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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短线交易配偶

发布时间:2021-04-25 08:22:02

Ⅰ 高管的子女(直系亲属)可以进行短线交易

不可以。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高管持有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构成短线交易,其所得收益应归公司所有。
此规定针对的是高管本人、以及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

Ⅱ 证券法的调整对象是哪些,依据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发行主体、审批核准机关和发行程序等不同股票和公司债券,它们的发行分别由《国库券条例》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规范,但是它们的上市交易就纳入了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条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

Ⅲ 《证券法》,券商员工的配偶自己炒股,算违规吗

只要不掌握股票
的内幕消息,谁炒股
都无所谓

Ⅳ 格力电器董事徐自发涉短线交易是咋回事

5月23日晚间,一则格力电器(000651,SZ)董事徐自发减持公司股票的消息见诸网络。徐自发去年以不足27元/股的价格增持,如今以超过33元/股的价格减仓,成功实现了“低吸高抛”,惹人艳羡。《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徐自发此番减持时间距离其去年最后一次买入差2天时间才满6个月。这使得其此次交易涉嫌触碰短线交易“红线”。




值得一提的是,这并非徐自发或其亲属首次涉嫌违规交易自家公司股票。

今年4月5日,徐自发配偶韩凤兰卖出其持有的格力电器股票73.08万股,套现2307万元。而格力电器于4月27日披露了公司2016年年报,4月29日披露2017年一季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王智斌表示,“其配偶也是违反了‘窗口期’限制交易的规定,根据《证券法》204条的规定,监管层有可能对其配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对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5月24日多次拨打格力电器电话,但电话均无人接听。格力电器董秘望靖东表示不方便接听电话,记者随后将问题发送其手机,但截至发稿,未能获得回复。

Ⅳ 关于证券法第47条的疑问

为什么证券法第47条没有禁止?答:归入权制度 新《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新加入了公司归入权制度:法律对于公司经营者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等规定了公司的股票在出现价格异常状况的六个月之内所买卖自身公司股票的利益归公司所有,并且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等等。以前没有此项制度的时候,公司经营者可以凭借对于公司的经营过程较为了解,而在股票市场当中赚取差价获取不当利益等,对于股东来说相当不公平,甚至损害了股东的权益,所以,此项规定实施之后,则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来彻查相关价格异常等事件,并且董事会应当在三十天内执行这项要求。过去因为大股股东把持董事会,因而导致小股股东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现在小股股东可以在发现状况之后,要求董事会及时进行查处,假使董事会有可能因为被大股股东把持而损害小股东之权益之时,则小股股东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必须说明的是,中国证券市场目前所采取的模式还是有点类似在〝摸着石头过河〞,有很多以后会面临到的金融衍生性商品,例如融资融券交易方式等,没有办法作出大刀阔斧或有前瞻性的预设,新的立法方面,也并没有体现出较为前沿的突破,但是,另一方面较为庆幸的是,立法者在进行立法时也没有直接的体现出法律的浪漫主义,也就是不顾一切的直接引用国外立法模式,而采取较为符合中国稳定发展国情的立法方式,可见,在未来,这部法律仍然可能会在日新月异的交易风险当中被找出实务上的操作漏洞,所以,应当可以预期将来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问题,但是,也正因为有了这样的挑战,从而提供了中国证券市场一个学习的机会,但是,这样付出的代价是否值得,则待由广大的投资者与立法者来思考。

Ⅵ 短线交易的问题

构成短线交易的交易行为包括两个连续的买入和卖出或卖出和买入的行为。在实务中,哪些证券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的“买入”或“卖出”,以下三个问题值得探讨:
第一,哪些交易行为可以构成短线交易。 根据是否以公开集中竞价和支付现金方式进行交易的不同,证券交易可分为常规交易和非常规交易。所谓常规交易是指以公开集中竞价和支付现金或从投资者证券交易帐户的实有资金支付的方式进行股票买卖的交易。所谓非常规交易是指以股票交换、债转股或公司合并等以换发新的股票等非现金方式进行的交易。证券交易中的常规交易属于短线交易法调整的范畴,因此常规交易行为可以构成短线交易,自无异议。但对于非常规交易是否可以构成短线交易,学界与实务中认识和做法都不统一。如在美国,对非常规交易是否可适用短线交易法,法院基本上是采取这样的原则,即以该交易是否有利用内幕信息的可能性为检验标准。如在股票换股票的非常规交易中,若该交易可能涉及到滥用内幕信息,该交易仍要受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6条的调整,也就是说,仍可构成短线交易。从我国证券法第32条、第104条及第105条的规定来看,该法所指的证券交易仅限于常规交易,即以集中竞价和从投资者证券交易帐户(客户资金帐户)支付实有资金的方式进行的证券交易。据此,在我国只有进行股票买卖的常规交易行为且须同时具备短线交易其他构成要件的,才可能构成短线交易。但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交易方式趋向多样化,非常规交易也将大量出现。因为,从我国证券立法所追求的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和证券市场与国际接轨的精神来说,我国未来证券交易也应适用于非常规交易,短线交易法调整的证券交易不应只限于证券的常规交易,也应将非常规交易纳入其规制的范围内。
第二,哪些证券可以成为短线交易的对象。 在立法上和实务中哪些证券可以成为短线交易的对象,各国并不一致。如美国短线交易法适用一切公司内幕人可能滥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股票,包括集中交易和场外交易的股票。此外,新股认购权利证书、新股权利证书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也可以成为短线交易的对象。在我国,从证券法第32条及第42条规定来看,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经依法核准上市交易的已发行的股票,且须在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公司等集中交易市场交易的股票,才可能成为短线交易的对象,其他股票和新股认购权利证书、新股权利证书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则均不能构成短线交易的对象。
第三,短线交易是否必须同时具备连续的买入和卖出或卖出和买入行为。 从现代各主要国家证券立法来看,构成短线交易的行为必须包括一组买入和卖出或卖出和买入行为。我国也不例外,依证券法第42条规定,短线交易主体须实施了“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才构成短线交易。即行为人须在6个月内,在两个时点上进行了两次方向相反的股票交易,才能构成短线交易。如果在法定期间内连续进行的股票交易的方向相同,则不构成短线交易

Ⅶ 禁止短线交易是否适用近亲属

一、短线交易归入权概述

(一)短线交易归入权的产生及立法目的

短线交易收益归入权,简单来说,就是指:公司依法享有的,将公司内部人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归自己所有的权利。 我国《证券法》第47 条对短线交易归入权进行了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1、短线交易归入权的产生

短线交易收益归入权立法发端于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6(b)条,

“为了防止受益所有权人、董事或公司高管人员不公平地利用自己与发行人的关系而获得的信息,除非有关权益证券(豁免证券除外)或基于证券的互换协议是因以前约定的债务而善意获得,否则受益所有权人、董事或公司高管人员在任何不超过6个月的期间从先买后卖或先卖后买该发行人的任何该等权益证券或有关任何该等权益证券的基于证券的互换协议而实现的任何利润,应属于发行人所有并可由发行人追回,不管该等受益所有权人、董事或公司高管人员在不超过6个月期间达成该等交易持有已购证券或不回购已售出证券时有何意图。”

2、短线交易归入权的立法目的

短线交易收益归入权产生的原因是什么,亦即立法者出于何种目的创设短线交易收益归入权立法? 为探究其立法目的,有必要考察权利产生的历史背景。1929年美国股票市场的股灾彻底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美国参议院及货币委员会经过对股市的调查发现,证券市场最大的弊端之一,就是董事、经理及大股东,利用其特殊地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获益,而现存的普通法几乎没有对公众投资者提供任何的保护。更为明显的是,这些收益是通过对公司的真正所有者—股东的牺牲得来的。其结果导致投资者对交易市场丧失信心,企业越来越难以增加额外的资金。在此历史背景下,便有了短线交易收益归入权立法—“一个天然的经验性规则”的产生。立法者凭其监管经验认为,只要法定的主体在法定的期限内从事了一组或几组互相匹配的反向交易行为,便在很大可能上存在对内幕信息的利用。即使其事实上并未进行内幕交易,这样的行为本身也足以引起证券市场广大公众投资者的怀疑,损伤其信心,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该法的主要起草人Thomas•G•Corcoran先生在参议院听证时也就本条规定做出了说明,他指出,该条规定是运用一种“粗略而实际”的方法,通过对短线交易收益的强制性剥夺,即通过要求公司内部人返还非法所得,来阻止其滥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其目的在于事前防范,因此不问公司内部人在实际的交易中是否利用了内幕信息。

综上可见,短线交易收益归入权产生于一个内幕交易横行,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丧失信心,证券市场难以健康发展的时代,短线交易收益归入权立法的目的即在于:其一,预防内幕交易,公司通过对短线交易所得收益行使短线交易收益归入权,使得内部人在短线交易中一无所获甚至得不偿失,从而干脆放弃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获利的念头,此为直接目的。其二,维护证券市场投资人的信心保证证券市场的公正、公平。这也是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立法意旨,此为终极目的。

(二)短线交易归入权的立法特点

通说认为,短线交易收益归入权立法最明显的特色在于利用一种“粗略而实际”或“直截了当的方法”来防止公司内部人员的内幕交易行为,有学者甚至将其称为德拉古式的严酷法律。[3]在其立法目的的决定下,与其他规制内幕交易的立法相比,短线交易收益归入权的立法特点如下:

1、规制对象的特殊性

早期对内幕交易的禁止主要针对传统内幕人,包括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控制人等。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现,人们千方百计地搜寻未被公开的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的主体日益复杂化,不再局限于传统内幕人。与此相应,禁止内幕交易的立法将更多的市场参与者纳入到了规制的范围,除传统内幕人外,还包括推定内部人、泄露信息者和接受信息者、盗用信息者等。短线交易收益归入权立法所规制的对象仅限于传统内幕人的范围。

2、规制行为的特殊性

通常的内幕交易立法不考虑行为发生的时间,并且仅针对某一次交易行为适用,可能是买进也可能是卖出。 而短线交易收益归入权立法所规制的短线交易行为具有严格的形式限制,包括行为期间的限制和行为方式的限制,即必须是法定期间内一对或几对相匹配的反向交易,

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英文SecuritiesTransaction,是指证券持有人依照交易规则,将证券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证券交易是一种已经依法发行并经投资者认购的证券的买卖,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特定权利的买卖,也是一种标准化合同的买卖。证券交易的方式包括现货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信用交易和回购。证券交易形成的市场为证券的交易市场,即证券的二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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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关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疑问定向增发受这条法律的限制吗

在这种条件下,增发与买卖股票并不相同。
大股东定向增发股份所获收益并不归公司所有。
证券法47条指的是在二级市场(交易市场)买卖。
而定向增发是在一级市场(发行市场)。
如果大股东在卖出股票前事先知道上市公司要定向增发,通过买卖股票获利,则构成内幕交易,甚至是操纵市场(大股东坐庄)。

Ⅹ 请教育一个有关证券法的问题:《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

个人认为应该是盈利。从立法本意讲,是这些人利用内部消息进行短线交易而获得了非法利益,对其他股民不公平,故法律规定将该部分收益收归公司所有。如果连同本金也收归公司所有,就变成惩罚性的处理了,从立法本意上看不出有惩罚的意思。
如果有此惩罚性的立法意图,公司法会规定类似的惩罚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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