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怎么增加建设用地指标
建设用地指标是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每个城市的指标每年都有上限。不是无止境的开发利用。这也是耕地包红线的有效办法。
2. 请问各位专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土地出让指标有什么区别,谢谢!
新增建设用地为规划期间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量;建设用地净增量为规划期间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量减去规划期间建设用地变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量。 国土局关于建设用地是有范围控制的,建设用地的范围简称图斑,所以图斑范围内的土地才可以当做建设用地开发;图斑外的土地是耕地、林地之类,是不可以开发的,而在耕地范围满足要求,城区和乡镇需要发展所新增加的建设用地范围,就是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政府可以出让的建设用地的土地量称为土地出让指标
3. 土地指标费和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是什么关系呢
1、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是政府在 批次报地—(把农民手里的地报给上级批准收为国有土地) 的时候给上一级政府或省级政府交的土地款项,交了后这些土地才能当地政府使用。
2、土地出让金是当地政府把已经得到省政府批准的土地 出让(即拍卖)给 开发商或工厂时,受让人(开发商或工厂)交给当地政府的土地使用费。
这两个相当于你买东西,先把东西低价买回来,再把东西高价卖出去,自己得利一样。。。
你问对人了,我就是国土局的!
4.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怎么计算得来的
统计基期为非建设用地 末期为建设用地的所有图斑面积即可
5. 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的认真做好新增建设用地
土地有偿使用费清欠工作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工作,对于地方违反规定减免和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要进行逐项清理,并限期追缴。其中:对于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发布后,各地违反规定减免和欠缴的,要在2006年12月31日前全部清缴完毕。2006年12月31日前清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原有规定解缴入库;2006年12月31日以后清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一律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解缴入库。逾期未缴的,一律暂停审批该市、县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按其滞纳金额及日期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滞纳金随同清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一并按规定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拒不缴纳的,除了由国土资源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公示、暂停办理新的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下达该市、县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加收滞纳金以外,还应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在办理年终结算时予以相应抵扣。
6. 请教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表
用MISGIS软件从库中导出EXCEL表格,直接筛选就可以得出。
7.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是多少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三条
第三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地方财政。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新增建设用地后,应依法向用地者供应土地。
第四条
第四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具体缴纳标准见附件一。
第五条
第五条 按照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等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缴纳。缴纳程序为: 一、 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对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 二、 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通知书》核定的缴款额 和缴款时间,填制“一般缴款书”,将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比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省级金库。 三、 国务院和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加盖银行收讫章的“一般缴款书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
第六条
第六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前缴纳,具体缴纳环节为: 一、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 二、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不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 三、只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 四、只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农民集体的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 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国有未利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转用前缴纳。
第七条
第七条 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中央财政基金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地方财政基金预算收入,均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不得平衡财政预算,结余结转使用。
第八条
第八条 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补助、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
第九条
第九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规划,编制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审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编制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支出预算后,共同下达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
第十条
第十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共同下达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支出负责办理资金拨款,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上缴省级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也必须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所需的业务费用,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在本级基金预算中按缴入本级金库土地有偿使用费金额2%的比例安排。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的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土地有偿使用费及时、足额收缴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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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lr.gov.cn/zwgk/flfg/tdglflfg/200412/t20041227_63690.htm
8. 什么是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建设用地指标是指国家为保护耕地,对建设用地采取的控制手段。即:每年度各地方建设用地面积设置最高限度,不得突破。
国土局关于建设用地是有范围控制的,建设用地的范围简称图斑,所以图斑范围内的土地才可以当做建设用地开发;图斑外的土地是耕地、林地之类,是不可以开发的,而在耕地范围满足要求,城区和乡镇需要发展所新增加的建设用地范围,就是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8)株洲县2014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扩展阅读:
根据国土资源部去年制定的加强土地调控、严格新增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政策,省级政府向国务院报批项目用地,需与国家发改委沟通,项目审批机关还必须就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布局、市场准入标准以及审批、核准程序是否完备和合规做出说明。
新增建设用地为规划期间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量;建设用地净增量为规划期间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量减去规划期间建设用地变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