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香港的合同无盖章也无签字,有法律效力吗
香港很多大公司都已经使用电子订单。用电子订单的话,你收到的电子购货指示(Purchase Order)便没有签名和盖印。根据香港法例第553章《电子交易条例》第5条及第6条第1款,有关订单仍是有效的订单。如果你确认对方真的是地铁公司的话,那不如先等信用证寄到来,你的银行确认了信用证真伪你才供货啦,那就安全了。
顺带一提:在香港,单据和合同并不一定要盖印,签名便已有足够效力
Ⅱ 香港1469号牌怎么办理需要什么条件
1、必须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或在注册处注册的非香港公司。
2、企业在香港有实际的办公地址(必须为甲级写字)。
3、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去协助运营公司,业务框架、内部监控系统以及合格的负责人员 RO。
4、必须拥有两个持牌人,持牌的个人及负责人员的国籍方面,证监会无任何限制或特别规定。要求最少一名负责人员必须以香港作为基地,以便直接监督有关业务。
5、公司内最少一名负责人员必须为董事局成员。
6、香港公司注册资本要求500万港币;必须一直保持实缴股本和流动性资本不少于300万港币。必须在香港的银行开立账户。
Ⅲ 香港联交所各项规定制度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
财政司司长在1999年发表财政预算案演词时公布,本港证券及期货市场会进行全面改革,以提高香港的竞争力和迎接市场全球化所带来的挑战。
根据改革方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与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实行股份化并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合并,由单一控股公司香港交易所拥有。
在金融服务业和金融市场内,具雄厚实力的机构近年都会透过整合,以积极迎合各市场参与者的需要。
香港交易所是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这些市场机构一直致力带领香港金融服务业突破地域界限,使它蜕变成为今日环球市场中的重要一员,香港交易所已将它们的经验和智慧结合,汇聚一身。
随着证券及期货两家交易所进行股份化并与有关的结算公司合并,香港交易所已于2000年六月上市。作为一间须向股东负责的上市公司,香港交易所正积极把握亚洲区内以至世界各地涌现的机遇,伺机开拓业务。香港交易所将以市场为本,管理各个业务主导的市场。
香港交易所拥有高效运作的商业营运架构,其业务按照功能划分,组成以业务为重点、以商业考虑为主的业务部门,由香港交易所的管理层和董事局成员直接管理。香港交易所的董事局是最高的决策机关,就主要的策略性及运作事宜制订相关政策。
香港交易所提供广泛的交易前及交易后投资服务。属下的业务部门包括交易市场科、结算科、业务发展科、资讯服务部及资讯技术科均致力为投资者、市场中介人士及上市公司提供增值服务。
监管与披露
在各地金融市场迈向全球化,市场与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旧有界限日趋模糊之际,香港交易所为监管规条注入灵活性,并积极支持创设崭新的产品和服务。
香港交易所将致力履行本身职权,确保市场公平和有秩序地运作,以及审慎管理风险。无论任何时候,香港交易所都会以公众利益,特别是以投资大众的利益为行事的依归。
香港交易所的整合架构,再加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有效监管,令香港市场的运作更趋完善。我们的市场能够维持良好声誉,续创超卓成就,实有赖监管机构公平有效地执行法规。
我们的监管灵活而富弹性、反应敏锐,且能为市场提供多方面的支援,以配合世界发展潮流和各地投资者的需要;并适当地配合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新兴行业与国际金融市场惯例的转变。
时至今日,集资市场的监管机制已由传统的以监管机构评审为本逐渐转向以披露为本。监管的取向旨在确保全面公平披露所有重要事实,务求让投资者可在充份获悉有关资料的情况下,作出有根据的投资决定。
前瞻与展望
香港交易所是中国内地企业筹集国际资金的最有效渠道,香港与其他证券市场的伙伴关系和相互合作因此对中国内地也更具意义,而股本资金的投入对促进经济现代化和市场自由化更形重要。
香港交易所的成立,是香港致力维持其在国际金融市场中前领地位的有力明证。综观亚洲区内以至环球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香港交易所的发展潜力显然无可限量。
重新整合的市场架构拥有庞大资源作后盾,将可确保香港维持其最重要市场的地位,为市场使用者提供主要对冲与风险管理设施,同时亦提供资金促进中国的发展。与此同时,香港在不断向前迈进的精神的推动下,将会发展成为资金高度流通、交易成本低廉的国际主要市场。
在已建立的稳固基础上,香港交易所与积极进取且实力雄厚的香港金融界将会携手合作,同心协力去实现发展成为国际主要金融机构的承诺。
三家公司于2000年3月6日完成合并,香港交易所于2000年6月27日以介绍形式在联交所上市。
证券市场
香港的证券交易最早见于19世纪中叶。然而,要到1891年香港经纪协会成立时,香港始有正式的证券交易市场。该会于1914年易名为香港经纪商会。
香港第二间交易所 - 香港股份商会于1921年注册成立。两所于1947年合并成为香港证券交易所,并合力重建二次大战后的香港股市。
此后,香港经济快速发展,促成另外三家交易所的成立 - 1969年的远东交易所;1971年的金银证券交易所以及1972年的九龙证券交易所。
在加强市场监管和合并四所的压力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于1980年注册成立。四所时代于1986年3月27日划上历史句号,新交易所于1986年4月2日开始运作,采用电脑辅助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买卖。到2000年3月合并完成前, 联交所共有570家会员公司。
衍生产品市场
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于1976年成立,是亚太区内主要的衍生产品交易所。期交所提供一个高效率且多元化的市场,让投资者可透过逾130家交易所参与者(许多为国际金融机构的联系机构)买卖期货及期权合约。
香港交易所旗下的衍生产品市场为各类期货及期权产品提供交易的市场,这些衍生产品包括股票指数、股票及利率期货及期权产品。香港交易所及其附属公司香港期货结算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结算所有限公司实施一套严谨的风险管理制度,让交易所参与者及其客户能在一个高流通量和监管完善的市场,进行投资和对冲活动。
股票交收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于1989年注册成立,其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于1992年投入服务,成为所有结算系统参与者的中央交收对手。
中央结算的运作是建基于存放于中央存管处的非流动化股票来进行。股份交收则以持续净额交收的方式,透过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参与者的股分户口进行电子存账或扣账完成。所有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之间的股份交易均需要于成交后第二个交易日(T+2)进行交收。
香港结算同时提供代理人服务。
Ⅳ 解释一下限价卖空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于1994年制定的一项旨在管理股票卖空行为的规则。该规则禁止以低于当时市场最佳卖盘价的价格进行卖空交易。同时,该规则还规定,卖空交易必须在持续交易时段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做空,又称空头、沽空(香港用语)、卖空(新加坡马来西亚用语)是一种股票、期货等的投资术语,是股票、期货等市场的一种操作模式。与多头相对,理论上是先借货卖出,再买进归还。做空是指预期未来行情下跌,将手中股票按目前价格卖出,待行情跌后买进,获取差价利润。其交易行为特点为先卖后买。实际上有点像商业中的赊货交易模式。这种模式在价格下跌的波段中能够获利,就是先在高位借货进来卖出,等跌了之后再买进归还。比如预计某一股票未来会跌,就在当期价位高时借入此股票(实际交易是买入看跌的合约)卖出,再到股价跌到一定程度时买进,以现价还给卖方,产生的差价就是利润。
Ⅳ 搞股票的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大家有没有听过,是不是骗子,要签电子协议合作
假的,不要信,现在网络骗子太多了
Ⅵ 注册了香港公司以后进行网上贸易需要缴税吗
您好,近几年,香港公司注册数量仍然保持高速增长的态势,在全球经济复苏乏力的大环境下,注册香港公司成为很多企业寻求突破的一个重要途径。
香港公司受欢迎的一种重要因素是香港优良的营商环境,其中最受瞩目的是香港的税制,有说法称香港是全世界税种最少、税率最低的地区之一。与大陆相比,香港的税制确实更受企业家们的欢迎。
香港主要的税制有三个:利得税、薪俸税和物业税,没有增值税和营业税。值得一提的是,香港除了拥有税种少、税率低的优势外,还适用来源地征税原则。香港税务局只有权征收来源于香港的利润。如果一间香港有限公司的利润非来源于香港,可以向香港税务局申请海外利得,有很大的可能合法地不向香港税务局缴税。
香港公司注册成立后需要做账报税,那么香港公司网上贸易需要纳税吗?
鉴于电子商贸和透过互连网进行的交易活动日趋频繁,关于业务所在地的问题,主要取决于进行交易的计算机服务器所在的地点。
《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39号载有关于这方面的资料。税务局在该指引中指出,该局会研究有关服务器的情况,并且审视有关业务在香港的其它业务运作,以决定经营业务的地点。
税务局更进一步表明,如果某公司只是在香港设有计算机服务器(即使该服务器有能力订立合约、处理付款或交付数码产品),而不涉及在香港进行的认为活动,则通常会将该公司视为并非在港经营业务,故由此所得的收入无须计征香港利得税。
税务局的这个结论也适用于由互联网服务供货商拥有、租货或提供的服务器。
有注册香港公司的问题欢迎与我们探讨。
Ⅶ 如何规范电子信息交易关系的主体
一、电子商务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
电子商务是在一个虚拟空间上进行交易的。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之间,买卖双方与银行之间,买卖双方、银行与认证机构之间都将彼此发生业务联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
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上表现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卖方的义务就是买方的权力,反之亦然。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卖方在应当承担三项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和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买方同样应当承担三项义务:按照电子商务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和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
在电子商务中,银行也变为虚拟银行。电子商务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的关系变得十分密切。大多数交易要通过虚拟银行的电子资金划拨来完成的。虚拟银行同时扮演发送银行和接收银行的角色。在实践中,电子资金划拨中常常出现因过失或欺诈而致使资金划拨失误或迟延的现象。如系过失,自然适用于过错归责原则。如系欺诈所致,且虚拟银行安全程序在电子商务上是合理可靠的,则名义发送人需对支付命令承担责任。
认证机构(CA)扮演着一个买卖双方签约、履约的监督管理的角色,买卖双方有义务接受认证中心的监督管理。在整个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包括电子支付过程中,认证机构都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在电子商务交易的撮合过程中,认证机构是提供身份验证的第三方机构,它不仅要对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买卖双方负责,还要对整个电子商务的交易秩序负责。
二、电子商务交易合同的法律问题
合同,亦称契约。根据我国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现阶段,合同已经成为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
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两种,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口头或电话等直接表达的方式达成的协议。而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非直接表达方式即文字方式来表达协议的内容。在电子商务中,合同的意义和作用没有发生改变,但其形式却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一)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大多是互不见面的。所有的买方和卖方都在虚拟市场上运作的,其信用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
(二)传统合同的口头形式在贸易上常常表现为店堂交易,并将商家所开具的发票作为合同的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标的额较小、关系简单的交易没有具体的合同形式,表现为直接通过网络订购、付款,例如利用网络直接购买软件。但这种形式没有发票,电子发票目前还只是理论上的设想。
(三)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所代替。
(四) 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电子商务合同形式的变化,对于世界各国都带来了一系列法律新问题。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与现存的合同法发生矛盾是非常容易理解的事情。但对于法律法规来说,就有一个怎样修改并发展现存合同法,以适应新的贸易形式的问题。
三、电子支付中的法律问题
电子支付中的信息安全与一般情况下所说的信息安全有一定的区别。它除了具有一般信息的含义外,还具有金融业和商业信息的特征。更多的、更重要的方面还在于它的进一步发展,必然涉及国民经济建设中资金的调拨,涉及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内容。所以,必须高度重视电子支付中的信息安全问题。
在电子支付中存在着若干种支付方式,每一种方式都有其自身的特点,且有时两种支付方式之间不能做到互相兼容,这样,当电子交易中的当事人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且这些支付方式又互不兼容时,双方就不可能通过电子支付的手段来完成款项支付,从而也就不能实现因特网上的交易。因此,从推动电子商务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努力将各种不同的支付方式统一起来,将各种不同的支付方式融会贯通、取长补短,结合而形成为一种较为完美的支付方式。
欧洲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 EC)1997年发表了一份题为《欧洲电子商务设想》的文件,旨在为欧洲制定一项有关电子商务的统一政策做最初的努力。文件指出,标准化是一项重大而严峻的课题,比如说,在储值卡领域就有20多种互不兼容的标准。文件还反复强调从全球角度提出解决兼容性和互操作性问题的方案。为解决这一问题,欧委会宣布了有关电子商务标准的具体研究项目,并在布鲁塞尔主持召开了全球信息社会标准化会议。由此可见,关于支付方式及其标准的统一问题,已经列入了欧盟的议事日程之中。
我国目前在有关电子支付的法律的制定方面刚刚起步,大量的法律新问题需要研究:
(一)电子支付的定义和特征。电子支付是通过网络而实施的一种支付行为,与传统的支付方式类似,它也要引起涉及资金转移方面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美国提出的电子支付的法律定义是否适合我国的情况,需要做那些修改,其行为特征也应加以研究。
(二)电子支付权利。电子支付的当事人包括付款人、收款人和银行,有时还存在中介机构。各当事人在支付活动中的地位问题必须明确,进而确定各当事人的权利的取得和消灭。涉及这方面的问题相当复杂。
(三)涉及电子支付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问题。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由于网络黑客的猖獗破坏,支付数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问题越来越突出,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我国1997年10月1日实施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中的第一百九十六条是专门针对信用卡犯罪的,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等。智能卡与信用卡类似,犯罪的界定尚可参照信用卡的有关条款,但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电子支票的问题却完全是一类新问题,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需要全新的法律条文。
(四)刑事侦察技术的发展问题。由于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新的电子支付方式层出不穷。每一种方式都有自己的技术特点,都会产生新的法律纠纷,这些纠纷出现以后,调查、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刑事侦察技术问题。在信息化时代,传统的实物证据逐渐被虚拟证据所代替,目前法学教育中的物证技术课程仍然停留在刑事照相、文书检验、痕迹取证等传统的侦察技术上,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新的技术发展的要求。
四、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保障
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保障问题,涉及到两个基本方面。第一,电子商务交易首先的一种商品交易,其安全问题应当通过民商法加以保护;第二,电子商务交易是通过计算机及其网络而实现的,其安全与否以来于计算机及其网络自身的安全程度。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法规,我们应当充分利用已经公布的有关交易安全和计算机安全的法律法规,保护电子商务交易的正常进行,并在不断的探索中,逐步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的涉及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四类:
(一)综合性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和刑法中有关保护交易安全的条文。
(二)规范交易主体的有关法律。如公司法、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
(三)规范交易行为的有关法律。包括经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财产保险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四)监督交易行为的有关法律。如会计法、审计法、票据法、银行法等
在我国尚无专门电子商务法律的现状下,充分利用已有的行政法规保护电子商务的正常进行是非常重要的。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联网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是两个对电子商务具有重大影响的重要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均适用于《规定》和《办法》。其中包括在华申请假如我国境内的国际互联网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三资”企业和外国代表机构等单位的网络安全保护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内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另行规定。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计算机网络联网参照本 《规定》和《办法》执行。
《规定》和《办法》的调整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和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适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主要包括:提供国际出入口信道、接入服务、信息房屋、适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提供的各类功能,以及与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有关的其他业务。
《规定》和《办法》还规定了必要的处罚措施,规定了警告、罚款、停止联网、取消联网资格等处罚。通过严格管理,提高全社会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依法守法,服从管理,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得到充分保证。
五、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电子商务的核心问题是“数据信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保护信息为内容的知识产权的法律手段,应当成为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研究中的重要课题。尽管信息保护的技术手段例如加密技术等能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帮助,但足够和有效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于知识产权人提供确定的权利范围,预防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方面仍然是非常必要的。
网络上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常常包括网络技术给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制度带来的新问题。与网络技术关系最密切的还得数版权保护的新问题。信息技术不但给版权制度保护客体带来了新的内容,而且对原有的版权权利内涵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也就给版权侵权的认定带来了新的问题。总之,网络中传输的数字信息包括了各种文字、影像、声音、图形和软件等智力成果,这些智力成果的版权归属和保护问题就随之而来了。传统的关于版权的国内立法和国际公约能否适应网络发展的需求仍有疑问。为了适应网络这一生命力十分强大的新事物的发展要求,世界各国纷纷修改自己的版权法,相关的国际组织也致力于这方面的研究,尤其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通过的两个新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条约》对网上的版权的保护和利用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为各国立法提供了参考和依据。
在专利领域,网络技术也提出了新的问题。例如,计算机软件能否成为专利制度保护的客体;因特网的广泛性和开放性对专利的“新颖性”特点提出了挑战,发明人通过电子信箱与同事通信中,披露了自己的有关发明,这是否构成“公开”,是否影响该发明获得专利时应有的“新颖性”;还有在专利的电子申请方式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等等,这些都是在网络环境中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
在商标领域,也存在网络技术带来的新问题。例如,在“Internet”的“域名”作为一种在lnternet上的地址名称,在区分不同的站点用户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域名的存在和登记规则也在实际中带来了一些问题,需要法律作出规定并进行解决。域名首先是作为一种技术性手段建立起来的,它在本质上并不是一种知识产权,因此域名本来并不能像商标那样被作为知识产权受到保护。但是,随着域名商业价值的不断增强,人们不断认识到域名的滥用会在很大程度上侵犯、干扰和削弱商标或其他名称的价值,法律已经开始将某些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赋予给域名,保护权利人利益,防止由于域名的错误使用而产生的侵犯、干扰或削弱商标或其他名称的价值。
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很多,由于因特网的开放性和广泛性,在其上的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就呈现出复杂性,有些问题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中还很难以找到解决的方法。鉴于这种状况将会妨碍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正在为此做出更大的努力。
六、隐私权保护问题
网上隐私权保护是近期理论界讨论的焦点之一,其原因有4种:
一一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从业者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一消费者普遍对当前的隐私权保护状况表示不满。
一一国际合作中越来越重视对个人数据的保护。
一一立法实践需要研究其他国家的网上隐私权保护状况。
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正在着手制定求国的网上隐私权保护法,因为要保护网上隐私,除了技术手段外,更重要的是要加强立法约束。在这种背景下,我国要制定网上隐私权保护法,就必须参考别的国家的立法实践,总结其合理内涵,并且要结合本国实际。我们研究这一问题,就是为了给立法部门提供合理化建议,加快我国网上隐私权保护立法的步伐。
网上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这些信息的范围包括事实,图像(例如,照片,录象带),以及毁谤的意见等。
目前隐私权保护领域遇到的三大问题。个人数据过度收集、个人数据二次开发利用和个人数据交易。网上隐私权的保护也应该制定相应的规则,并使其规范化。从而,在个人隐私权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国际上隐私权保护的发展趋势,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在理论上对隐私权进行研究和在立法、司法上对隐私权的保护呈专门化的趋势;世界各地对隐私权的保护呈专门化的趋势;对隐私权的保护呈现出国际统一化的趋势。
我国制定隐私权保护法的3点建议:信息的自由流动与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并重;遵循个人数据使用的最小化与适当成本原则;对隐私权的保护目前宜实行法律规范与业界自重相结
合。
Ⅷ 香港回归前后的文化对比或发展
金融体系更加开放
香港回归未几,就遇到亚洲金融风暴的强烈冲击。特区政府沉着应对:捍卫联系汇率、稳定港币币值,果断“入市”干预、击退国际炒家,推出“七招三十式”、健全金融机制,终于化险为夷。其后,香港特区致力建立更加开放的金融体系,积极推动银行改革,促成“三所合并”,设立创业板块,推动股市24小时无纸化交易及美元即时结算,香港的国际融资活动比过去更加活跃。今年6月,七大工业国集团的财经组织评定香港属第一流的国际财经中心。
经过3年来的艰苦努力,今年香港股票市场的成交量已接近金融风暴前的水平,总市值已恢复世界第十的地位。随着新经济时代的来临,香港股票市场加快结构调整,科技、电讯和传媒股份的市值迅速增长,占总市值四成有余。创业板推出10个月,已有46家公司上市,集资20亿美元。今年6月,美国7家纳斯达克“股霸”公司正式在香港挂牌交易,提高了香港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程度。港交所正加强与各主要国际交易所的合作,致力建立“24小时运作、连贯世界三大时区的环球股本证券市场”。今年6月5日起,恒指期货及期权采用电子自动化交易系统买卖,使投资者获得更丰富的交易资讯、更高的交易效率、更佳的服务。
香港的美元支付系统将于今年9月25日全面投入服务。这套新系统提供的即时支付结算服务,使香港银行之间能互相结算美元帐项,以往为美元付款承受的结算风险便可消失,香港作为国际结算中心地位更加提升。为外汇交易提供同步交收,这是全球金融史上的创举。
经济基础更加坚实
3年来,特区政府在采取一系列措施刺激经济发展、纾缓民困的同时,更着眼于改善经济结构,提高经济竞争力,为香港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从发展创新科技、设立科学园区,到决定兴建数码港、迪斯尼乐园;从开放电讯市场、促进资讯科技的发展,到制定《电子交易条例》、保障勃兴的电子贸易;从改进教育加快培养本地人才,到向内地和世界引进“优才”,特区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
面对全球经济日益一体化、香港与内地经济关系变化以及香港内部经济结构再度转型这“三大变化”,香港特区奋起迎接新挑战,以网络和资讯科技为代表的新经济正在崛起,传统产业加速转型,总投资2400亿港元的大型基建计划正依次展开,香港正朝着建成经济发达、环境优美、以知识为本的世界一流大都会的目标迈进。经过这些努力,香港仍被一些蜚声国际的机构列为世界最自由的经济体系、誉为世界最具竞争力营商环境之一。今年以来,香港本地生产总值的主要部分,包括贸易、消费、投资,逐月增长,增长幅度理想,表明经济步入全面复苏。特区政府和港人正利用这次复苏的机会,加快经济转型。
香港经济发展一向得益于内地。回归以后,香港与内地的合作更加密切,地域不断深入,领域不断扩大,市场更加广阔。中国即将加入WTO,为香港带来发展的新契机。例如内地第三产业发展相对滞后,竞争力较弱,银行、保险、证券、通讯、批发、零售、旅游及各专业服务市场的开放,对相关企业将带来严峻的考验。香港市场体制已同世界接轨,银行、保险、证券等各类金融业务监管健全,法律、会计、谘询等专业中介服务较为成熟,贸易、通讯和运输等对外网络完备。面对全面开放市场的要求,内地如果同香港组成策略联盟,将有助于提高应付其他国际资本挑战的能力。港商既有在内地投资的经验,也有在国际市场竞争的经验,在企业文化方面与内地更有共同语言。充分发挥合作优势,可以把“入世”带来的挑战转化为“双赢”的机遇。对于西部大开发,香港则可以在技术、管理、信息、人才和融资等多方面提供服务,并参与一些开发项目,在帮助西部发展的同时,自身也会取得良好的效益。“中国好,香港好!”中国经济的大发展,必将带来香港经济的新飞跃!
法治根基更加稳固
回归以来,香港特区依照基本法,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区居民的权利和自由受到切实保障,“马”跑得更欢,“舞”跳得更劲,香港的法治根基更加稳固。
回归中国后,一些人曾担心香港原有的自由会被削减。3年过去了,事实足以证明香港社会没有实质的改变。传媒依旧“百家争鸣”,香港仍然保持高度新闻自由和资讯自由,继续成为亚洲主要国际传媒及通讯中心。为妥善解决“居港权”判辞所带来的问题,特区政府依照基本法授权果断地请求国务院提请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避免百多万人潮涌来香港,维护了基本法下特区的新宪制。
“一国两制”下的香港,法律自治程度远大于殖民统治时代。特区可在高度自治的范围内就几乎所有事情立法。在行政方面也享有高度自主权,特区政府依法自主地解决了临时立法会的地位、法律适应化修改计划、内地法院对跨境活动的刑事司法管辖权、居留权问题、保护国旗和区旗的法律等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在司法方面,特区的法官包括本地华人和非华裔人士,继续执行高度独立的法治。无论作为原告或被告,政府在法庭的诉讼时有胜败,充分体现了香港的司法独立;回归后,在香港沿用百年的普通法,在《基本法》下得到更大的保障。
回归后的香港焕发出更加蓬勃的生机和活力,明天会更加美好。
Ⅸ 在香港注册公司有什么好处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离岸公司作为特殊的商业组织的形式,在国际投资、国际贸易、财产保护、国际税务筹划等方面的运作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而香港作为全球知名的离岸金融中心,凭借多项有利于商业发展的政策,吸引了大量客商在香港成立公司,并以香港公司为依托,开展全球商贸活动。在这些客商中,很大部分都为内地客商。
注册香港离岸公司还可以享受以下好处:
1、香港税收政策优惠
企业及个人客户可于香港享有简单透明的税制以及低廉的税负。香港税务的优胜之处在于只设三项直接税,并设有免税额制度,使税负得以减轻。
三项直接税为:利得税、薪俸税以及物业税。而大多数香港公司通常只会涉及利得税。
香港的利得税,顾名思义就是按盈利所得来收税,即香港公司有盈利才需要缴税,如无利润产生,则该香港公司就不用缴税。
目前香港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实行的是两级税制,即首个200万港币的利润仅征收盈利的8.25%的税金,超过200万港币以上的盈利部分正常征收16.5%的税金。
2、香港地理位置佳
香港位于亚洲中心要冲,紧邻地区内多个重要市场,亚洲各主要商业城市都在四小时的航程范围内,以简便的进出口程序见称,有便于企业和公司营运。
正因为如此,多家企业和公司纷纷选择将香港作为首要商业据点,并积极在香港部署多个策略性职能部门,包括销售、营运、研究开发、企业配送、地区总部及企业财资中心等。
3、香港无外汇管制
香港作为国际知名的金融中心,不设外汇管制,汇入香港银行账户的钱可以自由结汇,极大的方便了从事国际贸易等有收付外汇需求的企业。
4、香港对公司的行业限制少
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可以经营任何合法业务,基本不受限制,这一点有助于后期公司的业务、产品的开拓,而不至于因为行业限制而让公司发展受到阻碍。
由于香港与内地有不同的法律和政策环境,因此委托一家熟悉香港法律和政策,且有较强责任心的秘书服务提供商为您代为办理,能为您节省宝贵的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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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为什么香港的电子产品比大陆便宜
那是一方面
另外,大陆高的税率也不能忽略哦。。
还有一些未知因素吧,我也不知道为什么
外国企业就喜欢来中国卖高价,赚钱
香港卖的很多东西都比大陆贵!只有金价是差不多按国际黄金价格定价的,但香港的黄金饰品比内地的花色要多得多,但加工费也要贵好多!香港的衣服绝对比不上内地便宜.同样的如米琪,巴布豆等小儿品牌的衣物比我们在大陆本地要贵上好多!只有电子产品,数码产品要便宜,因为那边没关税.但他们那里的手机到内地就算是水货.他们讲的是港行,但我们就当是手货了,因为好多是英文版的!香港卖的很多东西都比大陆贵的理由也就是人家收入比我们多上好几倍.在香港海洋公园的一块冰激淋要15港币!但我们也能找到和内地一样价格的东西,如杭州产的冰红荼都是2.50元一瓶,但要找到这样的地摊买便宜货实在是无意中才能碰见!
因为1、香港是个自由港,几乎没有关税,唯一要征关税的只有烟草制品和少量奢侈品。2、此外,香港的所得税很低,企业没有所得税,个人15%,而且可以扣除读书、抚育小孩、赡养老人等项目后再计算应税额,一般上有老下有小的,年收入在20万以下的不用征税的,所以贸易企业的压力小,敢卖低价;3、香港竞争行激烈。不过就进口数码产品而言,我想主要还是因为关税。
至于大陆生产的也是香港便宜,那是因为大陆产品出口可以退税的,所以出口产品的报价要低于国内市场价格。(比如,17%增值税的产品,进价就是一元的话,他的增值税就是17分,他在国内卖,一分不赚也得一元售价;但是如果以同样一元出口,国家为鼓励出口,允许退税17分,他就赚了17分。因此,出口产品往往报价低于一元,也就是说只要比83分高他就有赚)。问题是,如果出口到美国,哪怕关税为零,增值税也是要给你加上后才能卖,所以不感到便宜。问题香港是自由港,他不加增值税,他那里卖的只要比进价83分高就有赚了。
出口退税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优惠政策,也是WTO允许的少量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