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大宗交易的金额与数量有何规定
在本所市场进行的证券单笔买卖达到如下最低限额,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交专易数量属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 (二)基金交易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三)债券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交易数量在1万手(含)以上 ,或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四)其他债券交易数量在1000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Ⅱ 有些股票成交只有一二十万股 还走大宗交易通道 是什么原因
股价高,成交金额达到300万就可走大宗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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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大宗交易对股价的影响是涨还是跌
一般情况下出现大宗交易买入,证明有大资金进入,股票会出现上涨的趋势,反之则反。
大宗交易针对的是一笔数额较大的证券买卖,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价及买卖双方于收盘后单独公布,大宗交易不纳入指数计算,对于当天的指数无影响。大股东交易股数越大,买入迹象越明显,股票上涨的趋势就越明显。
股票大宗交易是利好还是利空?
总的来说,大宗交易中成交的数量超过了几十万,而这笔交易意味着资金,的进入,因此这是一件好事。最直接的原因是,资金的进入意味着市场正在好转。毕竟,它的购买意味着它对该股的乐观。如果研究水平更深,还有许多因素。
首先,尽管大宗交易本质上是资金进入的标志,但值得注意的是,大宗交易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打折的,因此存在利润安全缓冲,这对于不太受欢迎的股票来说更为明显。这意味着资金这种大宗交易不是为了赚钱,而是为了做抵押,股价的波动对他们来说毫无意义。
第二,在许多热门股票中,我们可以注意到他们的大宗交易非常活跃,即使溢价很高。这种大宗交易是良性的大宗交易,因为只有当大宗交易继续被买入时,个股才能继续上涨,形成成交量增加、价格上涨的良好格局。股票大宗交易是利好还是利空
第三,要注意持续的大规模贴现交易。我们可以发现一些问题,就是在整个股票市场,股票往往被高度质押。股东拿到资金,后,他们不关心股价。同时,一些大规模的交易也有这样的情况。
所以区块交易有好有坏,主要需要根据具体的市场情况来判断。
Ⅳ 为一个散户如果交易数量超过50万股,也要上大宗交易平台吗,不上的话卖出股票的钱是否要被罚
不可能的,你看看每天非大宗交易的量,一单100万的也存在。最多是建议你做大宗交易,成本低点
Ⅳ 请问超过50万股是不是必须要用大宗交易的问题搞清楚了没
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 上海)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B股(深圳)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 可走大宗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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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价大量收购大小非(收购价绝对是业内最高!)
3 大小非多种方式的合作,地区,机构性质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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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请问沪深证券市场大宗交易A股交易数量50万股以上是指单个股东账户,还是可多个账户合并计算谢谢!
大宗交易限定为单笔买卖,所以必须是一个股东账户持有
Ⅶ 作为一个散户如果交易数量超过50万股,也要上大宗交易平台吗谁能详细解释一下大宗交易平台
大宗交易平台是专门提供给那些交易数量和金额都非常大券商、机构、投资者进行交易的平台,深交所是最早提供大宗交易平台的。大宗交易一般和机构投资者相联系,和“主力”“庄家”的概念连在一起,所以对中小投资者而言,这种交易虽然表面上与自己无关,但实际上,知晓机构买卖动态对他们还是有着十分重要的参考意义。
交易规则
交易特点展开编辑本段交易细则第一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进行的证券单笔买卖达到如下最低限额,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二条为规范大宗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
(二)基金交易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三)债券交易数量和债券回购交易数量在1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第三条投资者进行大宗交易,应委托其办理指定交易的本所会员办理。
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可通过该席位进行大宗交易。
第四条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本所交易日的15:00-15:30,本所在上述时间内受理大宗交易申报。
本所交易日的15:00前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第五条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第六条大宗交易的意向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股东帐号;
(三)买卖方向;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意向申报中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申报方决定。
第七条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最低限额成交。
第八条买方和卖方根据大宗交易的意向申报信息,就大宗交易的价格和数量等要素进行议价协商。
第九条当意向申报被其他参与者接受(包括其他参与者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参与者进行成交申报。
第十条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涨跌幅的10%之间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买方和卖方就大宗交易达成一致后,代表买方和卖方的会员分别通过各自席位(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通过该席位)进行成交申报,成交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股东帐号;
(三)成交价格;
(四)成交数量;
(五)买卖方向;
(六)买卖对手方席位号;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买方和卖方的上述成交申报中,证券代码、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必须一致。
第十二条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须经本所确认。本所确认后,买方和卖方不得撤销或变更成交申报,并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的清算交收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应保证大宗交易投资者帐户(包括会员自营账户)实际拥有与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第十四条大宗交易的交易经手费按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下同品种证券的交易经手费率标准下浮。其中,股票、基金下浮30%,债券、债券回购下浮10%。
第十五条大宗交易收盘后,本所在指定媒体上公布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的名称(通过本所专用席位达成大宗交易时,为该专用席位所属机构的名称)。
第十六条大宗交易不纳入指数计算,其成交价不作为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成交量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
第十七条大宗交易成交后涉及法定信息披露要求的,买卖双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依有关规定调整大宗交易的证券品种、最低限额、交易时间、价格限制、申报方式、申报内容、费率标准等。
第十九条对于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申报、扰乱市场秩序等违反交易规则或本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本所将依照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依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编辑本段交易规则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15:00-15:30。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后,并由证券交易所确认后方可成交。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不作为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大宗交易的成交量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并且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价及买卖双方于收盘后单独公布最后还须了解的是大宗交易是不纳入指数计算的,因此对于当天的指数无影响。
编辑本段交易特点大宗交易系统具有定价灵活、对场内交易价格影响小、效率高、交易成本低等特点,适合大规模股份集中转让,为已获得流通权的股份提供高效的转让平台,有效地缓解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对二级市场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