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手机银行可疑交易报告怎么写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对这个说的很清楚了。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表),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如果仅仅是简述报告流程,那就是第八条。
至于详细的处理、报告流程,各金融机构内部都会有自己的规定,但都大同小异。
②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接到补正通知多少天内补正
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十八条: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内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以客户为基本单位开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全面、完整、准确地采集各业务系统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
(2)可疑交易报告报送2017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一般而言,同行同名之间的转账是无限额的,但同行非同名或跨行转账在金额上就会有一定的限额。对此不同银行的规则不一。根据验证方式不同,最低限额为2000至5万元不等,而最高限额则在100万至1000万元不等。
如果超过了这一额度,用户就需要升级验证设备,或是去网点申请提高限额。需要注意的是为了安全考虑,额度也可根据需要进行调低。
为了实现在72小时内(在新规则下)报告违约的情况,安全厂商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违约行为。安全问题的主要责任在数据控制上,但大部分违规行为都是供应商的责任。公司将需要合同义务,以确保供应商及时告知,以便用户能够处理报告义务。
③ 我行各级机构应当遵循什么原则在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后就可以交易所涉客户账户和
我行各级机构应当征求什么圆的再报送交易可疑的是交易所。应该了解一下他的真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④ 2017年落实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有什么疑问
我也要问一下:有什么疑问?
⑤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多少个工作日内补正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内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容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⑥ 如何做好反洗钱可疑异常交易行为报送
一、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有效性 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反洗钱规则的核心和关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应包括“报告义务”、“责任豁免”和“保密义务”三个具有内在联系的基本要素。《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制定条例迫使金融机构承担义务——向主管当局迅速报告所有无任何明确经济目的或明显合法目的的、复杂的、不寻常的巨额交易以及异常的交易方式,无须担心因诚意告发而承担违反披露资料限制的刑事或民事责任”。FATF(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四十条建议》第13条规定:“各国法律法规应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如怀疑或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来源于犯罪收益或与恐怖融资活动有关,必须立即直接向金融情报机构报告”;第14条规定:“金融机构及其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如善意地向金融情报机构报告可疑情况,即使其不能明确说明潜在的犯罪活动的内容和性质,也无论非法活动事实上发生与否,他们都应受法律保护,并免于因违反合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禁止披露信息的有关规定而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但需要同时“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泄露其向金融情报机构报告可疑交易和其他相关信息的情况”。 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有效性是指可疑交易报告充分发挥了打击洗钱犯罪的作用,从衡量指标上来看是指:立案数或破案数占可疑交易报告数的比率=移送司法机关可疑交易报告数占总体可疑交易报告数的比率×立案数或破案数占移送司法机关可疑交易报告数的比率。从指标上来看,立案数或破案数占可疑交易报告数的比率越高,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有效性越高;立案数或破案数占可疑交易报告数的比率越低,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有效性越低。 一个有效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最基本特征应该是 “刚”“柔”并济。所谓“刚”是指客观报告规则,即报告规则枚举了金融机构需要报告的全部交易或行为类型,并为每类交易或行为预设了阈值,当遇到报告规则枚举的交易或行为,并且交易或 行为超过阈值时,金融机构应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一方面,客观报告规则在特定条件下具有重要作用,如对处于反洗钱工作起步阶段的金融机构,客观报告规则对其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有重要指导意义,可以帮助经验不足的金融机构规避洗钱风险和合规风险;另一方面,客观报告规则容易培养金融机构的依赖性,其自身的设计缺陷将导致金融机构在合规条件下遗漏重要可疑交易信息,造成金融情报的重大损失。所谓“柔”是指主观报告规则,即报告规则仅描述可疑交易或行为具备的特征,
⑦ 保险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对这个说的很清楚了。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表),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如果仅仅是简述报告流程,那就是第八条。
至于详细的处理、报告流程,各金融机构内部都会有自己的规定,但都大同小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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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金融机构对于选项中哪些情况需要提交可疑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对于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等情况可以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三)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
(8)可疑交易报告报送2017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调查:
(一)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
(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