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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部门经理

发布时间:2021-05-05 15:13:35

㈠ 我们国家总共有几个证券交易所听说只有2个——上海和深圳

目前,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有两个,分别在上海与深圳。

上海证券交易所是我国目前最大的证券交易中心,成立于1990年11月26日,注册人民币1000万元。深圳证券交易所是我国第二家证券交易所,筹建于1989年,于1991年7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正式营业。这两个交易所开业以来,不断改进市场运作,逐步实现了交易的电脑化、网络化及股票的无纸化操作。目前,这两个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品种有(A股、B股)、国债、企业债券、权证、基金等。截止1997年底,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股票有422只(包括A股及B股),市价总值为9218.07亿元。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有399只(包括A股及B股),市价总值为8311.17亿元。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国际通行的会员制方式组成,是非盈利性的事业单位。其业务范围包括:1.组织并管理上市证券;2.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3.办理上市证券的清算与交割;4.提供上市证券市场信息;5.办理中国人民银行许可或委托的其他业务。其业务宗旨是:完善证券交易制度,加强证券市场权利,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繁荣,维护国家、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由会员、理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四个部分组成。会员是经审核批准且具备一定条件的法人,他们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有权参加会员大会,对交易所的理事和监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交易所的事务有提议权和表决权。会员大会是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为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的日常事务决策机构,向会员大会负责。总经理为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提名通过报主管机关批准。总经理的职责是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主持本所日常业务和行政工作;聘任本所部门负责人;代表本所对外处理有关事务。证券交易所还设监事会,负责本所财务、业务工作的监督,并向会员大会负责。

㈡ 证券公司员工可以炒股吗

证券公司的员工是不可以炒股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2)深圳证券交易所部门经理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第一百三十四条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㈢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归什么机构管理

归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划归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管理,理顺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体制,国务院决定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划归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命,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3)深圳证券交易所部门经理扩展阅读:

1997年8月,国务院研究决定,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统一划归中国证监会监管;同时,在上海和深圳两市设立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管专员办公室;

11月,中央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对全国证券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理顺证券监管体制,对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并将原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证券经营机构划归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

1998年4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国务院证券委与中国证监会合并组成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经过这些改革,中国证监会职能明显加强,集中统一的全国证券监管体制基本形成。

1998年9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进一步明确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进一步强化和明确了中国证监会的职能。

证监会重点打击的行为包括操纵市场、非法经营(证券服务)、违法违规(券商期货)、违法减持和短线交易等五种,共立案40宗。

㈣ 我买了两年以上的股票了,现在能直接买创业板股票吗

创业板股票怎么买卖?
创业板股票怎么买卖?在哪可以看到创业板股票?要在创业板里交易要满足什么条件?还有创业板股票和普通股票的不同之处,优缺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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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1、创业板股票买卖的细节还没有公布,请耐心等待。
2、创业板股票到时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3、投资者申办需要带哪些证件?
具有两年以上证券交易经验的投资者,只需持身份证和股东卡到开户证券营业部,营业部将安排工作人员见证客户签署过程,并对客户抄录申明内容进行必要的核对。
对于证券交易经验不足两年的客户,营业部将安排专门人员讲解风险揭示书内容,提醒客户审慎考虑是否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账户。客户提出申请后,经过该营业部总经理签字批准!再经过5个交易日的审核过程,方可开通创业板交易账户。
4、 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指主板(普通股票)之外的专为暂时无法上市的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有效补充,在资本市场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
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也不突出。创业板市场最大的特点就是低门槛进入,严要求运作,有助于有潜力的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机会。
在中国发展创业板市场是为了给中小企业提供更方便的融资渠道,为风险资本营造一个正常的退出机制。同时,这也是我国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改革的重要手段。
对投资者来说,创业板市场的风险要比主板市场高得多(主要是上市公司的退市机制跟普通股票有很大区别:即不会跟投资者提前预警该企业什么时候要退市,很可能该企业突然宣布破产而股价暴跌,甚至血本无归)。当然,回报可能也会大得多。
各国政府对二板市场的监管更为严格。其核心就是“信息披露”。除此之外,监管部门还通过“保荐人”制度来帮助投资者选择高素质企业。

㈤ 温书林介绍

温书林,男,1961年10月5日生于山东省招远市;1979年9月至1983年9月北京大学国际政治系读大学本科,并取得法学学士学位;1983年9月至1990年9月先后任大学教师、北京通利公司经理,1990年至1992年9月美国怀俄明大学访问学者,也是《南京大屠杀》一文的作者;1992年9月至2001年9月任富利昌公司总裁;2001年9月至今任天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龙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天力兴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拓博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未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为公司股东深圳拓博实业有限公司推荐提名;未持有本公司股票。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任职日期2007-09-04 离职日期2010-03-24
温书林,男,1961年10月5日生于山东省招远市;1979年9月至1983年9月北京大学国际政治系读大学本科,并取得法学学士学位;1983年9月至1990年9月先后任大学教师、北京通利公司经理,1990年至1992年9月美国怀俄明大学访问学者,也是《南京大屠杀》一文的作者;1992年9月至2001年9月任富利昌公司总裁;2001年9月至今任天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龙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天力兴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拓博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未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为公司股东深圳拓博实业有限公司推荐提名;未持有本公司股票。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任职日期2007-09-04 离职日期2010-03-24

㈥ 怎样保障办公室工作的信息《《《急》》》》》

内部信息保密制度
(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信息是指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
(一)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之事项为“重大”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公司未能清偿到期的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的赔偿责任;
(六)公司季度、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
(七)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变5
化比例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 %时,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八)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九)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
(十)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
(十一)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二)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十三)公司盈利预测;
(十四)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五)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十六)公司无力支付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 5%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
(十七)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提供对外担保以及债务担保的变更;
(十九)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二十)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
(二十一)收购或者兼并;
(二十二)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有权机关责令关闭;
(二十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内容;
(二十四)公司的远景规划及短期重大经营计划;
(二十五)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二十六)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十七)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二十八)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二十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三十)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三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三十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三十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三十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重大事项,视同公司行为;参股公司发生上述行为且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属于公司的内幕信息。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且未有明确规定的,比照《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与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如公司从事证券、文秘、机要、档案、财务、统计、审计、核算、文印工作的人员;
(五)公司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信息保密制度
第九条 公司实行保密责任人制度。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对内部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和披露制度。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公司信息披露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未经董事会批准,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 (磁)盘、录音 (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流转保密制度,对于属于重大内部信息,按照信息的重要性原则对相关信息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划分秘级,确定公司知情人员,明确保密责任。
公司各分(子)公司均应根据本制度及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财务管理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在相关财务信息公告前,应做好保密工作,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泄密紧急处理机制。重大信息一旦泄密,保密责任人应当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长、总经理,由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共同协商确定泄密的处理办法,同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情况,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等方式予以补救。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部门、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员及员工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泄密。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六条 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十七条 非内幕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人员
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员工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员工印制有关内幕信息的文件和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
第二十二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证券、财务等内幕信息的岗位其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三条 内幕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进行调查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报告调查结果。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经济处罚;
(四)记过;
(五)降职降薪;
(六)解聘、罢免;
(七)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10年5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董事会秘书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 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之一的;
(六)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在线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料 ;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关注媒体报道、主动求证真实情况并澄清不实报道,促请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所有问询;
(八)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九)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十)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公司章程时,应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协助董事会下属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十二)《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书面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应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深圳证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券交易所报送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等内容;

(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候选人取得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 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应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董事会秘书并不当然被免除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第十一条 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 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 子邮件 信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辞职比照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与辞职有关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书面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则建议公司更换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接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后续培训。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二十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向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办理公司 的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通过深交所指定的数字专区上 传需披露的信息,完成信息披露事务。不能按预定日期公告的,应当及时报告深交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和网站。在选定或变更指定信息披露的报纸和网站后,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深交所。根据法律、法规和深交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在第 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及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做好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四条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十五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及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在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及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应及时编制重大事件公告书公开披露,说明事件的实质。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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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民炒股全攻略

入市篇

如何办理股票开户手续

炒股需要先开户,开户的话可以找证券公司的营业部柜台办理,柜台营业员会帮助办理相关事宜;现在一些开通银证通的银行柜台也可以代理开户。具体流程可参考下面步骤:

投资者如需入市,应事先开立证券账户卡。分别开立深圳证券账户卡和上海证券账户卡。

(一)办理深圳、上海证券账户卡

深圳证券账户卡

投资者:可以通过所在地的证券营业部或证券登记机构办理,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法人:持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人委托书、法人代表证明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办理。

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开设账户卡则需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直接办理。

开户费用:个人50元/每个账户;机构500元/每个账户。

上海证券账户卡

投资者:可以到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在各地的开户代理机构处,办理有关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手续,带齐有效身份证件和复印件。

法人:需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法人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开户费用:个人纸卡40元,个人磁卡本地40元/每个账户,异地70元/每个账户;机构400元/每个账户。

(二)证券营业部开户

投资者办理深、沪证券账户卡后,到证券营业部买卖证券前,需首先在证券营业部开户,开户主要在证券公司营业部营业柜台或指定银行代开户网点,然后才可以买卖证券。

证券营业部开户程序

(1)个人开户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深、沪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若是代理人,还需与委托人同时临柜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法人机构开户: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预留印鉴。B股开户还需提供境外商业登记证书及董事证明文件

(2)填写开户资料并与证券营业部签订《证券买卖委托合同》(或《证券委托交易协议书》),同时签订有关沪市的《指定交易协议书》。

(3)证券营业部为投资者开设资金账户

(4)需开通证券营业部银证转账业务功能的投资者,注意查阅证券营业部有关此类业务功能的使用说明。

选择交易方式

投资者在开户的同时,需要对今后自己采用的交易手段、资金存取方式进行选择,并与证券营业部签订相应的开通手续及协议。例如:电话委托、网上交易、手机炒股、银证转账等。

(三)银证通开户

开通“银证通”需要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开户步骤如下:

1.银行网点办理开户手续:持本人有效身份证、银行同名储蓄存折(如无,可当场开立)及深沪股东代码卡到已开通“银证通”业务的银行网点办理开户手续。

2.填写表格:填写《证券委托交易协议书》和《银券委托协议书》。

3.设置密码:表格经过校验无误后,当场输入交易密码,并领取协议书客户联。即可查询和委托交易。

如何进行股票买卖

股民开立了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了解了有关股票交易的规定和原则之后,就可以进行正常的股票买卖。要按照一定的程序,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股票买卖的委托程序

二、股票买卖委托的内容

三、股票买卖的委托手段和方式

A股市场交易时间

每日9:15可以开始参与交易,11:30-13:00为中午休息时间,下午13:00再开始,15:00交易结束。

深沪证交所市场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为前市,9:15至9:25为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为连续竞价时间;下午为后市,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周六、周日和上证所公告的休市日不交易(一般为五一、十一、春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

业内人士王吉舟说“如果你从来没有买过股票,如果你开户的原因是打算赚钱而不是支援股市建设,那么你一定要恪守军规”,他建议新股民和准备入市的准股民一定要牢记15条军规:

1.永远不要相信经济学家关于股市的预测;

2.永远不要相信电视台的股评“老师们”;

3.如果你不知道每年的什么时候发布年报、什么时候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分红,惟一的办法就是赶紧补课,因为那意味着行情;

4.如果你不知道权证与股票的具体区别,最明智的办法就是在真的弄明白之前不要买入权证;

5.如果你的目标是收益10%,这很容易做到,如果你的目标是让自己的股票价格翻一番,那你最好清醒一下;

6.当你开始赚到钱时,当你出手越来越彪悍时,要及时意识到“你最危险的时候到了”;

7.股市存在一天,庄家就会存在一天,千万别大意;

8.在中国股市永远不要相信长线投资,除非你确认自己的神经中枢足够粗壮,坚韧到能使你等到秋收的那一天,否则,适度节制你的欲望才是最重要的;

9.永远不要同时关注超过30只股票,1个新股民同时关注30只股票的结局与1个男人同时娶30个妻子的下场不会有任何区别;

10.无论这只股票的价格今天跌了多少,也永远不要把你全部的钱一次投入;

11.永远保持你的账户上有40%的现金,那是你应付突如其来的暴跌时惟一的弹药;

12.如果你不幸买入一只股票后,它还在继续下跌,那么,当跌幅超过10%时你要考虑的不是卖出,而是继续买入,和绝大部分人往相反的方向跑;

13.当你决心成为股民的那一刻,勇于承担责任就是你的义务,亏了不要怪社会与政府,因为你赚钱的时候从来没有想过感谢他们;

14.不要试图去抢基金经理们的饭碗,你只需要踏踏实实地研究行业排名与每股收益,从中“发现”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远比“发掘”公司的投资价值更为实际——那是基金经理们的活儿;

15.不要去研究MACD指标理论、波浪理论、三线开花理论等等,这些书要么是美国人写的,要么就是已经亏损得退出股市的人写的,如果你已经学会了,那永远只把这些技术指标作为参考,而不是依据,K线图与成交量图,是你惟一的技术必修课。

新股民千万莫指望一夜暴富,心态要平和,要在股市中赚取快乐,不要只想在股市中赚钱。买股票若仅是为了“赚钱”,那就是踏出了错误的第一步,因为你会心为物役。很多人炒股的本意是为了生活得更好,若因炒股而变得惶惶不可终日,那还不如不炒股。

炒股只能用闲钱。用闲钱炒股会让你有一种闲庭信步的感觉,不至于让你被股市的涨跌打扰。若你在股市中投入了自己的大部分资金,甚至去融资炒股,那炒股就会变得像赌博一样。记住,不要把所有的财产都投入股市,更切忌借贷资金购买股票。股市的涨涨跌跌都很正常,投资者要努力做到不以涨喜、不以跌悲。

炒股入门:http://www.99xo.com/

股票买卖技巧:http://www.99xo.com/mmjq/Index.asp

㈧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动态

日前深交所发布《关于推行交易日早间及非交易日信息直通披露制度的通知》,将在我国证券市场上首次实行早间信息披露制度。这是深交所继2007年8月率先推出午间信息披露制度之后,贯彻中国证监会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推进监管转型工作部署,深化信息披露制度改革,持续提高服务水平的又一重大举措。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经过紧张的技术开发和改造,深交所“交易日早间及非交易日信息直通披露”功能模块于2015年4月8日正式上线运行。届时深交所在现有交易日一日两个信息披露时段(午间和收市后晚间披露时段)的基础上,将增加每个交易日的早间时段(6:00~8:00)以及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下午(12:00~16:00)信息公告直通披露时间窗口。
早间信息披露制度的推出,进一步增强了市场效率,提升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使上市公司在重大事项发生后能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从而可以大幅度减少股票停牌,充分保护投资者交易权,切实提高市场运行效率。
2016年1月9日,为贯彻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经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明确具体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东此后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二、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时,减持比例 中的股份总数 按照境内外发行股份的总股本计算。
三、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 。协议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6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减持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减持后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应当遵守《减持规定》的要求。
五、本所结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预披露计划及其实施情况以及协议转让情况,定期对其减持行为进行事后核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按照《 减持 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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