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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交易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21-05-07 15:12:56

『壹』 简述电子商务交易有哪些重要的法律和法规

电子商务类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1月)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06年6月)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2007年3月)
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2007年12月)
商务部:《电子商务模式规范》(2008年4月)
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2009年11月)
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

网络购物类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
全国人大常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10月)
商务部商业改革司:《网络购物服务规范》(2008年4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5月)

电子支付类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05年6月)
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10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2009年4月)
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6月)

『贰』 关于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一些相关法律

北京:3种网上开店无须办证照
日期:2008-03-07 16:00:14 点击:8 评论:0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去年12月1日正式实行,但只在第26条第2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无具体内容。市工商局此次公布的意见稿对该条款进行了细化,明确指出网上经营不需要办理执照的3种情况(详见附件),其中包括个人在网上开店出售、置换 [阅读全文]

电子商务面临诚信问题 落实规范有难度
日期:2008-01-10 10:46:08 点击:11 评论:0
近日商务部出台了《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下面简称《意见》),要求规范电子商务信息传播、交易、电子支付和商品配送等行为。电子商务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后,在国民经济中的影响力与日俱增,但由于一直没有一部相关的法律予以规范,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也面 [阅读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日期:2008-01-02 12:35:36 点击:8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是我国第一部电子商务方面的国家法律文件,对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电子商务签名法于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阅读全文]

《电子签名法》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
日期:2008-01-02 12:32:30 点击:22 评论:0
所谓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通俗地说,也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件所进行的电子形式的签名。电子签名运用一定的加密技术,将签名人信息转化为加密状态,并在需要时进行解密还原。电子文件在 [阅读全文]

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框架
日期:2008-01-02 12:08:55 点击:22 评论:0
电子商务是在一个虚拟空间上进行交易的。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之间,买卖双方与银行之间,买卖双方、银行与认证机构之间都将彼此发生业务联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 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上表现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买卖双方的权利和 [阅读全文]

电子商务地方法规:上海市电子商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08-01-02 12:07:34 点击:5 评论:0
《上海市电子商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数字证书部分)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电子商务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认证服务价格管理,规范本市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 [阅读全文]

电子商务地方法规:上海市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管理试行办法
日期:2008-01-02 12:04:52 点击:10 评论:0
为加强互联网上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有效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市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管理试行办法》九月一日起正式实施。该《试行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适应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确认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互联网上的经营主体资格的真实性,保护 [阅读全文]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汇编》全文
日期:2008-01-02 11:56:31 点击:3 评论: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筹规划我国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规范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建设和运营,根据国家有关密码管理、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和信息安全等法规,特别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是指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有关各方提供数字身份证书服务的独 [阅读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日期:2008-01-02 11:54:50 点击:2 评论:0
电子商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电子商务是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重大举措,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我国电子商 [阅读全文]

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
日期:2008-01-02 11:52:14 点击:26 评论:0
电子商务是网络化的新型经济活动,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发展,已经成为主要发达国家增强经济竞争实力,赢得全球资源配置优势的有效手段。“十一五”是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战略机遇期。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电子商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 [阅读全文]

网上交易管理办法正在着手制定
日期:2007-12-28 12:43:02 点击:7 评论:0
商务部信息化司副司长聂林海27日在首届中国电子商务与物流配送研讨会上表示,商务部致力推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将于近期发布和着手制定相关法规,年底前完成反映今年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的报告,2008年将发布第一批电子商务统计数据。 据聂林海介绍,商务部制定 [阅读全文]

『叁』 电子商务法制立法体系应该有哪些组成部分

电子商务法制立法体系主要有以下部分组成:

  1. 数据电文法律制度:电子商务数据会出现波动,真实性的数据,来引导消费者。

  2. 电子签名法律制度:在数据电文中,会以电子形式来覆盖签名,它可以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字人和表明人认可此数据的包含的内容。

  3. 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电子认证是法律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是身份证认证的保障。

  4. 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电子合同的可以通过双方承担违约方面的责任,所受到的损失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确保电子商务买家和卖家得到权益

  5. 电子信息交易法律制度:可以保证以明确的语言,根据许可方有理由知道许可方不保证不存在对抗的要求,许可方授予权利其可能拥有的权利具体情况。

  6. 电子支付法律制度:电子支付的安全涉及到买家和卖家的共同利益,所以这项法律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7. 电子安全的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包括电子支付安全,买家和卖家产品和财产共同安全保障问题。

  8. 电子商务假冒伪劣法律制度:假冒伪劣是损害消费者利益,为了确保消费者的利益,应该维持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

  9. 电子商务虚假宣传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在虚假宣传,为了防止电子商务这手段的行为,应该严格正确处理。

  10. 电子信息资料泄露法律制度:买家的信息泄露给买家带来不安全因素,为了保护买家因而制定相关法律制度。

『肆』 目前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主要有哪些

1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
2所谓的客户关系管理就是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管理视角;赋予企业更完善的客户交流能力,最大化客户的收益率。
3网络营销(On-line Marketing或E-Marketing)就是以国际互联网络为基础,利用数字化的信息和网络媒体的交互性来辅助营销目标实现的一种新型的市场营销方式。
4电子商务产生发展的条件:电子商务的出现,打破了以往传统商务模式下的时间和空间的界限,改变了原有企业的格局、原有的价值体系、原有的经营模式,甚至改变了企业的形式。电子商务对商品的价格也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主要包括:电子商务降低采购成本;电子商务实现无库存生产;电子商务实现营销成本下降;电子商务降低企业组织管理费用以及电子商务降低交易费用。
5简述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一、中立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目标,归结起来就是要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这是商法的交易安全原则在电子商务法上的必然反映。电子商务既是一种新的交易手段,同时又是一个新兴产业。面对其中所蕴涵的,深不可测的巨大利益的诱惑,可以说没有哪个企业是无动于衷的。各种利益集团、各种技术,以及各个利益主体都想参与其中,在这个无比广阔的舞台上施展才华,谋取便利。其具体参与者有硬件制造商、软件开发商、信息提供商、消费者、商家等等,不一而足。而要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实现公平的目标,就有必要做到如下几点:
(1)技术中立。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以及非对称性公开密钥法,以及生物鉴别法等认证方法,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同时,还要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而不能停止于现状,以至闭塞贤路。譬如新计算机的问世、新一代高速网络的出现等,都将考验电子商务法的技术中立性。这是在总结了传统书面法律要求的经验教训,而得出的方针。当然,该原则在具体实施时,会遇到许多困难。而克服这些具体困难的过程,也就是技术中立原则实现的过程。
(2)媒介中立。媒介中立与技术中立紧密联系,二者都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并且一定的传输技术,与相应的媒介之间是互为前提的。媒介中立,是中立原则在各种通讯媒体上的具体表现,所不同的是,技术中立侧重于讯息的控制和利用手段:而媒介中立则着重于讯息依赖的载体。后者更接近于材料科学。从传统的通讯行业划分来看,不同的媒体可能分属于不同的产业部门,如无线通讯、有线通讯、电视、广播、增殖网络等。而电子商务法,则应以中立的原则来对待这些媒介体,允许各种媒介根据技术和市场的发展规律而相互融合,互相促进。只有这样,才能使各种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从而避免人为的行业垄断,活媒介垄断。开放性因特网的出现,正好为各种媒介发挥其作用提供了理想的环境,达到兴利除弊,共生共荣。
(3)实施中立。是指在电子商务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实施上,不可偏废;在本国电子商务活动与跨国际性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待遇上,应一视同仁。特别是不能将传统书面环境下的法律规范(如书面、签名、原件等法律要求)的效力,放置于电子商务法之上,而应中立对待,根据具体环境特征的需求,来决定法律的实施。如果说前述技术中立和媒介中立,反映了电子商务法对技术方案和媒介方式的规范,具有较强的客观性。而对电子商务法的中立实施,则更偏重于主观性。电子商务法如同其他规范一样,其适用离不开当事人的遵守与司法机关的适用。
(4)同等保护。此点是实施中立原则在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上的延伸。电子商务法对商家与消费者,国内当事人与国外当事人等,都应尽量做到同等保护。因为电子商务市场本身是国际性的,在现代通讯技术条件下,割裂的、封闭的电子商务市场是无法生存生存的。
一言以蔽之,电子商务法上的中立原则,着重反映了商事交易的公平理念。其具体实施将全面展现在当事人所依托于开放性、兼容性、国际性的网络与协议,而进行的商事交易之中。
二、自治原则
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订立其间的交易规则,是交易法的基本属性。因而,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与司法过程中,都要以自治原则为指导,为当事人全面表达与实现自己的意愿,预留充分的空间,并提供确实的保障。譬如以《示范法》第四条为例,就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的条款。其内在含义是:除了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外,其余条款均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制定。其实,《示范法》中的强行规范不仅从数量上很少,仅四条之多,而且其目的也仅在于消除传统法律为电子商务发展所造成的障碍,为当事人在电子商务领域里充分行使其意思自治而创造条件。换言之,《示范法》的任意性条款,从正面确定权利,以鼓励其意思自治,而强制性条款,则从反面摧毁传统法律羁绊,使法律适应电子商务活动的特征,更好的保障其自治意思的实现。可以说是一正、一反,殊途同归。
三、安全原则
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进行,既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任务,又是其基本原则之一。电子商务以其高效、快捷的特性,在各种商事交易形式中脱颖而出,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而这种高效、快捷的交易工具。必须以安全为其前提,它不仅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同时,也离不开法律上的安全规范。譬如,电子商务法确认强化(安全)电子签名的标准 ,规定认证机构的资格及其职责等具体的制度,都是为了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形成一个较为安全的环境,至少其安全程度应与传统纸面形式相同。电子商务法从对数据电讯效力的承认,以消除电子商务运行方式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以至于根据电子商务活动中现代电子技术方案应用的成熟经验,而建立起反映其特点的操作性规范,其中都贯穿了安全原则和理念。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已经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因为(1)中国有近3亿网民,(2)网上零售已达到100亿

『伍』 电信行业在业务上涉及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电信行业在业务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新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新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划分电信业务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其中基础电信业务细分为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细分为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两种;详细划分可参考《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电信条例》:规定对电信业务分类实施许可制度,并列出企业开展相关电信业务许可的条件及材料,以及许可证办理后需如续期、年检、变更等事项。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划分为非经营性信息服务业务和经营性信息服务业务两种,主要针对B25类信息服务业务。

『陆』 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主要有哪些

1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
2所谓的客户关系管理就是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管理视角;赋予企业更完善的客户交流能力,最大化客户的收益率。
3网络营销(On-line Marketing或E-Marketing)就是以国际互联网络为基础,利用数字化的信息和网络媒体的交互性来辅助营销目标实现的一种新型的市场营销方式。
4电子商务产生发展的条件:电子商务的出现,打破了以往传统商务模式下的时间和空间的界限,改变了原有企业的格局、原有的价值体系、原有的经营模式,甚至改变了企业的形式。电子商务对商品的价格也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主要包括:电子商务降低采购成本;电子商务实现无库存生产;电子商务实现营销成本下降;电子商务降低企业组织管理费用以及电子商务降低交易费用。
5简述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一、中立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目标,归结起来就是要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这是商法的交易安全原则在电子商务法上的必然反映。电子商务既是一种新的交易手段,同时又是一个新兴产业。面对其中所蕴涵的,深不可测的巨大利益的诱惑,可以说没有哪个企业是无动于衷的。各种利益集团、各种技术,以及各个利益主体都想参与其中,在这个无比广阔的舞台上施展才华,谋取便利。其具体参与者有硬件制造商、软件开发商、信息提供商、消费者、商家等等,不一而足。而要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实现公平的目标,就有必要做到如下几点:
(1)技术中立。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以及非对称性公开密钥法,以及生物鉴别法等认证方法,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同时,还要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而不能停止于现状,以至闭塞贤路。譬如新计算机的问世、新一代高速网络的出现等,都将考验电子商务法的技术中立性。这是在总结了传统书面法律要求的经验教训,而得出的方针。当然,该原则在具体实施时,会遇到许多困难。而克服这些具体困难的过程,也就是技术中立原则实现的过程。
(2)媒介中立。媒介中立与技术中立紧密联系,二者都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并且一定的传输技术,与相应的媒介之间是互为前提的。媒介中立,是中立原则在各种通讯媒体上的具体表现,所不同的是,技术中立侧重于讯息的控制和利用手段:而媒介中立则着重于讯息依赖的载体。后者更接近于材料科学。从传统的通讯行业划分来看,不同的媒体可能分属于不同的产业部门,如无线通讯、有线通讯、电视、广播、增殖网络等。而电子商务法,则应以中立的原则来对待这些媒介体,允许各种媒介根据技术和市场的发展规律而相互融合,互相促进。只有这样,才能使各种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从而避免人为的行业垄断,活媒介垄断。开放性因特网的出现,正好为各种媒介发挥其作用提供了理想的环境,达到兴利除弊,共生共荣。
(3)实施中立。是指在电子商务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实施上,不可偏废;在本国电子商务活动与跨国际性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待遇上,应一视同仁。特别是不能将传统书面环境下的法律规范(如书面、签名、原件等法律要求)的效力,放置于电子商务法之上,而应中立对待,根据具体环境特征的需求,来决定法律的实施。如果说前述技术中立和媒介中立,反映了电子商务法对技术方案和媒介方式的规范,具有较强的客观性。而对电子商务法的中立实施,则更偏重于主观性。电子商务法如同其他规范一样,其适用离不开当事人的遵守与司法机关的适用。
(4)同等保护。此点是实施中立原则在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上的延伸。电子商务法对商家与消费者,国内当事人与国外当事人等,都应尽量做到同等保护。因为电子商务市场本身是国际性的,在现代通讯技术条件下,割裂的、封闭的电子商务市场是无法生存生存的。
一言以蔽之,电子商务法上的中立原则,着重反映了商事交易的公平理念。其具体实施将全面展现在当事人所依托于开放性、兼容性、国际性的网络与协议,而进行的商事交易之中。
二、自治原则
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订立其间的交易规则,是交易法的基本属性。因而,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与司法过程中,都要以自治原则为指导,为当事人全面表达与实现自己的意愿,预留充分的空间,并提供确实的保障。譬如以《示范法》第四条为例,就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的条款。其内在含义是:除了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外,其余条款均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制定。其实,《示范法》中的强行规范不仅从数量上很少,仅四条之多,而且其目的也仅在于消除传统法律为电子商务发展所造成的障碍,为当事人在电子商务领域里充分行使其意思自治而创造条件。换言之,《示范法》的任意性条款,从正面确定权利,以鼓励其意思自治,而强制性条款,则从反面摧毁传统法律羁绊,使法律适应电子商务活动的特征,更好的保障其自治意思的实现。可以说是一正、一反,殊途同归。
三、安全原则
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进行,既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任务,又是其基本原则之一。电子商务以其高效、快捷的特性,在各种商事交易形式中脱颖而出,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而这种高效、快捷的交易工具。必须以安全为其前提,它不仅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同时,也离不开法律上的安全规范。譬如,电子商务法确认强化(安全)电子签名的标准 ,规定认证机构的资格及其职责等具体的制度,都是为了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形成一个较为安全的环境,至少其安全程度应与传统纸面形式相同。电子商务法从对数据电讯效力的承认,以消除电子商务运行方式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以至于根据电子商务活动中现代电子技术方案应用的成熟经验,而建立起反映其特点的操作性规范,其中都贯穿了安全原则和理念。

『柒』 电子支付中有哪些法律制度

一、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法

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保护问题,涉及到两个基本方面:第一,电子商务交易首先是一种商品交易,其安全问题应当通过民商法加以保护;第二,电子商务交易是通过计算机及其网络而实现的,其安全与否依赖于计算机及其网络自身的安全程度。虽然从20世纪80年代起,国家相关部门就已经开始着手制订涉及计算机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维护经济秩序的相关法律法规,但到今天上述两个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以至到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法规,因而面对迅速发展的这种商品交易与计算机网络技术结合的新的交易形式难以出台较为完善的安全保障规范性法律条文。所以,如何充分利用已经公布的有关交易安全和计算机安全的法律法规,保护电子商务交易的正常进行,并在不断的探索中,逐步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的法律制度,就成为当前非常迫切的重要工作之一。

(一)联合国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保护

1、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

(1)《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制定

电子商务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指传统的法律体制如何接纳、调整这种新型的贸易方式,从而使其合法化。从世界发展现状来看,电子商务无论从体系上、组织上、模式上、法律上、管理上、技术上均还未完全成熟,各国也都处于摸索阶段。电了商务是无确定界限的商务活动,它在提供新的商机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不确定因素。尽管电子商务是全球性的活动,但调整它的法律却属于国家范围内的,公司和企业面临的是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制约,而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间并不完全兼容,甚至有的是相互矛盾的。而各国法律均具有规制电子商务的可能性,这将会使电子商务的发展受到严重的阻碍。因此,联合国以及各国政府均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并逐步取得各国的认同,使其成为全球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

为此,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以下简称“贸法会”)作为EDI国际立法的中心论坛,自80年代初期即开始探讨EDI的法律问题,但各国法律均有对单证必须签字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为此,贸法会建议各国政府:

① 重新审查涉及使用计算机记录作为诉讼举证的法律规则,以便消除对其使用所造成的不必要的障碍,确保这些规则符合技术的发展,并为法院提供适当的办法来评价这些记录具有法律上的可采纳性;

② 重新审查关于某些交易和与交易有关的文件要用书面形式的法律规定,以期酌情允许把该项交易或文件的计算机识读形式记录下来或予以发送;

③ 重新审查关于以亲笔签字或其他书面办法认证与贸易有关的文件的规定,以期酌情允许使用电子认证办法;

④ 重新审查关于提交给政府的文件须用书面形式并亲笔签字的法律规定,以期酌情允许以计算机识读形式向购置了必要设备并建立了必要程序的那些行政部门提交此类文件。

自1990年起,联合国贸法会(UNCITRAL)就做出了题为《对利用电子方法拟定合同所涉及法律问题的初步研究》的报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该报告指出,在今后有关电子商务的工作中将用“电子数据交换”替代以往的“自动数据处理”,由此电子商务的概念正式出现在联合国贸法会论坛上。

贸法会在向各国政府作出上述建议后,为了给各国制订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提供相应的范本,1996年5月,贸发会召开了第29届会议,认为《电子数据交换电子商务及有关的数据传递手段法律事项示范法草案》通过以来的两年间,国际贸易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电子商务的发展势头强劲,迫切需要统一的法律参考。

1996年6月,联合国贸法会提出了制订《电子商务示范法》设想,同年12月,将其多次修订的《电子数据交换和有关数据通信手段法律方面的统一规则草案修订条文》交由联合国大会讨论,并且以大会51/162号决议的形式通过,正式命名为《电子贸易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一个范本。《示范法》是迄今为止世界上第一个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该示范法出台的目的是促进协调和统一国际贸易法、消除因贸易法不充分和差异而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阻碍,为各国在制定相关法律时提供一个值得参考的示范法规。它不仅能够帮助那些在传递和存储信息的现行法规不够完善或者已经过时的国家去完善和健全其法律法规和惯例,也有助于所有国家增强他们使用的通讯和信息办法的立法,并有利于那些目前尚无这种立法的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随着信息高速公路和国际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等现代化通讯手段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正在迅速增多。然而,以非书面电文形式来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信息可能会因使用这种电文所遇到的法律障碍或这种电文法律效力的不确定性而受到影响。

《示范法》的目的即是要向各国立法者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说明怎样去消除此类法律障碍,如何为“电子商务”创造一种比较可靠的法律环境。此外,《示范法》中表述的原则还可供电子商务的用户个人用来拟定为克服进一步使用电子商务所遇到的法律障碍可能所必需的某些合同解决方法。

《示范法》在规定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时,其基本原则是“对数据电文不加歧视”不能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为理由而否认其法律效力,但是《示范法》也没有承认任何数据电文都不加区分的一律具有法律效力,而是采用了“功能等同方法”。即当数据电文能够满足一些最低要求并能达到书面形式的基本功能时,就能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

作为示范法,该法的内容对各国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只有各国在立法过程中将这些内容明确规定于法律法规中时方对各国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它对于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具有很大的建议和指导作用,在电子商务法律领域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2)《电子商务示范法》的主要内容

《示范法》的内容包括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电子商业总则(从第一条至第十五条),它是该法的核心。总则将纸面文件的基本功能提炼出来,对电子商务交易文件可视为或等同于书面文件签字效力等情况作了明确规定,保证交易双方通过电子手段传递信息、签订合同的合法性。第二部分是电子商务在特定领域中的运用,主要是货物运输方面的法律规定。明确指出只要交易双方确保电子提单的唯一性,就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通信转让货物的控制权和所有权。《示范法》主要解决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① 数据电文适用法律要求

《示范法》第5条规定,“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② 书面形式

《示范法》第6条规定,“如法律要求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第6条的是的不足确立这样一项要求:在任何情况下,数据电文都应起到书面形式的全部功能。第6条并不注重于“书面形式”的某些特定功能,而是注重于信息可以复制和阅读这一基本概念。

③ 签字

为了确保须经过核证的电文不会仅仅由于未按照纸面文件特有的方式加以核证而否认其法律价值。《示范法》第7条规定:“如法律要求要有一个人签字,则对于一项数据电文而言,倘若情况如下,即满足了该项要求:

·使用了一种方法,鉴定了该人的身份,并且表明该人认可了数据电文内含的信息;

·从所有各种情况看来,包括根据任何相关协议,所用方法是可靠的,对生成或传递数据电文的目的来说也是适当的。”

《示范法》第7条采用了一种综合办法,它确定了在何种一般情况下数据电文即可视为经过了具有足够可信度的核证,而且可以生效执行,视之达到了签字要求,此种签字要求目前构成了电子商业的障碍。第7条侧重于签字的两种基本功能:一是确定一份文件的作者,二是证实该作者同意了该文件的内容。其确立的原则是,在电子环境中,只要使用一种方法来鉴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并证实该发件人认可了该数据电文的内容,即可达到签字的基本法律功能。

在决定根据第一款所采用的方法是否适宜时,可予考虑的各种法律、技术及商业因素包括:

·每一当事方所使用设备的先进程度;

·他们所从事的贸易活动的性质;

·当事方之间进行商业交易的频度;

·交易的种类和数额;

·在特定的法规环境下签字要求的功能;

·通信系统的能力;

·是否遵行由中间人提出的核证程序;

·可由中间人提供的各种核证程序;

·是否遵行贸易惯例和做法;

·有无防范未经授权而发出电文的保险机制;

·数据电文所含信息的重要性和价值;

·利用其他鉴别方法的可能性和实施费用;

·有关行业或领域在商定该鉴别方法时以及在数据电文被传递时,对于该鉴别方法的接受或不接受程度;

·任何其他有关因素。

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工作组第35届会议通过的《电子商务统一规则草案》第2条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第7条提出:“‘电子签名’系指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和与数据电文有关的任何方法,它可用于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字持有人和表明此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

④ 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

《示范法》第9条规定,“在任何法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适用在任何方面均不得以下述任何理由否定一项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

·仅仅以它是一项数据电文为由。

·如果它是举证人按合理预期所能得到的最佳证据,以它并不是原样为由。”

对于以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信息,应给子应有的证据力。在评估一项数据电文的证据力时,应考虑到生成、储存或传递该数据电文的办法的可靠性,保持信息完整性的办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端人的办法,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因素

『捌』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内容有哪些

信息交易制度、电子合同制度、电子签名和认证制度、电子支付制度、个人信息保密制度、电子税收制度、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机制等。
你可以看一下这个网页上的内容:
http://ke..com/view/326649.htm

『玖』 电子商务法制立法体系有哪些组成部分

电子商务法制立法体系的组成部分主要有以下部分:

  1. 数据电文法律制度:电子商务的数据会出现宽大,不实的数据,来引导消费者;

  2. 电子签名法律制度:“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它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字人和表明此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

  3. 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电子认证是保障电子金融安全的重要手段,是身份认证的保障;

  4. 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电子合同的违约方虽然对于违约行为没有过错,但也应向电子合同的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其所受到的损失可依据协议或者法律规定,确保电子商务商家和买家的权益;

  5. 电子信息交易法律制度:根据本条所做的保证仅得以明确的语言,或根据使被许可方有理由知道许可方不保证不存在对抗性请求,或许可方仅授予其可能拥有的权利的具体情况予以否认或修改;

  6. 电子支付法律制度:电子支付安全涉及到商家和买家共同的利益,所以此法律制度是必须制定的;

  7. 电子商务安全的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包括电子商务支付安全,商家和买家的宝贝和财产安全的保证;

  8. 电子商务假冒伪劣的法律制度:假冒伪劣是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为确保消费者的利益和电子商务环境的良好发展;

  9. 电子商务虚假宣传的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存在虚假宣传,为了防止电子商务商家的行为,应该严格的处理;

  10. 电子商务信息资料泄露的法律制度:买家的信息资料泄露会给买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为了保护买家而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

『拾』 我国电子交易方面的法规

首先,电子商务本质上是全球性的,理应有相关的国际法规予以支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UNCITRAL—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专门设立了电子商务工作组开展相关的立法工作,并已通过了两部电子商务方面的法规,即1996年和2001年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示范法》。

其次,全球还有20多个国家进行了电子商务的立法,诸如韩国的《电子商务基本法》,澳大利亚的《1999年电子交易法例》,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等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将近50个州相继制定了有关电子商务的法规。美国国会也于2000年6月30日通过了《电子签名商法》(ESIGNACT—the Electronic Signatures in Global and National Commerce Act),其目的是为电子交易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以消除电子商务合同所涉及到的电子签名和电子文件的收集与保存包括其他电子文件的送达和接收等方面的障碍。

最后,我国有关电子商务的法规尚属空白,但相关的立法工作一直在进行之中。目前,我国已有计算机方面的政府规章10多部,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目前虽暂无全国性的电子商务法规,但各地在地方立法方面仍有不少建树,诸如2001年海南省的《数字证书认证管理办法》和2002年北京市的《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9月,在第七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大会上诞生了中国第一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议草案。这个草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数据签证、网络安全、电子税收以及CA认证等几大方面做了详细的论述。

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交易模式,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非常之复杂,目前这些法律尚没有涉及到税收、知识产权保护、隐私权、网上支付、跨国交易管辖权等难度比较大的问题。至于国际上通行的电子商务法规的出台恐怕还要等若干年,然而这并不会影响到电子商务的应用。相反,目前已有的电子商务的立法及其发展为电子商务更为广泛的应用提供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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