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国人在美国进行金融交易应如何纳税
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人进入了国外的金融市场进行交易。如果您成功的取得了盈利,那么您接下来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税收。税收和死亡是每个人无法逃避的命运,忘了谁说的来着。本文讨论的是美国对外国人在金融交易中取得的盈利是如何征税的,如果您既非美国公民又非美国永久居民而且拥有在美国的金融市场从事交易取得的盈利,请继续往下看。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将既非美国公民又非美国永久居民的人的收入分为两类: 与在美国境内的贸易或业务行为有有效联系的收入 (Income that is effectively connected with a trade or business in the United States);与在美国境内的贸易或业务行为没有有效联系的收入 (Income that is not effectively connected with a trade or business in the United States)。 对于来自于资本利得或者说资本收益(比如您的交易盈利)方面的个人收入,美国的税法规定,如果美国税收年度内您在美国境内停留的时间不少于183天,您将按照30%(或者由美国和您的国家间的税收协定制定的比30%更低)的统一税率缴纳所得税。如果美国税收年度内您在美国境内停留的时间少于183天,您就不用针对资本利得缴纳所得税,除非: 您的资本利得属于有有效联系的收入; 如果您的资本利得属于 有有效联系的收入 ,您将在一定的减税后,按照针对美国公民或者美国永久居民制定的分级税率缴纳所得税。如果美国和您的国家间有税收协定,您缴纳的所得税可能略少一些。 注意,有有效联系的收入 并不是定义成您的收入要直接来源于您在美国境内从事的贸易或业务行为,而是定义成只要您在美国境内从事的贸易或业务行为,那么您取得的来自美国境内的所有收入都要算作是 有有效联系的收入。比如您是一个持有F签证的留学生,那么您在美国交易股票的盈利是要缴纳所得税的,虽然您的交易盈利和您在美国的业务行为——学习,没有直接关系。下列人取得的收入通常被视为有有效联系的收入:F/J/M/Q签证的持有者; 在美国境内的贸易或业务行为的合伙人; 在美国境内从事个人服务的人; 拥有或运营美国境内从事销售服务或和产品的企业的人; 出售或转让美国境内房地产的人; 出租房地产的人(可以选择是否将自己视为有有效联系的收入的人)然而非常关键的部分在这里:如果您在美国的唯一业务行为就是通过一家美国的经纪商交易股票、证券或商品,那么您将不会被视为 在美国境内从事贸易或业务行为 。您的资本利得(交易盈利)也因此不会被视为有有效联系的收入。 举例说明:您是一个有中国国籍的人,居住在中国,在美国的税收年度内停留在美国的时间少于183天,与美国有关的唯一活动是通过某个经纪商交易Google的股票和黄金期货,那么您的交易盈利不用向美国缴税; 您是一个有中国国籍的人,居住在中国,在美国的税收年度内停留在美国的时间等于或超过183天,与美国有关的唯一活动是通过某个经纪商交易Google的股票和黄金期货,那么您的交易盈利需要根据美国和中国间的税收协定的规定向美国缴税; 您是一个有中国国籍的人,在美国留学或在美国的企业里工作但是还没有拿到美国绿卡,同时您通过某个经纪商交易Google的股票和黄金期货,那么您的交易盈利需要在一定的减税后再按照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的标准向美国纳税,或者按照美国和中国间的税收协定的规定向美国纳税。
Ⅱ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
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它包括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债券、股票、基金、权证和直接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下面以股票为例进行分析说明。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照该金融资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取得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进行处理。
[例1]A公司2007年4月1日购入B公司发行的股票100万股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每股买价10元,其中含已宣告但未发放的现金股利0.1元,另支付交易费用1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A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9900000
应收股利——B公司100000
投资收益100000
贷:银行存款10100000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在税务处理上,根据新税法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都要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在确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时: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其成本除了购买价款外,还应包括相关交易费用,但不应包括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
[例2]承例1,A公司购入B公司100万股股票的账面价值为9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按照税法规定,企业购买股票的成本为910万元,即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为910万元,在资产负债表上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900万元,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0×33%=3.3(万元),递延所得税为-3.3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33000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33000
从会计处理来看,交易费用10万元抵减了当期利润,但税法不允许这笔费用在税前列支;故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万元。从纳税申报看,因税法规定与交易性金融资产有关的交易费用只有待该股票转让时才可与其成本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所以“投资收益”科目借方的交易费用10万元在纳税申报时不需填入。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一)取得的利息和现金股利的会计核算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债券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时,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到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
[例3]承例2,假设2007年5月1日收到B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10万元并存入银行;2007年9月10日B公司宣告发放下半年现金股利15万元,A公司于10月2日收到并存入银行(若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会计处理:
2007年5月1日收到B公司发放的股利:
借:银行存款100000
贷:应收股利——B公司100000
2007年9月10日B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B公司150000
贷:投资收益150000
2007年10月2日收到B公司发放的股利:
借:银行存款150000
贷:应收股利——B公司150000
(二)取得的利息和现金股利的税务处理税法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也就是说,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不仅限于被投资企业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还包括被投资企业在接受投资前实现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因此,A企业取得的两笔现金股利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形成的是永久性差异,与未来的应纳所得税无关,应调整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费用。由于会计处理和税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不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当期都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期末计量与税务处理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计量的会计核算在会计处理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对于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利得或损失,除与套期保值有关外,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根据22号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的会计处理为: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4]承例1,若2007年9月31日,A该公司购入的B公司100万股股票的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则企业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00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0000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期末计量的税务处理在税务处理上,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不改变其计税基础,按照公允价值进行会计计量的应进行纳税调整,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在处置时税前扣除。由于股票公允价值上升,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万元,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按33%的所得税率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330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330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发生变动必定会影响当期损益,但不会影响当期的所得税申报,它只是会产生暂时性差异。所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四、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的会计核算企业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额,贷记或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额转出,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例5]承例4,2007年10月10日,企业将持有的B公司股票100万股全部售出,售价为1050万元。则企业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1050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9000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000000
投资收益500000
同时,转出2007年9月31日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00万元。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0000
贷:投资收益1000000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的税务处理在税法上,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只有在实际处置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时的应纳税所得额。处置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都为零,暂时性差异消失,以前确认的递延所得税应予以转回。所以:
应纳税所得额=10500000-9000000=150000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165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33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462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33000
纳税申报处理: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将1050万元直接填入第三行投资转让净收益,将i000万元直接填入第10行投资转让成本。总之,无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增加还是减少,计入会计利润的投资收益都是140万元,又因为A企业2007年分回的股利25万元已在当期缴纳了所得税,所以出售当期只需申报115万元投资收益的所得税,再将以前的暂时性差异转回即可。
Ⅲ 介绍一下99年的巴西经济危机
正如大多数的政治家一样,巴西的政治家也是既贪心又无能,他们只管眼前不顾将来,结果当然就导致了严重的金融危机:正如其他发生金融危机的地方一样,巴西政府的财政支出也严重超过了收入。1998年秋天,巴西的状况是:巴西政府的国内负债为2980亿美元(虽然实施国营企业私有化,让政府增加了840亿美元的收入),国外负债为2280亿美元,而且其中的420亿美元下一年度即将到期。当时巴西的预算赤字就占了国内生产总值(BIP)的百分之7.2%。
在此情况下,巴西政府决定采用各国政府最常用的金融手段,就是调高利息——部分调幅甚至高达49.75%——来诱使资金留在国内。但这么一来却提高了巴西公债的成本,导致负债金额更大幅增加。调高利息让一般民众变得连分期付款都无力负担,所以此举犹如是将负债的人民推进绝望的深渊。沉重的利息负担扼杀了巴西的经济,数以万计的汽车就堆放在荒地上。虽然巴西政府为短期的外国投资者提供了高达15%的所得税免税优惠,但不论是银行家、投机者或者是投资者都不免要忧心的自问:这种做法真能有效地将资金留在巴西吗?巴西政府能够制定出稳定金融的必要措施吗?巴西人自己都争相将雷亚尔(Real)换成美元储存,企业和集团更是提早就把利润汇到了国外,资金为了寻找安全之地,不断流出巴西,最后甚至到了一天流失10亿美元的惨境。央行不断买进雷亚尔以求支撑巴西币值。原本充裕的货币储备,总额超过700亿美元,不过才数周,到了1998年9月底竟然只剩下约470亿美元。巴西的股票交易指数更是一路从12000多点滑落1998年9月16日的5665点。突然的景气萧条就像是降临的天灾,似乎要把巴西彻底摧毁。巴西存在着经济崩溃的危险。
不过,正如众所周知的,身为世界第九大经济国,又是拉丁美洲最大的国家,如果巴西倒下了,那么整个拉丁美洲的经济一定会动摇,如此一来就势必会殃及美国。巴西不仅是美国一个非常重要的贸易伙伴,与美国银行界的业务往来更是极其密切。因此巴西的金融危机一出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便挺身而出,与巴西政府就援助协议的内容进行磋商:巴西可以得到415亿美元的援助贷款,但是必须将财政预算削减为87亿雷亚尔,还必须放弃对资本交易的控制,保证一定偿还债务,继续进行企业私有化以及立即着手改革其税务系统、劳动力市场和金融体系。
国际援助的消息缓解了巴西境内紧张的经济形势。投资信心相继萌芽。仅当年10月外国投资者就净汇入2790万雷亚尔,重新投入巴西股市。股价节节上涨。1998年11月5日,汇入巴西的资金竟高达26500万美元。
1998年12月3日,卡多索(Fernando Cardoso)政府将其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达成的援助协议案提交国会表决——结果竟遭否决!愚蠢的政客竟不知此举无异于是邀请全球的投机者一同参与打击雷亚尔的行动。霎时谣言满天飞,市场盛传雷亚尔将大幅贬值——据说这是获得援助贷款的条件之一。央行行长古斯塔?弗朗哥(Gustav Franco)将引咎辞职的传言更是搞得市场上人心惶惶。结果当然是再次引发股市崩盘。几小时内巴西股价指数就下跌了8.8%。受巴西股灾影响最严重的是阿根廷,其股市重挫幅度亦高达6.55%。
在巴西国会否决了援助协议案之后,好不容易磋商成功的巴西贷款难道也要跟着失败吗?所幸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已经在1998年12月2日通过了给予巴西181亿美元、为期3年的贷款。在巴西政府的努力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投资者也逐渐信任巴西。
此次政客们又证实,他们对处理资本市场上瞬息万变的情势是多么地迟钝与低能:1999年1月中旬,巴西前总统,也就是新任的米拿斯—葛莱斯州(Gouverneur von Minas Gerais)州长弗朗哥(Itmar Franco),要求延期偿付其州政府对联邦政府的借款。对联邦政府而言,900亿美元的借款顿时成了问题。其他各州也会相继跟进吗?先是国会否决了援助协议案,现在又有米拿斯-葛莱斯州推延还债,接下来其他各州也可能继续跟进:难道巴西政府巩固金融的所有努力都将徒劳无功?市场上笼罩着强烈的不安气氛。1999年1月12日,巴西Bovesta指数一早开盘跌幅就高达6.54%,收盘时更以下挫7.62%的幅度,收在5916点。
第二天开盘15分钟后,大盘跌幅就超过了10.23%。同一天巴西央行将原本定于1.12至1.22的汇率浮动区间调整为1.2至1.3;但巴西货币雷亚尔的贬值幅度还是高达8%。收盘时1美元可兑换1.32雷亚尔。此时巴西的外汇储备只剩下350亿美元。到了星期五,1999年1月15日,央行决定让雷亚尔的汇率自由浮动。于是从1月15日至5月7日,雷亚尔贬值的幅度接近70%。洞悉巴西政治家的无能与巴西经济困境的投机者,只要搭上雷亚尔重挫的顺风车,想必就能狠狠地大捞一票了
Ⅳ 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
请参考下列例题:
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核算
h居民企业2008年4月8日购入居民企业g公司股票8万股,作为交易性投资。每股成交价格18元,其中1元是已宣告但尚未分派的现金股利。同时支付相关交易税费10万元。所得款项已通过银行存款支付,5月8日收到g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12月31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未发生变动,2008年企业利润总额为100万元。除交易性金融资产需作纳税调整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当年应作如下帐务处理:
1、购入股票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36万元
应收股利
8万元
投资收益
1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54万元
2、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8万元
贷:应收股利
8万元
3、资产负债表日
(1)递延所得税分析:
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期初帐面价值为136万元,期末公允价值未发生变动,帐面价值为136万元。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为交易性金金融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即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细则规定,投资资产应按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以该案例来说,企业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支付价款154万元,其中含应收未收股利对价款8万元,应作债权处理,不能计入投资资产的计税成本,该金融资产的计税成本146万元(154-8)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帐面价值136万元小于计税成本10万元,该差异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与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元(10×0.25)
(2)、应交所得税分析
2008年会计利润为10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购入时,企业将本该计入资产计税成本的交易费用10万元计入了当期损益,应作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为110万元(100+10),应交所得税27.5万元(10×0.25)。
4、利润表中应确认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27.5-2.5=25万元。确认所得税费用的帐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25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7.5万元
Ⅳ 低于成本价出售金融交易应交增值税
没有交增值税,交股票印花税,还挺多的,真的好烦呀。没赚到多少钱都交了税
Ⅵ 交易费用包含相关税费吗
交易费用 交易成本 (又称为交易费用) 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指完成一笔交易时,交易双方在买卖前后所产生的各种与此交易相关的成本。
例子
在一人世界内不可能有偷窃的行为。所以在社会中,任何防止偷窃所带来的机会成本都是交易费用。(如安装门锁、闭路电视等)
在一人世界内不需要律师,所以在社会内,训练律师、聘请律师的费用都是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是可直接归属于发行权益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Ⅶ 金融业税收政策怎么改
税收政策问题
上海金融行业的税收主要是由中央政府决定的。目前中国银行业现行税收体系是1994年税制改革确立起来的,其间虽经几次调整,但基本格局没有大的变化,与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相比,上海在税收政策上存在个人所得税税制不合理、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偏重以及营业税税率偏高和流转税负偏重等问题。
1.个人所得税税制不合理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依照应税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不同的超额累进税率或比例税率。2011年9月1日起调整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个税免征额3500元。劳务报酬所得则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
上海的个人所得税从总体上存在诸多不合理, 一方面将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对个人从境内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对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单位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为个人取得的非勤劳所得,有的征税,有的轻课或免税,有失税收垂直公平原则,有碍所得税再分配作用的发挥。
这将至少从两个方面对金融、保险、证券活动产生影响: 一是总体税负水平偏高时,直接减少储蓄和投资的数量和欲望;二是从金融、保险、证券储蓄和投资获利的比重下降, 降低了金融、保险、证券储蓄和投资的吸引力。
与香港相比,上海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偏高。近年来各国、特别是中国周边的发展中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普遍呈下调趋势, 许多国家的最高边际税率已经降到40%以下(如日本、泰国为37%,韩国为36%,印度为30%,巴西为25%,英国伦敦和美国纽约分别只有34%和31%)。而且是分项征收,税前扣除项目少,扣除标准偏低。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上,未能充分考虑纳税人的个体差异、纳税能力等因素,对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不明显。综观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像中国这样费用扣除不考虑家庭支出是很少的。
2.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偏重
自2008年1月1日起中国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新的所得税法,中国从此将逐步告别企业所得税“双轨”时代,统一后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确定为25%。应纳税所得=利润总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除国库券利息收入+超过规定的利息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支出部分+多提的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超过规定提取的呆账准备金+超过规定比例的业务宣传费及业务招待费、超过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款+违法经营缴纳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各项赞助费支出等。
据上海市的统计,全市内资金融企业的平均实际税负高于其他内资企业的实际平均税率14.2个百分点,个别银行税负高达50%左右。外资金融企业税负率高于其他外资企业税负率3.6个百分点。2008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后,还是高于香港16.5%的税率。而且由于中国税制以流转税为主体, 同样的所得税税率给企业带来的综合税收负担已经偏重, 同时,中国银行业呆账准备金计提标准过严、呆账损失审批过严等问题尚未解决,使得呆账损失、足额的呆账准备金难以在税前扣除而增加了金融企业所得税税负。在此情况下, 若不采用较低的所得税税率, 必然导致企业总体税负过重, 缺乏竞争力。
3.营业税税率偏高,流转税负担偏重
不论从事何种应税金融业务,在中国都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按营业税税额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免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目前,中国对金融企业征收的营业税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则因纳税人所在区域不同而不同,在市区的征税税率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则为5%,而在其他区域税率为1%。由于金融机构一般都坐落在城市或县城、建制镇内,实际适用税率多为7%或5%。教育费附加则统一按3%的附加率征收。中国现行营业税共有9个税目,除娱乐业征收5%~20%幅度的比例税率外,其他税目分别按3%和5%两档税率征收。金融企业实行的是5%的税率,与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税率相同,但与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讯等行业3%的税率相比,金融企业营业税税率仍处于较高水平。
上海的金融行业除了缴纳营业税外,还需缴纳印花税。金融业缴纳的印花税可以分为几种:贷款合同印花税、房产合同印花税以及股票交易印花税。印花税因交易凭据的不同,税率和税基都不尽相同,如银行贷款的印花税税率为0.05%。,而保险公司非寿险和租赁公司融资租赁的印花税税率为1%。,基金管理公司买卖证券需要交纳的印花税税率为2%。。股票交易印花税是从普通印花税发展而来的,是专门针对股票交易发生额征收的一种税。
在中国,股票交易印花税除了是税收工具以外,更是成为政府调控股票市场的重要工具。股票交易印花税自1990年在深圳开征后,共调整了9次,每次税率调整无不与中国股市的牛熊交替有关,一般会在牛市中后期上调,在熊市中后期下调,中国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不稳定,调整十分频繁。虽然与其他税种相比, 印花税税率很低, 但它一般按涉及的交易额(如贷款合同金额) 全额计征,因此,从实现的营业收入角度看,印花税也占有一定的税负比例。这样,金融机构从事证券买卖,既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又要缴纳印花税。这几种税叠加后,加重了金融企业的流转税负担。
上海金融业税收政策
改革建议
上海作为人民币金融中心,正在进一步朝着建设全球金融中心而努力,设计一个合理的税收体系是必不可少的条件。目前,全球金融中心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而后起的国际金融中心要想求得生存和发展,为金融行业提供特殊的税收优惠是十分关键的。
1.在所得税方面进行适应的调整
个人所得税税负偏高无疑会间接提高金融行业的人工成本,从而影响其竞争力。因此,应当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制定合理的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改变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模式,实行国际通行的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其中, 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等主要项目实行综合征收, 按月(次) 预征, 年终汇算清缴。调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适当提高纳税人的基本扣除额, 增设赡养人口和老人、儿童、残疾人等扣除项目, 调整住房和医疗、养老、失业保险等扣除项目, 按照社会平均生活水准合理制定并适时调整相应的扣除标准。允许资本损失从资本利得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当期的资本利得, 扣除不完的部分可以从以后的资本利得中扣除。适当降低税率, 近期可以考虑将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税率降为40%。
2.改革金融业营业税的征收方式并适当降低税率
中国目前金融业的间接税采用的是营业税而不是增值税,而且营业税的税基是银行的贷款利息和收费等项收入,而不是针对银行的经营利润等收入征收。这使得银行业的间接税负担相对比较重。不仅无法与香港等不征间接税的城市相比,而且也比大多数有间接税的金融中心要落后,这是影响上海金融中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银行业营业税税率在目前5%的基础上可以适当降低。由于各银行总行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属于中心财政收入,为了不大幅度减少中心财政收入,可以逐年降低营业税税率,每年降低一个百分点,直到营业税税率降至2%或更低。这样可以提高银行业的盈利能力,补充资本金,提高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此外,为了和外资银行在同等条件下竞争,建议取消内资银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争取降低或取消金融行业印花税
虽然印花税的税率较其他税种低,但是从贷方实现的营业收入和借方的贷款成本的角度来看,印花税也构成一定的比例。目前,很多国家都取消或降低了证券交易的印花税。例如:1999年4月1日,日本取消包括印花税在内的所有交易的流通票据转让税和交易税;2000年6月30日,新加坡取消股票印花税。欧盟国家中,大多数国家都基本取消或者通过给予银行及机构投资人印花税豁免。为了提高伦敦金融中心的竞争地位,英国也从2007年11月起免除从事股票、期权交易的金融中介印花税,同时取消股票回购和融券交易的印花税。中国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相对较高,且不稳定,调整十分频繁。这几种印花税叠加后,加重了金融企业的流转税负担,应该适当降低或者取消。
4.对特定的金融服务进行适当优惠
目前,中国专门针对金融行业的税收优惠并不多。例如在营业税方面,金融行业的税率要高于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讯等行业。针对成熟市场国家相对高的直接税收负担,借鉴国际离岸金融中心的经验,基于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的契机,上海可以考虑构筑一个“金融税收优惠的试验区”,在税收管辖权方面效仿香港,以吸引非居民来境内投资以及鼓励居民企业的境外投资。形成某种类似于国际避税地的“准离岸金融中心模式”。对比如信托、保险、退休基金等等提供特殊的税收优惠;对上海地区的金融资产的交易免征资本利得税;协调居民和非居民的税收管辖权;向入境的离岸金融服务以及出境金融机构的离岸金融提供税收刺激。目前,我国并没有针对离岸金融业务制定系统的税收政策,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也没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因此,上海有必要研究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离岸金融业务税制,以促进外币和人民币离岸金融业务发展。
根据“全球金融中心指数”,除了伦敦、纽约、日本、法兰克福等传统国际金融中心以外,在资金、监管及人才方面的便利使得一批小型的税收天堂,如泽西岛、开曼群岛,在竞争力方面已经超过了上海等大城市。因此与各国不断调低金融行业税收的经验相比,中国国内金融行业的税收制度调整还比较缓慢,金融行业的其他税收负担也相对较重。上海要真正成为有影响力的全球金融中心,调整金融行业的税收制度已经势在必行。
Ⅷ 金融交易的分类
金融交易分类
一、从交易双方的组成看可分为:
(1)直接金融交易指各机构部门间通过金融市场直接进行的融资活动,如企业在金融市场上发行股票或债券筹集资金,居民将储蓄购买了债券或股票,而企业则得到了投资资金
(2)间接金融交易指以金融机构为中介,各机构部门间实现的融资活动,包括通货、存款、贷款、结算资金、保险准备金、金融机构往来、准备金和中央银行贷款等。
二、从交易双方买卖的标的物是否是金融工具看:
1、金融工具与非金融工具的交易
交易一方以金融工具换取另一方的非金融工具,如居民用现金或信用卡购买货物和服务、企业划减银行存款纳税等。引起交易一方(居民、企业等)金融资产所有权的减少或增加。
特点:交易的结果是市场结清,如居民用现金购买消费品时,以中世纪资源(消费品)的所有权就从商店转移到居民,相应的现金的所有权则从居民转移到商店。
2、金融工具与金融工具的交易
交易一方以一种金融工具换取对方的另一种金融工具,即现存金融资产与其他金融资产的交换,如居民以现金购买股票、企业用银行存款购买国库券等。这类交易引起了金融资产所有权和金融负债的产生、转移或清偿。
特点:发生的前提是社会一部分单位或个人资金有结余,而另一部分单位或个人资金有短缺。这类金融交易并未发生任何实际资源的转移,其实质是一种资金的借贷行为,交易的结果不是市场结清,而是同时产生了债权和债务——交易的一方获得金融债权,另一方则承担金融债务。
例如,居民用现金购买国库券,实质是政府向居民借款。交易发生前,居民与政府之间“你不欠我,我不欠你”;交易发生后,居民与政府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居民借出资金,拥有了对政府的债权,政府借入资金,承担了对居民还本付息的债务。证明债权、债务的凭据就是金融工具,如国库券。居民购买国库券,就是拥有了一笔金融资产。金融债权就等同于金融资产;政府售出国库券,就是政府对购买者有一笔负债,因此金融债务就等同于金融负债。说明,金融交易的结果就是产生新的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
三、金融交易按融资方式的不同分为:
1、直接融资:主要有债券和股票,是企业、政府等从金融市场上直接募集资金,金融机构只提供发行销售等服务,不起资金的中间借贷人的作用。
2、间接融资:主要是贷款,金融机构扮演了筹集资金和运用资金的中介角色。
金融市场通过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方式将分散在各个机构部门的资金进行调剂。
Ⅸ 金融交易税的发展历程
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之后,随着浮动汇率和通货膨胀的出现,国际金融交易尤其是一些投机性的金融交易就开始繁荣。在此背景之下,有学者提出对外汇交易以及一些金融期货、期权的交易征收交易税。其中,美国经济学家托宾就明确提出对外汇交易征收附加税。因此,后来很多人将之称为“托宾税”,国际金融交易税是托宾税的一种。
现在这个概念有一些演变,如果特指国际金融交易税,它的含义不仅仅是对外汇交易征税,而且要对跨境的、不同国籍的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随着全球浮动汇率体系建立以及各国实施金融自由化政策,如今,资本大规模跨境流动已成为全球金融体系的重要特征。这极大增加了各国宏观风险管理的复杂性,并对货币汇率体系和金融稳定产生影响。如何应对国际跨境资本流动,已成为最迫切的战略性议题。
为缓解资本大规模流动造成的汇率波动,美国已故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詹姆斯·托宾1972年首次提出了“金融交易税”这一说法,建议对现货外汇交易课征全球统一税。
法国和德国一直主张在全球范围内征收金融交易税。2011年 8月16日,法国总统萨科齐和德国总理默克尔在巴黎共同提议在欧盟范围征收金融交易税。预计法、德政府将在今年9月向欧盟提交一份金融交易税征收方案,欧盟对此进行审议并在10月向二十国集团提交一份相关建议。
2011年6月,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曾致函欧洲理事会常任主席范龙佩,表示欧盟委员会已经完成了金融交易税影响评估,准备今年下半年出台正式立法建议。分析人士认为,欧盟可能率先出台金融交易税。
法国经济形势观察中心经济学家亨利·斯特迪尼亚克说,全球外汇市场每日净成交约4万亿美元,以较低的税率对金融交易课税,不仅可以减少投机性交易,还可以筹集一定资金。
“金融交易税”提案在2012年10月9日进行的欧元区财长会议上获得11个欧元区国家的支持,这项在欧盟内部引起广泛争议的税收提案就此可能加速推进。