例

我公司研发的深圳招投标电子化系统通过了国家专利局初审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议在全国推广使用;经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审议,该系统成功入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反腐倡廉’成就展”,并作为科技防腐主题唯一题材。
同时,招投标电子化系统还在深圳、太原、南京、郑州、绵阳、濮阳等城市成功应用,特别是深圳已经率先实现了网上投标、异地远程评标。系统凭借其设计思想先进、操作简便、运行稳定、程序严密、计算精确、评标高效等优点,受到行业专家和社会各界的认可。通过大量的电子化招投标实例,实践证明招投标电子化系统在技术上可靠的、在方案上是可行的、在应用上是成熟的。
(一) 成功案例网站
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
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
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网上投标系统
濮阳招投标系统
南京网上招投标服务网
(二) 太原市电子化招投标项目
·系统自2005年底在太原市全面上线运行以来,通过在太原市汾河治理美化二期、滨河东路南延、机场大道、滨河路快速化改造、迎泽大街改造、南中环桥、火炬桥等3000多个实际工程中的应用,100%的评标成功率,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2008年11月15日系统通过了由山西省科技厅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鉴定委员会一致认为:该系统设计思想先进、操作简便、运行稳定、评标高效,在同类系统中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目前太原周边所有市县、开发区也已全部启用电子评标系统。
(三) 深圳市电子化招投标项目
·施工电子评标的研发及启用:
项目于2008年3月1日正式启动,7月1日完成开发和测试工作,并投入试运行,8月15日起全面上线运行;施工电子评标系统自启用至今已有1200多个工程采取电子评标。
施工评标系统实现了数据的快速导入,每份标书的导入时间一般可以控制在10秒以内。
2009年2月1日起,全面采用电子标书,不再接收纸质标书;
2009年5月8日,网上招投标的业务网站全面开通,实现网上投标和开标业务;
2008年12月26日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在深圳主持召开的项目验收会,验收委员会一致认为:该项目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009年9月9日入选“辉煌六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成就展”成为“反腐倡廉”部分“科技防腐”主题入选参展项目;
系统采用的评标模型为国内首创,已申请发明专利,目前已通过国家专利局初审;
系统的成功运行,为打击招投标领域围标、串标行为提供了科学的手段,体现了“三公”和“择优”的原则,实现了“节能、环保、绿色招标投标”的理念和目标。
·深圳建设交易服务网的研发与启用:
深圳建设交易服务网于2009年初进行开发,自2009年7月份开始上线运行,先后实现了网上招标、投标、网上开标、远程解密等功能,并与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业务系统、评标系统进行了整合,实现了无纸化招投标。
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2010年1月起施工类工程的招标全面使用网上投标。网上投标的启用,提高了开标的效率。自网上投标功能启用至今,已有460多个工程实现网上投标。
网上投标功能在网上投标工程高峰期最多有8个工程,每个工程的投标家数在100家左右,网上投标功能在此期间使用正常,未出现网络堵塞无法网上递交标书的情形。
·监理系统的研发及启用:
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电子辅助评标系统自2009年7月开始研发,与2010年3月份开始试运行,2010年7月份全面启用,系统启用后直接实现了网上招投标功能。系统启用至今已有37工程使用了电子评标系统。
·货物、设计工程电子辅助评标系统的研发与启用:
深圳市建设工程货物电子评标辅助系统与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辅助评标系统与2010年4月中旬开始研发,与2010年7月份开始试运行,10月份全面启用,货物电子辅助评标系统启用后,实现了网上招标投标的功能,设计系统考虑到设计文件比较大的问题,未采取网上投标。货物、设计电子辅助评标全面启用后,有17个货物工程使用电子辅助评标系统,设计已有7个工程使用电子辅助评标系统。
·施工远程评标系统的研发与启用: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远程评标系统与2009年11月开始研发,自2010年4月与广州实现了远程评标系统;2010年12月份实现了深圳市与绵阳市的远程评标。
·设计远程评标系统的研发:
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远程评标系统与2010年10月研发,12月底在厦门进行部署,实现了设计远程评标的功能。
·专家考核系统的研发及试运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专家考核系统与2010年11月开始研发,2010年12月底进入试运行阶段。
·专家考试系统的研发:
专家考试系统与2010年12月份初进行研发,目前基本完成了系统的开发,处于测试阶段。
·通用系统的研发:
通用系统(招投标业务系统)与2010年10月份正式开始研发,目前处于系统验收阶段。
(四) 绵阳市电子化招投标项目
·项目于2010年3月20日正式启动,包括技术标招标文件编制系统、商务标招标文件编制系统、技术标投标文件编制系统、商务标投标文件编制系统、电子标书查看系统、计算机开标系统及计算机评标系统七个子系统。
·2010年5月26日,绵阳市招投标交易服务中心成功开出四川省电子评标“第一标”!
·2010年9月17日,四川省招投标电子化(绵阳)现场会成功召开!省纪委书记欧泽高、常务副省长魏宏等各市州相关领导亲临现场,对绵阳市招投标电子化项目给予高度评价。
·2010年10月22日,绵阳招投标交易服务中心与四川省招投标工程交易中心(成都)成功实现异地远程电子评标!
·2010年10月27日,全国省际政务服务工作会议 绵阳招投标电子化作为一个参观点。
·2010年12月21日,绵阳招投标交易服务中心与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跨省实现异地远程电子评标!并与24日在绵阳举行“深圳——绵阳异地远程评标开通仪式”,签署《深圳——绵阳异地远程评标协议书》。
·2011年02月25日 实现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远程网上投标,网上开标与远程解密
·2011年03月22日 已经开发出绵阳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电子化系统
·2011年04月10日 开发出绵阳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电子化系统
(五) 濮阳市电子化招投标项目
·2010年4月,濮阳电子招投标开始试运行;
·2010年5月18日,在郑州住建局举办了一次“关于电子招投标的专家座谈会”;
·2010年5月26日,在濮阳市纪委大院进行了“电子招投标启动仪式”,并且在5月27日的“濮阳日报”头版头条上进行了专门报道;
·2010年6月3日到6月底,河南省很多地市的交易中心来濮阳交易中心专门参观和学习了电子招投标系统,其中有: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领导和工作人员、许昌市交易中心领导和工作人员、洛阳市洛宁县交易中心和财政局的人员、焦作市交易中心领导和工作人员、济源市交易中心领导和工作人员、安阳市交易中心领导和工作人员;
·2010年6月23日,从今天开始发布的所有清单工程全部正式使用电子招投标系统,试运行阶段结束;
·2010年6月,河南省建设厅中州日报记者黄海对濮阳的电子招投标进行了专访,并且发表在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办的杂志“中州建设”上;
·2010年8月6日,第一个正式运行工程开标;
·2010年12月29日河南日报的记者对我们的电子招投标进行了专访。
·截止2010年12月底,正式使用电子招投标系统运行的工程有56个项目工程,92个单体工程,总投资4.1亿,节约资金3500万。
(六) 南京市电子化招投标项目
·经过三年多的努力,“e 路阳光”建设工程网上招标投标平台于09年7月2日正式开通运行,这标志着有形建筑市场进入全新的历史时期,南京市招标投标工作进入全信息时代。
·2010年6月25日,市纪委陈绍泽书记专门听取“e路阳光”建设情况汇报,并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要求进一步加强宣传和推广力度,要让“e路阳光”真正阳光普照、公开透明,促进招标投标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2010年11月9日,国家预防腐败局在北京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市纪委龙翔副书记所作的“e路阳光”专题汇报,会上专家和同行都给与了积极的评价,预防局领导也给与充分肯定。
(七) 郑州市电子化招投标项目
·项目于2011年1月10日开发完成,2011年5月1日即将上线运行。

❸ 阳光E贷有人投过吗 收益怎么样

我投过5.6个平台,阳光e贷
收益不算特别高,但体现比较快的,安全性不错,收益太高的怕跑路

❹ 阳光保险e路阳光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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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车险道路救援电话:4000-000-000
1、阳光保险电话车险升级“免费非事故道路救援服务”阳光保险电话车险首次在车险行业内提出“两不限”免费非事故道路救援服务:不限里程、不限次数。此次升级服务将于11月在阳光产险全国35家分公司同时启动,实现全国覆盖。
2、与此同时,阳光保险电话车险推出“快赔”服务,即5000元以下非涉及人伤车损案件,报案后24小时赔付。
3、阳光保险电话车险自2011年1月起全面实施“非事故道路救援(电销客户专属)”服务。在救援服务网络覆盖区域内,持有阳光产险电销“阳光救援卡”卡的客户,在行驶途中遇到车辆机械故障(不包括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故障),只需拨打24小时救援服务专线4000-000-000转9,即可享受包括现场修理、拖车、应急加油等在内的24小时全天候非事故道路救援服务。
4、同时,还包括上述增值服务。截至目前,阳光产险全系统共有3000余名客户享受了该服务。行业专家预测,此次阳光保险电话车险升级的“两不限”免费非事故道路救援,将快速拉动整个车险行业服务的全面提升。

❺ 有飞机保险还需要买航意险吗

机票中已经包含了保险,为什么还要额外购买航空意外险?保险专家解释称,“飞机保险”同“航意险”是两种不同的险种。机票中包含的保险是由保险公司赔付给航空公司,再由航空公司赔付给旅客。航意险则由旅客直接持保单到保险公司索赔。对每一位旅客来说,是否购买航意险完全是自愿的。经常坐飞机的人,可以购买一年期的意外险,其他人可以按次购买。通过网购是最划算的。意外险在哪家保险公司都是没有冲突的,而且保费很低保障很高,如果经常出差的人员应该多考虑一些。防患于未然,对家庭,对子女都不是没有好处。
若你是“空中飞人”,选择一年期的航意险,自然比较划算的。投保一年期的航意险后,可保一年内的航空意外,不限乘坐飞机的次数。像阳光保险的阳光交通工具意外险商旅版这款保险就是一款非常全面的交通意外险,它涵盖的涵盖交通工具有飞机、汽车、轮船、火车、地铁、轻轨、出租车、自驾等。而且1年期交通意外最高保额160万。您一次性购买它,全年的出差都可以高枕无忧了。
若你是趁假日外出的驴友,选择短期意外险就比较合适。像阳光保险的E路阳光(DIY版),涵盖日常生活、工作、差旅等交通出行需求。可自由定制飞机、火车、轮船、汽车、自驾等意外保障。
价格优惠,您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由选择保险期限,保费额度。
谢谢,望采纳。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❻ 光大e路阳光卡具有什么功能

光大银行“阳光e付”是光大银行与通讯运营商及中国银联合作开发,将电子现金账户、电子借记账户或电子贷记账户加载在通信运营商SWP-SIM芯片卡上的金融应用。
客户使用具有NFC射频功能的手机,更换SWP-SIM卡并加载光大银行电子现金账户、关联或加载光大银行借贷记账户,即可在中国银联具有“闪付”(Quick Pass)标识的POS机上进行无现金、无卡片的便捷消费,应用范围涵盖商业零售、公共交通、加油站、餐饮、影院、医院、学校等各种消费领域。
望采纳!谢谢

❼ 如何认定e-mail邮件的法律效力

世界已进入一个信息时代,以互联网络(Intenet)为基础信息技术正在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方式和商务方式。将互联网技术应用于商务活动就称为“电子商务”。电子商务 的出现极大的提高了企业的效率,降低了企业的成本,为顾客提供了更快、更好、更方便的服务,特别是在sars病毒肆虐的今天,“电子商务”在企业间的经济往来中的 应用更为显著。

电子商务是通过电子手段进行的商务活动,与之相近的是“电子商业”“网络贸易”“网络经济”“数字经济”。它是在“网络空间”的“虚拟社会”里进行忽略国界的贸易活动。目前,随着电子合同的广泛应用和发展,经常遇到的就是法律问题。传统的法律规则已不能完全适用网络经济时代的新情况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亟待解决。什么是电子合同;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应有不同的确定标准;要约、承诺何时何地成立及生效,如何撤回,撤消;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证据,签名的合法等。诸如此类问题皆为网络交易合同的基本问题,下文将就有关问题进行讨论。

一、电子合同及种类

电子合同是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和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高度发展的产物,电子合同存在的物质条件是电子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在电子合同中一台计算机先将当事人一方的订约意思表示由可识别的文字转化为数字,通过调解器发送到另一方当事人的计算机中,另一方当事人的计算机接受后再转化为可识别的文字信息。由于意思表示是由计算机通过数字转化来完成的,所以电子合同又称为数字合同。它将“物质的流动”改变为“电子的流动”。由电子数据、电子单据、数字货币、电子银行取代了有形的合同书、票据、纸币,银行。

电子合同是人类利用电子方式进行的商业活动的基本形式,它同传统的合同相比,有其突出的特点:(1)主体的虚拟化。合同一方或双方在网上大都以网址的形式存在,其真实姓名地址在网上并不明示显现。目前,上网建立网页进行销售活动和交易没有完全置于法律控制之下,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合同的主体;(2)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无纸化。电子合同一切都是通过网络进行的,合同双方互不见面,电子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是在无数计算机构筑的“网络空间”中进行的。合同订立只是双方在网上通过披露信息来完成的;(3)履行的无纸化。即所谓的“在线经营”,它是通过网上信息传递来代替合同的实物履行,用“电子流”代替“物质流”。合同履行内容中(付款、交货、提供服务和劳务等)除必须实物交货和提供劳务的电子合同之外,其它电子合同都可以直接在网上进行和完成。电子货币、电子钱包、网上银行、电子票据完全可以实现支付功能。以计算机软件、图纸、音乐等为内容的无形产品,可以通过网上下载、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交货;提供服务类的合同包括技术咨询、培训也可以通过网络数字信息的传递来完成;(4)履行的超时空化。在网络中心里没有中心、距离、国界。因而电子合同的签订。履行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

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的基本形式。合同电子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合同是指一切用现代电子通讯技术手段所达成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1条)。《电子商业示范法》(1996年12月16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全体委员第85次全体通过,1998年对个别条文作了修改)系指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造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种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E-mail)电报、电传、传真。狭义的电子合同是指利用不同的电子计算机之间生成、传递、储存信息而达成的合同,包括EDI和E—mail两种形式又称“无纸合同”。以下所指的电子合同都是狭义上的电子合同。电子数据交换是两个或多个企业(包括海关、报关行、银行、运输行、贸易行等与商业贸易有关的企业)之间,利用标准的数据形式,通讯协议、商业协议,通过通讯线路在计算机之间自动处理、识别、传输、申报数据往来的文书、报表等,从而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的各种商务手续的电子手段。因为在交易完成时不需要传统的有纸单证,因而EDI又被称为无纸贸易,它在西方国家已得到普遍的应用。

EDI特点是,其数据交换中采用的各种技术和方法均不是由企业独自决定的,而是使用了一系列的“标准化规则”;EDI在进行商务活动时,使用一台终端,以标准格式,标准协议,即可授受与多个对象的相关数据,传送的资料是业务资料,如发票、定单等,而不是一般的共享信息,无须人工的介入,由收发双方的计算机系统直接传送。传统的EDI是特定的大型企业之间通过租用电脑线在专用的网络上实现,是封闭的,安全性能好,但费用高。电子邮件是传统邮件的电子化,凡是传统的邮件有的功能它都具备。并且除文字、图形它还能传送图象、声音。它有速度、效率高、操作简单方便适用等诸多优点。发信人将编辑好的文件按照收信人的电子邮箱地址通过网络传递过去。对方即可随时打开信箱、读取邮件。由于E-mail费用低廉节省时间,而且没有旅途劳顿。所以,在现在的商务活动中特别是在发达国家,正逐步取代传统的合同的形式。随着internet的普及和提高,internet作为一个费用更低,服务更好,开放式的网络系统,将会成为EDI和E-mail的主要载体。

二、电子合同的订约及主体资格

订立合同须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一方要约,他方承诺,合同成立。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在计算机网络中进行的,当事人通过数据输入进行要约、承诺,以网络传输进行送达。合同的订立过程是数据电文的交换过程,用计算机之间的“对话”了来完成订约。这传统的面对面磋商或通过邮局传递信息电报进行要约,承诺的方式有很大的不同。法律在对电子合同订立程序规制时,必将面临许多困惑和问题。

订约人,是指通过相互意思表示,进行要约、承诺,从而缔结合同的人,订约人可以是当事人自己也可以是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订约人在电子合同中是通过某种信息系统发送订约电子信息的人。大体相当于《电子商业示范法》中称的发端人。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合同的订立要求订约人(1)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在普通合同的订立过程中,相对依直觉通常可以对行为人有无行为能力,是否作出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判断,但在电子合同中却极为困难,因为双方都是以“数字人”的形式出现的,也就很难判断相对方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同时,因为在EDI形式的电子合同中交易双方的计算机按照预先编制的程序自动进行,而不需要当事人的参与,也没有得到任何人的确定,这就使其合同有效性受到怀疑,甚至有人认为计算机取得了“人”的身份,具有行为能力。实际上,计算机总是直接或间接的受人控制的,它永远不能取得享有权利义务的订约人的地位。因而电子合同订约人只能是对该计算机系统永远支配权的人。计算机在没有人直接干涉情况下自动产生的电文应视为由人的实体利用为其运行的计算机发出的电文。

目前,随着internet的普及,网络使用者的年龄及层次也在迅速变化,许多儿童和未成年人皆可在网络中任意冲浪,在今天他们眼里,光盘和网络就象人眼中的空气一样稀松平常。因为与传统的合同订立相比,订约人是通过电脑网络为意思表示,相互以“数字人”的形式出现,男女不分,老幼不辨。虽然有些时侯要求相对人输入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或信用卡卡号以证实其为有行为能力的人,但仍有伪造或提供不实资料的可能性。因此未成年人如系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而于网上订立网络交易合同时,有无必要就其行为能力特别另行规定?针对这个问题,依我国《民法通则》之规定,18岁以上的系成年人固无问题,系10岁以下之未成年人其行为除未成年人受益的法律行为以外均无效。如系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其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的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外,否则无效。此外,精神病人也可能在网上交易,此时又有两种情况(1)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再者精神病患者之病情亦有轻重,从而影响其法律行为的有效性(《民法通则》第19条)。因此,如何判定法律行为是否有效这都要加以考虑的因素。

对于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及无行为能力的限定,《民法通则》系以年龄为界限,单对于网络商务而言,因他们相互间是以“数字人”的形式出现的,因此亦无从征信其真实年龄,若日后动辄被主张网络交易合同无效或效力未定,对合同善意方未免不公。还好,在我国《合同法》第3章第47条规定了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一些补救措施(如经法定代理人追加后,该合同有效)及相对人的催告权,这在某种程度上对电子合同起到了保护作用,至少限制行为能力人在网上进行的有关合同的法律行为再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加后,该法律行为是有效的,相对人仍可享有合同项目下之权利。再者,相对人有催告权,并在法定代理人追加之前,善意相对人还有撤消之权利。此外,由此条款还可推定与限制行为能力人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所订立的合同应为有效之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加。这对善意的相对方来说,不失为一个使其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的方法。

由于网络交易有其特殊性,交易相对人无法面对面直接磋商,无法证信交易相对人之实际年龄,故笔者认为在此情况下是否应该大胆跳出传统的思维方式,突破行为能力之理论基础。因网上合同订约人之意思表示大多数是在相互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的,订约人的“行为能力”是否一定要作为合同成立的有效的必要条件。并因此订约人对自己的“网络行为”负责。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类同民法中的公平原则,由其监护人承担一定责任,并以此来增强合同订约人的谨慎义务和监护人之义务方面,来提高电子合同效率和安全。

另一个问题,在电子合同订立时,作为收件人无法判断来自相对方的数据电文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由其亲自还是授权人所为还是由无代理权的第三人所为。事实上,经常有一些当事人否定所发出的电文是自己所为,以此来拒绝责任。这就需要解决一个数据电文的归属问题,曾有些学者主张依其实质来判定,就是要求收件人准确分辨电文的归属和来源,弄清楚电文是否为订约人所为,收件人判断错误,造成的责任由自己承担。假如是第三人利用订约人的电脑程序或密码向收件人发出要约,订约人对此概不负责,收件人椐此行事,责任自负。这种判断方式,表面上看,符合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原则,有利于交易的安全,实际上是行不通的。如前所述,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收件人是无法知道发送信息的真正操作者,如果要求其另谋识别途径,必然有悖于电子合同提高效率的目的。

而依形式判断电文归属是根据发出电文的信息系统归属来确定电文归属。只要一项电文发自于订约人的信息系统,不论由何人操作,均视为订约人发送,收件人椐此行事,由此造成的责任由订约人承担,这一方法将信息系统被盗用的风险责任放在信息系统拥有者身上,有利于控制风险,从而提高交易效益。

《电子示范法》关于数据电文归属的问题主要采用了三个原则:

(一)发端人自己发送或委托他人或由发端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数据电文,均属发端人发送的数据电文。收件人拒此行事的后果由发端人负责;

(1)一项数据电文如属他人借发端人的名义发送,只要收件人没有过错,尽了合理注意义务,收件人就有权将该数据电文视为发端人的数据电文,并按此推断行事;

(2)收件人已知道应当知道某数据电文并非发端人的数据电文,收件人即无权拒此行事,发端人对收件人拒此行事的后果不负责任。

三、网络交易中电子合同之成立

电子合同的一大特点是交易合同的缔结是在网络上进行和完成的,通过网上信息传输的方式缔结的合同是否为法律所承认,实乃关系电子商务能否发展之关键所在。

在我国,合同成立之方式应根据《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的生效、撤回、撤消;承诺的生效及合同成立时间地点是首先要讨论的问题。

1、要约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何时生效,各国立法有所不同,大陆法系国家通常认为“到达生效”,英美法系国家则认为“发生生效”。这一差别在传统的合同订立方式有重要意义。但在网络传送速度极为迅速,发出后几乎立即到达,所以“发出”和“到达”的时间差,在法律事务中没有任何深究的价值。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生后,生效前要约人以某种方式通知受要约人,阻止要约效力的发生,在网络条件下要约是以光速传播的,几乎没有“在途时间”目前人们还没有发明出更快的传递方式能够追回已经发出的电子要约,所以可以认为电子合同不能够撤回。要约的撤消是指在要约撤消之后,要约人通过一定的撤消方式将要约取消,使其丧失法律效力,大陆发系国家通常要约不能撤消,而英美发系国家由于没有要约撤回制度,所以允许要约人在要约被承诺前撤消,我国合同法兼容并畜,对撤回和撤消都作出了规定。电子合同能否撤消,各国立法尚未对此作出规定,联合国贸法会的《电子商业示范法》中没有规定要约撤消问题,笔者认为其撤消应当成立。用E-mail订立的合同与传统的合同相比除速度不同外,没有其他本质的区别,如符合要约撤消条件,应当允许撤消,通过E-mail发出的要约,在发出后,接受后的计算机根据预先设定的程序自动进行处理,当即作出回复,要约的效力也随即消失,因此,此种情况下对要约的撤消几乎是不可能的。

2、承诺

网络是一个没有国界的环境,因此对于网络交易合同中承诺之时间和地点的认定更显的尤为重要,我国《合同法》第26条规定:

“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子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使用本法第16条的规定”即我国对电子承诺采用了“到达生效原则”,这也与《示范法》的规范是一致的。根据《示范法》第15条第(2)款规定,承诺收到的时间确定的原则有:一是收件人指定了特定的信息系统的,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子的时间为受到时间;二是收件人并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统,则以数据电子进入收件人任意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这里说的“信息系统”包括用来发送,接受,储存信息的各种技术手段,可以是一台电子计算机,一个电子邮箱或一个通信网络等。

关于承诺生效的时间,我国《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电子示范法》第15条第4款规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把发端人现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发出地点,而把收件人现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受到地点。”

就本款的目的而言,(1)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为准,如果没有任何基础交易地,则以其主要营业地为准;(2)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该条款并未规定“承诺生效地”的确定原则。仅规定了“承诺”“发出地”或“收到地”的确定办法。它解决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在成立地方确定方法上的矛盾,为各国在此方面的立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范例。

我国《合同法》之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然而在网络交易中,意思表示可谓即时或仅有几秒之差距,故欲撤回其意思表示在实践中是存在困难,此时仅能依据我国《合同法》之54条第1款 或《民法通则》第 59条第1款之规定请求变更或撤消。然而在交易合同变更或撤消为此而引发的赔偿责任应如何分担,在立法中仍是空白,笔者认为对于责任的承担应适用民法中的过错推定原则,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

四、电子合同形式的合法性问题

任何一种合同,只有其符合法律的要求,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具备有效性和和可执行性。各国立法对合法形式的规范主要是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而电子合同区别于传统合同的最大特点恰恰是“无纸化”,所以电子合同可能会因形式不合法而被认为无效,不予保护。

《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了一种令人信服,易于被各国接受的办法,这就是“功能等同法”认为电子合同只要满足了书面形式合同的基本功能,就应认为是合法的,不应拘泥于合同是“纸”的还是“非纸”的,事实上,“书面形式”不过是记录合同内容的一种方法,如果其他记录合同内容的方法能象书面形式一样,具有准确性、完整性、可核查性,就应认为符合法律关于书面形式的要求。网络交易记录的可靠性如果不低于其他技术维护的记录,不应因其是“电子的”而不是“纸的”来否认其合法性。我国《合同法》第11条也规定了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的表现其所载内容的形式。

与书面形式相联系的问题还有签名、原件证据的效力等问题。传统立法是针对纸面合同制定的,所谓的“签名”“原件”“证据”都是以“纸”为物质基础的,因而电子合同似乎无法满足这些要求。下文将就电子合同中的“签名”“证据”等问题进行探讨。

1、签名

签名的主要功能是(1)表明文件的来源;(2)表明签字者已经确认文件所载的内容;(3)构成签字者对文件内容正确性或完整性而负责的证据。包括签字在内的各种传统认证方法,对交易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完整性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任何认证手段都不是完整无缺的。电子签名也称数字签名,是技术专家们设计了以电子数据密码表示密匙作为“电子签章”(electronic signature)再配合认证机机构(CCA)发送数字证书对个人持有的私人密匙作认证,实现合同当事人签字的功能。使用EDI等现代科技手段进行认证较之传统并无更多的不可靠性。事实上传统的签字要求关键在于所采取的符号“是否为当事人带者认证该文件的明确目的而签署或采用的”,不在于用何种形式进行签字。换言之,“签字”也可以使用某种带有独特性的符号来代替。实际上目前EDI交易中普遍采用的电子签字和数字签字的技术,不但有认证功能而且更安全可靠,它与书面文件签字一样也能确认文件传输过程中的事实。例如电子文件由签名者发。电子文件自签发后未作修改。可防止电子信息易于修改而有人作伪,冒用他人名义发送信息,在收到信息后予以否认等。因而电子签名应被接受为一种有效的签字方式。《电子商业示范法》也是按“功能等同法”对待电子合同的签名问题的。

2、原件

原件是相对于复制件而言的,其本义应是原始形成的书面文件。因为电子合同的内容是以数字的形式“记忆”在电脑中,不可能象传统的书面合同那样直接出示。对于原件的问题,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建议同样采用在解决书面形式问题中采用的“功能等同法”从大多数国家的证据法来看,原件的功能是:“确保当事人能据此宣称权利或提出抗辩,并对交易进行认证,以及成为可能的最佳证据。”换言之,原件的功能也就是对信息的认证以维护其真实可信度。因此只要能证明EDI电文确实是计算机所储存或接受的信息,就能满足证据法对原件的要求。因而从逻辑上讲,符合原件功能的电子合同应按原件对待。原件一个重要的功能是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来作为审判和确定责任的依据。电子信息一般都储存在电子计算机内,向法庭出示一般有两种方式(1)在计算机显示器上显示;(2)打印出来。根据1985年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问卷调查,这两种方式都是可行的。至于哪种是原件,就要看法院接受哪一种形式。而我国民事诉讼法要求当事人提供书证时,应当提交原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电子数据资料的电脑打印件不能视为原件,而是属于复制件或抄本。

3、证据

法律对合同或其他的民事行为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主要是基于书面形式的证据作用。因为书面材料可以长久的保存,如有修改或增减都会觉察出来。而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且不留痕迹,不易觉察,因此就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如电子数据能否具有与传统书面证据有一样的证据力呢?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这种储存在计算机里的数据能否被法庭采纳为证据?

电子合同既然能够存在,就肯定可以证明,因而其证据力是不可否认的,一项数据电文是否具有充分的证据力,主要看它有没有符合法律的如下要求:(1)客观性。作为证据的数据电文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数据电文虽然是以物质形式存在,但其价值在于内容,因此数据电文的客观性就于内容是否可靠,虚构的、篡改的数据电文没有客观性。数据电文的客观性主要从两方面入手:(a)信息的来源即谁提供的信息或信息产生的情况;(b)信息的完整性即信息内容的完整性及提供的规范性。计算机的操作有严格的规程,包括操作者处于严格的控制之中,系统未被非法人员操作等。(2)相关性。证据与其所涉事实具有本质上的联系,保证重整方法和过程的客观科学性和合法性。只有紧密围绕事实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重组才能符合这一要求;(3)合法性。要依法收集和查证属实的事实。在计算机内部系统工作时其内部数据往往在内存之中,因此有必要采用一定的方式将其固定,拷贝到软盘等存储工具上。因此要依法按程序进行搜索和案件有关并且是必须的计算机系统。尤其是在计算机网络中决不能进入其他与搜集案件事实无关的局域网络,扣押计算机存储介质应按行业的特点,在无损与案件事实的电子信息的情况下进行。在满足以上特点的情况下,电子数据是具有证据力的,否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贸易就难以发展下去。

中国法律关于电子合同证据问题没有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7种证据也不包括电子数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没有电子数据证据的方面的内容。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也尚未发现合同纠纷以电子数据为证据定案的例子。但在一些知识产权纠纷案中有涉及电子数据的问题。例如,被称为中国网络知识产权第一案的阳光公司诉霸才公司侵权违约案中当事人争执的标的就是电子数据,但是法官和当事人都未直接把电子数据作为证据,而是通过公证的办法来取证,以公证的结论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也就是说至少目前电子数据还很难单独作为证据存在,《示范法》的基本态度是:第一,肯定数据电文可以作为一种证据使用,不能因为它是数据电文而否定它的证据力;第二,关于数据电文的证据是否可以象书面证据一样在法庭上使用,要综合各种情况来判定。

随着电子时代的到来以及网络速度的迅速加快,网络将会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网上购物,网上交易,网上支付,网上银行,网上货币等也将会成为人们长提的话题。因网民的网上行为而引发的一系列的贸易、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也会不断的涌现出来。目前关于这方面的立法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都还不完善不健全,这就要求各国和一些国际经济组织必须更新观念加强已有法律的梳理和新的法律制度的创立,来推动网上经济活动的发展,保障电子交易的安全,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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